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09:18  浏览:98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2年3月2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个人赴香港澳门旅游管理,现将国家旅游局《关于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发[2001]91号)(见附件1)及《国家旅游局公告》(2002年第1号)(见附件2)转发你们,并就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个人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只能为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特许经营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内的旅行社,办理有关境内居民个人自费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的外汇兑换手续。

二、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个人自费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以下简称港澳游),所涉外汇兑换手续只能在经旅行社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授权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

三、旅行社在为港澳游游客办理外汇兑换手续时,应根据旅游团费实需的原则,将用于支付港澳游的团费部分,购买外汇直接汇出或者划入经外汇局批准的旅行社出境游外汇专用帐户中;其余部分作为个人零用费代游客购买外币现钞,旅行社应严格按照兑换当日的外汇牌价向游客收取人民币。

四、旅行社代港澳游游客的购汇额(指购买现汇额及现钞额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对每位游客最高供汇额之和。对于港澳游费用高于国家对游客个人购汇标准的,经外汇局批准后,旅行社可以从其入境旅游外汇专用帐户将团费不足部分汇出境外。

五、旅行社在为港澳游游客办理兑换外汇时,购汇所需人民币资金必须以支票或银行转帐的形式交银行,并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行社申请兑换的公函(详细列明港澳旅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及个人零用费);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

(三)旅行社与港澳游接待社签定的、符合国家旅游局有关要求的合同;

(四)每位游客个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

六、银行在办理出境游售付汇业务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核:

(一)旅行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特许经营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之内;

(二)审核《名单表》上的组团社“授权人签字”和印章与银行备留的印鉴是否相符及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有关单证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对于赴香港地区旅游的,香港接团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香港地区接待中国旅游团队的旅行社名单》之内。

银行在办理兑换手续后,应在每本《往来港澳通行证》上作换汇标识,并必须在每次供汇后将旅行社提供的游客姓名、性别、护照号、身份证号、购汇时间、购汇金额等信息输入电脑保存,以备核查。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22号)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2年4月10日起执行。

请在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中国银行总行及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附件:《关于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发[2001]91号)

2、《国家旅游局公告》(2002年第1号)


关于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

旅发〔20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促进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活动的健康发展,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商定,在已批准的4家港澳游组团社的基础上,增加63家港澳游组团社。为了保障港澳游经营者和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港澳游市场秩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应当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参游人员的港澳游证件按公安部的规定办理。

2、组团社经营港澳游业务,应在经香港、澳门行业协会推荐的范围内自行选择接待社(香港旅游业议会推荐的名单附后),并签订港澳游业务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书面合同文本须报香港、澳门行业协会和内地省级旅游局备案。

3、组团社经营港澳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旅游合同由组团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

4、港澳游团队凭《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出入境。

5、《名单表》由组团社按照统一的式样自行印制(《名单表》式样附后)。

6、《名单表》一式四联,出团前应当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加人员。《名单表》第一、二联由内地边防检查站查验并在出入境时分别留存,第三联由香港入境事务处查验留存,第四联由澳门出入境事务厅查验留存(如团队有减员,分别由相关的内地、港、澳三地查验机关在第二联上注明)。组团社可在团队出发前24小时将《名单表》通过传真或电脑网络发至内地出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和香港或澳门入境口岸初检。

7、组团社应当为港澳游团队派遣领队,领队由持有领队证的人员担任,每个领队人员一次带团人数不得超过40人。旅游团队应当按照确定的日期整团出入境,严禁参游人员在境外滞留。

8、参游人员在境外因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返回及因急事需提前返回内地的,组团社向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报备。边防检查站凭《往来港澳通行证》、《名单表》放行团队,单独返回人员还需持《名单表》复印件。

9、组团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旅游局出境旅游的有关规定。不准超范围经营;不准制作、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不准制作、发布未经主管部分审核批准的旅游广告;不准与未经指定的接待社开展旅游业务,不准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程中的旅游项目;不准强迫或诱导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不准超计划购物;不准搞“零团费”、“负团费”,不准低于成本销售,不准以欺诈行为损害旅游者利益;不准组织或者诱导旅游者涉足色情场所。

接此通知后,请立即通知经营港澳游业务的组团社认真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组团社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组团社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港澳游业务的资格。

从2002年1月1日起,67家港澳游组团社(名单附后)按照《通知》中规定的要求开展港澳游业务。

特此通知。

附:1、《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式样(略)

2、领队证式样(略)

3、特许经营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

4、接待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业务的香港接待社名单


国家旅游局公告

2002年第1号

为促进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活动的健康发展,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商定,在己批准的4家港澳游组团社基础上,增加63家港澳游组团社。为了保障港澳游经营者和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港澳游市场秩序,现将内地67家港澳游组团社和香港68家接待社名单公告如下:

一、 内地67家组团社名单

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

1、中国旅行社总社(L-ZY-GJ00002)

2、广东海外旅游总公司(L-GD-GJ00001)

3、福建海外旅游实业总公司(L-FJ-GJ00001)

4、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L-ZY-GJ00001)

5、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L-ZY-GJ00071)

6、中国康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L-ZY-GJ00012)

7、招商局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L-ZY-GJ00011)

8、中国妇女旅行社(L-ZY-GJ00007)

9、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L-BJ-GJ00068)

10、北京北辰国际旅游公司(L-BJ-GJ00006)

