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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活动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8:30:45  浏览:8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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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活动的意见

司法部


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活动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08年10月,周永康同志在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一重要论断,深刻回答了我国律师的本质属性这一重大问题,为推动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指明了方向。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广大律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感、使命感,司法部决定,自今年5月开始,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

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我国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着眼于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增强服务能力,树立良好形象,把握好学习讨论和工作实践两大环节,进一步加深律师管理人员和广大律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深刻内涵、基本要求和职责使命的理解,使广大律师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上来,自觉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和目标要求

各地要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律师工作特点,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实现目标要求。

(一)深入开展学习教育,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周永康同志在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律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由我国宪法法律和国情所决定的,是我国律师事业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必然要求;深刻领会律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领会律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必须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的基本政治要求,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刻领会律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必须依法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使命,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通过开展学习教育,使广大律师深刻理解和认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定位的本质内涵、基本要求和肩负的职责使命,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

(二)扎实开展工作实践,依法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自觉践行"五者"的要求,把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把努力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重点工作,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重要职责,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积极开展工作实践,依法履行职责使命。当前,要重点围绕实现中央作出的"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律师工作职能作用,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目标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通过开展工作实践,律师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思路进一步清晰,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服务成效进一步显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

(三)加强工作建设,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对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基本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要求,认真查找律师队伍自身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努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律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突出问题。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自觉抵御西方敌对势力对律师队伍进行思想渗透的图谋;加强诚信建设,坚持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尽责执业,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加强规范化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加强律师文化建设,培育和形成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律师执业精神;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律师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通过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律师执业理念进一步端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的相互关系进一步规范,律师队伍依法执业、诚信为民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树立,律师行业的社会诚信度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律师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进一步提高。

三、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方法步骤

这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从今年5月开始,到2010年5月结束,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是动员部署。此意见下发后,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按照司法部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传达,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指导意见,推动本地区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

二是学习教育。在广大律师中普遍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就"如何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进行思想讨论,找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不足,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方案和意见。

三是主题实践。结合前一阶段的学习讨论活动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组织开展实践活动和工作建设活动。司法部、全国律协将适时对此次教育实践活动进行督导检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加大督导检查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这一阶段结束后,由各地律师协会指导督促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工作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

四是总结表彰。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各地律师协会对教育实践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分别书面报告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整个活动结束后,司法部进行总结表彰,交流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成果,通报表彰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司法部对教育实践活动各阶段工作不做具体时间要求,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结合本地区律师工作实际自行安排。

四、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是事关律师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也是贯穿全年律师工作的一条主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将这项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重视做好信息工作,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及律师协会要及时向部和全国律协报送有关信息,司法部将采取一定形式予以通报。

(二)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要与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深入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结合起来,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起来,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结合起来,坚持统筹兼顾,做到有机衔接、相互促进,既突出工作重点,又保证各项工作整体推进。

(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各地研究制定指导意见、确定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内容,都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紧扣活动主题要求。对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督导和检查,也要重实践、重效果。要建立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进度表,对活动内容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管,防止和克服走过场,确保这次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四)总结典型,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教育实践活动的宣传力度,交流学习讨论的思想认识,展示工作实践的丰硕成果,展现工作建设的积极成效,营造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良好氛围。要结合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注重总结经验、发现典型,大力宣传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中的突出事迹和典型做法,大力宣传律师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人物,树立典范,弘扬正气,提升律师的社会形象,增强社会各界对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认知度和认同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律师工作的良好氛围,为律师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司法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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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通知

厅质监字[201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部属各单位:
  为做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掌握施工安全事故情况,科学判断施工安全形势,我部于2006年确立了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制度,并在国家统计局备案。各地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辽宁、山东、河北、河南、湖北、江苏、安徽、福建、广西、贵州、重庆、上海、新疆等省份和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事故统计制度要求,严格执行事故快报和“零事故”月报制度,进一步发挥了统计制度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事故统计分析,部进行了行业建设安全形势的趋势分析,加强了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增强了事故预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但是,事故统计制度执行中也存在报送质量不高、报送不及时、缺乏事故续报意识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畅通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送渠道。依法进行事故统计、报送,是各相关部门的法定义务,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第一责任单位,应进一步提高认识,依法履行职责畅通事故报送渠道,确定工程安全监管部门和项目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和填报人,将事故统计工作纳入安全监管考核体系,确保事故统计工作有效开展。请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5日前将本单位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分管厅领导、处室领导和事故统计填报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报部质监总站。
  二、完善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在建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建立相关事故档案,收集相关材料及结案报告,从技术,管理等方面客观公正地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调整监管重点,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执行新版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今年,部修订了《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为《事故统计制度》),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国统函〔2010〕246号),有效期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1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按照新版《事故统计制度》执行。《事故统计制度》电子版可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网址:www.mot.gov.cn)上自行下载。此外,部已开发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送系统》,现正进行后期调试,拟于2011年在部专网开通。届时报送方式如有调整另行通知。根据规定,部质监总站将对事故统计填报人员适时组织培训。
  四、加强对事故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为确保事故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部将事故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明年质量安全综合督查的重点内容,抽查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并适时给予通报。
  部质监总站事故报送联系电话:010-65292788
  电子邮箱anquanchu@mot.gov.cn
  附件: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交通运输 安全生产 统计 制度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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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交通工程质监站(局),部内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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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0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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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附件: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qita/201012/P020101213364409023287.doc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廉政监督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廉政监督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9月23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加强廉政监督,惩治腐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党风和政风建设责任制试
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就加强廉政监督,惩治腐败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监督的主要对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监督的主要内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加强廉政建设和查处大案、要案情况;依法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廉洁,有否贪污受贿、投机倒把、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用公款请客送礼、挥霍浪费等行为。
三、监督的主要方式和方法。听取和审议被监督机关的廉政建设工作报告;对省政府、省法院和省检察院在廉政建设中出现的严重问题进行质询,对重大典型案件,可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代表对政府、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廉政建设进行视察或调查;在选举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要把干部的廉政情况作为审议的重要内容,应注意听取检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意见;结合了解和检查被选举和被任命干部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有关委员、有关代表和有关人员进行廉政评议;建立
廉政举报信箱等。
四、监督的责任和处理。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廉政建设,对依法选举和任命人员的廉洁情况均有监督责任。提请机关和被监督人员的所在单位负有直接监督责任。省人大常委会在实施廉政监督中,要支持执法、监督、审计机关依法秉公
办案。要建立健全被选举被任命人员的谦政档案,作为了解、任用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个重要依据。被监督人员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保持廉洁,同时对本单位、本系统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对于干部自身不廉洁问题或对本单位、本系统廉政建设领导不力,治理无方
,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省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可建议由主管部门或要求分管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加以解决。在限期内解决不力的,依法免除其现任职务。对为政不廉,为官不清,并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由人大及其
常委会予以罢免或撤销职务。对于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惩处。
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以身作责,廉洁奉公,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并做好廉政建设监督工作。
全省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抓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情,要同心协力认真贯彻落实本决定精神,切实抓好以反贪污受贿为重点的反腐败斗争,不断地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反腐蚀能力,自觉地接受权力机关和人
民群众的监督,做到洁身自律。



198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