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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引进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50:03  浏览:9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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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引进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


技术引进工作暂行办法

1987年6月25日,国家科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技术引进是执行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加强独立研究开发能力,振兴国民经济,实现四化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组织好我委技术引进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引进是指通过国际技术贸易、科技合作等途径,以各种不同的方式,从国外获得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和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所需的先进技术,其主要范围是:
(一)从国外公司、企业和科研单位获得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制造技术和经营管理技术等,包括购买设计、流程、配方、设备制造图纸和工艺,检验方法等技术资料。
(二)委托外国咨询公司或科研单位提供咨询及其它的技术服务。
(三)聘请外国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委托外国科研单位或公司培训人员。
(四)随技术引进进口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和样机。
(五)由国外提供的各种科技援助项目和科技合作项目。
进口一般通用机械、仪器和不带技术的生产线装备,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技术引进范围。
第三条 技术引进的重点是配合国家重点科技攻关,政府间科技合作以及促进地方经济振兴等具有示范,应用推广指导意义的项目所需的关键技术及所随带的设备(样机)。
第四条 技术引进项目应由研究院(所)同工厂企业联合进行,技术上可由研究院(所)作为骨干或核心力量,由工厂组织生产,提供商品,依靠国内科研与生产的联合,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标准转化、国产化和开发创新工作。
第五条 技术引进所需的资金,实行国家、部门(地方)和引进单位共同匹配投资。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得引进。
(一)国内已掌握技术关键,可以生产供应产品,或国内已有研究成果,基本满足要求的;
(二)已引进技术,并已消化吸收的;
(三)国内配套条件不落实,或与国内资源不相适应的;
(四)产品在国内外近期无市场需求的;
(五)匹配资金不落实的;
(六)消化吸收单位不落实的。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凡使用国家科委技术引进资金的项目,由国家科委审定,综合平衡,归口管理。
第八条 安排项目主要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以及全国科学技术发展长远规划相结合,由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地方提出计划,并经国家科委汇总平衡、择优选点、审查批准后,正式下达。

第三章 技术引进的程序
第九条 凡申请技术引进的单位必须编报项目建议书,作为立项依据,主要内容(详见附录一)应包括:项目名称;引进单位及技术负责人;消化吸收单位及技术负责人,技术引进内容;拟进口国别;国内具备条件;资金估算与匹配意见;专家初步评审意见等。
项目建议书由主管部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城市科委报送国家科委,一式三份,经国家科委审定后,编制开展工作计划表下达。
第十条 在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中,如需出国考察的,应按(85)国科发综(引)字424号“关于印发《技术引进项目考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 技术引进项目中,随技术进口的关键仪器、设备,应填写设备分交明细表,经归口部门审核并加盖设备进口审查专用章。凡国内能制造供应并满足技术要求的,都必须立足国内,具体办法请参照国家经委经机〔1982〕653号“关于进一步改进机械设备进口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凡属国务院国发(85)90号文和经进〔1986〕302号文控制范围的项目,需按这两个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开展工作计划下达后,应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写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对项目进行引进技术、经济分析评估、论证,为项目审批提供可靠的依据。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的内容(详见附录二)应包括:项目名称;引进和消化吸收单位及其负责人;引进单位的基本情况;
国内科研水平、现状及存在的主要技术问题;对国外厂商分析和选定;引进技术的内容、技术指标、费用估计、技术经济分析、评估,市场预测及需求分析;消化吸收后达到的目标及推广应用,发展创新初步安排等(详见附录二)。
项目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由各主管部门科技局或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自治区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技术咨询公司论证后,按附件二要求填写审核意见书,随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一式五份)报送国家科委审批。
第十三条 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由接受委托的对外经营公司负责办理,组织引进单位与外国厂商进行谈判、签约。引进单位不得单独与外商谈判商务问题。
对外经营公司要与引进单位及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一致对外。
对外经营公司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科委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技术引进合同必须在签字之日起十到十五天内,由对外经营公司将合同中、外文本报送经贸部技术进出口局审批(详见(85)外经贸技字第437号关于施行《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办法》的通知)同时将合同中、外文本报送国家科委有关专业局及技术引进办公室备案。
未经批准的合同一律无效,对外经营公司和中国银行不得承办其有关业务。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技术引进项目总用汇额是指从项目下达开展工作计划起到合同有效期终止时所发生的全部外汇额度,包括人员出国(参予设计、培训、设备监制、检验);按合同规定聘请专家;技术转让费(入门费,专利权转让费,专有技术费等),为研制新产品和合作制造,试验产品所需的零配件及特殊材料费用,运输费和保险费以及进口关键设备、仪器费用等。
项目总投资是指国内资金人民币投资额,包括外汇配套人民币和国内配套工程费用等。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国家科委技术引进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86)国科技引字010号文“关于印发《国家科委技术引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理。