11、中国和平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L-BJ-GJ00003)

12、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L-BJ-GJ00080)

13、广东省中国旅行社(L-GD-GJ00002)

14、汕头市旅游总公司(L-GD-GJ00005)

15、深圳市旅游(集团)公司(L-GD-GJ00007)

16、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L-GD-GJ00004)

17、珠海经济特区环球国际旅行社(L-GD-GJ00024)

18、上海中国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L-SH-GJ00002)

19、上海市中国旅行社(L-SH-GJ00003)

20、上海中国青年旅行社(L-SH-GJ00004)

21、上海锦江旅游有限公司(L-SH-GJ00005)

22、上海华亭海外旅游公司(L-SH-GJ00013)

23、福建省旅游公司(L-FJ-GJ00009)

24、福建省中国旅行社(L-FJ-GJ00003)

25、福建世纪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L-FJ-GJ00045)

26、厦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L-FJ-GJ00011)

27、江苏海外旅游公司(L-JS-GJ00009)

28、江苏省中国旅行社(L-JS-GJ00006)

29、南京海外旅游有限公司(L-JS-GJ00002)

30、苏州海外旅游公司(L-JS-GJ00003)

31、无锡市海外旅游公司(L-JS-GJ00004)

32、大连市海外旅游公司(L-LN-GJ00003)

33、辽宁海外旅游总公司(L-LN-GJ00001)

34、沈阳市中国旅行社(L-LN-GJ00009)

35、浙江海外旅游公司(L-ZJ-GJ00001)

36、杭州海外旅游公司(L-ZJ-GJ00002)

37、浙江省中国旅行社(L-ZJ-GJ00005)

38、山东省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L-SD-GJ00003)

39、青岛中国国际旅行社(L-SD-GJ00013)

40、四川海外旅游公司(L-SC-GJ00001)

41、成都海外旅游公司(L-SC-GJ00002)

42、云南海外旅游总公司(L-YN-GJ00001)

43、昆明中国国际旅行社(L-YN-GJ00002)

44、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L-SNX-GJ00003)

45、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L-SNX-GJ00004)

46、湖北省海外旅游总公司(L-HUB-GJ00002)

47、武汉市海外旅游总公司(L-HUB-GJ00001)

48、吉林省海外旅游总公司(L-JL-GJ00001)

49、黑龙江海外旅游总公司(L-HLJ-GJ00001)

50、桂林中国国际旅行社(L-GX-GJ00003)

51、重庆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L-CQ-GJ00001)

52、天津中国国际旅行社(L-TJ-GJ00002)

53、河北海外旅游总公司(L-HEB-GJ00001)

54、山西省中国国际旅行社(L-SX-GJ00002)

55、内蒙古自治区中国旅行社(L-NMG-GJ00001)

56、安徽海外旅游总公司(L-AH-GJ00001)

57、江西省海外旅游总公司(L-JX-GJ00001)

58、河南省旅游总公司(L-HEN-GJ00001)

59、湖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L-HEN-GJ00002)

60、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L-HAN-GJ00004)

61、贵州海外旅游总公司(L-GZ-GJ00001)

62、西藏旅游总公司(L-XZ-GJ00001)

63、甘肃丝绸之路国际旅行社(L-GS-GJ00005)

64、青海省旅游总公司(L-QH-GJ00001)

65、宁夏中国国际旅行社(L-NX-GJ00002)

66、新疆中国国际旅行社(L-XJ-GJ00003)

67、新疆西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L-XJ-GJ00008)

二、香港68家接待社名单

旅行社名称(牌照号码)

1、香港中旅港澳游管理有限公司 (351522)

2、广东(香港)旅游有限公司 (350169)

3、华闽旅游有限公司 (350027)

4、香港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350127)

5、友佳旅游(香港)有限公司 (352323)

6、建华世界(香港)旅行社有限公司 (352146)

7、恒达旅游有限公司 (350023)

8、AB & J CO.LTD (352269)

9、越海旅游有限公司 (352398)

10、汉莎旅游(国际)有限公司 (352110)

11、贵豪旅行社有限公司 (351884)

12、招商局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350332)

13、中国海外旅业(集团)有限公司 (352185)

14、华洋(香港)旅游企业有限公司 (351744)

15、中青旅永安旅行社有限公司 (352332)

16、雅达旅运有限公司 (351533)

17、友联旅行社有限公司 (350167)

18、碧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350076)

19、中宝旅游有限公司 (351(357)

20、怡亚旅游有限公司 (352023)

21、爱都国际旅游 (350674)

22、富联美国运通旅游 (352145)

23、金伟成国际旅运有限公司 (352047)

24、香港金之秋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352394)

25、金怡旅行社有限公司 (351103)

26、豫港旅游有限公司 (350716)

27、海港旅游有限公司 (350065)

28、黄金假期 (352321)

29、香港深圳湾假期旅游有限公司 (350963)

30、香港学联旅游有限公司 (350181)

31、香港旅行社有限公司 (352274)

32、康泰旅行社有限公司 (350070)

33、顺风旅行社 (350092)

34、锦伦旅运有限公司 (351803)

35、广之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352213)

36、金顺旅行社有限公司 (350877)

37、建华国际有限公司 (351705)

38、香港港汇旅运有限公司 (351819)

39、华达旅行社(香港)有限公司 (351581)

40、捷伟旅运有限公司 (350158)

41、中业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350642)

42、中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352342)

