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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周兰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01:06  浏览:84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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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诞生于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被西方学者称为英格兰自由的奠基石,奠定了英国近现代宪政的基础,对世界宪政和法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保障人权的宪法。历来法律界对它有着很高的评价,读过《自由大宪章》,站在宪政的角度,笔者认为其具有着以下的重要意义。
一、确立了法律高于王权的精神

法律高于王权,就是以法为至尊,即不仅所有的臣民,而且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君主也要受制于法。传统的“王权至尊”、“君王所喜即为律”之类的信条和学说被取代。“英国自威廉征服以后,王权一直在发展。特别是经过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王权更为加强,贵族的权势受到贬抑。当时,王权高于法律,没有国王的令状,很多问题就无法解决”。《自由大宪章》的签署改变了这一情况。宪章具体规定了对王权的限制。对于贵族最关心的重点:采邑的继承方式、继承税额以及监护权,宪章的第二、三、四、五条对此一一作了明确规定。继承税一仍其旧,不得多取,行使监护权不得侵剥受监护者之产业,不得额外索税,等等。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国王不能向没有对自己负有军役义务的自由人强要监护权。第十二条确定,除惯例所承认的三项费用之外,国王不可随意征收任何免役金和贡金;第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国王不得要求骑士和其他自由保有地者服额外之役。这些定性定量的限制,约束了对国王的行动。同时,自由大宪章还对国王过去侵害贵族利益的行为予以否定。例如,宪章条款申明,国王非经同级贵族之裁决而夺去贵族的上地、财产和特许权等,应即归还(第五十二、五十六条);宪章还特别强调,国王没有自行处罚贵族之权;非经同级贵族陪审并依国法裁决,不得侵害贵族的人身和财产(第二十一、三十九条)。这样,就彻底否定了君主擅权,依其好恶侵剥臣民的权利。对于国王任用官员的条件,在宪章中也有规定—必须具备法律知识,并愿意守法。宪章的这些条款,从政治、经济、财政、司法各个方面限制了国王的权力,可以说,这是以契约的形式申明法律高于君主并以具体条文约束君权的第一个明确的文件。

二、开创了自由人权保护的先河

因为《自由大宪章》是贵族阶层保障自身权利奋斗的成果,所以它规定了教会、自由民的广泛权利。首先,自由大宪章确认了教会和臣民享有自由权,其自由不受侵犯;城市也具有自由权利和保持自身的风俗。其次,宪章阐述了臣民的财产权不容侵犯。具体规定了继承权、债权及对债务人的保障,对侵害财产的行为作了限制。再次,为保障前述权利得以实现,宪章确认自由民享有受审及公正审判的程序性权利。此外,自由自由大宪章特别强调保护家庭、妇女和儿童的权利。相关的规定至少有十条之多。诸如:“妇女在其夫死亡后,不得难为他并许他立即取回其嫁妆与遗产”,“寡妇自愿孀居时,不得强迫其改嫁”;“为保护儿童的利益,规定了继承和监护,无遗嘱遗产的处理,即使亡故者欠有债务仍酌留相当的遗产与其妻室及子女”。自由大宪章是历史上第一份规定臣民自由权利的宪法性文件,他开启人权保护之端,具有深远的世界影响。

三、确立了权力有限的观念

自由大宪章全篇都流露出限制君权的精神。起草自由大宪章的贵族领袖们已意识到:政权必须高于某个人的独裁统治,习惯与法律的地位必须在国王之上。宪章中多次以“朕不得”、 “朕仅得”等字眼对王权进行限制,仅“朕不得”一词就出现13次。这种限制有:一是限制国王的征税权。规定国王在法定情形外征税应取得大会议同意,国王“不得允许任何贵族嗣后征收任何贡金”。二是禁止国王强收、任意扣押臣民财产。规定国王及其执行吏不得强扣债务人财产抵债,国王扣留重罪已决犯土地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零一日。三是限制国王任官权。规定“除具有法律知识并愿意遵守法律外,朕不得以任何人为法官、监军保安官、郡长或执行吏”。四是规定可以用武力强制国王改正违法行为。《自由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是法律对于专制的胜利,它奠基了权力有限的观念,法律高于权力和国王;它启迪了有限政府的思想。所谓有限政府就是政府权力、职能、规模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正因为政府在法律之下所以政府权力才是有限的。

四、促进了议会制度的确立

重大事项须经议会表决,早在13世纪英国就产生了议会制度,对世界政治制度的发展具有开创性意义。而《自由大宪章》对英国议会的产生起了重要推动作用。首先,《自由大宪章》为英国议会的产生奠定了合法基础。英国议会最早可追溯到由主教、伯爵等显贵组成的大会议,但它仅是国王的一个咨询机构,一切重大决策主要取决于国王的意志。《自由大宪章》颠覆了这个大会议的性质。宪章14条规定,除了按例征收的税赋外,国王们“如欲征收贡金与免役税,应以加盖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及显要男爵,指明时间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该条规定仍被认为是议会拥有财政权的法律依据。其次,自由大宪章也为议会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即国王必须守法,否则臣民们有权强迫他服从。根据《自由大宪章》第61条英国国民可以用武力迫使国王守法,英国历史上国民多次对违法的国王动武,在削弱了王权的同时加强了大会议的权力。最后,自由大宪章对城市自治的确认和对自由民权利的保护也为议会的形成与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动力。骑士、市民们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支持和参与了贵族反对王权的斗争,并形成了一个独立的阶层去参加国会,市民、骑士阶层在议会的积极活动促进了议会的完善并使国家权力配置逐渐趋于合理。

