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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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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省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该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其职责是:  (一)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二)拟订责令限期履行、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关文书;  (三)拟订不予受理、延长审查期限、中止行政复议审查、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及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文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对前款第(三)项所列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条 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是国家公务员且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第四条 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因办案需要,可查阅、复制相关材料及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 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并送达文书的,文书送达时间为知道日期;  (二)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非当场作出的文书的,申请人在送达回证签收的时间为知道日期;申请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和见证人留置送达文书的时间为知道日期;  (三)以邮寄方式送达文书的,申请人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时间为知道日期;  (四)以公告方式送达文书的,公告规定的届满日期次日为知道日期。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所列情形中,行政机关不作答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答复期限届满的次日为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日期;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答复期限的,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届满的次日为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日期。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争议双方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争议双方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指定管辖或者依法直接受理,情况复杂需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因行政复议管辖权发生争议的,行政复议审查期限自确定管辖权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且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权限;  (七)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尚未受理。

  第九条 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内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补充的事项和理由,申请人必须在十五日内补充必要的材料。补充材料期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申请人逾期不作补充,致使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无法审查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有行政复议前置,申请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后,从申请人起诉之日起至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的期间不计算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已告知行政复议前置的除外。

  第十一条 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法受理。

  第十二条 对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管理机关、保税区管理机关等政府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关、保税区管理机关为被申请人,向直接管辖该开发区、保税区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市、县自行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该市、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该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实行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实行省垂直管理的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和依据,认为需要直接进行审查的,其审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符合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符合制定程序;  (四)内容是否适当;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应当中止:  (一)申请人死亡,尚未确定近亲属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或者终止,需要等待权利义务承受者参加行政复议的;  (四)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的事由,暂时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五)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是否合法,需要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审查决定的;  (六)对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关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的;  (七)需要依据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判决、决定或者结论作出复议决定的;  (八)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程序。中止期间,行政复议审查期限暂停计算。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应当终止:  (一)申请人死亡后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明确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明确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四)虽属行政复议范围,但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且拒绝变更,或者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的;  (五)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下落不明并在行政复议期限届满后仍不出现,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行政复议终止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认为需要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复杂的山林、土地等自然资源权属案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百八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仅因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照法定程序可以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申请人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申请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有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并将送达回证送交委托机关。因特殊原因确定无法送达的,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接受建议的机关应当及时对建议的内容作出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回复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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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政管理科学化论

江苏省司法警官学校 胡配军

摘要:狱政管理科学化是监狱工作科学化和法制化、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实践狱政管理科学化必须正确理解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内涵、认识狱政管理科学化的价值,理性对待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实践探索与存在的问题,并努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切实推进狱政管理科学化。

以改造人为宗旨,不断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是新世纪中国监狱继承传统、开拓创新的重要战略举措,这一战略的稳步实施,有赖于监狱工作从各个层面上广泛推行,其中,作为监狱工作最集中概括和全过程表现的狱政管理,其科学化程度如何,不仅从根本上制约着狱政管理自身的质量与效果,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狱工作的科学化乃至法制化、社会化。所以笔者认为,推进监狱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首要之义在于狱政管理科学化。
一、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内涵
狱政管理是监狱工作的基本内容,所谓狱政管理科学化,是指狱政管理在科学理念指导下,从狱政管理的内在规律出发,顺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要求,综合运用现代科学理论知识、现代科学技术方法与手段,不断作用于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促进行刑活动经济和行刑效应的最大化。狱政管理科学化是狱政管理的工作目标,更是一个过程,它的内容、要求及其实现所标定的内涵与中国监狱工作的传统、现在以及未来发展状态下的诸多因素密切相关,所以狱政管理科学化具有相对性。在应然性上,它不应该仅是一种对狱政管理工作的前瞻,还应当是监狱工作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应然状态。其中最核心的因素有两个方面,即科学的狱管理理念和实事求是的狱政管理精神。科学的实质在于理性和求真。“科学就是用理性方法去整理感性材料。”(参见刘尧《关于教育评价学理论体系的思考》[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3期,第91-93页。)“我们可以最广义的把科学定义为理性活动。”(刘尧《教育评价及相关概念之辩析》[J]《中国教育评估》2003年第3期,第16-19页。)科学进化的历程就是理性分析取代盲目崇拜的结果。狱政管理的科学化,就是要使狱政管理工作首先合于理性,我们的狱政管理工作从工作开始时的组织设计一真到最终的结果核审,每个环节都应处于理性的指导和控制下;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一贯强调的科学态度。哲学家罗素指出:“科学的实事求是,是指把我们的信念建立在人所可能做到的不带个人色彩、免除地域性及气质偏见的观察和推论之上的习惯。”(陈新汉著《社会评价论》[M]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会,1997年版第153页。)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又一层含义就是我们的狱政管理工作应该不因人异、不因地差地做我们能够做到、应该做到、不可以不做、必须做好的工作。两个核心因素是狱政管理科学化的统领,决定着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各个具体方面:
1、狱政管理思想的科学化。狱政管理思想要与人类刑罚文明的进程相一致;要从片面强调专政与管治思想向富有人性化的管理与服务思想转变;要符合现代科学发展的新要求;要在传承传统、扬弃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与时俱进。
2、狱政管理机制的科学化。狱政管理的机制要根据这一工作的发展要求,合理设置各个层级的管理机构;优化人员配置组合;专职化人员工作职责;科学地划分职能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各司其职、职能互补。
3、狱政管理程序的科学化。在自由刑的整个行刑过程中,狱政管理发挥着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激励和控制等作用,贯穿于行刑过程的始终。因此,必须设计合理的管理流程,制定科学的管理程序,保证狱政管理的运作效应。
4、狱政管理手段与方法的科学化。狱政管理要紧跟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步伐,理性借鉴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成果中具有普适性的手段与方法,运用于对罪犯的安全防范、三分工作、信息处置和激励管理,强化管理效能,提高管理水平。
二、狱政管理科学化的价值
我们所以致力于狱政理科学化,不仅是当前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而且为监狱工作今后发展走向所要求。
1、狱政管理科学化是监狱工作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举措。“三个代表”是我们党在新时期、坚持和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思想结晶,是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集体智慧的凝聚。它源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实践,又高于实践,必将对社会主义今后的建设事业产生重大的指导意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发展社会主义监狱事业,必然要求我们在监狱工作中,率先以狱政管理为着力点,本着马克思主义“科学管理是生产力”的真理性认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推进狱政管理科学化,使狱政管理在监狱工作中最具典型性、最有代表性地生动体现监狱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最直接地实践“三个代表”的第一要求。
2、狱政管理科学化是监狱开展政治文明建设成就的集中概括。党的十六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之一。这是我们党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目标之后,提出的又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文明建设系统工程。这里的政治文明,是指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人类在政治活动中形成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结构、政治活动、政治制度等方面的有益成果。在国家由一元结构的政治社会转向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二元并存的结构格局以来,政治社会拥有的公共行政管理的文明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狱政管理是社会公共行政管理的一个部分,也是其中一个非常特殊的组成部分,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的管理对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公民,而是被我们称之为弱势群体的罪犯公民。文明管理是狱政管理的一项原则。从政治文明的高度解读狱政文明管理,就是要求我们对罪犯的狱政管理制度科学;运作罪犯改造的环境净化、设施先进;监狱人民警察执法公正、文明、科学;罪犯合法权益得到尊重与切实保障。狱政管理科学化既是狱政文明管理的前提,也是狱政文明管理的内容与载现。
3、狱政管理科学化是刑罚经济的必然要求。刑罚经济是与自由刑相伴生的一种刑罚要求,特别是在教育刑融入自由刑行刑过程之后,怎样在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实现由社会、受害人与侵害人权益构成的复合正义,如何保证罪犯必然受到法定惩罚,同时也只受到法律该当的惩罚,并在刑罚的过程中,最充分地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一直成为引人重视的刑罚话题。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主张:“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并由法律规定的”。([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页。)刑罚经济是对刑罚活动的一种定性要求,其实质就是刑罚谦抑的价值理念。刑罚经济也是对效能的设定。它否定低效能的刑罚活动,主张把法定的、该当的刑罚恰如其分地施加于受刑人。如何做到刑罚的谦抑与保证刑罚的效能,一个最基本的方面就是推进狱政管理科学化,以科学的狱政管理活动与过程、严格依法行刑、杜绝法外施刑;合理使用行刑资源,杜绝资源浪费;兼顾复合正义,防止惩罚与改造的过剩与不足,从而保证惩罚与与改造的质量,达致行刑效率的最优化。