第五章 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
第十七条 引进的技术必须做好消化吸收工作。
一、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要分别列入国家、部门(地方)和引进单位的消化吸收计划。
二、各有关部门、地方和引进单位对引进的技术必须与国内科研、开发相结合,加强横向技术、经济联系,要组成科研、制造、使用单位三结合的消化吸收联合体,共同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三、开辟消化吸收资金渠道,参与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的单位及主管部门、地方要从事业费、科技三项费、技术改造费、风险基金及科技开发基金中给予支持。

第六章 项目的执行、验收和总结
第十八条 技术引进项目在技术、经济上应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项目主管部门(地方)要及时组织验收、鉴定,必要时由国家科委组织验收。验收总结报告应及时报送国家科委。项目投产后,要求引进单位将已获得的技术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送国家科委。
第十九条 对引进技术后,按期达到合同标准并有所创新、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引进技术后,不能按期达到合同指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章 技术引进减免税
第二十条 技术引进项目中,进口关键仪器、设备所需减免进口关税(进口调节税),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随技术引进所进口的科学仪器,按(81)署税字857号文规定办理免税;
(二)凡技术引进项目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订明是随引进技术同时进口的关键仪器、设备,其金额不超过引进技术金额的百分之五十,按(84)署税字第34号文规定给予免税;
(三)凡属振兴地方经济的引进项目,符合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规定的其进口关键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可按技术改造税收优惠规定予以减免税;
(四)凡列入国发〔1985〕90号文件和经进〔1986〕302号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中控制重复引进的设备(包括今后增补的设备),均需参加“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由归口部门审核后分别按前三款办理;
(五)凡属高技术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技术设备,如不列入技术改造项目的,可通过国家科委向海关总署、财政部申请临时减免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此件已经财政部、国家海关总署会鉴)

附件一:项目建议书内容要求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主办单位及负责人。
三、参加消化吸收单位及负责人。
以使用为主的引进单位,必须吸收科研单位和制造单位参加消化吸收;以制造为主的引进单位必须吸收科研单位和使用单位参加;能单独组织消化吸收的引进单位,必须承诺向社会提供技术和产品。
四、项目的内容与申请引进的理由。
说明拟引进的技术名称、内容及国内外技术差距和概要情况;拟进口的关键设备要说明进口理由、概要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条件,主要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以及国内外技术差距、市场情况。
五、进口国别与厂商。
要把拟探询的国别厂商名称写全,包括外文全称。
六、引进单位及消化吸收单位的基本情况。
七、引进后的产品名称、简要规格、生产能力及其销售方向。
八、主要原材料、电力、燃料、交通运输及协作配套等方面的近期和今后要求与已具备的条件。
九、项目资金的估算与来源。
说明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和总用汇额(其它外币均折算为美元)。外汇来源应说明国家科委资助额度和部门、单位自筹额度。项目总投资额应包括外汇的配套人民币和项目实施中的其它内汇投资,需申明科委资助额和单位、部门自筹额。
十、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算。
十一、项目进度安排设想。
附件二:
一、邀请外国厂商来华技术交流计划。
二、出国考察计划。
三、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包括负责可行性研究的人员安排、聘请外国专家指导或委托咨询等。
〔注〕1.报批项目建议书时,附件应同时报来。
2.申报应由主管部门、省(市)科委正式行文。