43、中国青年旅行社(香港)有限公司 (351130)

44、香港锦江旅游有限公司 (350154)

45、民联旅运有限公司 (351268)

46、万利长旅行社有限公司 (351230)

47、万通旅运有限公司 (352291)

48、海星旅游有限公司 (352262)

49、中国华通有限公司 (352392)

50、铁行旅游 (350299)

51、百胜旅运有限公司 (350225)

52、红苹果旅游公司 (240661)

53、上海之路(香港)有限公司 (351958)

54、恒信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352137)

55、龙泰旅运有限公司 (352246)

56、悠长假期有限公司 (352055)

57、上海旅游香港有限公司 (350762)

58、东升旅行社有限公司 (351483)

59、大展旅游有限公司 (351186)

60、粤港汽车运输联营有限公司 (350387)

61、TOURASIA CO LTD (351788)

62、香港万年青旅行社有限公司 (350957)

63、厦航假期有限公司 (351737)

64、麒麟旅游有限公司 (351212)

65、中海旅游有限公司 (352143)

66、亚洲观光有限公司 (352167)

67、香港运通旅游企业有限公司 (351791)

68、裕明旅行社国际有限公司 (352003)

特此公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自治区历届政府及其办公厅颁布现仍执行的和原定经修改后继续执行而至今
尚未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查认定,现仍执行和原定经修改后继续执行而至今尚未修改的文件中,属与《条例》和《实施办法》相抵触或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的66件;属因调整对象已消失或适用期已过而自行失效的58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两类文件予以废止,并在这些文件目录公布之日起停止
执行。
另外,属个别条款与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不相适应的有8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这些文件实行修改,并由原起草单位拟订修改草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执行。修改期间停止执行。
附件: 一、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 文件名称 文号 起草或核复单位 废止理由

1广西省使用牌照税稽征试行办法 【51】省财 自治区税务局 有新文件代替
字143号
2广西省私立技术补习学校管理暂 【52】省文 自治区教委 该文自行失效
行办法 字第5号
3广西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试行 【52】省财 自治区税务局 有新文件代替
办法 字第19号
4广西省城市房地产税办法 【53】省财 自治区税务局 有新文件代替
字第18号
5发布关于奖励设置私立学校的暂 【54】省教 自治区教委 该文自行失效
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字第3号
6奖励私人办学暂行办法(草案) 【54】省教 自治区教委 该文自行失效
字第23号
7广西省特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54】省财 自治区财政厅 该文自行失效
字5号
8同意修改有关预备司机转正问题 【58】会劳 自治区劳动厅 该文自行失效
的规定 字第1号 自治区交通厅
9批转广西省交通厅关于汽车司机 【58】会办 自治区交通厅 该文自行失效
工资标准及关预备司机转正问题的 字第3号
规定
10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 【58】区会财 自治区税务局 有新文件代替
税征收办法的命令 字第27号
11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 【59】会财字 自治区财政厅 有新文件代替
第52号
12关于加强综合财政计划的若干 【60】会财字 自治区财政厅 有新文件代替
问题的规定 第4号
13关于国营农场交纳工商税问题 【60】会财字 自治区财政厅 有新文件代替
的规定 第16号
14自治区革委会关于颁布《广西 桂革发【197 自治区经委 有新文件代替
地方铁路管理暂行办法》 1】105号 自治区交通厅
15关于地市县机动财力管理办法 桂革发【197 自治区财政厅 有新文件代替
和使用范围的规定 3】3号
16区革委《转发区计委关于将农 桂革发【197 自治区计委 该文自行失效
村圩镇手工业纳入人民公社经济体 6】23号
制的意见》
17区革委关于整顿和发展社队企 桂革发【197 自治区乡镇企 该文自行失效
业的指示 8】12号 业局
18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 桂政发【197 自治区农研室 有新文件代替
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 8】12号

序 文件名称 文号 起草或核复单位 废止理由

19批转区交通局关于营运汽车驾 桂政发【197 自治区交通厅 该文自行失效
驶员行车津贴支付暂行办法 8】162号
20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料统一 桂政发【197 自治区商业厅 该文自行失效
管理、凭证定量供应实施办法 8】176号 自治区煤炭厅
21区革委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 桂政发【197 自治区乡镇企 该文自行失效
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 9】225号 业局
案)》的补充规定(草案)
2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利 自治区水电厅 该文自行失效
工程加强用水管理布告
2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工业比 桂政发【198 自治区计委 该文自行失效
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 0】8号 自治区财政厅
补充通知
2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委、 桂政发【198 自治区计委 该文自行失效
区劳动局关于在职工人脱产技术培 0】87号 自治区劳动厅
训工作的暂行规定
2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划 桂政发【198 自治区财政厅 该文自行失效
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 0】93号
和下达财政收支包干指标的通知
2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新的 桂政发【198 自治区财政厅 该文自行失效
财政体制的有关企业亏损问题的通 0】115号

27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科委、 桂政发【198 自治区科委 有新文件代替
区财政局关于广西科研单位组织收 0】174号 自治区财政厅
入和科研机构开展科学研究的暂行
办法
28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蔗糖生产 桂政发【198 自治区糖业公司 该文自行失效
若干问题的规定 0】218号 自治区经委
29关于商品粮基地几个具体问题 桂政发【198 自治区农业厅 该文自行失效
的通知 0】48号 自治区财政厅
30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责任制两个 桂政发【198 自治区农业厅 该文自行失效
试行办法的通知 1】69号
3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委、 桂政发【198 自治区物价局 该文自行失效
区林业局《关于调整木材购销价格 1】103号 自治区林业厅
报告的通知》

