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09:01  浏览:95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


杨冬权局长签署国家档案局第八号令 发布《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

第8号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冬权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颁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 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 永久
1.3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30年
1.4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2 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2.1 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 永久
2.2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3 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 永久
4 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4.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4.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5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5.1 本机关为主办的
5.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5.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5.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 30年
5.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 10年
6 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6.1 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
永久
6.2 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 30年
6.3 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 10年
7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7.1 重要的 永久
7.2 一般的 30年
7.3 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 30年
8 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
8.1 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8.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8.2.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2.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8.3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8.3.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3.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8.4 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 30年
8.5 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8.5.1 本机关为主办的
8.5.1.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5.1.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8.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8.5.2.1 重要业务问题的 30年
8.5.2.2 一般业务问题的 10年
8.6 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8.6.1 大事记、组织沿革等 永久
8.6.2 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 10年
8.7 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1 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 永久
8.7.2 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 永久
8.7.3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
8.7.3.1 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 永久
8.7.3.2 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 永久
8.7.3.3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永久
8.7.3.4 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30年
8.7.4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 10年
8.7.5 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5.1 重要的 永久
8.7.5.2 一般的 30年
8.8 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8.8.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永久
8.8.2 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8.8.3 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 永久
8.8.4 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 10年
8.9 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8.9.1 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
永久
8.9.2 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 30年
9 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9.1 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永久
9.2 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 30年
9.3 人事任免文件 永久
9.4 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9.4.1 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 永久
9.4.2 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 30年
9.5 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9.5.1 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 永久
9.5.2 受到警告处分的 30年
9.6 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 永久
9.7 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
9.8 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 永久
9.9 职工名册 永久
9.10 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9.10.1 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 永久
9.10.2 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 永久
9.10.3 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 永久
9.10.4 情况反映、工作简报 10年
9.11 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9.11.1 重要的 永久
9.11.2 一般的 30年
9.12 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 10年
9.13 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9.13.1 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永久
9.13.2 其他有处理结果的 30年
10 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10.1 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永久
10.2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10.2.1 重要的 永久
10.2.2 一般的 10年
10.3 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
10.3.1 重要的 30年
10.3.2 一般的 10年
10.4 机关财务预算 30年
10.5 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 ,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30年
10.6 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10.6.1 重要的 永久
10.6.2 一般的 10年
10.7 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 永久
10.8 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 30年
11 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11.1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11.1.1 重要的 永久
11.1.2 一般的 10年
11.2 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11.3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 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13 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3.1 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30年
13.2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衡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施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设置的为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及他人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设施和标志,以及户外公益性宣传设施。
兼有单位或项目名称、字号、品牌、商标、标志、标识、图案等广告内容的户外标志牌、指示牌、指路牌,按户外广告设施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空间、水面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类型包括:
(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场地的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牌匾(含广告内容的店牌、招牌、路铭牌、公交站亭、站牌)等固定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移动广告;
(三)用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商品展销、开业庆典等营造气氛,短期(5日内)设置的布幅、张贴画、气球、充气类实物模型等临时性广告。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和规划许可审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消防、财政、物价、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做到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控制性详规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条 禁止在以下区域和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和设施。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场地及公共建(构)筑物、空间设置大型固定户外广告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实行有偿使用,其使用权采取公开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取得。
中、小型固定广告、移动广告、其他临时性广告设施设置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市政府定期组织大型固定广告设施使用权拍卖。拍卖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财政、物价、监察、法制等部门参与。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三条 依照规定获得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变更使用权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益宣传的名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书;
(二)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单位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相应的合法资质证明等;
(三)广告设施设计平面图、彩色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
(五)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和设计方案;
(六)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点、规格、材质、形式的说明;
(八)依照法律法规应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年限在拍卖协议或审批文书中确定,使用期满,广告设施使用权自行终止,所发布的广告应当自行拆除。
在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遮盖和损坏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九条 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对户外广告设施定期维修和翻新,及时拆除过期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保证设施稳固、安全、美观。
第二十条 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要拆除使用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和使用人限期拆除。因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和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益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便民信息、招工租售等小广告应张贴在公共广告栏内,禁止乱张贴、涂写小广告。
第二十二条 店堂牌匾按城市街景规划和《衡阳市地名管理办法》要求设置,实行一店一牌,倡导一街一景。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由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南岳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

证监发[2000]73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会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证券、期货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现就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职责和业务工作权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稽查业务工作职责

