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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15:01  浏览:8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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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新闻出版署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新闻出版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出版社出版图书必须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出版方针和政策,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为了加强管理,全面提高图书质量,鼓励多出好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图书出版过程质量分级
第二条 图书质量范围,包括选题、内容、编辑加工、校对、装帧设计、印刷装订、图书出版格式。为了便于管理,本规定将有连带关系的选题、内容合并为内容项;将编辑加工、校对合并为编校项。
第三条 图书出版过程质量分4级:优质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品。
第四条 内容质量分级
1、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使用价值,或文化积累价值的,为优质品。
2、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学术价值,或使用价值,或文化积累价值的,为良好品。
3、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一定的学术、使用、参考价值的,为合格品。
4、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没有价值,或内容有害,或按照国家规定应予取缔的,为不合格品。
第五条 编校质量分级
1、无严重文字错误,差错率在八万分之一至四万分之一的,为优质品。 2、有一至二处严重文字错误,差错率在四万分之一至二万分之一的,为良好品。
3、有三处以上五处以下(包括五处)严重文字错误,或差错率在二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一的,为合格品。
4、有六处以上(包括六处)严重文字错误,或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下的,为不合格品。
5、文字错误计算
(1)文字、公式、标点、符号、数据、计量、图表等方面,因差错或遗漏造成政治性、学术性、知识性、技术性错误,影响使用的,为严重错误。
(2)文字、公式、标点、符号、数据、计量、图表等方面存在差错或遗漏,但不影响使用的,为一般性差错。一般性差错以万字计算差错率。
(3)同一文字、公式、标点、符号、数据、计量、图表的差错在同一册书中重复出现的,五处折合一个差错计算。
(4)图书中外文字母大写小写的差错,在同一书中重复出现的,以一个差错计算。
第六条 装帧设计质量分级
1、封面、扉页、封底、插图等恰当反映本书内容,格调健康,构图合理,风格独创,文字无差错;全书版式规范统一,字型、字号、序号合理,为优质品。
2、封面、扉页、封底、插图等比较恰当反映本书内容,格调健康;全书版式大体上统一、规范的,为良好品。
3、封面、扉页、封底、插图画面格调一般;版式一般的,为合格品。
4、封面、扉页、封底、插图等画面不健康,文字有错误,均为不合格品。
第七条 印刷质量分级
1、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新闻出版署已经发布《书刊印刷标准》。按此标准对图书印前处理、印刷和印后加工进行质量分级。
2、图书印刷质量依据《书刊印刷标准》和《书刊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级方法》分为优质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品。
(1)优质品:产品质量全面达到优质品标准。
(2)良好品:产品质量某一项或两项存在细小疵点,其他各项均达优质品标准。
(3)合格品:产品质量全面达到合格品标准。
(4)不合格品:产品质量有严重缺陷,达不到合格品标准。
3、具体内容见《书刊印刷标准》。
第八条 图书出版格式质量分级
1、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新闻出版署已经发布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和《图书书名页》标准。按上述两项标准对图书出版格式进行质量分级。
2、图书出版格式依据《中国标准书号》和《图书书名页》标准分为优质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品。
(1)优质品:产品质量全面、正确使用国际标准。
(2)良好品:某一项存在错误、遗漏,其他各项均达国际标准。
(3)合格品:有二至三项存在错误、遗漏,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
(4)不合格品:书号、正书名存在错误、遗漏,或其他各项有四项以上出现错误、遗漏。
3、具体内容见《中国标准书号》和《图书书名页》标准。

第三章 图书成品质量分级
第九条 图书成品质量分为4级:优质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品。经典著作、党和国家领导人著作、国家重要法律、文献,以及其他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图书,其编校、装帧设计和印刷的质量标准另行规定,图书成品不在此质量分级之列。
第十条 优质品:内容、编校、装帧设计、印刷和图书出版格式5项均为优质品。
第十一条 良好品:内容、编校、装帧设计、印刷和图书出版格式为良好品或部分项目为优质品。
第十二条 合格品:内容、编校、装帧设计、印刷和图书出版格式均为合格品或部分项目为优质品、良好品。
第十三条 内容为不合格品,或编校、装帧设计、印刷和图书出版格式4项中有一项为不合格品又不能做技术处理的,均为不合格品。

第四章 图书质量检查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健全质量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托有关处室,聘请一些老同志,做好图书质量检查工作。建议中央级出版社的主管单位,明确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图书质量工作。
第十五条 出版社要加强全面质量和全员质量管理意识,与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起来,在图书出版的每个环节上都要保证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力争图书成品的高质量。每个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质量检查管理,出版社要成立总编辑主持的图书质量检查管理的专门机构。

第五章 图书质量检查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社主管单位和出版社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执行本规定的细则。各地区、各出版社要针对本地区、本社图书质量突出问题和读者要求,确定提高图书质量的奋斗目标,力争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图书质量
有明显改观。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社主管单位要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并负责图书质量检查工作。出版社内部各部门要定期自查、互查图书质量。质量检查的重点是各出版社的重点图书。地方出版社自查结果报当地新闻出版局。中央级出版社自查结果报主
管单位。地方新闻出版局和中央级出版社主管单位,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分两次将图书质量检查结果和有关情况上报新闻出版署。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处理辖区内出版社图书质量问题,如发生争议,报新闻出版署裁决。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图书质量必须达到成品质量合格品以上才能参加图书评奖。
第二十条 出版社全年出书均为合格品,其中20%以上为优质品,出版社和主要领导人方可进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
第二十一条 对于注意提高图书质量的出版社和质量好的图书,应给予宣传和表扬。
第二十二条 不合格品图书流入市场,经检查发现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出版社或印刷厂处罚。处罚包括:批评、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由于印刷、装订所造成的质量问题,读者、书店向出版社退货或索赔,其经济损失由有关印刷厂、装订厂承担。此项处分决定,对中央单位由
新闻出版署作出;对地方单位,由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作出。对被取缔的图书的处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不合格品图书须采取技术处理或改正后重印方可在市场上销售。如发现已定为不合格品的图书仍在市场上流通,要对出版社进行经济处罚,除没收该书所得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该书总码洋的20%以下罚款,上缴当地财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199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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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准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各分公司办理退税登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准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各分公司办理退税登记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187号

1994-05-19国家税务总局

  据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反映,煤炭属国家集中统营的许可证出口商品,目前的出口形式是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负责对外签约,其分公司执行相应的出口合同。由于分公司没有煤炭出口经营权,不能办理退税登记,无法申请退税。考虑到煤炭出口经营的特殊管理体制,经研究,特准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在各地的分公司在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凭分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等凭证退税给分公司。凡报关单写明为总公司的,由总公司申报退税。
  附件:海关总署、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名单
附件:
  海关总署、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名单
  1.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辽宁分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3.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河北省秦皇岛市
  4.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5.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石臼分公司 山东省日照市
  6.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江苏省连云港市
  7.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江苏分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8.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关于商贸金融企业缴纳、返还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规定

财政部


关于商贸金融企业缴纳、返还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规定

1986年10月6日,财政部

根据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对商业、粮食、外贸、金融、保险企业教育费附加缴纳、返还的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二、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教育费附加,应列作“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并在“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项下增设“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细目,单独反映。
三、返还给企业的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按《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