序 文件名称 文号 起草或核复单位 废止理由

32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关于 桂政发【198 自治区交通厅 有新文件代替
加强城乡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布 1】129号 自治区公安厅
告》和《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
管理的布告》的通知
33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桂政发【198 自治区经委 有新文件代替
《批转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 1】152号 自治区工商局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粮 桂政发【198 自治区经委 该文自行失效
蔗挂钩办法的通知 1】117号 自治区粮食局
35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科委 桂政发【198 自治区科委 该文自行失效
关于制定我区科技成果管理暂行 2】30号
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3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 桂政发【198 自治区水产局 该文自行失效
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淡水渔业试行 2】70号
办法的通知
37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 桂政发【198 自治区商业厅 该文自行失效
行国发【1982】91号文件 2】107号
的通知
38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生 桂政发【198 自治区农业厅 该文自行失效
产队合同管理试行条例的通知 3】30号
39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 桂政发【198 自治区财政厅 该文自行失效
财政管理体制几个问题的通知 3】34号
40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 桂政办【198 自治区交通厅 有新文件代替
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 3】45号
理条例(试行)的通知
4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 桂政发【198 自治区劳动厅 该文自行失效
动局《关于我区技工学校招收 3】77号
在职工人培训试行办法的报告
》的通知
4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桂政发【198 自治区土地管 该文自行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 3】91号 理局
用土地试行办法》的通知
4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桂政发【198 自治区土地管 该文自行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 3】144号 理局
用土地试行办法》若干问题的
说明的通知

序 文件名称 文号 起草或核复单位 废止理由

44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广西 桂政发【198 自治区卫生厅 该文自行失效
壮族自治区食品商贩和城乡集 3】166号
市贸易食品经营者的卫生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45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 桂政发【198 自治区物价局 有新文件代替
委、区交通厅关于调整水运运 4】3号 自治区交通厅
价的报告的通知
46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 桂政发【198 自治区物价局 有新文件代替
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区产碳酸氢 4】17号
铵价格的报告的通知
47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利 桂政发【198 自治区水电厅 该文自行失效
管理单位推行经济责任制搞好 4】23号
综合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48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 桂政发【198 自治区计委 该文自行失效
委、物资局关于集中物力保重 4】33号 自治区物资厅
点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49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医 桂政发【198 自治区医药管 该文自行失效
药公司关于中药工作问题的报 4】40号 理局
告的通知
5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 桂政发【198 自治区人事厅 有新文件代替
科技人员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4】53号 自治区科干局
的若干规定
5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桂政发【198 自治区黄金局 有新文件代替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采金暂行 4】62号 自治区人民银
管理办法的通知 行
5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 桂政发【198 自治区商业厅 有新文件代替
商品流通的若干规定 4】93号 自治区经委、
物价局
53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 桂政发【198 自治区物价局 有新文件代替
价局关于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 4】96号
报告的通知
5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 桂政发【198 自治区开发办 该文自行失效
济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发建设北 4】100号 公室
海防城港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
55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 桂政发【198 自治区劳动厅 该文自行失效
动人事厅关于改革劳动工资工 4】119号
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序 文件名称 文号 起草或核复单位 废止理由

56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税 桂政发【198 自治区税务局 有新文件代替
务局关于调整若干税收规定的 4】126号
报告的通知
57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 桂政发【198 自治区民政厅 有新文件代替
部分贫困地区群众生活困难若 4】129号 、贫困地区经
干问题的规定 济开发办公室
58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 桂政发【198 自治区交通厅 该文自行失效
交通运输的规定 4】131号
59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 桂政发【198 自治区二轻局 有新文件代替
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 4】141号
的规定
6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引进 桂政发【198 自治区经贸委 有新文件代替
外资、引进技术的若干规定 4】177号 、外经办
6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 桂政发【198 自治区计委 该文自行失效
我区计划体制的暂行规定 5】5号
6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 桂政发【198 自治区农业厅 该文自行失效
发展畜牧业生产的通知 5】20号 、畜牧局
63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 桂政发【198 自治区经济技 有新文件代替
济协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区 5】42号 术协作办公室
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报告》的
通知
6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桂政发【198 自治区计生委 该文自行失效
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 5】46号 员会
规定
6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桂政发【198 自治区粮食局 该文自行失效
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 5】49号
的通知
66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 桂政发【198 自治区经贸委 该文自行失效
贸委、区计委、区外汇管理局 5】67号 、计委、外汇
关于出口商品外汇分成试行办 管理局
法的报告的通知
67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 桂政办【198 自治区物价局 该文自行失效
发区物价局、供销社、林业厅 5】72号 、供销社、林
、农牧渔业厅、纺织工业厅关 业厅、农业厅
于黄红麻、松脂、毛竹产销和 、纺织厅
价格问题若干规定的报告的通

68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桂政发【198 自治区财政厅 有新文件代替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特产收入 5】86号 、林业厅
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序 文件名称 文号 起草或核复单位 废止理由