  (一)负责立案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在授权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立案和行政处罚决定报证管办或证监会备案;对超出行政处罚授权范围的案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证监会。

  (二)负责办理证监会交办的案件或调查事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调查报告。

  (三)负责办理派出机构之间请求协助调查的事项并按请求方的要求及时反馈。

  (四)负责监督执行本机构和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在规定的执行期满后15日内写出执行情况报告并报证监会。

  (五)负责管理辖区内和证监会转办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调查、答复或反馈。

  (六)负责调解辖区内证券期货市场纠纷。

  (七)负责协助公安、工商、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八)各证管办负责对大区内特派办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协调查办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

  (九)对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

  二、股票发行业务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改制情况验收,出具报告。

  (二)负责监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审核辅导备案材料,审核辅导机构定期报送的辅导报告及有关材料并反馈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辅导机构和有关中介机构的辅导工作进行核查,评估效果,出具调查报告。

  (三)负责对辖区内拟发行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在股票发行承销过程中涉嫌违规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有关上市公司的业务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向有问题的上市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整改情况回访,并向证监会出具报告,向地方政府通报情况。

  (二)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配股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增发新股的报备材料进行核阅。如发现上市公司不适合增发或增发前需要整改,的应当书面报告证监会。

  (三)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进行事后审阅,对有疑点的上市公司发出《询问通知书》;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告证监会。

  (四)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收购或重大出售资产的报备材料进行审阅并及时上报审阅意见。对上市公司实施资产重组后的规范运作情况及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辅导工作进行监督,出具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五)负责监督并及时报告辖区内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督促上市公司按规定披露信息,并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置。

  四、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股权比重不超过1%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股权变更进行审核;对证券公司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对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进行审核;对新设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开业进行审核;对证券服务部的变更事项进行审核。以上事项须报证监会备案,并通报证券交易所。

  (二)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自营业务资格、外资股业务资格以及承销企业债券业务资格进行初审;对证券公司股权比重超过1%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股权变更进行初审;对证券从业人员申请证券从业资格进行初审;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初审;对证券营业部转让和异地迁址(包括省内和跨省迁址)进行初审;对证券服务部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经清理规范的证券类机构改组为证券营业部进行初审。

  (三)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年检进行初检;对辖区内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及证券服务部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其对风险进行处置。

  (四)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证券公司落实证监会批复的清理规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方案,督促及时处置并报告证券公司在归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风险;对证券机构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五)负责对辖区内外资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的设立、撤销、展期、更换首席代表等进行初审,对外资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迁址、更换代表进行审核,并报证监会备案。

  (六)负责对辖区内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业务范围、营业场所等进行审核,并报证监会备案;对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申请设立和取得业务资格进行初审;对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跨省区迁址进行初审;对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并报证监会备案;对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年检进行初检;对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进行初审,并对其执业资格的年检进行初检;对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负责对辖区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七)协助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进行初审。协助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年检、以及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督促、落实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整改处罚决定。对辖区内拟申请参与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机构的资信情况进行核查。对辖区内基金销售、申购、赎回网点的基金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对境外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在华设立代表处事宜,依据《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五、期货业务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期货投资咨询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二)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年检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三)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年检、异地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对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在本辖区内变更营业场所进行审核,并报证监会备案。

  (四)负责对辖区内期货投资咨询公司设立、年检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对辖区内期货投资咨询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营业场所进行审核,并报证监会备案。

  (五)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期货投资咨询公司按规定报备的事项进行审核。

  (六)负责对辖区内期货业从业人员(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除外)、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期货营业部经理、副经理任职资格审查、日常管理和年检。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内部稽核员资格进行确认。

  (七)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辖区内期货业从业人员、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数据库,报证监会汇总。

  六、信息安全与管理工作职责

  (一)协助落实行业技术管理规范和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技术检查;对有关信息技术资格进行核准调查;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人员进行备案。

  (二)负责督促辖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制定技术风险应急预案;组织行业技术事故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负责辖区内证券期货行业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督促落实统计制度,进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

  (四)负责本单位的信息与信息系统安全。依据国家和证监会有关信息安全法规,作好密码管理和数据备份,防范计算机病毒。

  (五)负责协助维护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点,并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派出机构的行政、人事教育和培训、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工作,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各派出机构要严格按上述各项职责和要求,加强监管工作,规范证券市场,防范市场风险。有关部门要围绕派出机构履行职责搞好协调和服务,保障派出机构责权落实,把各项监管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