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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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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消灭蚊、蝇、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其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及县属城镇。
第三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除各级政府对公共无主地区予以补贴外,各单位和住户应予承担。
第五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执行本规定的主管部门。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并会同同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辖区内除四害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控制与处理
第六条 除四害工作由市、区、县、街道(镇)爱卫会统一领导,各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协同抓好所属系统的除四害工作。
第七条 除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杀灭蚊、蝇、鼠、蟑螂等综合防治措施。易招致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管理、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并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八条 各地区、单位、住户应有防鼠灭鼠措施,可采取堵洞、毒杀、粘捕等方法消灭老鼠。中小单位应达到无鼠要求;大型单位应达到以鼠夹法测定,捕鼠不超过二只,或以粉迹法测定,鼠迹不超过五处,或鼠征不超过二处;街道(镇)范围内应达到鼠夹法鼠密度不超过百分之一,
或粉迹法阳性率不超过百分之五,或鼠征阳性率不超过百分之二。
第九条 各地区、单位、住户应积极做好翻缸倒罐、平整洼地等工作,严格控制所管理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场所,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灭蚊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小单位积水场所不得有蚊虫孳生;中型单位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二平方米;大型单位积水场所蚊虫孳生
总面积不得超过五平方米;市区及近郊街道(镇)范围内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有害率分别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和百分之十。
单位内部不得有成蚊集聚。
第十条 各地区、单位应加强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的管理,采取诱捕、拍打和喷洒药物等方法消灭苍蝇。凡易招致苍蝇及孳生苍蝇的行业和重点场所,应逐步完善防蝇灭蝇措施。小单位不得有苍蝇孳生;中型单位苍蝇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二平方米;大型单位苍蝇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五平
方米;市区及近郊街道(镇)范围内苍蝇孳生有害率分别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和百分之十。
单位内部不得有成蝇集聚。
第十一条 各地区、单位、住户应消除蟑螂的栖息场所,运用毒杀、粘捕和喷洒药物等方法杀灭蟑螂。成、若虫阳性率不超过百分之五,平均密度每间不得超过五只;卵蛸阳性率不超过百分之二,平均密度每间不得超过二只。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设除害监督员。除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害卫生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分别由市或区、县爱卫会任命。除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依据本规定对所管理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除害执勤员开展工作;
(三)处理违反本规定的事件。
第十三条 各街道(县属镇)设除害执勤员。除害执勤员由街道(县属镇)爱卫会任命,并报区、县爱卫会备案。除害执勤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除害监督员的指导下,检查、督促本地区及地区内的单位和住户进行除四害工作;
(二)协助除害监督员处理违反本规定的事件。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食品生产、饮食、水产、废品、粮食、畜牧、环卫、建工、市政、房管、园林等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指定人员对所属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五条 凡无力自行落实除害措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委托除害服务机构代为处理,并支付相应的药物和劳务费用。其收费标准由市爱卫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凡成立地区群众性除害服务机构,应报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审批;凡属企业性除害服务机构,应报市爱卫会办公室审批,经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才能接受除害业务。除害服务应确保除害质量,凡未达到除害效果的,应按本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街道(镇)以上的监督管理部门可分别情况,对单位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罚款、直至责令其停业整顿的处罚;对住户可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的处罚。
第十八条 对中小型单位未达到本规定第八、九、十条规定的无鼠或无蚊、蝇孳生地要求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间为三至七天。经警告并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酌情给予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直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十九条 除本规定第十八条另有规定外,对虫害超过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单位,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间为三至七天。经警告并限期整改后,虫害仍超过规定标准的,分别下列情况,处以罚款:
