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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审计程序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31:41  浏览:89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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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审计程序实施细则

铁道部


铁路审计程序实施细则
1991年5月27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实现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确保审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铁路审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铁道部《铁路审计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第2条 审计程序是规定实施审计过程中的作业次序和步骤的一项制度。是审计工作规范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3条 审计部门进行项目审计时,必须按审计程序进行。各级审计部门要把按审计程序进行审计作为考核审计质量的标准。
第4条 本细则分一般审计程序和专题审计程序两部分,专题审计程序是针对专题审计项目的特点,对不同于一般审计程序的环节和步骤所作的特殊规定,随着新的审计项目的不断增加,将随时补充相应的专题审计程序。

第二章 一般审计程序
第5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任务,确定审计项目,指定审计组组长及主审,提出审计期限及其它要求。
审计组组长根据《审计任务要求》,确定审计组成员组成审计组。
第6条 实施项目审计之前,审计组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收集、调阅、分析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熟悉、了解基本情况。审计组主审应填写《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表》或《审计项目基本情况表》。
2、审计组组长主持研究审计方案,审计组主审编制《审计方案》,报审计部门领导审批。
3、审计组根据审计项目需要,组织审计人员学习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第7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五天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并抄送有关部门。特殊情况,《审计通知书》亦可在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向被审计单位递交。
第8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首先召开由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向被审计单位说明来意,提出要求,并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经营管理或自查情况的介绍。自查情况应由被审计单位提交书面材料。
第9条 审计人员按照审计事项的范围和分工,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考核评价,针对薄弱环节确定审计重点,修正、补充原订《审计方案》。
第10条 审计人员在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的过程中,对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事项记入《审计记录》。
对审计记录的事项进行筛选、整理、确定需要取证、落实的有关事项。
第11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记录》记载的审计事项,采用各种取证方法,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
1、对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可通过复印、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并由提供单位或经办人核阅签章。
2、向有关人员口头查询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查询结果记入《审计查询书》,并由审计人员和被查询人双方签认,也可要求被查询人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证明材料。
3、需要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提供证明材料时,可采取发函询问调查,委托当地审计部门取证,委派审计人员外调取证等方法。发函询问可使用《审计查询书》,函复件应加盖证明单位公章和有关人员签章;委派审计人员外调取证,必须持有效的身份证明二人以上同行。
4、审计人员对现金、实物的盘点情况,对有关数据的计算、汇总等,由审计人员做出《审计记录》,经被审计单位或经办人签认后,即可作为审计证明材料。
5、审计人员对已取得的各种证据,要按审计目标的要求进行分析归纳整理,找出各个证据的内在联系,使之形成对审计事项有充分证明力的完整的证据体系。
审计组主审要对取得的审计证据把关,发现证据不足或取证手续不完备时,应及时补充取证或补办手续。
第12条 按下列步骤作出《审计工作底稿》:
1、审计人员根据搜集、整理的审计证据,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工作底稿》,并附证明材料。
2、《审计工作底稿》经主审审核签章后交被审计单位签认,所附证明材料是否交被审计单位,视其保密程序确定。
3、被审计单位经办人及单位领导必须在三日内对《审计工作底稿》所记载的事项予以签认,并将《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证明材料返回审计组。
4、审计组参照被审计单位签注的意见对《审计工作底稿》所记载的事实进行分析、讨论、认定,由编制底稿的审计人员填写处理建议和依据。
5、审计组组长及主审对《审计工作底稿》逐项审核签章。
第13条 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之前,由审计组组长召开审计组会议,总结审计工作,讨论、确定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有关事项。
第14条 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审计组召开由被审计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通报审计情况,对审计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交换意见。
第15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正在严重损害国家资财的违纪违法行为,审计组要及时向审计部门领导汇报,并提请被审计单位领导及其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时,由审计部门通知财务部门暂停拨付与上述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或相应采取其它保护国家资财的措施。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审计组可采取封存有关帐册、金库、资产等临时措施,并向其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16条 审计组采取封存帐册、资产、金库等临时措施,应事先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封存。
采取临时措施发出的书面通知及使用封条由审计组长签字生效。
第17条 审计部门采取的暂停拨付款、封存帐册、金库、资产等临时措施,被审计单位纠正后应及时解除,并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18条 审计组主审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析、归纳、整理、写出《审计报告》。凡实施审计的项目,不论有无问题均应写出审计报告,作出评价,下达结论,审计报告主要内容是:审计范围、方式、时间、内容,对审计项目评价,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在对重大事项作出结论和处理建议时,应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征求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
第19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进行审查后,连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一并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20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注意见后,返回审计部门,逾期未返回的视为同意。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写出书面说明。
第21条 审计组向审计部门领导或单位领导提交《审计报告》,并附被审计单位签注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审计组对这些意见核实情况的说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未签注意见时,审计组亦应写出相应的书面说明。
第22条 审计部门根据领导批准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并抄送有关部门。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四十日内将《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审计部门。
第23条 对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需要纠正的问题,发出《审计意见通知书》,向该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24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的上一级审计部门申请复审,并抄送原审计部门。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第25条 上一级审计部门收到复审申请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超过规定期限的复审申请,按申诉事项办理;
2、复审申请未提出事实或没有法规依据的,应退还被审计单位限期补正,否则不予受理;
3、复审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办理,并书面通知原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26条 上一级审计部门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一般应于三十日内作出维持、部分纠正或撤消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复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提出复审申请的被审计单位和原审计部门。特殊情况,复审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27条 上一级审计部门的复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对终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可向终审部门的上级审计部门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第28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理决定中,要求应上缴的违纪款项及罚款逾期不交的,审计部门可下达《审计扣款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的上级财务部门扣缴。
第29条 在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需移交监察、纪检、司法部门处理的,由审计部门填写《案件移交记录》连同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向有关部门移交。
第30条 审计组在完成一个审计项目后,按要求登记审计统计台帐。
第31条 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章 专题审计程序
第32条 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1、厂长(经理)任职期满,任职期内申请辞职,调动工作,离退休以及任职期间被职代会罢免,或因机构撤消离职等,应由其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向同级审计部门提出《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委托书》。
2、审计部门接到委托书后,根据有关规定按一般审计程序实施审计。
3、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中应对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写出审计评议意见。
4、审计部门在下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同时,提出《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书》,评议书一式三份,分送被评议人、人事、干部部门各一份,审计部门留存一份。
第33条 授权审计:
1、上级审计部门就有关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下达《授权审计通知书》,通知下级审计部门并抄送有关部门。
2、下级审计部门在接到《授权审计通知书》后,按相应的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并下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34条 委托审计:
1、审计部门委托下级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时,下达或提送《委托审计书》。
2、受委托的审计部门在收到《委托审计书》后,按相应的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具有与委托审计部门同样的审计监督职责。
3、受委托审计部门审计终了后,向委托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和处理决定的建议,并移交审计资料,由委托审计部门按审计程序向被审计单位正式下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4、被审计单位对授权审计或委托审计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时,按规定期限向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审计部门的上一级审计部门申请复审。
第35条 审计调查:
1、根据审计项目计划或领导交办的审计调查事项确定审计调查重点,制定审计调查方案。
2、向各个被调查单位发出《审计调查通知书》和调查提纲,并要求被调查单位予以书面答复。审计部门应组织审计调查组按《审计调查通知书》和调查提纲进行实地调查。
3、审计调查取得的调查材料,必须由审计调查人,被调查单位签认。
4、根据审计调查情况,写出审计调查报告,经审计部门领导审定后报单位领导。对需要纠正或处理的问题依据单位领导的批示,向各有关单位发出《审计意见通知书》。
第36条 决算审计签署:
1、审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年度决算审计签署方案,确定审签内容及重点,作出有关决算审签事项的安排。
2、审计人员在审签过程中对有关事项要做出《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人员及决算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双方签认。
3、根据审签结果,填写《决算审计签证书》,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后交被审签部门。在审签中发现问题需要纠正的,向有关单位下达《审计意见通知书》通知其纠正。


