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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三件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50:48  浏览:86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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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三件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57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三件规章的决定》已于2009年8月2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省 长

二○○九年九月二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三件规章的决定

鉴于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决定废止:
一、《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3年10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一次修订,2002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二次修订)
二、《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2003年6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
三、《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一次修订,2002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二次修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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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辽宁省列为全国循环经济建设试点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150号




关于同意辽宁省列为全国循环经济建设试点省的复函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辽宁省列为全国循环经济建设试点省的函》(辽政[2002]1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你省列为全国循环经济建设试点省。待试点建设工作结束后,我局正式组织验收。

二、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符合辽宁实际情况,有利于重构辽宁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三、辽宁省应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将企业清洁生产与技术改造结合起来,将经济开发区提升、资源枯竭地区和老工业改造与建立生态工业园结合起来,将城市污水处理后回用、废物综合利用与建立循环型产业结合起来,将采用高新技术与建立循环经济法规体系结合起来,将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与根本解决结构性污染结合起来,尽快建立起区域性的循环经济发展体系。

四、请辽宁省政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规、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以使试点工作健康发展。在实施中,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鼓励产业界积极创新和开发,促进社会公众的参与和支持,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加快项目、技术和资金的落实,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争取有关重大项目列入国家有关计划,同时开发和引进一批关键性关联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和解决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五、我局将全力支持你省搞好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为有利于工作的开展,请将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告知我局和有关部委。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财政、民政厅(局):

1997年,财政部、统战部、劳动部《关于切实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的生活
困难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7]90号)下发后,各地按照通知要求,采取
切实措施,帮助原工商业者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但目前仍有部分原工商业
者收入水平较低,生活存在困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进
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解决好这部分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现就原工商业者
(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下同)生活
保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好现行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原工商业者的基本生活。各
地要对贯彻落实财社字[1997]90号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将有关政策落到
实处。

二、对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原工商业者,在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要给予照顾。所需资金,已参加养老保险统
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
府帮助解决。

三、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工商业者,其医疗费用从医疗保险基金中解
决;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要认真研究保障其基本医疗
的有效办法,切实保证其医疗待遇的落实。

四、对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可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全额发给生活费。

五、要继续发挥工商联、民建中央建立的生活互助金的作用,按规定筹集
和管好用好资金。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原工商业者,地方政府可适当给予补助。

原工商业者为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
了重要贡献。现在,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生活出现困难,各地要按照“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要求,从改革、发展、稳定和统战工作的大局出发,切实采取措施,
解决好这部分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各地统战、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有关
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对安排落实情况要
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重大问题及事项要立即向当地党
委、政府报告。各省区市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请于今年年底前报告我们。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统战部 财政部 民政部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