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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36:06  浏览:99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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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劳动处:
为逐步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企业工资分配宏观管理的新途径,促进和加强我市企业的人工成本管理,现将《北京市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北京市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报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引导企业降低劳动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工资水平。经研究,对北京市企业试行人工成本的预警预报管理办法,并发布北京市人工成本状况(见附件)。具体办法如下:
一、关于人工成本及构成
1.人工成本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因使用劳动力所发生的各项直接和间接人工费用的总和。
2.人工成本的构成包括: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用、劳动保险费用(其中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等)、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和其它人工成本等。
二、关于人工成本的指标体系
1.平均人工成本;
2.人工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比重;
3.人工成本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
4.人工成本占增加值产出比重;
三、关于人工成本列支及具体标准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医疗费用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进入成本。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待有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进入成本。
2.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及职工住房费用等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进入成本。
根据“两则”规定,现行标准是:职工福利费用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进入成本;职工教育费用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进入成本;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进入成本。
四、关于人工成本的发布制度及其预警、预报
1.市劳动部门于每年初对地方企业上年人工成本情况进行调查,并分析整理,于当年6月底以前向全社会发布上年行业人工成本状况。
2.为了引导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市劳动部门在向社会发布上年行业平均人工成本状况的同时,发布先进的人工成本状况,如行业先进的人工成本状况,三资企业、外省市以及国外的人工成本状况。
3.市劳动部门将根据行业平均人工成本状况,对于人工成本偏高、人工成本占增加值等产出指标比重较大的行业、部门或企业发布预警通知。
五、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必须重视对企业人工成本的管理,建立企业人工成本的监测指标体系和人工成本预报制度。
1.要自下而上加强人工成本的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地报送人工成本报表,为人工成本的管理提供全面的统计信息。
2.指导所属企业加强行业人工成本比较,进行总量分析和结构调整,引导其合理确定工资水平。
3.逐步建立行业或系统的人工成本管理体系,加强对人工成本的分析和预报工作,使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发挥更大作用。
六、本办法自1996年起开始试行。
七、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94年部分行业平均人工成本状况
一、制造业平均人工成本状况
1.1994年北京市地方国有企业制造业平均人工成本为10385元/人,与上年同比增长26%;人工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14.59%,同比增加2.48个百分点;人工成本占企业销售收入的10.79%,与上年同比增加2.07个百分点;人工成本占企业增加值的32
.88%。
2.在制造业平均人工成本10385元中,工资7658元,占73.7%;劳动保险费用1555元,占14.97%;职工福利费用605元,占5.82%;职工住房费用99元,占0.95%;劳动保护费用298元,占2.87%;职工教育经费68元,占0.65%;
