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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王胜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2:34:12  浏览:9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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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王胜宇


  1.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1)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欠公平,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该规定的不足之处是只强调了知识产权收益的取得时间 。于是就产生了两种不公平的现象:其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获得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前者则对知识产权人不利,后者则对知识产权人的配偶不公,这样也就有了引言案例中李某的困惑,该规定有悖民法的公平原则。
  (2)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产生了法律冲突,根据新《婚姻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可推出如下结论: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一方因遗嘱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者赠与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归丈夫或妻子所有,则为丈夫或妻子一方所有;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要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时,则该遗产被继承后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规定与《继承法》的规定明显冲突,因为依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应该是确定的,法定继承制下的遗产只能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人也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人员;如果将夫妻一方依据法定继承或者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继承了或者受赠了的财产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客观上是将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或者受赠与人的范围扩大到了继承人的配偶;这既违背了死者把遗产赠与其遗嘱中指定的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意愿,同样也是与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的内容相矛盾,也违背了赠与人把其财产赠与其在赠与合同中指定的受赠与人的意愿。这正就是新《婚姻法》的缺陷之所在。
  2.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缺陷
  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之规定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关系所呈现出的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正确处理婚姻财产纠纷。但是有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值得分析探讨。比如:目前妇女专用的装饰类首饰,一件钻石可能价值是一个家庭全部财产也买不来的,如果笼统地认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都归女方所有,难免有失公平。由于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不同,可能对于专用生活用品的需求也不一样,如果一方用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专用生活用品,结果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归属于一方所有,这样难免有失公平。因此,这类财产要成为夫妻的个人所有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其一,是生活用品;其二,是属于夫妻一方专用;其三,是价值不能过高。特别是如果用共同财产购买个人生活专用品,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应给予对方相应补偿,这样才显示公平。
  3.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缺陷
  新《婚姻法》的规定相对于过去的相关规定有了明显的进一步,但仍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和体系。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其一,是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在学者的理论探讨中有主张婚前,也有人主张婚后,说法不一。笔者认为婚前说法的当事人不具备主体资格,而婚姻法又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容易导致无法可依的一种无序状态,因此,笔者主张婚后约定。其二,是没有建立约定财产登记制度,建立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依法制止夫妻双方合意利用约定财产制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合法权益。这与其宗旨也是相悖的,所以这一部分有待完善。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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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03《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医药工作调研督导活动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医药工作调研督导活动的通知

国中医药函〔200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落实好2009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精神及会议确定的主要任务,全面了解中医药重点工作任务进展和重大项目实施情况,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今年上半年在全国开展中医药工作调研督导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调研各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有关要求的情况。主要是出台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政策文件、建立中医药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召开发展中医药会议等情况以及贯彻落实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创新举措。
(二)了解各地近年来中医药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是有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关于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政策要求,以及《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等贯彻落实情况。
(三)掌握部分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是农村中医药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情况,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实施情况,具有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中医药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等试点情况,以及重点专科(专病)建设、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等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跟踪中医药重大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主要是对国家安排的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县级中医医院等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09年4月中旬,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调研督导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开展检查。2009年4月下旬至6月,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检查,在6月底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局。
(三)调研督导。2009年4月至6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成中医药工作综合调研督导组,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调研督导。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对调研督导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次调研督导工作作为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摆在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要成立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二)做好督导检查工作的部署和落实。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任务分工,确保责任落实到人,保证检查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
(三)认真了解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要通过督导检查,真实全面了解本地区中医药各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对照有关规划安排,了解中医药重大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掌握第一手数据和资料,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总结基层好的经验和做法,发现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通过研究分析提出有效的整改落实措施。
(四)协调配合好我局的调研督导工作。为做好对部分地区的综合调研督导工作,我局制定了专门工作计划。请各有关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该工作计划的要求,做好相应的日程安排和协调配合工作,并注意与本地区检查工作相衔接。

二○○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