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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24:06  浏览:9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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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国家旅游局 商务部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31号令:关于废止《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国家旅游局
商务部
令第31号


  《关于废止〈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已经国家旅游局、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九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废止《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准确、顺利地实施,国家旅游局、商务部现决定废止3个部门规章(附件)。

附件:废止的规章目录

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1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令第19号)
2003年6月12日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公布

2
对《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修订

(国家旅游局令第20号)
2005年2月17日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公布

3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旅游局令第25号)
2005年12月29日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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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全军
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和平等竞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有关精神,现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总体要求
(一)凡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目前隶属或挂靠在政府部门的,均要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与之彻底脱钩。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后,要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改制为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性质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得承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等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的职能,这些职能应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
使,或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应的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协会)承担。
(三)根据本地实际,确需保留事业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且该机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面向社会承揽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再评定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其业务范围仅限于房屋重置价格
确定、房地产课税评估等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以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也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委托具有较高资格等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四)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中要兼顾国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职工三方面的利益,既要保证脱钩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必要的财产条件,又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具体要求
(一)人员脱钩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在职人员,不再列入国家行政、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应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2、脱钩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自主管理。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主管部门(简称原主客部门,下同)不再任免和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负责人,由其自行决定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经营者、管理者及法定代表人。
3、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兼职、挂职。原主管部门派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人意愿,决定去留。
(二)财务脱钩
1、在脱钩改制过程中由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脱钩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和财产分割,并签订产权划分协议、提出资产处置意向,涉及财产分割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原主管部门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解决。
2、在界定产权和进行财产处置时,应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并充分考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人员智力劳动形成资产积累的特点,妥善处理好脱钩改制过程中的财产问题。
要严肃纪律,防止在脱钩改制工作中拿原则做交易,严禁违章调度资金、私分或转移钱物。对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人,要严肃查处。
3、脱钩后,原主管部门不再持有或变相持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股份,其原持有的股权或出资可采取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购买或转为债权的方式一次性或逐年收回。
脱钩改制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原则上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个人出资设立。对于目前条件尚不成熟的,可暂时保留原主管部门外的企事业单位的出资。
(三)职能脱钩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后,不再是原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不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得以原主管部门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要破除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行政性、部门性垄断及地区性封锁,全面开放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
2、原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正当的执业活动进行干预,不得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或变相摊派。
(四)名称脱钩
凡必须按规定脱钩改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脱钩改制后的名称应体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以地名、部门、单位的称谓直接作为名称。脱钩后涉及名称变更的,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主动向原主管部门提出脱钩申请,并提交本机构人员、财务、职能方面的基本情况和脱钩改制方案;原主管部门应尽快办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原批准其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部门备案。凡没有脱钩的机构不再进行相应资质的评定和年审
,已有的资质到2000年12月31日终止。
(二)原主管部门在对脱钩机构的财产处置时,须为其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保障及必需的资金,妥善处理好脱钩改制与社会稳定的关系。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改革,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和正确引导。各地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时间安排上,可结合本地机构改革的进展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要切实注意衔接,妥善安置有关人员,保
证平稳过渡。
(四)脱钩改制后,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仍要严格按照《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培育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促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完善内
部管理机制,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
(五)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脱钩改制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2000年4月28日

关于印发鹰潭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鹰潭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鹰潭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鹰潭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地方经济

发展业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尤其是对地方工业经济发展的支持,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奖励坚持公正公平、突出实绩、奖优扬先的原则,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农业发展银行鹰潭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鹰潭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鹰潭市分行,上饶银行鹰潭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鹰潭办事处,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鹰潭银监分局。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 除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鹰潭银监分局外,从两个方面进行考核:纵向比较考核、横向比较考核。

一、纵向比较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贷款增长率与同系统全省年贷款增长率相比较,年贷款增长率位于全省增长水平前三名的,可获得政府的奖励。(纵向考核不包括上饶银行)

二、横向比较考核。参加考核奖励条件为:年贷款增长率不低于10%。(由于邮政储蓄银行贷款余额基数小,横向考核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鹰潭市分行)

第六条 横向比较考核指标及分值:

所考核的各类贷款指标中,都不含从鹰潭市辖区以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买入的转贴现票据,也不含国家政策性贷款。

