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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度/张世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10:23  浏览:91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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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度

张世勋


摘要: 随着2001年我国婚姻法的修订,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给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寻求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实施8年来,理论界对该制度可谓褒贬不一,但从整体上是一种社会和法制的进步,从而将公平与正义的原则贯穿至与人的人身权利密切相关的领域之中,只是有若干方面需要我们立法者不断的完善。下面笔者将从几方面提出问题与解决途径。

关键词:过错;损害;赔偿;配偶;离婚


  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现象等不断涌现,并成为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新热点。我国婚姻法46条规定:“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离婚的,则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1】我们在赞同该制度的同时,要思考它不完善的地方,这样我们的法律才会不断的完善,并促进我国法制建设进程。

一. 何谓离婚损害制度?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离婚夫妻,配偶一方由于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其过错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离婚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对由此所受的损害,过错的一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概念又分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制度包括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狭义概念仅指物质损害赔偿。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采用的概念为广义的离婚损害制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财产上的损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征:
1.赔偿主体的法定性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定赔偿主体是离婚诉讼中的有过错方,何谓有过错方?有过错方就是导致婚姻破裂,使无过错方遭受巨大的精神伤害的“特殊侵权者”。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要求赔偿方,必须是直接或间接侵害无过错方的婚姻权利和身体权利、精神权利的过错方,而非与此有关却不是直接、间接特殊侵权者的第三方,比如,过错方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等。
2.对无过错方的救济补偿性
制定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即在于对于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权利受侵犯给予补偿,而在2001年之前,没有如此制度,无过错方也只能自认倒霉,或者多分一点财产,忽视了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的救济。这一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3.对过错方的惩罚性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对过错方以惩罚,一方面可以达到让其节制杜绝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另一方面也会对另外想实施这些违法行为的“思想违法者”一震撼,更加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如何?

  法学理论界中的存在各种学说,比如契约关系说,侵权责任说,违约责任说。细心的读者会发现,笔者在陈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征时,已经将观点定格在侵权责任说这一学说上。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由于过错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而离婚,侵害了无过错方与之共同生活的权利,并因此对无过错方的人身、财产以及精神上造成损害。所以无过错方有权就过错方的侵权行为要求损害赔偿。【2】
  从根本上来讲,还是一种侵权责任,只不过主体比较特殊罢了。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权是建立在配偶权这一权利之上的一种侵权责任。有人会这么质问我:“假如你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责任,那岂不是不离婚也能提起侵权赔偿,为什么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申请离婚损害赔偿呢?”笔者认为,最高院作出这一解释时,并非在于否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侵权责任,而是考虑到,在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并且也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就像是把帽子从一个人的左手交到右手,还是自己的,没有任何意义。也达不到救济和惩罚的目的。
  另外,我国婚姻法46条规定:“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离婚的,则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可见,法律条文在叙述的过程中也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作为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是明显的侵权行为,有侵犯婚姻权的,有侵犯身体权的……至此,笔者不得不赞成,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三.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实施了2001年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具体包括:重婚;有配偶这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果实施的是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例如吸毒、赌博重大、通奸、嫖娼、卖淫等行为而至使婚姻破裂导致离婚的,或者实施了前述四种特定违法行为但并未导致离婚的都不属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范畴。
2.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是指配偶过错方因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离婚,基于此无过错方受到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具体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上的损害是指,由于过错方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的财产上的灭失或毁损。包括直接受到的损失和间接上受到的损失。在间接损失中,可期待性的利益是否应纳入财产损失中,多数学者认为对于过错方的违法行为造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应被纳入。笔者也认同这种观点,而一些只是过错方的可期待利益不应被纳入,例如某一离婚当事人中的过错方可能接受的遗产,就不应纳入。因为此当事人能否接受遗产并未发生,且不一定就是该当事人接受,接受的数额也不能确定。人身损害是指,过错方的过错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的身体上的伤害。例如某一因家庭暴力问题引起的离婚案件中,过错方对无错过方实施家庭暴力则是造成对无过错方身体上的伤害。精神损害是指,过错方因实施特定的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方产生悲伤、恐惧、怨恨、羞辱等精神上的痛苦而遭受的损害。
2.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具有因果联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具有因果联系是指过错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引起离婚,并且造成无过错方物质或非物质损害的直接原因。如果这个关系不成立,则过错方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4.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是指过错方实施特定的违法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违法行为必然或可能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并且导致婚姻破裂,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最重要的构成要件。在侵权法归则原则体系中,过错责任是一般的普遍的原则。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这些过错行为不仅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而且还体现了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3】
5.有离婚事实的发生
  有离婚事实的发生是指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离婚的后果。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即使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四中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没有离婚则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只有离婚的发生,无过错方才能行使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离婚是一方法定违法行为的后果,而离婚损害赔偿则是无过错放针对过错方的法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无过错方财产、人身、精神上的损害提起的赔偿。
第五个构成要件,是笔者着重描述的,因为正是这一构成要件才是其成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四. 关于赔偿情形的考证及其完善
(一) 重婚原因
  这一原因我国规定相当详细,并且区分对待了事实重婚和法律重婚。这一制度比较完善,没有过多的缺陷。唯一需要解决的是,假如一少数民族男子同时以举办婚礼的形式与两位新娘结婚,该如何认定?
(二) 与他人同居
  与他人同居,这一规定比较模糊,即使在我国婚姻法的实施这么长时间以来,没有给同居这一概念以准确的定位,虽然指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并说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但有一问题是我们不能避免的,也是笔者在写作时比较头疼的问题,多长时间算是同居?什么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笔者不可而知,假如将认定是否同居的自由裁量权交由法官,那么在现实中会出现很多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也会是我国法律保障的公民权利处于一种不明确、不稳定的状态下。所以建议立法者或者最高院尽快出台认定何谓同居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以明确此概念。笔者建议以30日为限,尝试进行立法。
(三) 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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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和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和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教高〔2002〕11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高职高专教育改革和建设,我部印发了《关于申报国家重点职业技术学院、精品专业、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学校积极进行了申报,经组织专家评审,决定批准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机电技术应用专业等62个专业为第一批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机电技术实训基地等12个基地为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名单见附件一、二),我部将于近期下拨启动经费。
  
