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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25:17  浏览:93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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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1日公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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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绿地建设补偿费缴纳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政府


西宁市城市绿地建设补偿费缴纳办法

 (1997年11月2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西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确保本市绿化指标的完成,根据《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市土地规划管理行政部门按照管理分工,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由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建设。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定的绿地比例进行规划建设的,经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应按其所缺绿地面积向市土地规划管理行政部门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立项、审批的有关资料及配套绿化建设方案报送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审核证明后,方可向市土地规划管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绿地建设补偿费按建设项目所处地域和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当年地价计收。


  第六条 绿地建设补偿费按所缺少地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其计算公式:建设项目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等于工程建设用地总面积乘以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规划控制指标,再减去建设项目实际绿化用地面积。


  第七条 对未按规定办理绿地建设补偿费缴纳手续的,由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和市土地规划管理行政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按照《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市土地规划管理行政部门收取绿地建设补偿费,应统一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新政〔2005〕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试行)》2005年10月26日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试行)


  为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本市经济结构调整,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市级各金融机构,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市商业银行、市农村信用社等7家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1家政策性银行,以及人民银行新乡中心支行、新乡银监分局和邮政部门。
  二、奖励方式
  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精神奖励为市政府通报表彰和记功、授予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物质奖励为拨付奖金。
  三、对商业银行的考核
  (一)奖励条件
  商业银行的贷款增幅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贷款目标任务,且综合积分排在全市前三名。(二)考核程序市政府金融证券办公室、市财政局根据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和新乡银监分局提供的统计数据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对商业银行的考核奖励意见,向市政府提交报告,由市政府研究后予以奖励。
  (三)商业银行的考核积分标准
  1.新增贷款额。每新增贷款额1亿元,得1.5分。
  2.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与上年累计签发银行承兑相比的增加额,每增加1亿元得0.5分。最高得10分。
  3.新增贷款额全省排名。新增贷款额在全省系统排名第一,得8分;排名第二,得6分;排名第三,得5分;排名第四;得4分。广发行不进行新增贷款额全省排名。
  4.贷款增速。超过全省贷款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得1分;超过10个百分点,得3分;超过20个百分点,得5分。
  5.中长期贷款比重。中长期贷款比重50%以上得3分;40%以上得2分,30%以上得1分。
  6.核销呆坏帐。每核销呆坏帐1000万元,得0.2分。
  7.余额存贷比。按照上述1-6项得分相加计算出总得分,排出前三名。总得分乘(余额存贷比+25%)计算出最后的综合得分。
  四、对人民银行新乡中心支行的考核
  人民银行应通过宏观管理和协调,保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全市的存款和贷款水平。对市政府推荐的当年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人民银行应制定全市性的项目推介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争取跨区贷款、央行再贷款、再贴现和央行专项票据,在全省(片区)系统年度绩效考核中名列前茅,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存贷款目标。
  五、对新乡银监分局的考核
  通过有效监管,保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全市的存款和贷款水平。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在全省(片区)系统年度绩效考核中名列前茅,全年不发生重大金融案件。
  六、对政策性银行的考核
  农发行应通过发放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储备粮油贷款和其他政策性贷款,保证新乡市粮食安全的资金供应,在全省农发行系统考评中名列前茅。
  七、对邮政部门的考核
  争取一定数量的邮政储汇总局资金支持我市经济发展;通过引导邮政储蓄机构与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联系和协商,实现邮政储蓄资金运用本地化;运用协议存款等方式支持我市经济发展。
  八、精神奖励和约束
  对于新增贷款名列全省第一或连续两年受到市政府奖励的金融机构,市政府给予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记功嘉奖。
  市政府每年对增加信贷投放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分别授予新乡市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称号。
  考核结果通过市有关媒体予以公布。对连续两年名列全市末位的金融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
  九、物质奖励
  对商业银行的奖励金额按照最后综合得分数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人民银行新乡中心支行、新乡银监分局、政策性银行、邮政部门的奖励金额由市政府按照本办法研究确定。每家奖励金额按照不超过商业银行总奖励金额的20%确定。每年奖励金额可参考我市GDP或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适当调整。
  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支付。
  十、其他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金融证券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乡市促进金融系统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奖励方案(试行)》(新政〔2003〕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