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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14:10  浏览:82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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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本所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修订如下:

“第七条 相关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的,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修订自即日起开始执行,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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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教基[2005]46号


各区(大单位)教育局(处)、局直属幼儿园:
为进一步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法实施幼儿教育管理,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办人民满意的基础教育,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幼儿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武汉市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实施中有什么经验、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反馈。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武汉市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推进幼儿园依法治教、依规办园进程,不断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和办园水平,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教育要依法保障幼儿平等受教育权的权利。严格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积极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幼儿教育渗透,坚决克服幼儿教育小学化、学科化倾向。
第三条 幼儿园教育要坚持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的教育目标,全面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的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的教育内容与要求,注重教育活动在内容和方式方法上的综合性、趣味性、活动性。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幼儿园可根据家长和社会的需求,结合实际条件,不断拓展多种收托形式,逐步实现正规教育与非正规教育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 幼儿园教育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充分尊重幼儿生长发育的规律,严禁以任何名义进行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比赛、表演或训练等。要避免仅仅重视表现技能或单纯追求活动结果,而忽视幼儿在活动过程中的情感体验和态度的倾向,克服过分强调对技能技巧的机械性训练和对学习结果的标准化要求的偏向。
第五条 幼儿园实验班是指以课题研究为主旨的,在幼儿园正常的工作时间内进行教育教学研究的教学班。
幼儿园兴趣班是指在幼儿园非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以培养幼儿良好的兴趣和有益的爱好为主旨的教学班。
幼儿园特色班是指在幼儿园非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以探索幼儿园教育教学特色为主要目的,带有实验性质的教学班。
幼儿园其他教育服务是指幼儿园应社会需求,为家长、孩子提供的临时托、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等教育服务项目。
学前班是在农村地区为学龄前儿童提供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六条 幼儿园开办实验班、兴趣班、特色班及临时托、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等其他教育服务项目须坚持幼儿和家长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幼儿参加。
幼儿园开办实验班必须是确因教育教学改革实验需要,有明确的课题研究目标,科学的研究方案。要严格控制实验班的开办范围与规模。示范性幼儿园、一级幼儿园可开办实验班,实验班规模每园、每一年龄阶段均不得超过该园同年龄阶段实际班额数的1/3,并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在正常教育教学时间内,幼儿园严禁开办各种类型的兴趣班、特色班,更不得以开办特色班、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幼儿园兴趣班、特色班的教学内容均不得重复国家、地方规定的幼儿园应该完成的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
全市幼儿园一律不得开办学前班,更不能以学前班名义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拟开办实验班的幼儿园须提前一学期向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实施。申报材料包括实验项目名称、目的、方案以及实验教师资质等。任何幼儿园进行任何形式的教育实验和科研项目,必须报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大单位教育处)同意。禁止擅自开办实验班和以研究名义开展各种形式的不符合幼儿教育法律、法规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实验研究活动。
幼儿园需在非正常教育教学时间开办兴趣班、特色班和拓展收托形式开办临时托、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等其它教育服务项目,要在开办前向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开办申请、办班规模、办班特色(兴趣)类别、授课教师资质证明(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任职资格)等相关资料,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大单位教育处)认可,方可开办。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报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八条 幼儿园开办实验班、兴趣班、特色班及临时托、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等其他教育服务项目要加强对幼儿和教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公办幼儿园将闲置场所租借他人、社会机构或与他人、社会机构联合举办特色班和兴趣班或拓展其他幼儿教育服务项目,须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大单位教育处)审核批准。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幼儿园办园行为管理与督查的责任。
对经批准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及临时托、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等其它教育服务项目的幼儿园,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督促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幼儿实施促进全面发展的教育,促使其身心和谐发展。
对经查实擅自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及临时托、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等其他教育服务项目和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及临时托、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等其他教育服务项目为由,另外收取费用的幼儿园,要加强督查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等教育行政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6〕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将《莆田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莆田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鼓励技术创新,表彰和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推动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莆田市人民政府设立莆田市科学技术奖。莆田市科学技术奖分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二个类别。

第三条 莆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莆田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莆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莆田市人民政府设立莆田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照本暂行规定,负责莆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有关部门领导及专家、学者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可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市科学技术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参照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莆田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为科教兴市和莆田市科技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完成系列或重大研究成果、技术发明,实施推广后使莆田市本领域整体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在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实施转化和实现产业化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提升莆田市本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莆田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莆田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金额为15万元,其中5万元属获奖个人所得、1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

第八条 莆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我市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或在科学技术基础研究等方面,做出下列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中,创造性地组织实施、完善或发展已有的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或超过省内领先水平,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的;

(五)在软科学项目研究中,为各级各类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与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其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


(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七)在科学技术发明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莆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不超过30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奖金数额按获奖等级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第九条 认为符合莆田市科学技术奖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可以推荐申报。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市级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并填写统一格式的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第十条 莆田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

(三)经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莆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审:推荐组织负责对所推荐的候选人或候选组织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形式审查和公告:莆田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所推荐的候选人或候选组织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莆田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专业组评审前,将推荐组织推荐的候选人或候选组织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处理结束后,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组织。

未经公告的候选人、候选组织不得参加专业评审。

(三)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组或评审专家对候选人、候选组织所提供的材料从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难度、经济社会效益诸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推荐授奖等级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荐授奖的理由。


(四)莆田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的结果进行审查和表决,提出授奖意见,报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

莆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细则由莆田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对获得莆田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组织,由莆田市人民政府颁发莆田市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

莆田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并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适时提高奖金额度。具体标准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后上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 莆田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的获奖情况应记入个人档案,并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已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得再次申报莆田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莆田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请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被撤销奖励的个人,四年内不得申报莆田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项的,由莆田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在我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或者社会力量经登记在我市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的,依照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取缔。

第十八条 参与莆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暂行规定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莆田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莆政[2001]综120号《莆田市科技进步奖励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