其它人工成本104元,占1.0%。
其中,在劳动保险费用1555元中,养老保险费1322元,占保险费用的85.07%;医疗保险费用205元,占保险费用的13.17%;失业、工伤与生育费用所占比重不大,分别为:1.45%、0.09%、0.23%。
3.制造业中各行业人工成本情况如下表:
---------------------------------
| |人工成本 |人工成本 |人工成本
| 平均人 | | |
行 业 | |占销售 |占总成本 |占增加值
| 工成本 | | |
| |收入% | % | %
---------|-----|-----|-----|-----
制造业 |10385|10.79|14.59|32.88
---------|-----|-----|-----|-----
1.机械制造业 | 8679|16.96|20.97|54.33
---------|-----|-----|-----|-----
2.汽车制造业 |13813|18.91|22.98|65.11
---------|-----|-----|-----|-----
3.化工原料及制品|10154|10.54|12.49|57.04
---------|-----|-----|-----|-----
4.金属冶炼业 |10994| 9.06|13.09|24.71
---------|-----|-----|-----|-----
5.医药制造业 | 9117|10.49|15.79|43.62
---------|-----|-----|-----|-----
6.纺织业 | 9294|18.02|21.17|59.65
---------|-----|-----|-----|-----
7.电子制造业 | 9353|13.25|15.70|50.42
---------|-----|-----|-----|-----
8.轻工制造业 | 9053|19.80|20.75|61.82
---------|-----|-----|-----|-----
9.食品加工业 | 8275|21.25|23.27|78.68
---------------------------------
二、非制造业平均人工成本状况
--------------------------------
| |人工成本占|人工成本占|人工成本占
行 业 |平均人工成本| | |
| |销售收入%|总成本 %|增加值 %
-------|------|-----|-----|-----
1.采掘业 | 7523 |48.37|41.83|77.36
-------|------|-----|-----|-----
2.建筑业 |15191 |16.80|17.96|
-------|------|-----|-----|-----
3.交通运输业| 9789 |32.81|20.10|79.40
-------|------|-----|-----|-----
4.百货零售业|17027 | 7.87| 9.66|49.77
-------|------|-----|-----|-----
5.旅游饭店业|14775 |19.99|30.51|43.04
--------------------------------
三、三资企业平均人工成本状况
--------------------------------
| |人工成本占|人工成本占|人工成本占
行 业 |平均人工成本| | |
| |销售收入%|总成本 %|增加值 %
-------|------|-----|-----|-----
一、制造业 |16036 | 4.48| 5.36|17.18
-------|------|-----|-----|-----
1.汽车制造业|16787 | 4.56| 5.12|19.24
-------|------|-----|-----|-----
2.纺织业 |12876 | 9.17|14.57|25.02
-------|------|-----|-----|-----
3.医药制造业|19838 |31.62|39.03|
-------|------|-----|-----|-----
4.电子制造业|17276 | 2.73| 3.78|10.22
-------|------|-----|-----|-----
5.轻工制造业|10511 |18.54|21.63|71.49
-------|------|-----|-----|-----
6.食品加工业|11535 | 9.50|11.36|29.38
-------|------|-----|-----|-----
二、旅游饭店业|14524 | 9.56|16.35|18.48
--------------------------------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平均人工成本状况
--------------------------------
| |人工成本占|人工成本占|人工成本占
行 业 |平均人工成本| | |
| |销售收入%|总成本 %|增加值 %
-------|------|-----|-----|-----
制造业 | 8183 |13.69|16.79|40.44
-------|------|-----|-----|-----
1.机械制造业| 8643 |25.85|29.60|75.21
-------|------|-----|-----|-----
2.汽车制造业| 9873 |12.36|15.11|30.21
-------|------|-----|-----|-----
3.纺织业 | 7681 |10.73|12.92|35.90
-------|------|-----|-----|-----
4.电子制造业| 6395 |25.47|38.53|61.04
--------------------------------



