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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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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3月4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公路规费征收和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公路建设,加强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适应自治区经济建设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干线公路、自治区级干线公路、旗县级公路、苏木乡镇级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专用公路。
第三条 公路管理要贯彻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科学管理、保障畅通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公路建设。
第五条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管理工作,盟市、旗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的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有遵守公路法规和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路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公路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路发展规划要以发展国民经济、巩固国防和改善人民生活需要为依据,与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相互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及其他发展规划相互配合。
国道发展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省道发展规划,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发展规划,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用公路发展规划,由专用单位负责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自治区公路网规划。
第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和部分养路费。
国道、省道的建设,以国家和自治区投资为主,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投资建设;县道投资可以实行民办公助;乡道建设可以由当地人民群众和受益单位投资建设,自建自管;专用公路建设由专用单位投资。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区、老区、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公路建设,在资金、物资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条 列入重点项目的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费用,由沿线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作为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
高等级公路沿线需建辅道和通往城镇支线的,经自治区批准列入计划后,由地方负责修建路基和小桥涵;由自治区负责修建路面和大中型桥梁。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
新建、改建公路需要占用的土地,建设前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划拨土地事宜。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城建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要与有关单位协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单位应予配合,确保公路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公路规划和设计,要符合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防汛等有关规定。
公路建成时,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公路标志和交通安全标志。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坚持改善与提高相结合,按照公路养护规范实行全面养护,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
第十五条 国道、省道以专业道班养护为主,民工建勤养护为辅;县道以专业与民工建勤养护相结合;乡道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群众养护;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养护。
民工建勤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当地人民政府要立即动员、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进行紧急抢修,及时恢复交通。
第十七条 为维护公路交通安全和秩序,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公路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交通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要着安全标志服。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禁停标志的限制。
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要在作业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并采取措施维持交通。
公路、公路桥梁及其他构造物发生毁坏,承载力不足或者出现险情时,公路管理机构要及时设置指示标志,及时抢修,限期修复,尽快恢复交通,不得无故拖延。临时不能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布通告。
第十九条 公路沿线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公路养护就近划定料场、苗圃、生活用地和取水处。
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在划定的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取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费。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公路沿线水土保持工作。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公路宜林路段的绿化,要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绿化规划,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收益分成。
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公路路树管理。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路政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
(二)实施公路路政、路况巡查;
(三)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毁坏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
(四)办理划定公路两侧控制线事宜;
(五)审查穿跨越公路设施的建设事项;
(六)对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进行审批,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八)对损坏公路、公路设施的超限车辆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查处违反公路法规行为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二十四条 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设施;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设施或者临时设施;
(三)堆放任何物品;
(四)取土、排水、种植作物及其他作业;
(五)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
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两侧开山、伐木、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
禁止在公路桥梁、公路渡口上下游二百米及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采石挖矿、开矿、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在规定范围外从事上述活动可能危及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及行车、行人安全的,必须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第二十六条 禁止超限车辆在公路上通行。确须通行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并缴纳补偿费用后,方可通行;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砂石路、土路雨天禁止车辆通行。邮电、救护、抢险、救灾车辆及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须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方可通行。
第二十七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地下管线以及跨越公路的各种设施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者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路路树不得随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按照森林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筑物或者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四)乡道不少于五米。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核发规划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要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控制线内及公路上空设置商用广告牌、宣传标语等,要符合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并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二条 在公路上增设道口,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 公路规费征收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领有牌证或者投入使用的车辆,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公路规费。
第三十四条 公路规费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统一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做好公路规费的征收工作。在办理车辆落户、过籍和检车时,必须同时检查养路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手续。
第三十五条 利用贷款或者集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路规费征收工作的领导,保障公路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公路规费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公路规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以路养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滥用、挪用、坐支、平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归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限期补缴规费,并可处以罚款:
(一)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
(二)损毁公路、公路设施的;
(三)破坏公路,盗用公路设施,盗伐、滥伐公路路树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五)欠缴、逃缴、拒缴公路规费的。
第三十九条 公路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利用职权滥用建勤民工作为他用,截留、滥用、挪用、坐支、平调公路规费的,责令其限期如数清退,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
第四十三条 因公路管理机构的失误,造成其他单位和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个人人身伤害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国防、边防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损毁、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赔偿费用标准,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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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暂不办理台湾律师事务所在祖国大陆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暂不办理台湾律师事务所在祖国大陆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可否受理台湾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的请示》(内司律〔1998〕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关于对台工作的政策,在目前情况下,尚不宜允许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祖国大陆设立分支机构。因此,暂不办理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提出的申请。



1998年8月20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19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六日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更多更名为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不再挂广州市外商投资局牌子;中共广州市外经贸工作委员会改为中共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委员会,赋予负责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职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管理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职能,交给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承担。

2.将管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评估和转贷的职能,交给市财政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由市经委承担的机电产品出口管理职能。