(一)虫害超过规定标准,在二倍以下的,对中型单位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大型单位(包括街道和镇,下同)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虫害超过规定标准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对中型单位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大型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虫害超过规定标准四倍以上六倍以下的,对中型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大型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虫害超过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对中型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大型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虫害超过规定标准六倍以上,严重影响产品质量或危害人体健康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二十条 对流动摊贩和从事非固定作业的人员违反本规定,招致四害集聚或造成虫害孳生的,除害监督员可现场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除害监督员现场执法须有两人以上;罚款须出具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单。
第二十一条 凡二十元以上不满五百元的罚款,由街道(县属镇)爱卫会办公室决定,并定期报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备案;五百元以上的罚款,由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决定,并定期报市爱卫会办公室备案;责令停业整顿的,由区、县爱卫会办公室报请市爱卫会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单位的罚款不得计入生产、销售成本。罚款所得一律上缴所在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其中百分之二十上缴市爱卫会办公室,百分之四十回拨给街道(镇)爱卫会办公室,区、县爱卫会办公室自留百分之四十。
罚款所得限用于开展除害工作,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爱卫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第二十三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的次日起七天内向上一级爱卫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复议一次,上一级爱卫会办公室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上一级爱卫会办公室应在收到复议申请的次日起十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申请复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
(一)鼠夹法是指以一日内布放的有效鼠夹中捕到老鼠的鼠夹所占比例来计算鼠密度的一种测定方法。
(二)粉迹法是指以一日内布放的长、宽各二十厘米的有效粉块中有鼠迹粉块所占比例计算鼠害程度的一种测定方法。
(三)鼠征阳性率是指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的房间数占总查房间数的比例。
(四)蟑螂成、若虫阳性率或卵蛸阳性率是指发现有成、若虫或卵蛸的房间占总查房间数的百分比;平均密度是指阳性房间成、若虫或卵蛸的平均数。
(五)“孳生地”是指适宜蚊、蝇等虫害繁殖生长的场所。
(六)“易招致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是指有招致四害或孳生、繁殖四害的适宜条件,经常发现虫害且数量比较密集的行业和地方。如建筑工地,公厕,垃圾堆点,牧场,饲养场,屠宰场,菜场,集贸市场,饮食、水产以及其他食品的生产、加工、经销单位,废品堆存处理场所
,绿化地带,下水道,防空洞,开挖工地等。
(七)小型单位是指单位占地或使用面积不满一千平方米的单位;中型单位是指单位占地或使用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三千平方米的单位;大型单位是指单位占地或使用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单位;单位占地或使用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作两
个大型单位计算;超过一万平方米的,以此类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爱卫会负责解释。各县的乡村除四害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五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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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哈尔滨、长春、武汉、南京、成都、西安、广州市分行:
为了加强信用社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壮大信用社资金力量,使信贷资产质量优化、结构合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信用社融通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对加强信贷管理的认识
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社顺应农村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加强信贷管理工作,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改进贷款方式,优化信贷投向,盘活资金存量,完善信贷制度,充实信贷人员,提高信贷资金效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截止1994年7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
余额达到511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391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信贷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明显不适应当前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形势需要。