69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业 桂政发【198 自治区税务局 该文自行失效
税改为按粮食“倒七三”比例 5】94号 自治区财政厅
价折征代金问题的通知
7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四省 桂政发【198 自治区经济协 该文自行失效
五方经济协调会关于经济技术 5】99号 作办公室
协作互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7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粮 桂政发【198 自治区粮食局 该文自行失效
食局关于夏季粮油收购几个政 5】101号
策的请示的通知
72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 桂政发【198 自治区经委 该文与《条例
委关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 5】104号 》第十四条相
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抵触
7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桂政发【198 自治区税务局 有新文件代替
国务院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5】141号

7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桂政办【198 自治区财政厅 有新文件代替
于转发财政部【85】财文字 5】142号
613号文的通知
75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发 桂政发【198 自治区公安厅 该文自行失效
【1985】89号文件的通 5】152号 、交通厅

7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 桂政发【198 自治区财政厅 该文自行失效
企业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5】153号
77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糖 桂政发【198 自治区糖业公 该文自行失效
业公司关于搞好甘蔗砍运榨工 5】154号 司、经委
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78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石 桂政发【198 自治区石化厅 该文自行失效
化厅、区供销社关于农药归口 5】164号 供销社
经营和加强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79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 桂政办【198 自治区工商局 该文已不适应
发区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 5】122号 改革开放新形
务院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 势的要求
报告》的通知
80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烟 桂政发【198 自治区烟草局 该文件规定与
草专卖局、区烟草公司关于加 6】13号 《条例》第四
强卷烟市场管理坚决制止区外 十四条相抵触
计划外卷烟冲击我区市场的紧
急报告的通知
81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 桂政发【198 自治区乡镇企 该文自行失效
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 6】19号 业局
题的规定

序 文件名称 文号 起草或核复单位 废止理由

82关于发给退职人员生活补 桂政发【198 自治区财政厅 有新文件代替
贴费的意见的通知 6】70号
8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初中 桂政发【198 自治区教委 该文自行失效
、小学实行免收学费和调整小 6】102号
学杂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8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 桂政发【198 自治区物价局 该文第四、五
物价局修订的《关于改革价 7】19号 点与《条例》
格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相抵触
85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 桂政发【198 自治区纺织厅 该文件精神与
纺织厅关于加强我区棉纱管 7】36号 《条例》第四
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十四条相抵触
8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 桂政发【198 自治区林业厅 该文第二、三
强松脂松香管理的通知 7】69号 点与《条例》
第九、十条相
抵触
87关于加强酒精、酒类生产 桂政发【198 自治区商业厅 该文件有些条
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 7】87号 自治区糖业公司 文与《条例》
第四十四条相
抵触
88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桂政办【198 自治区教委 该文自行失效
于初中小学实行免收学费和调 7】108号
整中小学杂费收费标准的补充
通知
89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 桂政发【198 自治区乡镇企 该文自行失效
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7】115号 业局
90区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经贸 桂政办【198 自治区外经贸 该文件精神与
委《关于加强羽毛畜产品市场 7】77号 委 《条例》第十
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二条相抵触
91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羽 桂政办【198 自治区外经贸 该文件有些条
毛畜产品市场管理问题的补充 7】117号 委、自治区工 文与《条例》
通知 商管理局 第十二条相抵

9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198 自治区经委 该文与《条例
印发《企业升级奖励办法》的 8】34号 》第二十一条
通知 相抵触
9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198 自治区公安厅 有新文件代替
关于立即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 8】54号 、交通厅
检查车辆的通知

序 文件名称 文号 起草或核复单位 废止理由

9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198 自治区经委、 该文部分规定
关于加强对猪、牛皮及其熟革 8】94号 商业厅 与《条例》第
的经营管理的通知 四十四条相抵

9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 桂政发【198 自治区公安厅 有新文件代替
公路联合检查站的通知 8】99号 、交通厅
9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198 自治区煤炭厅 文中第四条、
批准区煤炭厅制订的广西煤炭 8】114号 第五条规定与
产运销归口统一管理实施办法 《条例》第十
的通知 条的规定相悖
9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198 自治区外经贸 该文的一些规
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 8】27号 委 定与《条例》
改革的决定 第十二、四十
四条相抵触
98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放开 桂政发【198 自治区财政厅 该文自行失效
食油销售价格、给职工适当补 8】57号
贴的通知
99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桂政发【198 自治区外经贸 该文规定对九
出口商品货源和价格管理的通 8】76号 委 种商品货源、
知 价格的管理与
《条例》第九
条、十一条的
规定相抵触
10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 桂政发【198 自治区人民银 该文自行失效
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 8】103号 行、
10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 桂政发【198 自治区经委 该文自行失效
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8】107号
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通

102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推 桂政发【198 自治区体改委 该文自行失效
行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8】109号 、经委
10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 桂政发【198 自治区商业厅 此文与《条例
强食糖购销经营管理的通知 8】130号 》第九、第十
条、第四十四
条规定相抵触
10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 桂政发【198 自治区粮食局 该《通知》已
强粮食管理稳定市场的通知 8】140号 不适应当前加
快改革开放的
要求
10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桂政发【198 自治区物资厅 此文与《条例
府印发关于深化我区物资体制 9】26号 、体改委 》第八条、第
改革方案的通知 十条、第十一
条规定相矛盾
106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 桂政发【198 自治区经委、 该文的一些规
经委、经贸委、纺织厅、农业 9】32号 经贸委、纺织 定已不适应改
厅、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办公室 厅、农业厅、 革开发和桑蚕
“关于建设桑蚕生产基地扩大 贫困地区经济 发展的形势
丝绸出口创汇的报告”的通知 开发办公室