4、根据审签情况,分系统汇总写出决算审计签署综合报告,报部审计局。
第37条 自筹基建资金来源事先审计:
1、单位安排的自筹基建计划在报计划部门之前,先将计划任务书及投资款源的构成、资金在银行的存储情况书面报送同级审计部门。
2、审计部门在接到自筹基建计划任务书及有关资料后,及时组织审计人员按铁审(1987)385号文的规定进行审计。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资金不落实,款源不正当,资金存储不合规等问题逐项查清,作出《审计工作底稿》,并由审计人员和项目计划单位签认。
3、根据双方签认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填写《自筹基建项目审计意见书》,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后,连同自筹基建计划送请计划部门研究审批。
4、每年十月份由负责审计部门写出对自筹基建资金审计的综合审计报告,分系统逐级汇总,上报部审计局。
第38条 定期审计:
1、审计部门在每一年度定期审计首次审计之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并注明当年定期审计的间隔期限,年中不再下《审计通知书》。
2、定期审计期中审计时,对于需要纠正的一般问题不作《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以《审计意见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纠正。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报告执行情况,但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重大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时,应于当次审计后写出审计报告,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及时进行处理。
3、定期审计末次审计终了时,应就该年度对被审计单位的定期审计情况写出审计报告,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由审计部门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对于在年度期中定期审计做出的审计意见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没有执行的,要在年终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中一并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39条 本细则由国家审计署驻铁道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40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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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经济和科学技术长期合作基本方向的协定

