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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天津《进步日报》转来读者李素贞询问诉讼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46:53  浏览:9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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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天津《进步日报》转来读者李素贞询问诉讼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天津《进步日报》转来读者李素贞询问诉讼问题的函

194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进步日报社会服务部:
你处转来读者李素贞先生函询诉讼程序,归纳起来有三个问题:一、不服天津市人民法院判决,二级审判机关为哪一个ⅶ二、原华北人民法院判决案件可否再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ⅶ三、人民应向谁询问关于诉讼常识及其他疑难问题并获得解答和指导。兹分别答复如下:
一、京、津及其他中央人民政府直属市第二审上诉机关正在拟议中,在未正式设立之前,天津市人民法院判决之民、刑事诉讼案件,可于上诉期间内暂向原审法院声明上诉,原审法院当检卷移送上级法院。
二、在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的同时,华北人民法院即宣告结束。原华北地区人民法院为当时华北地区的最高审判机关,凡其判决之民、刑事诉讼案件即为终审判决,不能再行上诉。但如发现确实的证据或新事实证明原判决错误的,当事人得向第二审审判机关提起再审之诉,在京、津两市未设第二审审判机关以前,得向原市法院提起。
三、人民对诉讼常识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询问,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当地人民法院对此种询问,应以最负责的态度,迅速而切实地给予答复。
目前诉讼法尚未制定,故这一解答,请以贵报名义发表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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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4月25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提高民族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教育,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三条 凡年满七周岁的儿童、少年,必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应接收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及家庭,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鼓励社会各界为普及义务教育依法办学。
第五条 自治州义务教育的学制以小学六年、初中三年为主。
第六条 自治州实施义务教育分为两个阶段:1998年普及初等教育;2005年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前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设施;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按标准配置的教学设备;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实施义务教育,实行在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以县(市)管理为主,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同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
(二)制定义务教育规划,按规定权限合理设置学校,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使学校具备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
(四)加强教师和教育干部队伍的建设,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义务教育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六)建立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报告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的制度。
第十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本级政府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实施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工作;
(二)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管理教育教学;
(三)根据本地实际和本级政府规划,确定学校规模和办学形式;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教育经费;
(五)管理、培养、培训学校校长、教师和其他教育行政干部;
(六)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对下级人民政府、下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读的学校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实行校长负责制,进行民主管理;
(三)以教学为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进行教学;
(四)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学校管理,形成良好校风;
(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六)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产业;
(七)按规定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防止学生流失。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忠诚教育事业,提高思想、业务素质,为人师表,爱护学生,教书育人。
第十四条 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教育费附加、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义务教育经费的体制。
第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平均公用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长。
贫困县(市)教育事业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应当高于35%。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动财力,应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州、县(市)每年从财政收入增长部分中拿出不低于5%的资金,设立义务教育专款。
第十六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城镇教育费附加和特种消费税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支援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老区教育扶持专款、民族教育专款、民族地区补助费,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发展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界人士捐资助学和集资办学。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义务工,用于学校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的收入,除用于扩大再生产外,应主要用于义务教育。
对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除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外,不得以其他名目向学生收费。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应当减免杂费。减免的金额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二十一条 教育经费实行预算单列,由教育部门提出年度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财政、审计、监察、计划、物价、教育主管部门及教育督导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对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情况实施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办教师工资由县(市)统一管理,财政全额预算,不留缺口。
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民办教师的待遇。
保证教师工资优先发放。
第二十四条 对执行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按期实现义务教育规划,达到任期目标的各级人民政府(含派出机构);
(二)实施义务教育成绩显著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
(三)支持义务教育,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义务教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校长、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二十五条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特殊津贴。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除不可抗力的原因,未如期实现义务教育目标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教学质量明显下降的;
(三)由于管理松驰,造成学校混乱,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师生伤亡的;
(五)贪污、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
(六)体罚学生的;
(七)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义务教育工作的;
(八)扰乱学校秩序,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
(九)侵占或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其他设备、设施的;
(十)利用黄色书刊和电影、音像制品等毒害中小学生的;
(十一)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其父母或监护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强制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6日