序 文件名称 文号 起草或核复单位 废止理由

1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桂政发【198 自治区计委、 该文中的第七
府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 9】56号 经委 条与《条例》
管理的通知 第十二条规定
相抵触
10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桂政发【198 自治区物价局 该文中的第五
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 9】58号 部分与《条例
物价上涨的通知 》第九、十条
相抵触
10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桂政发【198 自治区外经贸 该文第一部分
府关于加强桂类产品出口经营 9】60号 委 与《条例》第
管理的紧急通知 十二条规定相
抵触
1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桂政发【198 自治区物资厅 该文与《条例
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对部分物资 9】79号 、交通厅 》第十、十一
运输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十二条规定
相抵触
11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 桂政发【198 自治区外经贸 该文对羽毛市
强羽绒毛市场管理的通知 9】87号 委 场高度集中管
理的规定,与
《条例》培育
市场的精神不

112关于经营广西地方工业 桂政发【199 自治区商业厅 该文第三条与
产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0】31号 、经委 《条例》第十
一条相抵触,
第四条与《条
例》第九条相
抵触
113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 桂政发【199 自治区经委、 该文第一条与
经委、区计委、区建委关于我 0】42号 计委、建委 《条例》第十
区基建和技改项目所需机电设 一条相抵触
备及机械产品配套套件要立足
区内生产意见的通知
11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 桂政发【199 自治区经委、 该文规定区丝
委等五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桑 0】70号 经贸委、纺织 绸公司负责全
蚕基地建设发展丝绸出口报告的 厅、农业厅、 区蚕茧统一经
通知 贫困地区经济 营管理对茧实
开发办公室 行全额收购的
高度集中的办
法,已不适应
当前改革开放
发展的需要,
也不适应当前
桑蚕生产发展
的形势

序 文件名称 文号 起草或核复单位 废止理由

115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 桂政办【199 自治区财政厅 该文第主条与
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 0】79号 《条例》第十
意见的通知 四条相抵触
116关于做好当前工交生产、 桂政发【199 自治区经委、 该文第一条第
商品流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0】93号 商业厅 三款与《条例
》第九条相抵

117关于改进国营企业工资总 桂政发【199 自治区劳动厅 该文第四条与
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若干问题意见 0】103号 、体改委 《条例》第二
的通知 十五条相抵触
118关于企业升级奖励办法补 桂政发【199 自治区经委 该文已不适应
充规定的通知 0】107号 《条例》的有
关规定
11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199 自治区监察厅 该文自行失效
办公厅转发区监察厅区法制局关 0】107号 、法制局
于在全区范围内清理越权制定的
各种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120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 桂政发【199 自治区外经贸 该文对羽绒毛
贸委关于我区羽绒毛市场管理的 0】130号 委 市场高度集中
报告的通知 管理的规定,
与《条例》培
育市场的精神
不符
12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 桂政发【199 自治区计委、 该文第一、三
区计委、自治区农资协调领导小 1】22号 农委 条与《条例》
组关于进一步搞活我区碳铵工作 第九、十一条
的请求的通知 的规定相抵触
12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业 桂政发【199 自治区商业厅 该文第四条规
品下乡若干问题的通知 1】4号 定的计划商品
三十六种与《
条例》第十条
相抵触
12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199 自治区公安厅 该文规定整顿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公路检查站 1】107号 后仍保留36
的通知 个公安交通检
查站,但最近
公安部已下通
知撤销道路检
查站
12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 桂政发【199 自治区交通厅 该文与《条例
区交通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 2】47号 》第四十四条
设置检查站请示的通知 不相符

二、需作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 文件名称 文号 拟订修改草案的单位名称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 桂政法【1986】 自治区经委
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 59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桂政发【1987】 自治区劳动厅
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 1号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
施细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
同制实施细则(试行)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桂政发【1987】 自治区商业厅
步加强牲畜屠宰和生猪流通管理工作 113号
的通知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桂政发【1988】 自治区盐业公司
食盐市场管理的通知 104号
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 桂政发【1988】 自治区经委
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 108号
条例的通知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 桂政发【1989】 自治区交通厅
治理运输市场的通知 109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向外商有偿出 政府令1990年第 自治区体改委、
让部分国有工业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8号 经委
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劳动定员 桂政发【1991】 自治区劳动厅
和劳动定额管理试行办法 77号



1993年5月7日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的通知

我部于一九八三年颁发的《水利电力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和《水利电力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试行三年多以来,对促进部属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的整顿、改革、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技工教育的不断发展,各校反映“两个制度”需要修改和补充。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新颁《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结合我部技工学校的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大力提高教学质量,部教育司于今年三月在西安召开部署技工学校校长会议,对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进行了研究,制定了《水利电力部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和《水利电力部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现予颁发并于一九八七年九月开始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部教育司。部(83)水电教字第69号文同时废止。

附1:水利电力部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1987年7月

前言
为使学校教学工作有秩序地进行,逐步实现教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部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完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 学 计 划
(一)学校必须按照部颁教学计划的要求由教学部门认真编制各专业各班级的教学实施计划和学期教学进程表,经校长批准实施。如有重大变动,需申述理由,提出论证,由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部备案。
(二)校长根据教学实施计划和学期教学进程表,向各职能部门及教师下达教学任务。
(三)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进程表和本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学前认真编写理论课或生产实习课的学期授课计划(校外生产实习计划可在实习前一个月由实习指导教师编制完毕)。各授课计划均需履行审批手续。

