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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1:25  浏览:83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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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教高〔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事厅、科技厅、国资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紧密配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全面实施,切实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为我国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现就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总体要求。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协调招生、培养、就业、使用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培养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基本原则。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要坚持统筹规划,加快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积极扩大培养规模,大力开展继续教育,切实解决国家重点领域的人才紧缺问题,着眼长远需要,研究建立和健全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长效机制。



  3.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精神,当前要优先支持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地质、矿业、石油天然气、核工业、软件、微电子、动漫、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公益、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领域以及新兴产业的紧缺人才培养。



  二、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任务



  4.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根据相关产业和行业对专门人才的实际需求,在拓宽专业口径的基础上,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努力扩大紧缺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模,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为产业部门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5.加快人才培养体制和机制的改革,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教育。鼓励高等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建设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按照企业对人才的要求实行“订单式”培养。聘请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参与制订人才培养目标、进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加大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工科在校学生要到企业去进行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时间不少于6个月。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积极邀请企业专家兼课,派教师到企业学习。高等学校在开展高职高专、本科、研究生培养的同时,还可以通过转专业培养、工程硕士培养等多种形式加快培养紧缺人才。



  6.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大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和跨国公司合作培养人才的力度,探索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国家紧缺人才的有效途径。由国家留学基金支持,优先选派国家紧缺专业的学生到国外大学或企业学习。大力引进国家紧缺专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高国内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吸引国外优秀专家学者来华授课或共同开展研究。研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推进教学改革。



  7.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建设需求的大批高素质人才。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切实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高等教育全过程,增强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行业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



  8.充分发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和鼓励学生学习国家最需要紧缺的专业、毕业后主动到艰苦行业和基层单位就业。在分配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时,对于以农林水气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等学校予以适当倾斜。高等学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气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9.加强国家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建设。加大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建设经费的投入,在“985工程”、“211工程”、“质量工程”、“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及相关专项建设中,要向国家重点领域的学科和专业倾斜,给予重点支持,为紧缺人才培养提供坚实的基础。



  三、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积极参与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



  10.行业主管部门要与教育部共同制订本行业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方案,并纳入本行业的发展规划,给予专门支持。要推动所属行业企业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激励和使用机制,为紧缺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以吸引和稳定紧缺人才。要定期组织调查了解本行业国家重点领域人才需求状况,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使用情况和评价意见。



  11.企业要积极参与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国家鼓励企业出资支持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建设、设立奖学金或助学金。对于企业或个人支持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各项经费,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国家鼓励企业积极接受高校学生实习,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的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应为高校学生实习提供便利条件,选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指导。



  12.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积极开展紧缺人才继续教育。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本行业国家重点领域的紧缺人才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应作为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对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的高等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给予必要支持。国家鼓励企业联合高等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的继续教育,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教育和培训经费,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相关领域紧缺人才的继续教育。



  四、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加大对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



  13.建立“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际联席会议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人事部、国资委等部门组成,协调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相关工作,研究制定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扶持政策。



  14.建立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供需信息发布平台。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行业的企业,每年向信息发布平台提供本年度招聘紧缺人才和接受高校学生实习的信息,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高等学校每年向信息发布平台提供本校国家重点领域相关学科和专业情况、应届毕业生和派遣高校学生实习信息,由该信息发布平台向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双向发布。



  15.各地要大力支持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及时制订本地区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高等学校培养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的协调和领导,加大对国家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建设的支持力度,保证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的质量。



教 育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人 事 部

科 技 部

国 资 委

二○○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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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机电产品市场管理办法

机械部


机械工业机电产品市场管理办法
1994年7月26日,机械部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实现机电产品资源优化配置,建立和完善集中化、规范化、层次化、网络化的机电产品市场, 加强对机电产品市场的管理,完善市场法规,规范市场行为,健全市场秩序,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运行体系,正确调控市场, 促进机械工业健康发展,指导机电产品市场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电产品市场泛指机械工业行业建设的市场。 按其经营范围可分为机电产品综合市场、专业市场及与机电产品相关的原材料市场。 机电产品市场原则上为非营利性单位, 市场运作实行管理和经营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三条 设立机电产品市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机电产品供需量大;
(二)功能完备,辐射力强的城市;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市场管理人才。
(四)市场应逐步具备经营交易、通讯、展览、宣传、 信息等综合服务功能。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的,主办单位经过科学论证可行性研究后, 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设市场的申请。 申请报告中应附有所建市场的可行分析报告和市场章程。
第五条 国家级市场由机械工业部和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审批; 大区级市场由机械工业部审批;省市级及以下的市场由各省市自行审批, 审批后报机械工业部备案。
第六条 建立市场的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 再按国家《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款, 在机电产品市场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办理开业前的其他有关手续。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管理方式
第七条 管理机构在设置上要遵循高效率的原则。
第八条 管理机构设置形式为管理委员会制或其他有效形式。 人员由主办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和市场所在地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 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九条 属国家级机电产品市场的管理机构由机械工业部确认及管理;大区级的机电产品市场的管理机构由机械工业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机械厅局共同确认,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为主管理; 省市级机电产品市场管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确认及管理。
机械工业部直属单位建立的市场, 管理机构由机械工业部与直属单位共同商定,共同管理。
第十条 日常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下设日常管理机构, 负责市场日常事务。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机电产品市场必须公布市场章程及有关实施细则。即:
(一)交易商品范围;
(二)交易规则;
(三)组织机构;
(四)财务管理制度;
(五)会员管理办法;
(六)监督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地方都不得用行政办法强制企业出资办市场,也不能强迫企业进入或不进入市场,市场必须实行自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 会员(成员)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是生产和经营各类合格的机电产品及相关的原辅料的经济实体以及有关的金融机构, 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会员。

第五章 交易及价格
第十四条 市场进行现货交易、有偿转让等方式,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互利的原则。
第十五条 交易商品应是合格的机电产品及相关商品, 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场交易。
第十六条 产品价格严格按照国家的价格政策,随行就市。 定期发布交易品种、成交价格等信息情况。

第六章 监事机构
第十七条 市场必须设立监事机构。 监事机构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检查市场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仲裁市场内发生的交易纠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对建立机电产品市场应予以扶持, 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机械工业部生产与信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申办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经济技术状况的有关证明向当地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查答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许可证件。申请人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
方准营业。
外商申请在本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第五十七条修改为: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七、八、十三、十九、二十七、三十七条规定的,可暂扣运输车辆,责令其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予以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3个月或者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可警告,责令补办年审手续,并对运输业户处以每辆车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汽车维修业户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摩托车维修业户,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业户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驾驶员培训的单位
和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或《道路运输证》3个月,或者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或《道路运输证》。
(四)违反第十四、四十七条规定的,暂扣运输车辆或者责令其停产停业。
(五)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产停业,并给予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将多收的款项退还旅客,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其《道路运输证》或客运线路标志。
(七)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一、三十四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九)违反四十条规定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办。
(十)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越类承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
(十一)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产停业,将车辆解体,不得出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至30%的罚款。
(十二)违反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反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罚:
1、私自印制、伪造票证的,收缴全部违法票证,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罚款;
2、使用不符合交通、财税部门统一规定的票证的,收缴其全部不符合规定的票证,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3、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除由物价部门按有关价格管理法规处罚外,对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停产停业。
(十四)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应限期缴纳,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拒不缴纳的,暂扣《道路运输证》或相应的许可证件。
(十五)对违法所得难于查清实际数目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六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