2.原市计委承担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职能。

3.原市计委承担的制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具体政策、管理部分进出口指标和配额的有关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逐步实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

2.将在敏感国家与地区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审核改为登记备案制。

3.凡能实行招标的出口商品配额均实行招标。

4.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5.将负责企业综合性出国考察工作交企业集团承担。

6.将组织大型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的职能交给事业单位和有关中介组织承担。

7.将组织大型招商引资活动的具体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和有关中介组织承担。

(四)增加的职能

1.负责协调我市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事务。

2.负责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的归口管理。

(五)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进出口商品配额、特定登记商品的指标分配和发放;(2)外国台港澳企业在穗常驻代表机构;(3)外国人来华入境签证通知表;(4)广州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中止、提前终止及企业解散(包括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中止和提前终止及解散审批,技术引进合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批准证书的发放和变更);(5)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及其变更、延期、中止和提前终止;(6)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7)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国(地区)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合同;(8)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9)外资企业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10)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和物资;(11)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12)技术进口和技术出口业务;(13)设立各类国外企业(审批和核准上报);(14)外派劳务人员出国;(15)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配额、特定登记商品指标的分配和发放。

2.保留核准的事项:(1)出口退税稽核;(2)广州市内资企业“中央出口商品贴息”;(3)内资房地产公司向境外销售商品楼宇;(4)受委托发放广州市权限内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5)加工贸易业务〔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内销以及外商投资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审核和批准证发放〕;(6)国货复进口;(7)商务活动进口赠送样品;(8)临时进口货物;(9)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的确认和考核;(10)对协议国家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手工制作证等签发;(11)市属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3.保留审核的事项:(1)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包括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扩大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变更合同、章程或批准证书等);(2)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目(包括机电产品基金项目);(3)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制改革;(4)外经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5)属国家和省外经贸委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设立、变更、中止、提前终止和企业解散(技术引进合同、设立分支机构);(6)进出口企业更名及进出口经营范围的变更;(7)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8)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9)供港澳及转口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经营权;(10)核定国家指定进口商品经营权;(10)参加广交会资格;(12)出国办展单位资格;(13)设立各类港澳企业;(14)派往港澳地区常驻人员;(15)企业申请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含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16)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的年审;(17)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许可证和劳务外派人员培训许可证的年审;(18)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19)参加出口招标商品企业资格;(20)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21)进出口许可证发放;(22)外经贸系统、委机关人员临时出(国)境和赴港澳团组人员。

4.合并的事项:(1)市属内资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合并到“加工贸易业务〔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内销以及外商投资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审核和批准证发放〕”;(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合并到“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3)境外企业在广州承包工程合同(协议),合并到“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及其变更、延期、中止和提前终止”;(4)申请外贸公司进出口经营权,合并到“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5)国有、集体所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合并到“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6)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合并到“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7)外派劳务培训许可证,合并到“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许可证和劳务外派人员培训许可证年审”;(8)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内销、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审核及批准证的发放,合并到“加工贸易业务”;(9)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广告、国际货运代理),合并到“广州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设立、变更、中止、提前终止和企业解散”;(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格,合并到“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11)作为合同、章程附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合同,合并到“广州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设立、变更、中止、提前终止和企业解散”。

5.下放的事项:区、县级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内销、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审核及批准证的发放,下放到区、县级市。

6.取消的事项:(1)逾期外汇核销;(2)外经贸企业技术改造项目;(3)外经贸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的评价;(4)广州对外贸易合作行政事业收费管理;(5)广州市外经贸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解困;(6)对台贸易进口经营权;(7)申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8)企业工效挂钩申报、清算工作的有关指标(出口收汇);(9)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方案和达标情况;(10)审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情况;(1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12)企业抵押国有资产贷款事项;(13)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许可证;(14)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15)建设项目资金核审;(16)工程建设预备项目前期工作;(1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8)前往未建交国家、港澳及其他敏感地区投资500万以下建设项目;(19)综合办公楼、招待所等建设管理;(20)企业清产核资中申报处理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事项;(21)2000万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2)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23)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生活用品进口的审批;(2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购货代业专用发票的审核;(25)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的审批;(26)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营业部的审核。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经济开发区管理的政策、法规,拟订地方性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我市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事务。

(二)拟订和执行全市外经贸发展战略,编制全市外经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综合调研,提出外经贸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措施。

(三)负责全市对外贸易工作,依法核报或审核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国际货运代理资格;贯彻执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编报、下达进出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四)负责全市利用外资工作,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等有关事项,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工作。

(五)管理全市加工贸易工作,检查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分析和报送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和工作动态;会同有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核准属市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负责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的审查。

(六)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境外投资发展、承包工程和劳务技术合作政策及管理办法;核准或核报境外投资办机构、企业、承包工程、劳务技术合作及其外派人员指标;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