中国政府 匈牙利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经济和科学技术长期合作基本方向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6月17日 生效日期1987年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和维护世界和平,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发展长期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的基本宗旨是通过开发和广泛采用现代科学研究成果和关键工艺技术,以实现:
  ——充分利用原材料,降低单位产品的物质消耗;
  ——开发和更新产品,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
  ——提高生产率,扩大生产能力;
  ——在相互协议的基础上提供工程技术服务,交流工艺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缔约双方将探索、开拓互利的新的合作领域,并就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和国民经济计划编制问题交流经验和信息,以便促进缔约双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地扩大双边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下列领域探讨并充分利用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扩大双边换货的可能性:
  一、研究和采用现代化工艺、技术和装备,发展机械制造业的成套装置、设备、机器、车辆和零部件生产,包括机床工业、食品包装设备等;
  二、在电器、电子领域运用现代化技术,包括电力、电器设备,节能方法的应用,以及某些电子元器件、装置等;
  三、在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方面推行高效益的生产方法,包括作物和畜牧业生产工艺及品种,林业和野生动物业的合作等;
  四、生产高质量的工业、农业和民用的化工产品;
  五、在钢铁和铝工业的生产方面进行技术交流和合作;
  六、利用现代化工艺和设备生产非金属和耐火材料;
  七、和平利用核能;
  八、在工业、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建筑材料领域研制并采用节能省料的设备和工艺;
  九、在轻工、食品和纺织工业方面研制和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新产品;
  十、研究和运用发展交通、运输和通讯事业的新方法;
  十一、地质勘探领域的合作;
  十二、发展医疗保健,生产现代化医疗器械、设备、药品和制药原料;
  十三、交换科学技术的情报资料和文献,交流科研和工艺研究成果;
  十四、在保护自然环境方面研究并采用现代化科学方法;
  十五、发展旅游业的合作;
  十六、商业方面的合作;
  十七、工人、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干部的培训和进修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 考虑到换货贸易对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合作的日益增长的意义,缔约双方将致力于完成长期贸易协定和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中规定的任务。为此需要:
  ——加强换货与技术转让二者之间的紧密结合;
  ——提供必需的维修零配件和技术服务;
  ——参加缔约双方举办的国际博览会、展览会以及科技活动;
  ——在第三国共同承包项目,在工程、咨询、设计、劳务、专家培训和器材供应等方面进行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应利用多种合作方式实施经济和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这些方式包括:
  一、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科学技术研究;
  二、互相提供成套装置和生产设备,进行技术转让;
  三、互相交流技术情报、样品以及科学技术经验;
  四、互相参加在对方境内的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新项目建设;
  五、互派专家和实习生,培训技术人员;
  六、采用各种互利的工业生产合作形式;
  七、建立合资企业。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和公司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将在有关合作项目的协议中确定具体的合作条件和合作形式。
  经双方同意,可以补充新的合作可能性。
  缔约双方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两国主管部门根据本协定商定的合作项目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局支持两国经济主管部门实施本协定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双方中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具体协议的执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定自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在布达佩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赵紫阳                拉扎尔
   (签字)               (签字)                 (签字)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肃执法从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肃执法从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1)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
土地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最近,朱总理针对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出重要批示:“地方对土地问题的查处,处分都太轻,违法、违纪者不会知所警诫,请你们今后要教育地方和本系统切实注意,严肃执法,从严处理。”朱总理的批示,对切实纠正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确实存在对违法违纪责任人“处分都太轻”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是: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违法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不移送;该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的不提处分建议;有的处分建议随意降低处分档次;有的地方对乡镇以下干部能够提出处分建议,而对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难以提出处分建议;特别是有相当一些处理建议被搁置,得不到落实。因此,使“违法违纪者不会知所警诫”,既影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也损害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形象。为认真贯彻落实朱总理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依法严肃追究违法违纪责任人的责任,维护法律权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朱总理的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批示精神上来,并将批示尽快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通报。要充分认识“处分都太轻”的严重危害性,克服畏难情绪和怕得罪人的思想,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倾向,切实做好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工作,并对《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来,查结案件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和移送案件审结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监察工作及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部门正职是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执法监察工作及案件查处工作负首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把主要精力用于执法监察工作。执法监察机构在调查案件时,要围绕“既处理事又处理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最终的调查报告要有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调整执法监察工作的考核内容,不仅要考核案件查处工作中的立案率、结案率,也要考核处分建议率、移送率,要坚决改变过去“查事不查人”的局面。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确立各自的立案范围,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对本级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不查处的,上级机关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切实实行案件查处逐级上报备案制度。凡涉及追究违法当事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案件,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将查结案件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上报备案案件的定性、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和犯罪案件移送书予以审查。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违纪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分、刑事处罚建议,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依法处理。对查处案件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上级交办的案件敷衍塞责或拖着不办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尽快建立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相互衔接的工作程序和制度。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就案件查处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和案件移送问题建立协调配合的机制,共同做好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都要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主动沟通,及时通报情况,并积极配合其做好对违法责任人的处理工作和有关执行工作。在移送案件后,有责任督促和协助落实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经督促后落实仍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处理建议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统计,并及时向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报告。
五、违法违纪案件处理情况通报、曝光要形成制度。第二轮执法检查要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关键是依法追究违法违纪当事人的责任。要把对违法违纪案件处理情况通报、曝光作为案件查处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各地要做好总结和通报工作,尤其要注意通报对责任人提出的处分建议及落实的情况。要充分利用“土地日”等时机,选择一些国土资源违法违纪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做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树立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权威。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8月15日前报部执法监察局。


200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