附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要求
一、项目概要说明:
项目名称,计划编号。
项目主办单位及负责人。
参加消化吸收单位及负责人。
可行性研究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名单。
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依据范围。
可行性研究的总概况、结论与建议。
二、引进单位与参加消化吸收单位的基本情况与条件。
三、科研、生产规划。
引进技术后的产品名称、规格、技术性能与水平、主要应用范围。
国内外需求情况、市场情况。
返销出口的措施与市场预测。
科研计划。
提供商品单位产品生产能力估测;几种可供选择方案的比较论证,选定理由。
分年产品产量与国内外销售量规划。
四、物料供应规划。
包括原材料、半成品、配套件、辅助材料、维修材料、电力、燃料及其它公用设施等的使用、来源、价格。
物料选择的几个方案比较与论证,选择的理由。
分年度的物料供应规划。
五、技术与设备。
技术路线的选定:几个可供选择方案的比较论证,选定的理由。技术的来源国别与厂商。对不同国别与厂商的技术的先进性、与国内配套衔接的可能性、技术转让的地位等的比较论证。
技术转让经费的估算。
关键设备的选定: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几个可供选择方案的比较与论证,选定的理由。
关键设备的国内分交方案。
与外国的科技合作方案。
关键设备的归口审查意见。
关键设备的费用估算。
六、引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后的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计划。
七、项目消化吸收计划。
包括引进技术的掌握、使用、发展、创新;关键设备的测绘、仿制、提高、创新计划。参加消化吸收单位的协调、安排;消化吸收的人员安排、资金安排。
八、环境污染的防治。
九、项目实施的综合计划。
包括询价、谈判、签订合同、工程设计、技术与设备交付、工程施工、调试与试生产进度以及正式投产年月;建筑安装工程内容和施工量。施工组织安排。
十、资金概算和来源。
项目总投资额;
项目总用汇额;使用非美元外汇均按美元折算、注明折算率。
外汇资金的来源(国拨、利用外资、延期付款、补偿贸易、部门(地方)或引进单位自筹)。
项目国内资金概算及来源(科委资助、部门(地方)或引进单位自筹)。
汇价风险预测。
十一、经济及社会效益的评价与分析。
生产成本与销售收益的估算。
分年度现金流量。
分年损益计算表和资金平衡表。
根据分年现金流量,计算投资回收年限(包括外汇回收年限)与投资回收率项目盈亏分析,其它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资金偿还计划(分年度按百分数计算)。
附件:
一、聘请外国专家计划。
二、出国培训计划。
三、外汇资金的分年、分用途用汇计划。
四、国内资金的分年、分用途用款计划。
五、有关主管部对主要原材料、电力、燃料、配套件等供应来源落实情况与供应可能的意见书。
六、国家科委对拟引进技术可行性报告的审核意见书。
七、有关机械制造部门对引进关键设备的设备分交审定意见书。
八、避免重复引进需要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审校意见书。
九、有关外国厂商的基本情况资料。
十、消化吸收单位协议书。
十一、其它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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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忻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忻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有关驻忻单位:
《忻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忻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保证在严重自然灾害发生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紧急救助,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0、《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0、 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忻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民的转移安置和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
(四)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地方各级政府统——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工作。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灾害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灾害救助应急管理体制。
二、自然灾害级别划分
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规模大小、危害程度、损失情况,灾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一)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10万公顷以上;
2、倒塌、损毁民房1万间以上;
3、因灾死亡30人以上:
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
5、发生7级以上地震;
6、直接经济损失达5亿元以上;
(二)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5—10万公顷:
2、倒塌、损毁民房0.5万间以上, 1万间以下;
3、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 1万人以下;
5、发生6.5-6.9级地震:
6、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
(三)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1—5万公顷; 3、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4、 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0.2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5、发生6.0—6。4级地震:
6、直接经济损失0.5一l亿元;
(四)一次灾害过程未达到以上划分标准的均为一般自然灾害。
以上级别划分主要针对自然灾害种类,如遇其它应急救助事项,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启动条件
(一)在忻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大、重大、较大级别的自然灾害时,启动本预案。
(二)对于条件落后、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三)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市民政局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自然灾害的救助应急工作。出现超出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救助应急能力的自然灾害时, 市人民政府成立忻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负责制定和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3、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人、财、物的落实;
4、管理下一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
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
6、决定请求省政府和其他地区支援;
7、研究解决有关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局长任主任,民政局救灾科科长任副主任。办公室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及指令的落实;
2、负责收集、掌握、上报、发布灾情信息;
3、制定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方案;
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主任及办公室联系电话: 办公室主任:陈华梁 0350—3034919 2128588
办公室副主任:郝江男(救灾科科长)0350—3034926
办 公 室:0350—3034875
指挥部成员单位有: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广播电视局、忻州日报社、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邮政局、市移动公司、 市网通公司、市公路局、市红十字会、市电力公司、市农业银行、市建设银行、忻州军分区、武警忻州支队。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灾情核查;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组织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接收工作;组织救灾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工作;组织灾区民房倒塌恢复重建和灾民基本生活安排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督促落实地方各级财政救灾款列支,增加救灾投入,做好救灾经费下拨,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市发改委:负责灾害救助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力口强对民政部门现有的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 势的监控,协调救灾应急和灾后恢复日常生活用品的组织供应。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水情和旱情的测报分析工作;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负责地质灾害灾情的评估和上报。
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动、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灾情评估和上报以及动、植物疫情的防治,组织灾民生产自救,灾后农业恢复和发展生产。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负责森林火灾灾害评估、损失统计和上报。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卫生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和疾病的发生、蔓延;保证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救灾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灾民转移交通工具;负责公路交通设施和被毁坏的公路的抢修,确保运送抢险人员、灾民转移、救灾物资的道路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灾区治安稳定和交通有序。
市建设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勘察设计、抗灾设防、房屋建筑、恢复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雨情预报和监测,按期发布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并参与气象灾情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地震灾害的评估和上报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组织、调拨、供应工作。
市广播电视局、忻州日报社: 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灾区广播、电视恢复等工作。
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灾民外出务工、经商、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及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力口强对灾区市场价格的监测、管理和检查,防止哄抬物价,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市邮政局、市移动公司、市网通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修复因灾损坏的设施,保障救灾工作通信畅通。
市公路局: 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和物资, 组织抢修中断的公路,保障运输畅通。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参加灾区伤病人员救治;负责接收国内外其他红十字会对口捐助的物资和资金。
市电力公司:负责对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市农业银行、市建设银行:在人民银行忻州中心支行的协调下,按照国家信贷政策, 负责对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信贷资金。
忻州军分区: 协调驻军并发动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官兵,参加抢险救灾,安抚转移灾民,帮助群众开展灾后重建,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应付和处置突发事件,消除各种灾害后果。武警忻州支队: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转移安置灾民,帮助灾区人民恢复重建。
五、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灾害监测,根据职责权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程度,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二)灾情寺艮告。发生特大或重大自然灾害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2小时内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发生较大自然灾害 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
在特大或重大自然灾害稳定之前,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
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负责报告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的机构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气象部门、水利部门、地震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六、应急响应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四个级别的划分,确定相应级别的救助应急响应。
(一)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1级)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县、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前期处置工作,并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时派出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灾区,建立灾害救助前方指挥部,核实灾情,组织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根据灾区所需的救助物资,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紧急调集或征集物资、交通工具等;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妥善 安置无家可归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请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相邻市的紧急救助支援;请求省人民政府派出王作组,现场指导市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提请省人民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
(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11级)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县、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救助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自然灾害应急与救助工作,并向省政府报告灾情。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核实灾情: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灾情,制定灾害救助应急方案;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调集和征集灾害救助物资、交通工具等;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积极向省政府申请并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市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视情况,提请省人民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
(三)较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111级)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接到下一级人民政府或灾害主管部门的报告时,立即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根据灾区实际情况,组织调集灾害救助应急物资,为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提供临时住所、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工作;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和请求省有关部门现场勘查灾情、指导帮助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视情况,提请省人民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
(四)一般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1V级)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 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县级相关应急预案和县级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及时核实并上报灾情,根据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下拨救灾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 必要时, 灾害发生地市级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视情况,请求省人民政府现场勘查灾情、指导帮助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五)应急响应结束
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 由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结束。
七、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1、市财政局做好市级救灾资金的预算,并根据灾情程度合理安排、及时拨付救灾资金。
2、市、县两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的投入力度。
3、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 市、县两级财政安排预备费重点用于灾区群众生活救助。
4、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积极争取省级和中央救灾资金的补助。
(二)物质保障
1、在发改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供应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下, 民政部门加强现有的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逐步建立多部门、分级别、分类别的救灾物资储备机制,储备救灾应急必备物资。
2、 民政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3、 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采购、调拨、运输制度。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 实现与中央、与省、县、与各部门之间的灾害灾情信息共享。
(四)其他保障
1、 民政部门要完善救灾捐助工作应急预案, 规范救灾捐赠 活动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创造良好的自然灾害救助捐赠社会氛围。
2、 民政部门应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社区减灾活动, 宣传普及自然灾害预防、避险、 自救、互救的常识,提高公民灾害应急能力,增强防灾减灾意识。
3、 民政部门要会同国土、地震、水利等有关部门,共同规划建设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目的地和灾民安置场所(县级应急预案要明确转移目的地和避难、安置场所的具体地点及各避难、安置场所接纳灾民的地域或范围划分)。
八、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灾情稳定后, 灾害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尽快制定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方案,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
(一)灾后救助。民政部门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缺粮缺钱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发放《灾民救助卡》, 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且缺粮面较大的重灾区,由政府担保,实行开仓借粮;对缺衣少被的通过社会捐赠和政府救济等多种渠道帮助解决。鼓励灾区群众开展亲邻之间互助互济活动,鼓励和组织灾区群众外出务工,生产自救。
(二)恢复重建。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规划、重建进度、资金支持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 案。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重建的优惠政策,简化手续,依法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九、附则
(一)总结
特大、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指挥部要适时对救助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对在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
1、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制订,并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修订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四)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煤炭院校“四条线”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印发《煤炭院校“四条线”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7年1月1日起试行,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各煤炭高等学校、干部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现将《煤炭院校“四条线”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从1997年1月1日起试行,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试行阶段,各院校仍按现行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同时按“四条线”管理的要求,组织模拟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以便为正式实施测算基础数据、积累经验,并做好各项基础准备工作,保证“四条线”管理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在试行和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部财劳司。
附:煤炭院校“四条线”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煤炭院校“四条线”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九五”时期煤炭工业改革与发展纲要》,促使煤炭院校逐步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建立起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炭院校“四条线”财务管理是以院校所属教学科研、后勤服务、校办产业和管理保障等二级单位为划分对象,对其实行分别管理。对院校内部每个教学科研、后勤服务、校办产业和管理保障单位分点核算,分别反映办学经济效益。

