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05:17  浏览:8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8〕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即日起施行。2005年4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东莞市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及意见的工作制度》和《东莞市政府办理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转给市政府办理的建议。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镇街政协小组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转给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一名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设立或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审 核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在“两会”前,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镇街政协小组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撰写建议、提案;在“两会”期间,对收集的建议、提案,组织市政府主要组成部门,对建议、提案进行初步审核。对部分一事多议的建议、提案,采取分解的办法,尽量做到一事一议、内容集中;对主题不明、表述不清的建议、提案进行内容和格式修正,尽量做到行文规范,表述清晰;对不符合我市实际、缺乏可操作性、连续重复提过的建议、提案,作不立案处理。



第三章 交 接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是建议、提案的交办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由交办单位通过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将建议、提案转交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各承办单位进行交办,承办单位通过计算机在网上签收。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交给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交办。

第六条 承办建议、提案,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协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协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单位为会办。

第七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如有不同意见,应按规定在7日内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擅自转送其他单位。



第四章 办 理



第八条 承办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要制订办理工作方案,落实办理责任和目标要求,安排好办理进度。

第九条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与建议、提案者的沟通。承办单位之间,应密切协作,相互支持。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确定的重点督办建议、重点提案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牵头办理。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出成效。各承办单位也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重点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十一条 办理建议、提案要讲求质量,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向建议、提案者实事求是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章 答 复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应有书面答复。答复行文表述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有针对性,做到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述准确。答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

第十三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有关时限要求完成。建议、提案应按交办之日起,会办单位一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承办单位三个月内答复建议、提案者,特殊情况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后可延长至半年。

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的答复时限,按其当年通知的要求处理。

第十四条 答复件应按有关规定和办理结果,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分类标识。一般分为“A”、“B”、“C”三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作为解释和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独办的建议、提案,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分办的建议、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协办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应先将会办意见书面或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建议、提案者。

第十六条 对建议者寄送的同时,应分别抄送市人大办公室、建议者所属的镇街人大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对提案者寄送的同时,应抄送市政协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七条 向人大代表寄送答复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征询领衔代表的意见。代表所属的镇街人大办公室负责协助收集有关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将意见在收到建议答复的10日内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八条 收到建议、提案者对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市政府办公室将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将落实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提案者。

第二十条 独办、分办及协办的主办单位在办理时限截止后的20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总结,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在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按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或在市长会见政协委员座谈会上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给予表彰;对不重视办理工作,办复质量差的单位,给予批评。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将市直各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情况纳入办公室系统督查工作年终总结评比。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现役单位和中央、省驻莞有关单位及各镇街适用本办法。各镇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林人发〔2009〕197号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中发〔2006〕9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等21个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含22个办事处)、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国家林业局驻内蒙古、长春、黑龙江、大兴安岭、合肥、福州、武汉、海口、成都、贵阳、云南、西安、兰州、乌鲁木齐等14个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时间从2007年10月11日算起。
  二、国家林业局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国家林业局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建设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时间从2008年5月6日算起。
  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进行人员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工作办法,由我局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生产经营许可关
  (一)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各省(区、市)要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严格进行核准,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予以核准。对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要于2010年年底前组织完成重新审核清理工作,届时达不到有关行业核准条件的,由质检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质检总局要于2010年10月底前修订完成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省级质检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于2011年2月底前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名单;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地政府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
  (三)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检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
  (四)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工商部门要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严格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尽快会同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并在从三聚氰胺批发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建立销售实名登记等制度,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二、强化检验检测和监测评估
  (一)加强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检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食品加工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当地质检部门要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加强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
  (二)加强乳制品出厂和流通环节的检验。乳制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当地质检部门要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各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
  (三)切实做好风险监测和评估。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监测手段,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重点加大对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通报抽检、监测信息,卫生部要及时汇总分析相关疾病信息和抽检、监测信息,一旦在乳品中发现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立即组织风险评估,科学发布预警;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隐患,防止演变为系统风险。
  (四)切实提高检验效率。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一调配检验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各类抽检要随机进行,不得事先告知企业,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农业、质检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乳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要不断健全相关标准,完善检测方法,加快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乳品追溯制度
  (一)建立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质检、工商、商务部门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从2011年6月开始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相关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查询方式,并向有关进货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二)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需要质检、工商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协助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协助提供所需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农业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为试点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确保对产品在任何环节都能快速辨别真伪。2011年年底前完成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和相关标准、法规的制定,并逐步在乳品行业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四、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
  (一)加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审核力度。质检部门要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二)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各市、县级政府要指定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派员驻厂监督,监督、指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驻厂监督制度落实到位。
  (三)强化流通环节监管。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检。质检部门要将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工商部门要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
  五、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乳品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
  (一)全面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在省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市、县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全面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黑窝点”以及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黑窝点”;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剿的,或发现仍有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未被清缴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大案件侦办力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有关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立案侦查;对跨省份的案件,公安部要挂牌督办。地方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由政府负责人统筹协调案件查处工作,确保部门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加大惩处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乳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乳品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特别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和提供线索;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协防员、信息员队伍,构建食品安全投诉网络。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同时要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防止不实炒作。
  六、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激励惩戒措施,积极推动乳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有关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所有乳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同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劵等主管部门通报,对其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予以严格限制。
  (二)地方政府对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要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依法落实各项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省级财政要切实做好质监、工商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市、县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乳制品企业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确定本地区重点乳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明确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要将定点包厂负责人、“黑窝点”清剿负责人、驻厂监督员等责任人名单和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办法、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办法等报上级政府。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规划,加快基层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快速检测能力建设。中央财政要在保证本级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的同时,继续加大对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