199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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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

东政发〔20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5—10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加强自身建设,推进管理创新,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市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审议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和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八)讨论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市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政府秘书长列席,市长助理、副秘书长根据情况列席。必要时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2位或2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原则上由主管副市长召集会议,会前就议题涉及内容由主管副市长征求有关副市长的意见。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十八条 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要事项,以及按规定必须由市政府做出决定的事项,属部门或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内能够决定的事项,不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查把关。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市长及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签署意见。要确保决策建议切实可行,提供的依据准确无误,文字表述言简意赅,字数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
  会议议题材料连同议题说明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秘书长根据议题内容和轻重缓急提出安排处理意见,报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列入议题。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工作中需市委、市政府共同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的事项,应先提交市政府研究后,再提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或通报市政协。
  第二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要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领导同志,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由分管副市长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按汇报稿进行汇报,汇报一般不超过15分钟。汇报省政府会议精神,着重汇报我市贯彻意见。凡已经审阅并会签同意的议题,参会人员不应随意发表与议题内容相悖的观点。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市政府综合性会议和专业性会议两类。市政府综合性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市政府专业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必要时,也可请市长参加。
  第二十三条 召开市政府综合性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市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市政府专业性会议,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会议申请和会议安排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审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综合性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市政府专业性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综合性会议工作程序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严肃会议纪律。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综合性会议的,要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政府综合性会议应由参会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如县区、部门召开的会议与市政府会议时间冲突,原则上服从市政府会议要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请假,并将原因和替代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与会人员应提前5分钟入场完毕,会场摆放名签时应按名签就座;没有摆放名签时应尽量往前聚中就座。加强会议签到管理,实行会议出席情况向主持人报告制度,将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综合性会议出席情况,作为年终目标考核内容。凡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无故缺席一次扣3分。对不按要求参加会议的单位,实行通报批评。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后须将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无声状态,会议期间不得接听电话或擅自离开会场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非与会人员不准随便进入会议室,必须由市政府领导阅批的紧急文电或必须向市政府报告的紧急事项,要经会议工作人员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送批或报告。参加会议人员,不准私自录音,不准随意传达、扩散领导同志的讲话和会议决定的问题。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必要报市长审定。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合并内容相近的会议,提倡电视会议、专题会议和现场会议。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都要开短会、讲短话。市政府领导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超过1小时;安排的交流发言材料,主办部门要严格把关,注重突出特色,每个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
  第四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上报市政府的各类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核签署,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信笺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文件除外),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政府办公室各秘书科室(市政府领导秘书)收到需要市政府审批而直接报送领导个人的公文应转市政府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九条 提交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研究,组织起草,认真审核把关,公文标题要一目了然,内容要详略得当、表述清晰、准确无误。原则上综合性公文字数一般不超过2000字,专题性公文一般不超过1000字。对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退回呈报单位。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或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由其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对在规定时间内不会签又不说明原因的,主办部门可视为其无不同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和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须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三十条 上报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市政府有关领导签批、运转。属市政府审批事项,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三十一条 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应由有关部门代拟合同文本,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提请拟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两家名义制发的公文,首先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并经市政府领导审定,重大事项经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后,再送市委办公室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专题工作部署和综合类公文,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进行内容、政策把关,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副主任)进行文字审核,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期间,需紧急报送的公文,由常务副市长签发。专题工作部署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送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市长或核报市长签发。
  第三十四条 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并在《东营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或在报纸、电视上发布。
  第五章 信息督查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根据市政府工作重点、市领导对信息需求,提出季度重点信息报送选题。各县区、市直部门和信息联系点报送的信息要情况真实、言之有物、观点鲜明、事例典型,字数一般控制在500字以内,综合信息控制在1000字以内。
  第三十八条 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工作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所在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抓紧做好处置工作,同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不得漏报、迟报、虚报和瞒报。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主报分管市长(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的,同时报告所有涉及的副市长);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主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室。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办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对分管的工作应认真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实现任务目标。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四十条 对市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其他需要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落实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立项通知、检查催办、汇总报告落实情况。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有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反馈;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10天内反馈。
  第四十一条 严格实行政务督查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半年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次督查考核,每年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第四十二条 对省政府和市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需部门、单位办理的事项,一般事项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
  (一)省级以上(含省级)领导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四)对政府工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六章 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市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大型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需提交市政府有关议事协调机构审查(审议)后,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前瞻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 建立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市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或修改、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第五十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五十一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章 行政监督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十四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制度,加强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监察,切实搞好社会评议市政府部门、单位工作,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
  第八章 公务活动和工作作风纪律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不定期召开务虚会,每次选出一、二个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最大限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各地要简化接待礼仪,不搞层层陪同和对口陪同,一律不搞边界迎送和警车开道。听取汇报或座谈时不摆放水果、香烟。对市政府领导现场确定事项,随行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或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切实抓好落实,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对现场不能解决的问题,随行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如实记录,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意见,交由协助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市有关部门专题研究办理,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反馈办理结果。
  第六十条 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各类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办理。禁止直接向市政府领导报送邀请。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或活动,承办部门要填写《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活动审批单》,连同邀请函、请柬、有关活动安排方案等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属于部门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一般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凡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除综合性大会外,专题性会议一般按“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安排出席领导。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下级机关和单位安排的剪彩、庆典、颁奖、首发首映式等礼仪性活动。
  第六十一条 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工作中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汇报的事项,应由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副职)按照工作分工向分管副市长请示、汇报。需向市长请示、汇报的,要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由市政府办公室排出方案,经市政府秘书长请示市长同意后安排,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和外市来宾来东营考察指导工作,原则上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需市政府领导会见、会谈、宴请的,应填写《来宾报告单》,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分管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牢记“两个务必”,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切实负起廉政建设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六十七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出差(出访),应事前向市长请示,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室。出差(出访)返回后,应向市长报告。
  县区长出差(出访)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向市长报告;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3天以下的,应事前向分管副市长报告,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向分管副市长、市长报告。以上人员请假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应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送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外出返回后,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出差(出访)、休假期间,要按照《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暂行)》的规定,由相对固定的其他市政府领导代为处理分管的有关工作。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都应按照《东营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要求,实行政务公开。对属于市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事项、政策规定、审批程序、办事标准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根据需要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第七十条 市政府及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主义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督导组指导推进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企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办发〔2005〕24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督导组指导推进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企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成立督导组指导推进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企改革的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7月31日



