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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的处理/孟德坡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41:01  浏览:8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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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5日,郑某驾驶现代轿车追尾至王某驾驶的斯柯达轿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后,王某将郑某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1.7万元、交通费1000元,并以斯柯达轿车购买仅一个月(购于2012年1月4日)就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为由,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2.2万元。诉讼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估,认定斯柯达轿车实体性贬值为1.6万元。被告郑某辩称:自己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愿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但车辆贬值损失是间接损失,该项损失不予承担。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原告王某诉讼请求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支持?笔者认为,原告王某的斯柯达轿车购于2012年1月4日,2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虽已修复,但车辆价值在事故后发生了实际意义上的贬值。贬值损失是由于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被告郑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郑某在保险公司投保,该项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物权法第三十七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可以明确,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财产损害是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实行完全赔偿原则。

其次,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被损坏的车辆往往会得到修理,一般认为车辆得到修理就已经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害进行了补偿,不需要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事实上,在交通事故中特别是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中,被损坏的车辆虽然得到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的性能,车辆安全性也相应降低。在交易市场上,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其交易价格要比同样状况但无事故的车辆要低,因此车辆贬值损失是事实上存在的。

再次,车辆贬值损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在实际情况中,由于车辆贬值损失是“无形的损失”,往往被人忽视,甚至认为是间接损失。事实上,车辆贬值损失是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肇事人的侵害行为,而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损害,是直接的财产损失。不能因为该项损失是无形的,就认定为间接损失。

最后,车辆贬值损失多少的认定。并非所有的事故车辆都存在贬值损失,如车辆剐蹭、非重要零部件的损坏,这些可以通过修理或更换,实现对受害人权益的完全赔偿。只有在车辆损坏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认定损坏车辆存在贬值损失。而且车辆贬值损失的多少,是专业性的问题,不应当由法官自由裁量。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车辆的新旧程度、损坏情况等做出结论,以评估结论来确定贬值损失的多少。

(作者单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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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泉市畜牧业发展评比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3〕68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阳泉市畜牧业发展评比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畜牧业发展评比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阳泉市畜牧业发展评比奖励办法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意见》要求,为了建立健全畜牧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加快全市畜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比奖励范围

1、三个农业县(区)所属乡(镇)、村;

2、我市范围内的规模养殖企业和养殖大户。指农民个人单独投资的奶牛、肉牛养殖企业和农民个人投资的股份制肉牛、奶牛养殖企业。

二、评比奖励对象

1、对发展畜牧业组织措施得力,培育养殖基地和养殖大户方面成绩突出的乡镇;

2、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村镇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

3、奶牛和肉牛养殖专业村;

4、奶牛和肉牛养殖大户。

三、评比奖励条件

1、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

⑴畜牧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措施切实可行,目标任务明确;

⑵畜禽疫病防治体系健全,具备一定设施,能满足本区域养殖业发展要求;

⑶基本形成发展畜牧业的主导产业;

⑷当年拿出乡镇财政收入的3%用于扶持畜牧业发展;

⑸当年本乡镇无畜禽疫病发生;

⑹当年畜牧业收入占本乡镇农业总收入45%以上,畜牧业为农民提供的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平均水平。

2、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

⑴乡镇党委、政府重视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村镇工作,有具体的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

⑵本乡镇80%以上的村已开展信用户评选工作,信用户占本乡镇总户数的50%以上(占考核分60%);

⑶贷款信用户占本乡镇信用总户数的40%以上(占考核分40%)。

3、养牛专业村

⑴户均养奶牛在1头以上或肉牛在2头以上;

⑵养牛收入占本村经济总收入40%以上,畜牧业为农民提供的人均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半以上;

⑶已成立服务养牛户的专业合作组织;

⑷村级组织领导得力,服务到位,有养牛发展规划;

⑸当年无大的疫病发生。

4、奶牛养殖大户

⑴奶牛存栏规模在50头以上;

