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6:26:18  浏览:89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8号

(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第8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容器内壁涂料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接触酒、酱油、发酵食品、腌制食品及食用油的各种容器内壁所使用的涂料以及食品容器的防粘涂料。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涂覆接触食品的容器时,必须按涂料生产单位所规定的原料、配方、涂覆及处理工艺使用,不得任意改动。
第四条 所用的涂料和助剂,必须是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标准所规定的允许使用的品种。
第五条 不得使用沥青作为食品容器内壁涂料。
第六条 生产企业利用新原料生产接触食品容器所用的新品种,在投产前必须提供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包括毒理评价、检验方法、卫生标准等)和样品,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第七条 生产的涂料应按卫生标准逐批进行检验,合格后出厂,并附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第八条 所用涂料出厂前必须在包装上标有“食品容器用”的标志,并注明品名、型号、日期、批号、生产单位、有效期等。
第九条 所用涂料在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测办字[200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印发,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测绘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推进我国测绘事业发展,全面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了学习、宣传、贯彻好《意见》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全面把握《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是指导新时期测绘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认真系统地组织开展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全面把握《意见》的主要内容和各项要求。

要结合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结合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测绘工作的重要指示,密切联系当前测绘工作实际,在全系统、全行业迅速掀起学习《意见》的高潮。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方案,采取学习、座谈、宣讲、培训等多种形式,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尽快将《意见》精神传达到每一个测绘单位,引导广大测绘干部职工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意见》的要求上来,切实增强做好测绘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意见》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要通过学习,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意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全面阐述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测绘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意见》的印发,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规划测绘事业发展全局,切实解决测绘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测绘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其实质就是要全面提高测绘对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要通过学习,准确把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测绘工作的重点任务。要切实提高测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健全测绘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测绘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要切实提高地理信息资源获取与服务的能力和效率,加快推进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大力发展地理信息产业。要切实提高测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加强现代化测绘装备建设。要始终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服务作为测绘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自觉地把测绘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动,努力建设服务型测绘、开放型测绘、创新型测绘。

二、狠抓落实,确保《意见》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要结合贯彻落实《测绘法》和测绘规划,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切实把《意见》的贯彻落实抓实抓好。

要建立贯彻落实《意见》的工作机制和督查机制,分解和细化《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工作重点,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对于本单位、本部门通过努力能够落实的,要加大力度逐项落实;对于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落实的,要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力争解决落实。要加强对《意见》贯彻落实的指导和检查,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国家测绘局机关各司(室)要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通过制订政策、加大投入、健全机构、落实项目等措施,认真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重点要深入研究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措施,研究制定加强基础测绘、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推进地理信息共享、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地方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机遇,积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本地政府尽快出台贯彻实施《意见》的文件;积极主动与本地政府有关部门沟通,联合出台配套的具体措施,完善本地测绘管理体制机制,健全测绘法规和经费投入机制,加强基础测绘工作,积极推进数字区域、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大力提高测绘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三、加强宣传,积极营造测绘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要高度重视《意见》的宣传工作,制订详细的宣传方案,认真筹划、精心组织,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效果,使社会各界了解《意见》的精神,为《意见》的深入贯彻奠定基础。

要以学习宣传《意见》为契机,积极主动向领导机关汇报,向有关方面宣讲《意见》的主要精神,使各级领导机关更加了解测绘、关心测绘和支持测绘,促进《意见》的贯彻落实。要积极做好面向社会的宣传,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社会宣传活动,争取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加大对《意见》及贯彻落实情况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介,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积极发挥测绘系统宣传媒体的作用,通过报刊、网站认真宣传《意见》精神,及时报道学习贯彻落实情况。

各地区、各单位要及时将学习贯彻《意见》的情况报国家测绘局。国家测绘局将适时对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保护经济活动中合法收入的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保护经济活动中合法收入的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1月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法人、公民在经济活动中取得的合法收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法人、公民凡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进行经济活动取得的收入,都是合法收入,应当受到保护。
前款所称“有关规定”,是指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二、法人、公民在下列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收入为合法收入: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签订的承包、租赁等合同取得的报酬、奖金等收入;
(二)按照企业、经济组织和其它法人的规定获取的报销费、业务费、居间介绍费等收入;
(三)企业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自主确定的商品价格扩大经营范围、自办批发贸易取得的收入;
(四)按照政策和合同的规定,兴办扶贫型、开发型、示范型、服务型企业,兴办、领办、联办、协办乡镇企业,承包、租赁亏损企业,从事第三产业,所取得的收入;
(五)公民为企业、经济组织和其它法人引进国外省外资金,引进技术,提供信息,介绍客户等,按有关规定取得的报酬;
(六)科研单位或科技人员按照政策和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革新、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七)科技人员、其他专业人员按照政策和有关规定可兼职取酬和提供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报酬;
(八)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和保密安全的前提下,将现有的咨询、信息机构、内部服务设施和交通工具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
(九)离退休人员从事合法经济活动取得的收入;
(十)其它通过合法经济活动取得的收入。
以上各项合法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合法收入。
对于非法干预和侵犯合法收入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侵犯合法收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经济活动中合法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规定由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