一是信贷管理制度不完善。如现有的贷款审批制度只考虑数量多少,风险考虑不够;审贷分离等贷款制约机制薄弱,“一支笔”批贷款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农村流通体制和乡镇企业机制转换过程中,信用社缺乏相应的信贷管理办法。二是信贷管理工作粗放。“重放轻收”的现象仍
很突出,贷款担保、抵押推行不够,落实不力,存在连环保、图名保、担而不保的现象;有的贷款手续不完备、借款合同不规范、凭证要素不全;对信贷制度的执行缺少必要的监督,致使有章不循、违章不纠的问题大量存在。三是信贷队伍建设滞后。信用社信贷人员少、素质差的问题已非
常突出,有的未经培训就上岗,有的是靠关系、走后门从事信贷工作,以贷谋私等不正之风屡禁不止。四是信贷资产质量较差。截止1994年7月末,信用社逾期贷款余额已达1227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31.4%,资产质量不高严重制约了信用社的经营效益,削弱了同业竞争的
能力。
因此,各级农行和信用社必须提高认识,从农村信用合作事业长期、稳定发展的高度来重视和加强信贷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大力吸收存款,扩大信贷资金来源
各级信用社要牢固树立“存款立社”和竞争的思想,把资金组织工作摆在首位,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努力保持各项存款良好的增长势头,提高信用社存款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比重。
(一)加强服务。针对客户的不同心理需求,开发新储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是信用社吸收存款的根本措施。一是要适时开辟储蓄种类和增加档次,开办电脑储蓄、电话储蓄、建房储蓄等新储种;二是积极开展代发工资、代发信用卡、代收税款、代收水电费和代收电话费等多种形式
的代收、代付业务,以吸纳更多的存款;三是要努力改善服务态度,延长开门时间,对一些特殊储户应提供上门服务。
(二)要抓住储源丰富的部门和环节,深挖吸储潜力。对农村各类商品集散地以及现金流量大的地区,要设立网点跟踪服务,做好吸存工作。对个体工商户要加强信贷服务,实行存贷挂钩、以贷引存。对乡镇企业及其他工商企业,要督促其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和应付息保证金制度,以增
加低成本的存款。
(三)加强重点网点、样板网点的建设,改善和提高信用社网点的档次和形象。网点建设的方针是一要巩固,二要提高,在巩固的基础上抓好提高。当前,在城区、城郊、工矿区及农村集镇,要按高标准、高规格的要求改造好一批网点,搞好装修,增设电脑,有条件的要发展电脑联网
,推出自动柜员机等,努力改善硬件设施。要千方百计开辟和增加网点建设经费,安排使用上要突出重点,体现倾斜政策。
(四)继续完善组织存款的激励机制。要加大组织存款的奖惩力度,推行储蓄效益工资办法,将职工收入分成基础工资和效益工资两部分,扩大效益工资的份额,并根据吸收存款多少和存款结构优劣合理分配。储蓄代办手续费的发放也应依据上述原则,区别对待,奖优罚劣。总行准备
年终对存款搞的好的省按月平均余额增长率,评出前6名,对计划单列市评出前3名进行奖励,各省市对下也可根据情况进行奖励,奖励重点应向低息存款倾斜。
三、落实贷款债务,努力盘活贷款存量
(一)做好乡镇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贷款债务的落实工作。
一是对原乡村集体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所欠的贷款应落实到新的服份合作制企业承担;对由于资不抵债造成难以落实的旧贷款,要通过原企业主管部门,落实到其他有经济实力的单位或由原企业股金分红中归还;对把企业的部分资产转让给个人收取现金的,以其新扩的个
人现金股首先归还贷款。
二是对以兼并、合并等形式改造的企业,实行“有偿转让,债随物走”的原则,被兼并或被合并的企业所欠贷款的本息应由兼并或合并的企业承担和归还。
三是对实行拍卖的欠贷企业,信用社要参与企业拍卖的全过程,督促企业履行“公开招标、钱货两清”的原则。对企业拍卖的资产已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信用社的同意,才能依法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要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贷款担保单位归还,或通过企业
主管部门落实承还。
四是对实行租赁经营的欠贷企业,信用社要参与对承租人的考评、租金的测算、合同的拟订等工作。企业租赁前所欠的贷款,租赁合同规定由承租人归还的,信用社可以与承租人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并由出租人担保或资产抵押;未规定由承租人归还的,贷款仍由出租人归还,也可以通
过签订协议的形式,明确用承租人上交的租金归还旧欠贷款的部分或全部。
五是对已向法院申请破产的企业,信用社要及时申报债权,提供贷款抵押、担保的证明,参加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
(二)努力盘活贷款存量。各地信用社要结合对信贷资产的清理、核实、努力清收旧贷。要层层下达清收任务,把清收逾期贷款、催收贷款作为信用社的主要经营指标和评选先进单位的主要条件,并与职工的工资、奖金和福利挂钩,加强检查、稽核。要借助行政、法律、经济手段进行
清收。要开展“无催收贷款信用社”的评赛活动,对无催收贷款的信用社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认真搞好贷款风险管理,提高信贷资产安全性
(一)推行贷款风险度管理。贷款风险度管理是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要运用有效的方法,对贷款对象、贷款方式和贷款形态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量化,并按照量化指标对贷款进行审定、控制和监测。贷款审批权限的确定要考虑到风险度的高低,改变单纯以贷款
额度大小确定审批权限的做法。为逐步推行这一做法,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示范办法》,各地可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操作意见,可先在联社营业部和企业贷款比重较大的信用社试点,逐步推广。
(二)逐步推行贷款审贷分离。实行审贷分离制度,有利于信贷运行内部的横向制约,有利于提高信贷科学管理水平和减少贷款风险。审贷分离要统一目标,分步实施。业务量大、信贷人员多的信用社可试行审贷岗位分离;一般地区的信用社,主要是实行“三查”分离,防止自查、自
批和自贷现象的发生。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情,大胆探索有利于增强横向制约,减少贷款风险的审贷分离方式。
(三)落实岗位责任,严格奖惩。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奖惩,要本着“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原则,并与信用社资产风险管理责任制相衔接,把信贷资产质量的好坏作为信贷员奖金分配,工资晋级、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的主要考核指标。
(四)广泛推行抵押、担保贷款方式。从今年起,除部分农业贷款仍可实行信用放款外,对其他贷款全面推行抵押、担保贷款方式。要认真审查抵押、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时,如企业有多个债权人,不应将其全部财产作抵押。要把企业参加财产保险作为贷款的
