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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要避免和外文构成近似/王瑜、李瑞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44:18  浏览:9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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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要避免和外文构成近似

浙江省××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花园”商标,然而商标局却驳回了该商标申请,因为其他公司已于1999年11月在同一类别上申请注册了“GARDEN+高登”商标,浙江公司非常不解“花园”和“GARDEN” 一个是中文,一个是英文,怎么构成相似?于是委托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提起复审。该案件涉及商标相似性的判断,以下从中文词汇和外文词汇的角度分析商标相似性的判断。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局驳回浙江公司“花园”商标申请理由就是与在先申请的“GARDEN+高登”构成相似。大家将和浙江公司一样疑惑,这两个商标怎么构成近似呢?很多客户都已经学会依据法律条文来阐述他们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近似商标”就是指文字、数字、图形或者颜色组合等商标要素在发音、视觉或者含义或者排列顺序以及整体上虽有一定区别,但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根据该司法解释的定义“花园”和“GARDEN”一个是中文,一个是英文,其发音不同、视觉也不相同、排列顺序更不相同,两者从各方面都有区别,不可能产生混淆。再者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原则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去判断,普通的消费者都能区分“花园”和“GARDEN”的区别,而且“花园”为一个中文词,“GARDEN+高登”为英文和中文的组合,区别性更大。

法律的规定都是非常明确的,但是往往同一件事物普通公众的认识与法律的本意总是有很大的出入,不能否定的是“花园”和“GARDEN”的含义是相同的,都是花园的意思,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区别性很大但是含义相同也将被判断为相似。商标在申请时是否构成近似由商标局来判断,根据商标审查指南的规定,中文词汇与外文词汇常用含义相同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稍微学过一点英文的人都知道“GARDEN”的就是花园的意思,两者之间可以画等号,而至于 “GARDEN+高登”由两个部分组成,商标局一般将两个部分分开审查,只要有一个部分相似,就直接驳回,所以商标局判断“花园”和“GARDEN+高登”构成近似,因为“GARDEN+高登”申请在先,当然就驳回了“花园”商标的申请。

根据以上分析,无论是按商标局的审查规则还是按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花园”商标与“GARDEN+高登”都构成近似,该商标申请复审获得注册的可能性很小,浙江公司听从了本所的建议,放弃了复审请求。
随法律知识的普及,一般的公司都知道在申请商标之前上网检索是否可以获得注册,检索大家都会,但是对相似性的判断还需要专业的分析,另外在检索中文时,千万不要忘记进行外文检索,避免中文词汇和外文单词的冲突。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李瑞华 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法律博客:http://zscqls.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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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村水电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村水电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发〔2005〕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水电开发建设和管理,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水力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市水利局根据相关法律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康市农村水电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安康市农村水电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水电开发建设与管理,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我市水力资源,实现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水法》、《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省发改委《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农村水电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水电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水电系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汉江干流)开发建设的农村中小型水电站。
  第四条 水电是清洁、无污染的可再生能源,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农村水电的发展,鼓励一切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招商引资及其它形式从事农村水电开发。
  第五条 农村水电开发实行自建、自管和谁投资、谁受益、谁拥有产权的建设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水电建设工作。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农村水电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和宣传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有关农村水电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编制农村水电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流域水电能源开发利用规划;
  (四)负责农村水电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农村水电站工程项目的审查、审核工作;
  (六)负责农村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低劣等问题;
  (七)负责农村水电科技推广、试验和人才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农村水电资源开发规划

  第八条 汉江各支流水电资源开发规划必须在科学考察和评价的基础上编制,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应当具备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功能,兼顾防洪、供水、灌溉、渔业等方面的用水需求。
  第九条 汉江主要一级支流和跨县(区)的河流的水电开发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河流水电开发规划,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今后,凡未纳入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查、审核。

第三章 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水电资源是水资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开发权属国家所有。依据《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实施办法》、《陕西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按照水利部、国家发改委第15号令发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省水利厅、省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建设项目水资源管理办法〉》(陕水资发〔2002〕29号)通知要求,对日取水量1500m3以上、蓄水工程设计库容在50万m3以上的,业主单位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书须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作为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凡未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手续,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立项。
  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持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预申请批准文件。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可直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后,业主单位应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审批机关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四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农村水电资源开发建设应根据规划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准。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水电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核准权限:
  (一)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规定,在主要江河上建设的水电站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不含)-5000千瓦(含)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库电站项目按水库项目权限进行核准。
  (二)水库电站在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水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 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制。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企业法人应向项目审查、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和相应材料附件等。
  第二十一条 农村水电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按规定提交可研报告时,必须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安全评估报告书,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审查、核准项目可研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2005年1月5日陕西省发改委出台的《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以前已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按原管理规定,尽快上报初步设计和相关的报批文件;未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上报设计文件及相关报批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审批机关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担农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资质。本行政辖区外的单位进入我市承担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必须到市水利局登记、验证。
  第二十五条 农村水电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验收分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阶段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工序。竣工验收由工程审查或核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上级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按上级新管理办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1997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1996〕144号请求及1997年1月20日补充意见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
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