以上二项目由国家和学校主管部门共同支持建设。学校主管部门应按照不少于国家投入资金数额1:1的比例配套资金。各校也应配套建设资金。2002年国家将向每个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投入启动资金5万元,向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机电技术实训基地和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数控技术实训基地各投入启动资金50万元。2003年将视各地配套资金投入情况和项目运行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加大投入。同时,启动上海职业技术教育实训基地等10个基地的筹建项目,启动经费由各单位自筹,我部将视2003年经费落实情况和项目运行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投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精品专业和重点建设实训基地的领导和政策支持,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建设起一批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具有示范和辐射作用的精品专业和示范实训基地。

附件一:

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名单

   专业                学校 
  
机电技术应用专业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通信技术专业          北京联合大学 
  
高级护理专业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       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机床数控技术专业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       上海电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养殖技术专业          西南农业大学 
  
模具制造专业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技术与地球物理专业     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        华北航天工业学院 
  
雕塑专业            河北职业技术学院 
  
智能建筑专业          石家庄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动画专业            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 
  
钢铁冶金专业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设施园艺技术          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模具设计与制造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园艺(分配保护地园艺)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计算机应用与维护专业      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经济动物专业          吉林特产高等专科学校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        长春汽车高等专科学校 
  
金融会计专业          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园林专业            南京林业大学 
  
纺织专业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鞋类设计与工艺专业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专业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纺织机电技术应用专业      安徽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       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 
  
影像技术专业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 
  
制冷与空调专业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远洋船舶驾驶专业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 
  
工业外贸专业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茶叶专业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 
  
数控机床加工技术专业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现代通信技术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专业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冶金机械及控制技术专业     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数控加工技术专业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飞机机电维修专业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电子工程专业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种植养殖专业          海南大学 
  
动物生产专业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汽车运用工程专业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市场营销专业          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导游专业            昆明大学 
  
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机械设计及自动化专业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        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森林资源管理专业        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矿山工程技术专业        甘肃工业职工大学 
  
机电一体化专业         宁夏工业职业学院 
  
采矿工程专业          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食品工程专业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机械及自动化技术专业      福建工程学院 
  
飞机维修工程专业        厦门大学 
  
公路与桥梁专业         青海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室内设计与装修专业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 

附件二:

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名单

       基地                  依托单位 
  
 四川 四川机械电子工程实训基地        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 数控技术实训基地            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筹建基地(10个)              依托单位 
  