(七)负责全市技术进出口业务,制订全市对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管理办法;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协调、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复出口;管理全市机电产品的进出口工作。

(八)统筹指导全市对外招商活动,指导和监督境内外各种进出口商品和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交易会、交流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制订我市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九)负责全国(境)外的经济事务联络工作;负责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在穗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和外国人来华入境签证通知表的核发,受理各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有关外经贸的外事业务。

(十)协调、指导区、县级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经贸业务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经贸行业外销员岗位培训考试、颁证和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前培训、考试工作。

(十二)指导市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和外经贸行业商会、中心、协会的工作。

(十三)赋予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党委负责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的职能。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设1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政务信息的上报;负责公文处理、秘书事务、办公自动化、新闻报道、对外宣传、机要保密、文印通信、档案管理、信访、综合治理及其它社会性事务;负责机关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机关行政经费管理;指导机关服务中心和市外经贸计算中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全市外经贸发展战略调研和综合性政策调研;负责外经贸有关政策、法规、重大议案的制订;负责协调我市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事务,依法指导、协调对外倾销、反补贴的有关事务;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协调处理有关外经贸业务纠纷和违规行为;负责外经贸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承办人大、政协有关提案、议案工作,对口联系民主党派、工商联等部门的有关工作;组织编写外经贸地方志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报全市外经贸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协调、督促规划和计划的执行;负责外经贸统计、运行监测、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涉及外经贸的外汇、税收、信贷等政策,参与外经贸出口退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安排扶持外贸出口各类外贸专项资金;负责局机关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指导外贸行业的财会业务,负责全市外贸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

(四)对外贸易发展处

拟订全市外贸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开拓国(境)外市场规划,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分析对外贸易发展情况,报送工作动态;管理外贸经营分工;依法核报或审核全市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资格,并负责进出口日常管理;申办和组织赴国(境)外举办展销会、洽谈会,监管、协调境内各类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等;协调指导对台贸易;指导外经贸仓储行业管理;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五)对外贸易管理处

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的计划编制和管理,组织实施出口配额招标,审核进出口许可证发放;审核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审核供香港、澳门及转口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经营权,并协调有关工作;查处纺织品非法转口贸易。

(六)机电产品进出口处

管理全市机电产品的进出口工作;拟订和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管理规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管理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编报和执行机电产品配额的年度进口方案;制订进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分析和反映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

(七)外商投资促进处

拟订全市外商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拟订促进外国投资的政策措施和外商投资的管理规章,协调解决改善投资环境的有关问题;编制全市招商计划和招商目录,指导全市招商引资的有关工作;统筹协调和审核全市各地区、部门对外招商活动计划,并组织协调全市性重要的招商引资活动。

(八)外商投资管理处

拟订和执行外商投资的管理规章;分析外商投资情况,报送工作动态;指导承办单位的对外谈判;指导监督全市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及管理;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变更、中止、提前终止和企业解散等有关事项;核准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和内资房地产公司向境外销售商品楼宇;受委托发放广州市权限内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和章程;组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九)加工贸易处

管理全市加工贸易工作,核准属市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检查监督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报送工作动态;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负责编报和监督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年度计划;负责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的审查;负责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的确认和考核。

(十)对外经济合作处

指导境外市场开发、规范境外企业经营秩序,监督境外企业守法经营;拟订我市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技术合作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协调境外投资洽谈会;审核、申报境外投资设立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技术合作、援外业务,并逐步改为登记制;负责境外设立企业(机构)人员派出的审核和宏观管理;协调处理对外经济合作有关重要事件。

(十一)技术贸易处

拟订和协调实施全市“科技兴贸”的发展战略,制订并协调实施相关的鼓励政策;负责全市外经贸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和出口商品质量、品牌及标准化的协调管理;协调管理技术和成套设备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理技术引进、关键设备进口,协调国际招标有关事务;核发全市技术出口合同批准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十二)对外经济联络处

负责全市国(境)外的经济事务联络工作,组织协调外经贸重要的外事活动;负责外国和港澳台企业的在穗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和外国人来华入境签证通知表的核发工作;负责办理外经贸系统、局机关人员临时出国(境)和赴港澳团组人员的审核报批;受理各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有关外经贸的外事业务。

(十三)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出国(境)政审、安全生产、医疗保险、计划生育等工作;制定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并负责全市经贸行业外销员岗位培训、考试和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前培训、考试、颁证等有关工作;协助市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和评聘;负责干部人事政策法规的检查监督。

(十四)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管理局党委日常党务工作。负责局党委重要文件的起草、党务信息的上报、有关会议的组织和局党委学习中心组的秘书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组织基层评议机关工作;指导本系统企业事业单位党建工作;领导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工、青、妇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党委办公室。

(十五)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以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机关行政编制120名。其中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34名。 单列行政编制1名。

单列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编制4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处长1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的基建、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木花工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18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