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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01:36  浏览:85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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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该决定引用的立法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地下水资源费,但免于申请取水许可和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减免的除外。不按照规定缴纳地下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地下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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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科工法[2006]1189号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工作,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以下简称协作配套),是指为了满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需求,由协作配套单位进行的机电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等的科研生产活动。

  第三条 协作配套工作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大力协同、自主创新的方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坚持军品优先、质量第一、统筹规划、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优势,开展专业化协作配套;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经济实力的企事业单位通过竞争承担协作配套任务;鼓励协作配套单位采取自筹资金和风险投资等方式研制生产配套产品。

  第五条 协作配套单位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产品(技术)科研生产活动,应当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第六条 协作配套单位占有、使用的军工设备设施,依照国家有关军工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第七条 协作配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取得相应的保密资格,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协作配套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定协作配套的发展战略,编制相关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协作配套重大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协助国防科工委做好本辖区内单位的协作配套工作,协助落实交通、能源等需要地方政府支持的相关保障条件。

  第九条 协作配套单位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本辖区内或者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协作配套工作,落实配套科研生产所需的相关条件,督促协作配套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武器装备配套产品(技术)的需求单位(以下称为提出任务单位)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组织管辖范围内或者所属企事业单位提出协作配套需求,督促协作配套合同的履行,协助落实完成任务的有关条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提出任务单位和协作配套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协作配套单位应当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协作配套任务。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配套科研项目是指由国防科工委立项并组织实施的,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配套的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配套科研工作坚持需求牵引与技术推动相结合、满足当前需要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军用技术与民用技术相结合的原则,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力解决制约武器装备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十四条 国防科工委根据国防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发展的需要,开展配套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编制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提出任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根据配套科技发展规划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组织编写配套科研项目建议书并报国防科工委。

  第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依据配套科技发展规划和配套科研项目建议书评审结果,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后,编制并发布配套科研项目指南。

  第十七条 协作配套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组织项目申请单位依据项目指南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防科工委。

  第十八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招标,择优确定配套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配套科研项目招标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配套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国防科工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已安排项目的执行情况,编制下达配套科研项目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配套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需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或者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单位)提出调整申请,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一)武器装备总体要求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的。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配套科研项目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协作配套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重大事项,影响配套科研任务完成的,应当事前及时向主管部门(单位)报告,并通报提出任务单位。协作配套单位和提出任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国防科工委。

  第二十四条 配套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验收前应当进行决算审计。

  第二十五条 配套科研项目完成后,国防科工委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验收。

  第二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配套科研项目,提出任务单位应当及时将科研成果应用于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

  第二十七条 配套科研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成果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提出任务单位所需的配套产品应当优先选用国内通用、成熟的技术和产品,鼓励采用民用标准。

  第二十九条 通过配套科研项目安排研制的新产品,应当落实生产单位。

  第三十条 对小批量的专用配套产品,提出任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应当组织提出任务单位集中订货或者滚动订货。

  第三十一条 提出任务单位与协作配套单位应当依法签订配套产品订购合同。合同的审核与备案按照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协作配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确保产品质量。

  第三十三条 配套产品价格采取国家定价和合同定价两种方式。国家定价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三十四条 协作配套生产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分级管理、逐级协调的原则解决。提出任务单位和协作配套单位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双方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行业的重大问题,双方主管部门(单位)可提请国防科工委协调解决。

  第三十五条 国家根据需要,对关键军工专用配套产品研制生产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投入。

  第三十六条 协作配套单位因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专用配套产品生产任务的,协作配套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在征得提出任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应当及时将产品生产任务及工艺技术资料等转移到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三十七条 军工专用配套产品生产线由于武器装备配套任务撤销或者连续五年无订货的,协作配套单位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国防科工委申请撤销或者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撤销或者调整。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协作配套单位应当及时向提出任务单位通报研制生产情况,提出任务单位应当及时向协作配套单位通报试验使用情况。对重要配套产品或者项目,提出任务单位和协作配套单位应当及时将进度、质量等问题向主管部门(单位)报告;双方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重大事项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三十九条 配套科研项目在通过考核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国防科学技术报告的要求及时编写国防科学技术报告,报送国防科工委指定的机构保存利用。

  第四十条 提出任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协作配套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国防科工委报告协作配套年度工作情况。

  第四十一条 提出任务单位不得向协作配套单位介绍整个武器装备系统的技术性能、指标、数量、进度和研制总经费等情况。

  协作配套单位不得向无关单位和个人介绍、泄露所承担的协作配套科研生产任务以及相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单位给予警告,暂停受理配套科研项目申请,暂停或者停止拨付经费;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协作配套科研生产任务的;

  (二)出现问题不及时报告,影响科研生产质量、进度的;

  (三)截留、挪用国家拨付的配套科研项目资金的;

  (四)在配套科研项目申请、验收、重大事项报告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工作人员及其他协作配套管理人员在协作配套项目立项和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直接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国家安全部门提供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5日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1号 公布《201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1号 公布《201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公告2009年第71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〇〇三年第4号),制定了《201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现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201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三年第4号),现将2010年食糖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公告如下:
  
  一、201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配额。
  
  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09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通过了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2007年至2009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0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行为。
  
  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营贸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三)持有2009年食糖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
  (四)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制糖企业;
  (五)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海关背书签章的2009年食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2008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

  有实绩申请者需提供以上(一)至(四)项材料;无实绩申请者需提供第(一)、(二)、(三)、(五)项材料。如无实绩申请者为2008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根据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一) 如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
  (二) 如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实绩申请者优先获得以上年进口实绩为基数的配额;按此分配后,如还有余量,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及销售额为主要依据,在有实绩和无实绩申请者间按比例分配,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201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2009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者可到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  

  六、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商务部于2010年1月1日前通过授权机构向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八、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税配额持有者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附件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0910/1255397706630.doc

    2:2010年食糖进口税目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0910/125539771764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