第二章 核算主体与“四条线”界定
第三条 “四条线”财务管理的实质是在院校内部引入市场机制,确立核算主体,划小核算单位,实行模拟法人运转,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条 核算主体的确认是指院校所属二级及以下单位中能够自收自支,以收抵支和组织经费收入以及按比例提取管理费,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它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能够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
2.能够单独组织收入,实行以收抵支,独立核算的单位。
3.有经费来源,或以其它形式取得收入,以收定支,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
第五条 “四条线”的界定是指煤炭院校对其所属的单位、部门依据其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分别划分为教学科研线、后勤服务线、校办产业线和管理保障线。
1.教学科研线,是指院校中直接从事教学活动和直接辅助教学活动的单位以及直接从事科学研究、“四技服务”与设计的单位。包括各系、部、图书馆、电教中心、外语中心、计算中心、中心实验室、教材和教学实验设备管理等教学辅助单位。院校所属的科研院(所)、研究中心、设计院(所)等单位。
2.后勤服务线,是指院校中直接为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以及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单位。包括食堂、浴室、宿舍、校医院(所)、幼儿园、清洁绿化队、车队、供水、供电、供暖、供气、修缮、物资供应及房产管理等从事后勤服务的单位。
3.校办产业线,是指由院校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直属院校领导的各类工厂、公司、招待所等单位。
4.管理保障线,是指党政管理以及保障学校的稳定和发展的有关部门。包括机关各处室、人才交流培训中心、社保部门和附属中小学等。
第六条 院校二级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一般不再继续进行“四条线”划分。其财务活动一律纳入到主办单位的财务帐内。

