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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法人的资金偿还被执行单位债务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36:16  浏览:84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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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法人的资金偿还被执行单位债务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法人的资金偿还被执行单位债务问题的复函
199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年7月2日《关于执行深圳市儿童福利中心诉中国农村能源协会一案的情况报告》及8月27日转来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人的投资款以偿还债务的请示报告》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深圳市儿童福利中心诉中国农村能源协会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中的义务承担人,即中国农村能源协会。强制执行的财产只能是被执行人所有或能够处分的财产。被执行人投资兴办的企业既经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则其投资已成为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属于该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投资人的被执行人已无权随意处分。即使可以用投资款偿还投资人的债务,也只能依法转让股权或以所得收益偿还,而不能直接扣划。因此,深圳中院以正大科技贸易总公司是中国农村能源协会投资兴办的为由,扣划正大科技贸易总公司的存款,冻结广东鸿大国际科技中心的账户,用以偿还中国农村能源协会的债务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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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对任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大常委会


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对任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暂行办法

(2000年1月25日鹤岗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促进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需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人员,都必须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二条 考试实行百分制,考试成绩达六十分以上者方可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任职问题。对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如补考成绩再不及格,建议提请机关撤回其任职提请,并一年内不能提请同一职务。

第三条 法律知识考试,以《宪法》、《地方组织法》等主要法律为必考内容,对本人拟任职务相关的专业法律以抽题签的方式确定考试内容。

第四条 法律知识考试一律采取闭卷形式进行。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可作出警告或清出考场的处理。被清出考场者不能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第五条 考试的组织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人事选举工作的副主任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考试复习提纲的编印及考试出题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负责,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专家学者参与。

第七条 主考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担任,监考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人员担任。

第八条 考试题在开考前由监考人员当众拆封,考试结束,由监考人员收集、清点试卷,并装袋加封。

第九条 试卷评分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负责,必要时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专家学者参与,严格按照正规考试评卷程序和规定操作,确保公正。

第十条 为使参加考试人员能有必要的复习时间,提请机关应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十五日以前,将提请任职人员的全部材料报送到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粮食财会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粮食财会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粮办财〔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007年粮食财会工作要点》已经国家粮食局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2007年粮食财会工作要点




2007年,粮食财会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粮食局长会议精神,围绕粮食流通工作重点,切实抓好各项粮食财会工作。

一、继续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集中管理工作,研究企业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办法

全面完成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上划到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工作,做好政策性挂账集中管理后有关财务处理和会计信息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变化情况。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消化处理的具体措施。结合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和政策性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核实企业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积极研究企业经营性财务挂账的处理办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落实国有粮食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资金,切实做好职工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6〕123号)文件精神,用好现行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筹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的资金,做好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继续协商有关部门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专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分流安置职工。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现有资产开展多种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安置富余职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研究和探索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和办法

继续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严格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规范企业改制,妥善处理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认真做好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配合有关部门理顺国债投资、世行贷款投资形成的粮食仓储资产的产权关系,为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情况的调研和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规行为。积极探索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和办法,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四、争取和落实支持粮食产业化发展的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促进粮食产业化发展

继续加强与农业发展银行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发挥粮食政策性信贷资金的作用,建立粮食信贷资金支持粮食产业化发展的机制。在已公布第一批重点支持的粮食产业化企业的基础上,联合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审核确定第二批重点支持的粮食产业化企业,并落实粮食信贷资金支持产业化企业发展的政策。根据粮食产销衔接、粮食产业发展和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支持,重点扶持一批产业化骨干龙头企业,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为粮食宏观调控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五、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认真做好扭亏增盈工作

认真搞好粮食财务信息统计和财务分析工作,特别是选择部分重点国有粮食企业进行经营情况分析,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和粮食宏观调控服务。指导粮食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加强财会理论研究,搞好财会人员队伍建设,通过粮食财会知识竞赛、财会研讨班等多种形式,促使粮食财会人员熟悉掌握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进一步提高财会管理水平。

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指导,建立扭亏增盈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各地积极落实各项财务政策,筹集粮食收购资金,支持企业搞好粮食购销,开展多种经营;指导企业加强财务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六、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相关粮食财务政策,为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流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管,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及时掌握各地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情况,指导各地用好粮食风险基金,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在促进粮食宏观调控和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及时了解国有粮食企业在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过程中的有关财务政策落实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相关财务政策,督促费用、利息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了解和掌握国有粮食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协调和配合财税部门完善粮食企业有关税收政策,为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市场主渠道作用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