关于成立督导组指导推进市属非工业系统
和区县(市)国企改革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关于全力打好国企改革攻坚战的精神,确保完成全年国企改革任务,按照市委的要求和推进国企改革工作的需要,成立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有企业改革督导组。现制定督导组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任务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按照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深入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督促检查国企改革工作,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中心,以主管部门及区县(市)政府为责任主体,充分发挥企业干部职工积极性,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确保全面完成国企改革任务。督导组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督查和指导:

  (一)中央和省、市有关国企改革总体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中央和省、市有关国企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否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改革的重大意义是否宣传到位,为广大职工所充分认识与了解;改革的各项政策是否结合各企业的实际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

  (二)企业改革进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按照全市年初下达的企业改革计划,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的改革进展情况。对未达到改革计划进度的企业,逐户会诊、找准症结、强力推进,限时完成改革任务;对于正在积极实施改革的企业,要督促做好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具体政策,协助解决改革中的实际问题;对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地区,要帮助抓好收尾工作。要切实督导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改革责任制,对于改革领导机构不健全、改革目标和任务不明晰、执行改革计划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批评并督促整改。

  (三)企业改革的规范化程度。要依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国企改革的总体要求与各项政策,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的实际,认真检查企业在改革各阶段的操作程序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规范。对处于改革准备阶段的企业,要重点检查宣传工作是否到位,企业资产、人员、债务等基础情况是否清楚,改制取向及改制预案的制定是否正确和符合实际等;对处于改革启动阶段的企业,要重点检查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是否按要求开展,提交审核的文件是否全面,改制模式是否清晰;对正在实施改革的企业,要重点检查改制方案落实情况、产权交易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及企业在改制进程中的稳定状况等;对处于收尾阶段的改制企业,要重点检查原企业终结程序和新企业运营情况等。

  (四)解决影响和制约企业改革的具体问题。通过对各地区、各部门改革环境的检查,了解掌握劳动、土地、房产、规划、财政、教育、卫生、公安、国资等综合部门所承担的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帮助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解决改革中的难点问题,对市委、市政府授权的有关事宜可现场处理解决,不必层层上报。对需要履行相关程序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为督导组工作开“绿色通道”;对推诿扯皮甚至顶着不办的,坚决追究领导责任。同时,要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依靠自身力量解决改革中的各种困难,充分发挥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决克服“等靠要”等错误认识和做法。

  二、督导组的组成

  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企改革督导组工作由史文清、王颖、方存忠同志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具体划分为八个督导小组(督导组成员、联络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督导一组由史文清、许桂芝同志任组长,王莉、朱海、杨学春、赵洪波、高大伟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杨晓新、张博、常玉春)。负责市粮食局、市房产住宅局、哈燃气化工总公司、市投资集团、哈供排水集团、哈建工集团的督导工作。

  督导二组由王颖同志任组长,老孝国、曲磊、何小菲、胡淑芳、席长青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黄湘倚、盛祥君)。负责哈进出口集团、市城投集团、哈开发区、哈物业供热集团的督导工作。

  督导三组由方存忠同志任组长,王璞、吕玲义、孙青林、张晓宁、滕茂行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许耀才、陈立刚)。负责五常市、双城市、阿城市、尚志市、延寿县的督导工作。

  督导四组由朴逸同志任组长,于沐琳、石永明、张晓侠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李岩、程向红)。负责市教育局、动力区、平房区、呼兰区、宾县的督导工作。

  督导五组由淳于永菊、张振藩同志任组长,吕桂华、刘传新、张天波、梁三基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张宇星、张索明)。负责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松北区的督导工作。

  督导六组由王华放、杨亚光同志任组长,王英波、刘晓东、周絮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于波、田玲璐)。负责巴彦县、依兰县、木兰县、通河县、方正县的督导工作。

  督导七组由王大伟同志任组长,冯德让、严玉平、徐淑芳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孙家平、彭秀琦)。负责市旅游局、市农机局、市林业局、哈渔业集团、市牧业集团的督导工作。

  督导八组由聂云凌同志任组长,边洪霄、李成栋、俞滨洋、徐松丹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栾永刚、韩旭明)。负责市交通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的督导工作。

  综合督导组由丛国章同志任组长,冯德让、朱海、孙克非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陈永昕、徐志越)。负责沟通协调与综合材料的起草、把关等工作。

  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担负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

  三、时间安排

  督导组自2005年8月起开展工作。8月1日下午集中培训;从8月2日起用一周左右时间分小组进行集中调研。各督导小组每月至少保证2次集中督导,日常督导工作自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