邢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邢政[1995]11号 1995年6月21日


第一条 为了广泛吸收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区)建设,根据《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河北省鼓励外高投资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高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内外的公司、企业、事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在高区兴办、领办各类型的工业企业或科研事业以及与之配套的教学、文化、卫生、房地产开发、商贸、服务等第三产业。区外企业也可在高区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厂或经营办事机构。
第三条 凡进高区扩建或立项的企业和单位,除必须由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外,一律在高区指定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在高区指定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第四条 凡在高区投建和注册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按国家和省、市关于开发区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均可享受国家、省、市和本规定列出的优惠政策和奖励。高区管委会应努力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创造优良的外部环境。
第五条 凡在高区内立项建设的项目,立项手续从简,其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费用一律从优。1996年年底以前办完立项手续的,减半收取土地出让金、市政府设备配套费、综合开发配套费和旧城改造费3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兴办的科、教、 文、卫等社会发展事业单位,1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进区注册的新建企业和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对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全部交清出让金后可按规定程序进行转让或出租。第六条 在高区立项并建设的新建高新技术企业,缴费暂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缓缴。缓缴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年。
第七条 高区内企业,均实行开放式管理,其企业性质、类别、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内部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等,均由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自主决定。高区内企业均参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规定进行组建和管理。高区管委会对企业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凡进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政府各部门和金融部门可给予政策支持和优先贷款支持。较大型的基本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
第九条 对于高区内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建设,可按市重点项目标准的60%掌握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市政府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
第十条 凡进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所需水、电、气等,各有关应优先供应,水、电和通讯配套建设费、增容费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减、缓、免征。
第十一条 进区的外贸企业、工贸公司、企业集团和有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第十二条 高区内的企业除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缴纳税金和承担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的有关责任与义务外,不承担任何摊派。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邢台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执行,并在税收方面享受下列优惠:
(一)生产型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度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过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经营期内,还可以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出口产品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70%以上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期满后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延长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境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经外汇管理部门认定后再直接投入企业扩大再生产,并增加注册资本经营不少于5年的, 可退还投资部分缴所得税税款的40%。
(四)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十四条 允许外商进高区承租或成片开发土地,土地出让最高使用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综合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五条 允许外商承包、租赁、参股、购买区企业,凡符合法定投资条件的,经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对待。
第十六条 国内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来高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或公益事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由财政返还已征地方所得税。举办第三产业,经税管部门批准后,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或减征地方所得税,高新技术产品经认定后按税法规定享受优惠。
第十七条 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 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九条 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用在高区经营的利润继续投入扩大再生产,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的,由同级财政退还缴纳的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员工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标准,可以在年人均4200- 5400元内掌握,确需超标准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高区内所需下列农转非和进市指标不受限制,并免收城市增容费。高区根据有关规定上报市政府批准后,计委、公安、粮食等部门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一)外商投资者,允许其聘请国内亲友在投资兴建的企业就业,并安排适当数量亲属在高区落户或农转非。直接投资在50万美元以上的可安排1人,100万美元以上的可安排2个。随其投资额增长,可依比例增加进市或农转非人数。
(二)国内投资者每投入100万元以上的,可在高区内按规定解决宅基地一处。
(三)高区内的农民,个人或合伙在高区投资兴办的企业的,可优先安排农转非。其它农村人口根据占地情况,按规定分期批农转非。
第二十二条 外地干部职工进高区工作,属于急需的高、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进市指标优于照顾。
第二十三条 在高区内管理、服务机构和事业单位职工,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经考核应聘到高区工作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归国留学生,可直接实行定级工资,并在工作满一年后上浮一级工资。高区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双轨制。评聘中级以上职务的结构比构比例可适当高于区外同类单位的结构比例。
第二十四条 对引荐合资、合作、独资项目,引荐资金、技术、人才、领办或创办企业的有功人员,按市政府和高区管委会有关规定,给予酬谢或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实行市长特别奖,或推荐到省级国家给予奖励。
高区鼓励市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或其组织来高区投资或兴办各类企业或事业,凡占用土地在15亩以上且投资额在500万元(包括自筹的贷款) 以上的企业法人,投产后年上缴地方税金在100万元以上, 一次性奖励建筑面积80 平方米以上的三室一厅住房一套,年上缴地方税金在200万元以上的, 一次性奖励国家豪华桑塔纳轿车一部。并根据贡献一表现,给予精神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由高区管委会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