二、教 师
(四)按照《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教师实行聘任制,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工作规范”,对教师的工作进行考评。
(五)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改进教学方法,主动听取学生意见,提高教学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六)教师应根据学期授课计划和教学大纲认真备课,编写教案,熟练掌握教材内容,明确教学目的、要求和重点、难点,精心讲课,深入辅导,仔细批阅作业。经常考查和正确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关心实验室、实习工厂的建设,熟悉实验室工作并配合好实习教师的教学工作。实习、实验教师还必须做好实习、实验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实习、实验场地的安全设施,严格训练学生掌握生产技能,养成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习惯。
(七)教师要关心和爱护学生,积极承担班主任的工作,随时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共产主义道德品质,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八)学校应根据技工学校人员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简明易行的教师工作量制度。
(九)学校必须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学校领导要从政治上关心教师,帮助教师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教师有不少于六分之五的时间用于教学业务工作。
(十)学校应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有计划地加强对教师(尤其是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和业务进修工作。组织教师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理论。支持和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学研究的学术讨论活动。
(十一)学校必须定期做好教师的考核工作,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每学期应把教师完成的工作任务,班主任工作情况和教学评语记入业务档案,作为评先进、评职称、晋升和调资的依据之一。对于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有特殊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教师,可提前晋职(级);对教学不负责任、违反教学纪律、违法失职的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以至降职(级)、解聘等必要的处理。

三、教 研 活 动
(十二)学校要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研活动时间。每学期应组织全校性的教研活动,总结交流教学经验,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各教研组要制定学期教研活动计划,一般每周一次,教研活动要讲求实效。
(十三)教研活动着重研究贯彻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措施和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教材、明确教学目的要求,重点、难点,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研究教学方法和革新教学手段。并组织观摩教学、专题研究和教师间互相听课。

四、生 产 技 能 教 学
(十四)学校必须把生产技能教学同理论教学并重。在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时,必须保证校内、外生产实习的教学周数和实验时数,不得任意削减或改为理论教学或让其他活动占用。
(十五)学校必须按规范化的要求,大力改善实习、实验课的教学条件。组织好教学,保证教学效果。实习、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熟练掌握生产实习、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对学生进行严格的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课题训练,要加强示范和指导,不断提高学生的实际(模拟)操作和独立工作能力。
(十六)学校应按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基本条件和工作职责要求,加强实习教师队伍的建设。充实和培养一批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生产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具有中专、技校毕业程度、四级工以上技术水平,有教学能力的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确保实习教学任务的完成。
(十七)学校要加强学生校外生产实习的组织领导。指派专人带队,配备指导教师,为学生创造在生产实践中锻炼的条件,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并做好考评。要做好学生的思想、生活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实习教学中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教 学 检 查
(十八)学校各级领导应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教学质量的工作上。在坚持经常的教学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做好期中、期末教学检查。通过查阅教师的教案、听课、参加教研活动、检查学生作业和实习工作、召开师生座谈会等方式,深入地了解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教师的教学以及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十九)学校应建立听课制度。每次听课应填写听课记录,并及时提出讲评意见。
(二十)学校应加强对校外生产实习尤其是毕业实习的教学检查工作。了解学生的实习、安全、思想和生活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学生学业成绩考核
(二十一)学校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对学生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包括理论课考核、生产实习课(分作主要实习和一般实习两种)考核,实验考核和毕业综合考核(即生产技能综合考核)。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或模拟)操作,制作工作等方式。
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以整数计),六十分为及格;有的实习、实验课亦可采用优、良、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二十二)理论课、实习课需评定学期、学年和课程总评成绩。
学期成绩的评定:平时(包括作业检查、课堂提问、小测验、期中考试或阶段测验等)占40%,期末考试占60%。
跨学期的课程在课程结束的学期作总评成绩。
(二十三)生产实习课和实验课的考核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或模拟)操作的熟练程度和独立工作能力,制作工件的工艺水平并结合口试、笔试、实习、实验报告、和出勤情况,劳动态度及文明生产习惯等综合评定。
(二十四)考试、考查课的试题应严格照教学大纲要求拟定。平时考试由任课教师命题,期末和补考试题由教研组(或专业科)一次拟定,并经教务科审核,分管教学的校长批准。
(二十五)学校统一组织期末考试。要严肃考场纪律,每个考场监考人不应少于2人。
(二十六)每学期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含实习课)授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并按零分计算。
(二十七)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经教务科批准,否则以旷考论。
(二十八)学期成绩有三门以下课程不及格或经准假缺考者均应于开学后第一周补考。
因成绩不及格补考者,其考试成绩以实际补考成绩计,但注明“补考”字样。因准假缺考者,补考成绩如不及格,一般不再补考。
凡经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者,但又符合升级条件者,其不及格的课程,于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补考:
1.生产实习课不及格者;
2.学期成绩有四门及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期末考试违反考场纪律者;
4.无故旷考者。
(二十九)学生在修业期满,学完全部理论课和生产实习课后,学校应对学生进行毕业综合考核。毕业综合考核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人员、学校领导、教师和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组成的考核委员会领导进行。考核委员会应根据教学计划的培养目标,从应知、应会两方面全面考核学生的专业知识、生产技能和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考核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审核命题、组织考核评分;
2.评定享受高定工级待遇的优秀毕业生;
3.分析评议学校的教学质量提出改进建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毕业综合考核:
1.经毕业前最后补考累计仍有两门考试课或三门考试考查课不及格者;
2.有一门主要生产实习课不及格者;
3.操行总评不及格者;
毕业综合考核不及格者当年不予补考。
(三十)学校于每学年结束时,应张榜公布毕业生和高定工级待遇的优秀毕业生的名单。