一个重要条件,对有些贷款可以实行抵押、担保双重方式,逐步把贷款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五)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首先,要促进和帮助企业建立风险基金,凡是建立风险基金并在信用社专户储存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贷款要优先支持。其次,要督促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对未参加保险的企业,贷款掌握要严一些。配合有关部门试办贷款保险。第三,完善贷款呆帐准
备金制度,按各项贷款余额的1.5%提取呆帐准备金,保持稳定适度的准备金余额,要进一步加强呆帐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完善内部处理手续,加快对已认定的贷款呆帐的处理工作。第四,建立企业履约保证金和贷款利息备付金制度,以利于贷款按期结息。
五、加强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是当前信用社信贷管理的薄弱环节。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和信贷结构的调整,信用社设备性贷款比重不断提高,急待加强管理。为此,一是要严格贷款政策和贷款条件。当年新增固定资产贷款要控制在全年乡镇企业贷款增加额的30%以内。企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必须拥有30—50%的自有资本金和足够的铺底流动资金。地方和企业自筹资金不落实的,不能发放贷款。严禁变相用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二是要增强贷款管理的科学性。信用社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前,要根据企业提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企业调查和项目调查
的基础上,对贷款项目在技术上、财务上、经济上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和深入细致的分析评估,撰写真实的项目评估报告。评估中,要注意收集、整理、储备各种产业、产品市场信息,把握行业、产品发展态势,注意从宏观上论证项目的经济效益,符合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对续建项目,要加
强中、后期的信贷跟踪管理,严格按计划控制发放贷款。对确属因政策调整,物价上涨等正常因素超概算的,其超概算部分原则上要按50%比例落实自筹资金,方可追加贷款计划。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项目超概算的,信用社不提供追加贷款。
六、进一步做好对个体工商户贷款的管理和服务
目前,个体工商户发展很快,已逐步成为信用社贷款的主要客户和重要的资金来源。因此,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大力给予贷款支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积极提供结算和支取现金上的方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申请贷款,其自有资金不得少于30%。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个体工商户贷款的最高限额,贷款应主要用于解决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的不足。发放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贷款必须实行担保或抵押贷款方式,并保证抵押物具有足够的变现能力。每笔贷款必须经信贷员、社主任两人以上审查签字。会计人员要加强临柜监督,对不符合规定
的贷款,有权拒绝发放。对重点个体工商户贷款要建立经济档案进行管理。
七、正确执行利率政策,提高信用社竞争能力
利率是重要的金融杠杆,信用社要在正确执行规定利率政策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产业、贷款对象和效益高低,实行区别掌握。农业贷款的利率要根据信用社自身的承受能力,尽量少浮或不浮。乡镇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由信用社根据资金成本、贷款项目、贷户信用等级以及同业竞争的
需要,灵活掌握;对特一级企业贷款的利率,应做到不上浮或少上浮。信用社应努力降低资金成本,增加各项业务收入来逐步降低贷款利率的总体水平,缩小与专业银行在利率上的差距,增强竞争能力。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县联社要加强对信用社执行利率的指导和管理。
八、切实加强信贷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充实和调整信贷人员。近几年,随着信用社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信贷人员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加上人员素质较低、管理工作粗放,明显制约了信贷资产质量的提高。各级农行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认真解决这一问题。要充实信用社信贷人员,可按照贷款规模和贷款户
数等业务量需要来进行配备,一般5人以上的信用社应配备专职信贷员,信贷业务量较小的信用社,可由信用社主任兼任。各地在下达信用社招工指标时,要首先保证用于信用社充实信贷员。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县联社,要根据信贷管理的需要,坚持条件,尽快调整和充实信贷人员,
争取分年达到信用社总人数的20%。
(二)加强信贷员岗位培训。各级行要把培训信用社的信贷员作为岗位培训的重点,制定具体培训规划,分期分批进行。对新进人员,重点搞好应知应会岗前培训,坚持不达标不能上岗。对在职信贷员,要按照信贷工作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培训,培训后要进行统一考试或考核,达到岗
位标准的继续上岗,否则调离信贷岗位。要重视对信贷员进行新业务、新技能的适应性培训。特别是企业改制后给信贷工作带来新情况、新问题方面的培训,提高信贷人员对企业经济活动分析能力。要重视对信贷员的政治思想、法制、法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为人民
服务的思想。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倡廉活动,防止以贷谋私等不正之风,提高信用社信贷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试行信贷员等级管理制度。目前,有些地方对信用社信贷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工作业绩、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进行考评,确定信贷员等级,并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对不同等级的信贷员,确定不同的职权和待遇。这一方法,有利于促进信贷员积极进取、自我管理
、自我约束,有利于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因此,已经实施信用社信贷员等级管理的地方,要继续实施,并不断总结完善,没有搞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信贷员岗位责任制,使信贷员的岗位责任制和信贷员的等级管理制度相配套。



1994年8月21日