我们必须看到,《自由大宪章》是英格兰贵族与帝国君主斗争的产物,其最终的出发点也是为了更多的维护上层贵族阶层的利益。然而,这样一部《自由大宪章》其表现出来的对权力限制与对自由人权保障的理念,仍然折射出现代宪政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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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

孟琳


  事实上,在我们的城市里,每天都有不少人在重复类似的遭遇:丢包、丢钥匙、丢钱……
  那么,如果有拾金不昧者归还财物,他们能不能向失主索取一定的报酬呢?

  在中国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当代,建设法治国家是不可逆转的政治目标,我有幸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相信自己能在有生之年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
  《物权法》的内容涉及面广,内容繁杂。但立法者们却是精心雕琢。在此,我仅就“孩提时代”耳濡目染的“拾金不昧”现象谈谈自己对《物权法》的理解。
  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但现行民事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报酬请求权给出规定。目前,中国的拾到者不享有报酬请求权,但不排除有些失主在取回失物时,主动给付拾得人一定报酬。这是失主自愿行为,属民法中的赠与,是合法的。中国目前法律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属于失主,拾得人有归还拾得物的义务;拾得人归还拾得物是无偿的,失主取回遗失物时无须向拾得人支付任何报酬,显而易见,拾得人是没有报酬请求权的。至于文中所提到的“拾金私昧”就更没有法律依据了。
  从上述规定看,作为拾得遗失物的人在法律上应当具有如下法定义务:1、返还失主(权利人);2、负有通知或移送义务,即要及时通知失主领取,如无法找到失主,应送交公安等部门;3、在返还或送交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如因过错致使遗失物受损或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到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也就是说,拾得的财物其所有权人仍为失主,而不是拾到财物的人,所有权不因为财物遗失而发生转移,因而拾到财物必须归还失主。至于酬金,双方可以友好协商,如果失主不愿意支付酬金,拾得人不得强要酬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人民法院 孟琳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兰州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兰州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


2012年8月1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一致认为,多年来,省、市政府对兰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视,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兰州大气污染仍然严重,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影响着甘肃对外开放的形象,制约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为加快推进兰州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大气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改善,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准确分析兰州大气污染的现状和成因,坚持从改善民生、促进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从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城市的需要出发,进一步认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着对环境质量、经济发展和人民健康负责的态度,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为兰州乃至甘肃的经济社会发展打下坚实的环境基础。

  二、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整体合力

  大气污染防治要坚持政府负责、政策引导、突出重点、防治并重的原则,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和落实“省市联动、属地负责,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控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互相配合,合力攻坚。充分发挥大气污染治理协调机构的作用,从监管体系、资金投入、政策措施、责任机制等方面入手,在统筹区域环境资源、优化产业结构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提高城市清洁能源比例、加强工业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等方面,系统分析、科学制定污染防治规划。发改、工信、公安、财政、环保、建设、农牧、林业、交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合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格局,动员各方面力量投入到改善兰州大气环境质量的行动中,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突出防治重点,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

  兰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实现“一年全面攻坚、两年初见成效、三年明显改善”的总体目标,省政府要督促兰州市抓好治理污染的重点工作:一要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城市布局调整和优化,提升环境承载容量。加快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全面实施“关改迁”。二要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实施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水煤浆等清洁和准清洁能源。三要大力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加快城市道路建设,推进高污染车辆的强制淘汰。四要大力开展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的防治,绿色文明施工,加大尘土源治理。五要开展环境综合防治,增加城市绿化面积,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增强生态增容减污能力。

  四、保证资金投入,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财力支撑

  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形成政府投入、地方配套、社会和个人共同投资的多元化的投资体系。省政府要加大对兰州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将应补助的大气污染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督促市、区政府在预算中安排大气污染治理资金。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论证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对兰州大气污染治理的资金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中央、省属驻兰部门、单位、企业要服从兰州大气污染治理的统一规划,切实保证治理资金的落实。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大气污染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动员全社会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增强公众监督防范意识和应急保护能力。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通报污染物超标排放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单位。各新闻单位要发挥好舆论导向作用,做好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环境危机意识宣传,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单位予以曝光,不断增强社会各界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人民群众自觉参与到环境保护和环境监督的行动中。

  六、强化法制监督,有效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调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审查批准、制定或修定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规。要切实加大对兰州大气污染防治的执法监督,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实施。省政府要认真执行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督查,加大管控力度。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发改、工信部门要在能源供应、铁路运输等方面给予协调。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建立健全考核和投诉监督机制,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单位或企业,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关停的坚决关停,该整顿的坚决整顿。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罚,确保兰州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