第三章 管理要求与内容
第七条 “四条线”管理应根据各部门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不同的财务管理形式。
1.教学科研部门实行事业财务管理。
2.后勤服务部门模拟企业财务管理。
3.校办产业实行企业财务管理。
4.管理保障部门实行事业财务管理。
第八条 实行“四条线”管理的要求是:
1.教学科研线以教学任务和科研项目为核算对象,核定和计算收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2.后勤服务线以提供的劳务(服务)项目为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按校内价格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自负盈亏。
3.校办产业线以产品或经营项目为核算对象,进行完全成本核算,自负盈亏。校办产业应明晰产权关系,确保资本保值增值,按规定向学校上缴费用。
4.管理保障线以学校管理部门和基本保障及发展项目为核算对象,核算收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第九条 教学科研线收入与支出的内容:
1.收入:学校根据政府拨款和学费收入,依据学生人数并综合考虑事业计划、专业特点和教学任务等因素,核定教学单位经费;科研收入是以科研课题和科研服务取得的收入。
2.支出:
(1)人员费用: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障费等。
(2)业务费:包括办公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实习实验费、固定资产占用费、师资培训费,水、电、暖和通讯费用等。
(3)设备购置费:包括仪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等。
(4)设施维修费:包括房屋维修费、实验室改造维修费等。
(5)学生事务支出:包括奖助学金、学生活动费等。
(6)管理费用:指按比例提取部分。
(7)其它费用。
第十条 后勤服务线收入与支出的内容:
1.收入:院校不再拨给日常经费,其收入通过向学校及内部单位和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取得。
2.支出:其内容和项目除增加折旧费支出外,其余参见“教学科研线”支出项。
第十一条 校办产业线收入与支出的内容:
1.收入:依靠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2.支出:包括材料费、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工会经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其它支出。
第十二条 管理保障线收入与支出的内容:
1.收入:二级单位上交的管理费,政府拨款,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2.支出:
(1)党政机关管理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业务费、设备购置费、设施维修费、其它费用。
(2)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医疗费用、业务费、设备购置费、设施维修费、其它福利费用。
(3)学校发展支出:包括大型设备购置费、大型公用设施费、其它学校发展支出。
(4)学校其它保障支出:包括待岗人员费用、社会保障费、中小学经费支出和其它保障支出。