⑵当年养牛收入在35万元以上;

⑶当年免疫次数在3次以上,免疫率100%;

⑷奶牛良种率在80%以上;

⑸合理使用各级扶持资金和银行贷款,能够按时归还银行贷款;

⑹不随意向外埠出售良种奶牛,能严格执行《阳泉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⑺模范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5、肉牛养殖大户

⑴当年存栏肉牛50头以上;

⑵肉牛良种率在80%以上;

⑶当年免疫次数在2次以上,免疫率100%;

⑷合理使用各级扶持资金和银行贷款,能够按时归还银行贷款;

⑸不随意向外埠出售母牛,能严格执行《阳泉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⑹模范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评比奖励办法

1、评比奖励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市、县(区)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

2、评比工作于每年12月下旬开始,以县区组织评比,并于下年1月25日前报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

3、参加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养牛专业村、奶牛养殖大户、肉牛养殖大户称号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县区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先进乡镇还须经县(区)政府认定。考核情况随同名单上报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

4、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养牛专业村、奶牛养殖大户、肉牛养殖大户,每个县区最多可分别报3个名额,由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统一审定,不搞平衡。

5、各项荣誉称号的数量和奖励金额按市委、市政府阳发[2002]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政部关于严格制止借婚姻登记乱收费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严格制止借婚姻登记乱收费的通知

(民函〔2004〕83号 2004年4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最近,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对部分省婚姻登记收费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有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中乱收费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第一,取消项目继续收费。如向农民收《婚育学校结业证》费、《离婚调解书》费。第二,强制服务收费。如在给农民办理结婚登记时强制销售存放结婚证的烫金盒。第三,巧立名目搭车收费。如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搭售福利彩票或搭车收取婚前教育书籍、光盘、胸花和彩条等费用。第四,使用票据不规范。有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收费时,没有按照财务规定使用规范票据,而使用一般收款收据。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民政部门特别是婚姻登记机关乱收费的现象已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和媒体关注的焦点。据了解,调查中发现的上述问题并不是个别现象,而且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婚姻登记中的乱收费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民政部门的高度重视。为切实保障《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实施,根据民政部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中关于“坚决取消任何非自愿收费服务项目和各种搭车收费”的要求,杜绝婚姻登记工作中乱收费的现象,现就治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婚姻登记乱收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端正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要求,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民政工作以民为本的宗旨。

二、采取必要措施,积极解决婚姻登记工作的编制和经费问题。婚姻登记是政府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解决登记机关的编制和经费问题。凡尚未解决编制和经费的可暂缓集中登记。地处偏远山区,人稀地广、交通不便的,不必强行集中登记。

三、要严格区分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的界限,做到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的人员、场地及收费三分开,禁止人员混用、场地交叉、收费混合的现象发生。婚姻登记机关不允许开展任何收费服务业务,收取婚姻证书的工本费必须实行价格公示制度。要在办理登记处的明显位置明确公示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收取工本费应开具正式行政事业票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四、各级民政部门的婚姻服务机构在开展婚姻服务工作中,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所有收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婚姻服务机构必须在明显处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价格管理部门批准收费的文号,明示所有收费服务均为当事人自愿,同时须公布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及婚姻服务机构的上级投诉电话。收费服务必须使用正式发票,严禁搞强制性服务和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各级民政部门要正确引导婚姻服务,不得给登记机关下达婚姻服务创收任务。

五、要将治理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和乱收费问题作为今年开展执法检查的工作重点。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民发〔2004〕17号)的要求,要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行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形象。各级婚姻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共同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收费及所有民政部门管理的婚姻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规范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彻底清理整顿婚姻登记中的乱收费问题。民政部将于下半年组织若干个检查组,重点检查婚姻登记机关的行风建设情况,特别是婚姻登记中有无乱收费问题。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抓好检查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在2004年7月底以前,要将执法检查和清理整顿情况书面分别报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