一、服务质量情况(基本分5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质量。人民银行会同银监分局对各单位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服务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每项次扣0.2分。

二、经营管理情况(基本分5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征信管理信息入库率达不到90%者,此项不得分。不低于90%者,漏报、迟报的每笔扣0.1分。

(二)在人民银行的清算账户资金不足而出现影响清算情况的,此项不得分。

三、全年贷款增量(基本分10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全年信贷增加额。以各金融机构上年末贷款余额为基数,年末贷款余额在到基数得基本分10分,每增加5000万,则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减少5000万,则减一分,减完为止。增减幅度不足5000万部分,不计算分值变动。

四、全年贷款增长水平(基本分10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当年信贷增长幅度。当年贷款月均增长率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者得基本分10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低于l个百分点减1.5分,减完为止。全年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五、全年增量存贷比(基本分10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全年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重。存贷比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平均数得基本分10分,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3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减少5个百分点减2分,减完为止。全年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农发行增量存贷比达到本行上年水平得基本分10分,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3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减少5个百分点减2分,减完为止。全年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商业性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达不到70%的,此项不得分。

六、地方贷款变动情况(基本分50分)

在鹰潭辖区以外注册的企业都不属地方企业;国有企业中,中央直管或省属企业不属地方企业。

(一)地方贷款(基本分20分)

1.地方贷款增加额(基本分10分)

以各金融机构上年末地方贷款余额为基数,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5000万,则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减少5000万,则减一分,减完为止。增减幅度不足5000万部分,不计算分值变动。

2.地方贷款增长水平(基本分10分)

当年地方贷款增长率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贷款当年平均水平者得基本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1.5分,减完为止。全年地方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二)地方工业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基本分20分)

对于工商银行鹰潭分行、中国银行鹰潭市分行、建设银行鹰潭市分行、上饶银行鹰潭分行,考核其对地方工业企业的贷款;对于涉农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鹰潭市分行、农业银行鹰潭市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鹰潭办事处,考核其涉农贷款情况。

1.贷款增加额(基本分10分)

考核其对地方工业企业贷款情况的金融机构。以各金融机构上年末地方工业企业贷款余额为基数,年度贷款余额达到基数得基本分,每增加2000万,则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减少2000万,则减一分,减完为止。增减幅度不足2000万部分,不计算分值变动。

考核其涉农贷款情况的金融机构。以各金融机构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为基数,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2000万,则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减少2000万,则减一分,减完为止。增减幅度不足2000万部分,不计算分值变动。

2.贷款增长水平(基本分10分)

考核其对地方工业企业贷款情况的金融机构,当年地方工业企业贷款增长率达到本行贷款增长率,得基本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全年地方工业企业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考核其涉农贷款情况的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增长率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贷款当年平均水平,得基本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全年涉农贷款负增长者不得分。

(三)地方其他企业贷款(基本分10分)

1.贷款增加额(基本分5分)

以各金融机构上年末地方其他企业贷款余额为基数,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2000万,则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减少2000万,则减一分,减完为止。增减幅度不足2000万部分,不计算分值变动。

2.贷款增长水平(基本分5分)

当年地方其它企业贷款增长率达到本行贷款增长率,得基本分。每超过2个百分点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全年地方其它企业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七、中长期贷款增长情况(基本分10分)

上饶银行在此考核项目得其他考核机构的平均分。

(一)中长期贷款是否有增长(基本分2分)

考核期内中长期贷款正增长的,得基本分;负增长的不得分。

(二)中长期贷款增幅(基本分8分)

考核中长期贷款在考核期内的增幅,增幅在全省11个地市同系统中排名第6名的得基本分,每上升一位增加一分,每下降一位减少一分。

八、创新加分(最高分3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大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力度,当年金融产品创新获得人行、银监分局认可的,每一项得1分,加满3分为此。

第七条 在纵向比较考核中,对所有可获政府奖励的金融机构,给予其领导班子4万元的奖励并颁发“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

第八条 在横向比较考核中,按当年金融机构考核实际分值排名,评选一、二、三等奖各1名,分别给予其领导班子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奖励并颁发“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

第九条 当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月均增长率达11%、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达12%,分别给予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和鹰潭银监分局班子成员5万元的奖励并通报表彰。

第十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考核数据,以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鹰潭银监分局有关统计报表和现场核查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鹰府发〔2007〕28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