第四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按照《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的要求,在事业单位中配备总会计师,实行总会计师经济责任制。
财务处是学校实行财务工作统一领导的职能机构,财务处在总会计师领导下开展工作,未设总会计师的院(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院(校)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总会计师对全校的经济工作负责。
第十四条 院(校)实行“二级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二级及以下单位不再设置独立会计机构,而是成立会计服务中心,实行代理记帐制度,统一办理全校内部结算和日常核算业务,但不经管货币资金。原单独结算和核算的二级单位,其业务移交会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会计服务中心行政上是财务处的派出机构,在财务处领导下开展记帐和结算工作,经济上相对独立,向服务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学校成立校内资金结算中心,在行政上是财务处的派出机构,由财务处直接领导,在经济上是提供服务的一个部门。

第五章 管理配套措施
第十六条 实现“四条线”财务管理,要制定校内价格,设置调控机构,建立财务评价和考核指标体系,完善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内部价格的制定,要公平合理,便于有序竞争,避免垄断。制定内部价格,应遵循提供劳务与受益双方商定和学校价格管理部门进行指导的原则。学校应逐步编制指导性的价格目录。
学校应成立收费管理委员会,规范校内收费行为,负责制定审批内部结算价格。收费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挂靠在财务处),负责对校内各种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协调和确认。同时对收费的票据和收费的变更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成立校内人才交流培训中心(挂靠在人事部门),学校将富余人员集中管理,进行培训,为再上岗提供条件。
第十九条 成立以院(校)长为首,财务、监察、审计、校办、工会、法律顾问处等部门参加的仲裁委员会,对“四条线”财务管理办法实施中的各种经济纠纷进行协调、仲裁。
第二十条 建立一套适合煤炭院校的经济指标考核体系。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财务评价考核指标,经济效益指标,资本保值增值等指标。
第二十一条 加强财务检查与监督。各院校要根据自身实际,结合“四条线”的特点,分别制订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等规章制度,定期对各条线收支状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高等院校、干部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第二十三条 各煤炭院校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试运行。从199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