北京市城市维护资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城市维护资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维护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财地字(1996)239号《关于发布〈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以及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机构职能的决定,并结合北京市
城市维护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维护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维护、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优化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本规定中所指“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区、县城、建制镇。
第三条 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市维护资金的筹集、分配、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维护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包括:
1.市政工程设施:城市道路、桥涵、下水道、排水、防洪堤坝、公共污水处理等设施;
2.园林绿化设施:公园、苗圃、植物园、公共绿地等设施;
3.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公共厕所、垃圾清运处理、街道清扫洒水、扫雪等设施;
4.其他:城市园林界内的一般文物,公共消防、城市路灯、交通标志设施以及其他由政府提供的城市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
第五条 城市维护资金不得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供水、煤气、集中供热、市政工程施工等部门的业务开支。
第六条 城市维护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坚持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以及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
第七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编制城市维护资金的年度预算的原则和办法。并对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严格定员定额,控制人员经费,监督其财务制度的执行,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所有使用城市维护资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第八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下一年度部门和单位的收支预算,预算中包括年度经常性预算和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计划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同级财政部门。每个项目实施前的一个月须将预算方案报财政部门。对于临时发生的政府指令任务项目,应
及时报送实施预算方案。
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计划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近期事业发展规划、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对每个项目制定2个可选择的预算方案。
预算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工作计划指标(工作周期、单位工作时量、单位工作费用量等)、各开支项目及费用、非财政资金投入量、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在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对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参与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等工作。依据城市维护资金财力水平以及城市发展计划要求,及时核定预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主管部门或单位的预算做出批复。
第十条 城市维护费资金支出预算中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并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本着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安排本级城市维护资金支出预算。市级财政部门对区县财政部门的城市维护的补助资金应逐步按照专项转移支付的要求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门按预算拨付工程款项时,应将款项直接拨至用款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对于政府临时提出的指令性项目必须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详细预算及实施方案。财政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核定预算并
及时下达追加预算通知书。各部门应该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支出,未经批准不得在预算资金未核定之前安排支出,也不得未经批准突破已核定的预算。
第十三条 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及效益考核制度。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按季度向其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财务报表及书面报告,各部门要及时进行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对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实行专项资金责任制管理,并签定专项资金使用合同。财政部门要深入到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严禁挪用专项资金。项目执行完成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务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验收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维护资金的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