 上海 职业技术教育实训基地          同济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 先进制造技术实训基地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 机电类实训基地             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  
  
 吉林 汽车技术、自动化控制、         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数控技术类实训基地  
  
 贵州 商贸管理运作实训基地          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安徽 合肥工程实训基地            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 热能、电气及自动化综合实训基地     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 农业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 机电类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 下沙大学园区高职实训基地(经贸类)   浙江省教育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1949-09-27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
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基于民主集中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
  第三条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第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
  第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
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
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第二章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六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人民政府
主席一人,副主席六人,委员五十六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秘书长一人组成之。
  第七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
行使下列的职权:
  一、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
  二、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
  三、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四、批准或废除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
  五、处理战争及和平问题。
  六、批准或修改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七、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
  八、制定并颁发国家的勋章、奖章,制定并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
  九、任免下列各项政府人员:
  甲、任免政务院的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委员,各部的部长、副部长,科学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署的署长、副署长
及银行的行长、副行长。
  乙、依据政务院的提议,任免或批准任免各大行政区和各省市人民政府的主席、副主席
和主要的行政人员。
  丙、任免驻外国的大使、公使和全权代表。
  丁、任免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人民解放军的总司令、副总司令,
总参谋长、副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和副主任。
戊、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委员,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
委员。
  十、筹备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条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并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
员会的工作。
  第九条 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和秘书长,协助主席执行职务。
  第十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两个月举行一次,由主席负责召集。主席根据需
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的请求,或政务院的请求,得提前或延期召开会
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须有委员过半数的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的
同意始得通过决议。
  第十一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办公厅,并根据需要,得设其他附属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织条例,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之。
  第三章 政务院
  第十三条 政务院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总理一人,副总理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政务委员若干人组成之。政务委员得兼任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各部的部长。
  第十四条 政务院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
会期间,对中央人民政府的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政务院根据并为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国家的法律、法令
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规定的施政方针,行使下列职权。
  一、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二、废除或修改各委、部、会、院、署、行和各级政府与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务院的
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三、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议案。
  四、联系、统一并指导各委、部、会、院、署、行及所属其他机关的相互关系,内部组
织和一般工作。
  五、领导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
  六、任免或批准任免第七条第九款乙项规定以外的各县市以上的主要行政人员。
  第十六条 政务院总理主持政务院全院事宜。政务院副总理和秘书长协助总理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 政务院的政务会议,每周举行一次,由总理负责召集。总理根据需要,或有
三分之一以上的政务委员的请求,得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政务院的会议,须有政务委员过
半数的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政务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政务院的决议和命令

以总理单独签署行之,或由总理签署外并由有关各委、部、会、院、署、行的首长副署行之

  第十八条 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
员会和下列各部、会、院、署、行,主持各该部门的国家行政事宜:
  内务部;
  外交部;
  情报总署;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贸易部;
  海关总署;
  重工业部;
  燃料工业部;
  纺织工业部;
  食品工业部;
  轻工业部(不属上述四部门之工业);
  铁道部;
  邮电部;
  交通部;
  农业部;
  林垦部;
  水利部;
  劳动部;
  文化部;
  教育部;
  科学院;
  新闻总署;
  出版总署;
  卫生部;
  司法部;
  法制委员会;
  民族事务委员会;
  华侨事务委员会;
  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
  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财政部、贸易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
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人民银行和
海关总署的工作。
  文化教育委员会指导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科学院、新闻总署和出版总署的工作。
  为进行工作,各负指导责任的委员会得对其所属各部、会、院、署、行和下级机关,颁
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
  第十九条 各部、会、院、署、行,在自己的权限内,得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
行。
  第二十条 政务院设秘书厅,办理日常事务,并管理文书档案和印铸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政务院及各委、部、会、院、署、行、厅的组织条例,由中央人民政府委
员会制定或批准之。
  第二十二条 各委、部、会、院、署、行、厅,于必要时,得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
议增加,减少,或合并之。
  第四章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一管辖并指挥全国人
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
  第二十四条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组织及其管理和指挥系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制定之。
  第五章 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并负责领导和监督全国各级审判机关
的审判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
高的检察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署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的组织条例,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之。
第六章 本组织法的修改权及解释权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法的修改权,属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在全体会议
闭会期间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本组织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