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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古民居原地保护利用土地转让调整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0:28:19  浏览:9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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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古民居原地保护利用土地转让调整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古民居原地保护利用土地转让调整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黄政〔2009〕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古民居原地保护利用土地转让、调整办理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黄山市古民居原地保护利用土地转让、调整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古民居的保护,规范古民居原地保护利用土地的转让、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理程序规定。
  第二条本办理程序规定所称的古民居是指列入“百村千幢”保护利用工程的古民居。
  第三条本办理程序规定适用于对古民居进行原地保护利用中,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征收土地并出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古民居的所有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涉及的宅基地调整。
  第四条本办理程序规定分为古民居原地保护利用土地转让办理程序规定和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调整宅基地办理程序规定。
  第五条古民居原地保护利用土地转让办理程序规定: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房产所有人向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被征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二)经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规划等行政部门和古民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征收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勘察、鉴定并签署意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村镇(乡)建设规划、古民居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的,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征收意向书》;
  (三)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申请征收的地块,分批次依法办理征收的报批手续;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土地出让,竞买人在参加竞买时应提交古民居保护利用方案;
  (五)竞得人应在10日内与县(区)国土资源、文物行政部门分别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古民居保护协议》;
  (六)竞得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调整宅基地办理程序规定:
  (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规划、文物等行政部门和古民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现场勘察并签署意见;
  (三)对符合调整要求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收集拟收回土地使用权资料,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
  (六)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各区县可按照本办理程序规定制定办理程序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办理程序规定由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理程序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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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

财企[2008]41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及时监测与分析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提高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完善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财政政策,更好地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企业工作需要,研究制定了2009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以下简称企业财务快报)格式及填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包括国有企业财务快报和非国有企业财务快报两类。两类快报填报使用统一的快报封面和主要指标表,同时填报补充指标表。快报格式、编报说明及代码编制规则详见附件1、2、3。

  二、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类快报继续分别编制、分别汇总和分别上报。其中,国有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按照财务和产权关系分别由中央管理企业、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非国有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母公司或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除破产、关闭、歇业等特殊原因外,编报企业财务快报的企业户数不应随意减少。

  (一)中央管理企业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将2008年已纳入企业财务快报范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2009年企业财务关系新列入财政部门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纳入快报编报范围。

  (二)中央部门应将纳入财政部决算口径的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全部纳入企业财务快报范围。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非国有企业纳入快报编报范围,特别应将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财务快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企[2003]398号)规定标准,规模以上的非国有企业全部纳入财务快报编报范围。地方财政部门应将财政支持政策与企业快报工作相结合,加快推进非国有企业快报扩大范围工作。

  三、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认真编制企业财务快报,不得编制和上报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

  四、切实提高企业财务快报数据上报的速度和质量,加强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各单位企业财务快报汇总数据应于次月9日前上报,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应于次月11日前上报。因关闭、破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引起快报上报口径发生变动时,应同时附报相关说明材料。

  五、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考核机制。各单位应明确内部牵头部门和人员分工,实行专人负责制,加强业务培训工作,确保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顺利完成。

  六、请提前上报2009年本单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相关资料。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独立法人户数,财务快报工作负责人、经办人和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等,详见附件4。请各单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09年1月20日前将上述资料报财政部企业司。联系电话:68552408 68552807。

  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的软件参数,请到www.jiuqi.com.cn的参数下载区中下载。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快报工作质量,财政部将及时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1.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

  2.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编报说明

  3.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代码编制规定

  4.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法人户数表

  

                         财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下载:

汇总封面.doc
http://www.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2/P020090105594013932504.doc

单户封面.doc
http://www.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2/P020090105594014264390.doc

09快报主要指标表.xls
http://www.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2/P020090105594014328531.xls

09快报补充指标表.xls
http://www.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2/P020090105594014380691.xls

附件2:2009企业编报说明-7.doc
http://www.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2/P020090105594014448615.doc

附件3:封面代码说明.-2.doc
http://www.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2/P020090105594014503013.doc

附件4:法人户数表.xls
http://www.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2/P020090105594014868743.xls



上海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8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门诊急诊基本医疗需求,逐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企业及其退休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退休人员,是指在前款规定的企业中,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的人员。
第三条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的原则)
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遵循社会统筹、互助共济、保障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就医和避免浪费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退休人员在《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之外,因门诊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五条 (医疗费用的支付和分担)
退休人员每次门诊急诊就医时所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规定范围、项目和费用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根据退休人员就医的一级、二级或者三级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按照不同的比例,由企业和退休人员合理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医疗保险局会同有关部
门另行规定。
按照规定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企业不得无故拖欠。
第六条 (特殊医疗项目费用的支付)
对退休人员在门诊急诊就医时采用费用较高的检查、治疗方法或者使用昂贵的进口材料、药品的,市医疗保险局可以制订相应的支付办法。
第七条 (就医)
退休人员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以在由所在企业选择的约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约定医疗机构的范围,由市医疗保险局另行规定。
居住在外省市的本市退休人员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以在由所在企业选择的当地国有或者集体医疗机构就医。
退休人员需急诊治疗的,也可以就近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第八条 (就医凭证)
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治疗时,应当出具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凭证和有关身份证件,约定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核验。
约定医疗机构发现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凭证有伪造、冒用或者涂改的,应当予以扣留或者抄录凭证号码,并及时报告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和有关企业。
第九条 (医疗机构服务准则)
约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险范围和项目以及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根据就医退休人员的病情,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和合理收费。
第十条 (医疗档案的管理)
约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保管退休人员门诊急诊的医疗档案,提供符合医疗保险审核结算要求的相应资料。
第十一条 (记帐)
约定医疗机构对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医疗保险范围、项目和费用标准记帐。
第十二条 (结算审核)
约定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医疗保险范围、项目和费用标准记帐并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约定医疗机构向指定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申请结算。
退休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或者在外省市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其他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
市医疗保险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退休人员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