七、附 则
(三十一)学校统一使用由部制定印发的教学用表和学生证件格式。
(三十二)本制度适应于在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各类校外教学班级的教学管理。

附2:水利电力部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1987年7日

前言
为了认真做好水利电力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教学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电力技工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一、入 学 与 注 册
(一)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新生。凡经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规定的日期和有关事项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十天。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招生部门备案。
(二)学校应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按招生条件进行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录取手续,以及身体状况不符合健康检查标准者,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学籍,退回原地区,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三)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按学校规定手续请假,否则以旷课论。

二、休 学 与 复 学
(四)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可以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的,应作退学处理。
(五)学生休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持有县级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学生科、教务科提出意见。校长审核批准,再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六)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离开学校(户口及粮食关系可留在学校)。学生休学回家的路费由本人自理,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酌情补助;休学期间一律停发助学金。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七)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新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有县级或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由学校决定可编入其它相近专业的班级,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退 学 与 转 学
(八)对于确实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合在校继续学习的学生,需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学生科、教务科提出意见,校长批准后,予以退学;对未申请退学者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令其退学。学生退学应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九)学校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必须请假。凡未获准假或无故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三十六课时者,令其退学。
(十)凡被批准退学的学生,应退回原地区。
(十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对个别因特殊情况必须转到外地的学生,学生应持有接收学校同意入学的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学校主管部门及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发给转学证明。从外地转入的学生,需持有关联系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学校主管部门及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四、升级、留级、试读
(十二)每学期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查,学年成绩符合升级者,准予升级。
(十三)学年第一学期各课程的成绩,如有一门主要生产实习课,或经补考后,仍有二门考试课(含一般生产实习课),或三门考试、考查课不及格者,应随班试读。试读生助学金减半发给。试读生当其学期末考试、考查成绩均及格者,可对上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再补考一次,符合升级条件的转为正式生;否则令其留级。如果本学期又有课程不及格,则令其留级。
(十四)学年(毕业学年除外)结束,两学期计,如有一门主要生产实习课,或经补考后,学年成绩有二门考试课程(含一般生产实习课程),或三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应留级重读。留级生在重读期间助学金停发。当学生留级时,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应分别情况留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重读,留级以一次为限,否则令其退学。
(十五)学生每学年成绩有四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不准补考,令其退学。
(十六)在决定学生升、留级及试读计算课程门数时,应按学期计算,对跨学年跨学期的课程,由教师根据跨年跨期的成绩综合评定,按一门课程计算。

五、毕业、结业、肄业
(十七)学生在校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毕业综合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并根据国家需要,按有关规定,择优分配。
(十八)学生在校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参加毕业综合考核或毕业综合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予以结业,学校只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一年之后,可向原学校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的毕业综合考核,如成绩符合毕业生资格者,学校换发给毕业证书。
(十九)学生在校学习一学期以上,但未能按学制年限修业期满而中途缀学者,以肄业论,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二十)学校对毕业生要进行体格检查,凡因病不能分配,可按休学处理。病愈后,经学校复查批准后再分配工作。对休学期满病仍未愈者,取消保留的学籍。并将有关材料转交其居住地区。
(二十一)按国家计划,经学校分配的毕业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毕业生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对于不报到学生要进行教育。经教育逾期一个月不去工作单位报到者,取消其分配资格。

六、奖 励 与 处 分
(二十二)学校每学年对德、智、体、美和生产劳动诸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应分别情况给予表扬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积极负责,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的称号。凡给予奖励的学生,应向全校张榜公布,颁发奖状、奖品,并记入学生档案。
(二十三)对成绩优秀、表现好的少数毕业生,根据上级规定,毕业综合考核委员会推荐,报学校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录用时高定工级。
(二十四)对于违反《学生守则》的学生,学校应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学生,应给予必要的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对一般违反《学生守则》,但经多次教育不改者,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警告处分后,仍不悔改者,应给予记过处分;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如:打架斗殴、行凶、盗窃、酗洒、赌博、道德败坏以及被公安部门拘留者),应酌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触犯刑律,被劳教及判刑者,一律开除学籍。受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减发或停发助学金。
(二十五)处分学生要慎重。对于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校长审核批准。对于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须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及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学生的处分,应在全校公布,并通知其家长。
(二十六)对于受处分的在校学生,不得歧视,学校应经常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尽快地改正错误。对确有显著进步,表现好的,可撤消处分并从其档案中撤出处分材料。

七、操 行 评 定
(二十七)学校应根据学生执行《学生守则》的情况,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操行分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由班主任写出操行评语,评定出操行等级。
(二十八)在学生毕业综合考核前,学校要对学生进行操行总评(毕业鉴定),学生操行总评不及格者,不准参加毕业综合考核。

八、附 则
(二十九)本制度适应于在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各类校外教学班学生的学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