4、是适应当代国际人权斗争的迫切需要。罪犯的权益维护与保障问题,是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国与国之间进行政治斗争的重要方面。新中国尤其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尽管我国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但是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仍企图以罪犯人权为借口,动辄向我国进行政治发难。为了适应国际人权斗争的迫切需要,我们应当大力推进狱政管理科学化,以富有人文色彩的监狱环境、富有人道的狱政管理、富有人性的罪犯改造、富有成效的改造效果,向世人展示我们对罪犯的权益保障并不仅仅停留于对罪犯基本权益的当前维护上,而是立足久远,从长计议,由特殊公民向普通公民延伸,以人性化改造为举措,向罪犯改造要权益,向改造效果要保障,以远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改好率,回应西方对我国的人权攻击,蠃得我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的主动。
三、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基础与突破口
新中国以来的狱政管理,以科学管理为原则,在狱政制度、管理思想、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管理环境等方面,积极进行了大量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实践探索。以今天的科学视角来研读这种历史的探索活动,也许这些活动从总体上都还只是有待于科学演变的事物,但其中不乏狱政管理的积极成果。如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的狱政管理原则;在罪犯改造问题上的“三象”要求;改造罪犯的“三个延伸”;对罪犯进行“三分”的工作;为正确奖惩罪犯进行的记分考核;创建特殊学校与监狱区文化建设;《监狱法》的出台;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警民联防的社会化安全防范机制等,继承与吸收这些有益因素,正是我们今天讨论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基础与平台。
当然,我们更应当清楚,当前的狱政管理科学化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狱政管理工作的高标杆定位,是对狱政管理工作突破传统与现状的新要求,因此要理性地审察狱政管理工作的传统与现状,找到狱政管理科学化实践的突破口。
1、狱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虽然取得了不少制度成就,但中国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使得狱政管理活动中的人治权威影响仍难根除。依法治监必须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强调法治、履规,排斥着人治、任意。但少数民警不认真思考如何依制度办事,依规范管理,却总是努力营造个人权威,习惯于自己说了算,以人治代替法治。法治被曲解为是用法的威严去治、去吓犯人、去树、去立自己的威信。
2、监狱的器物建设经过现代化文明监狱创建活动的洗礼,虽然有了一定的改善,但监狱物态包括建筑与设施离现代科学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科学含量偏低。一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不少监狱条件仍很简陋,硬件设施不足、监控条件简单,现代科技手段如闭路电视监控、红外线报警系统、计算机网络管理只闻其名、不见其影。二是经济较发达地区的一些监狱建筑与设施在追求物质现代化的同时,并没有做到与现代行刑理念相同步。在人类刑罚史上,刑罚理念创新推动的每一次刑罚变革,如宾洲制、奥本制以及我国清末的监狱改良活动,都首先体现在监狱建筑设计的革新上。我国当前监狱建筑的每幢楼房都包含了许多功能,但组合而成的建筑群从整体上看,封闭有余,显现的主要是监狱安全这个重中之重的地位,而罪犯由获得阳光的天赋权利而生成的户外活动权却缺少应有的建筑设计;各个监狱建筑虽有功能上的分工,但是这些分工不能适应罪犯类型分类、分级处遇的需要,在一个监狱,尽管有若干监区、分监区的划分,而监狱建筑只能体现出罪犯分类和分级处遇的一般性。
3、监管安全工作抓得非常着实,但存在的着这样几个需要突破的方面:一是安全理念问题。为了保证监狱的改造安全,狱政管理过程中,有些监狱偏重于监狱安全的静态性,只许罪犯“规规距距”,人为地阻却民警与罪犯的在许多情况下的良性互动,忽视了监狱安全的本质在于动态性,以及对于绝大多数可改造和求改造的罪犯而言,秩序与安全,其实也是他们的需要,他们可以也应当是自觉维护秩序与安全的一种力量。二是安全资源配置问题。为了实现静态的安全,一些监狱不惜成本、不计代价,让民警严防死守,天天警钟长鸣。安全固然重要,需要确保,在适量资源发挥作用足以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过量地投入资源、混杂资源的效用,不仅会带来资源的浪费,而且会造成内耗。三是防范重点的问题。在不少监狱“管人头”防逃跑的措施设施相当得力和完好的情况下,罪犯的逃跑已实现多年的零指标,安全防范工作尚未能及时由防逃跑转向防罪犯安全生产事故、罪犯人际矛盾突发重大事件、以及罪犯心理异常突发重大事件。四是制防缺乏应有的地位。安全防范工作,监狱一般重在人防、物防、技防,对制度防范的价值认识不足。相对于人防、物防、技防来讲,制防是工作的前提与基础,也是人防、物防、技防能够协调运行的保证。目前,在整体上,监狱缺少具有系统性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度,《监狱法》对安全防范工作的认识仅止步于警戒。
4、罪犯的考核与奖励,定量计分,量化考核,而量化的科学性不足。我国当前对罪犯考核与奖励的依据主要是百分制考核,以计分考核确定改造成绩,以改造成绩决定行政与刑事奖励。考核的量化便于把工作做得精细,但并不是每一项考核都可以量化,如罪犯思想改造,只适宜定性分析,不适合量化考核,人为给定分数易于带来弄权与主观随意性。罪犯的劳动改造分应占有适当的比例,但不能一味地唯劳动数量与质量是举。劳动的数量与质量可以与罪犯对监狱经济的贡献价值正相关,不能完全体现出罪犯真实的改造程度。监狱组织罪犯劳动,首先不是为了经济效益,而是基于改造的需要,因此在劳动的过程中,罪犯的劳动改造评价除了定量考察他的劳动数量与质量外,还应定性考察他的劳动态度、劳动技能、身体状况。另外,罪犯奖惩时,同样的改造成绩,在不同的地区会产生不同有时还相差较大的改造奖励,这让人难以理解,为什么同样的法律规制在不同地区不同人员的操作下,就会有评判结果的非同质化呢?
5、罪犯劳劳动改造过程中的生产管理是促进劳动改造效果的重要手段,但唯生产的管理在变相地蚕食着生产过程中的狱政管理。监狱生产是为服务罪犯劳动改造需要而实施的改造形式,监狱生产在客观上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但这不应是监狱生产的指标追求。充其量只应在生产成本上尽可能地进行成本节约,避免浪费。然而当前监狱出于对经济效益的追求,生产的任务非常繁重。狱政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主要帮助着监狱生产,并在向生产管理异化。狱政管理所肩负的对罪犯的惩罚与矫正、养成任务,变相地体现为劳动的强制与繁重、劳动岗位的适应、狱内劳动技能的提高,而罪犯的罪错意识转变、非常态行为的矫正、社会化思想与行为的养成,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与训练。
6、“三分”是对狱政管理科学化的积极探索,但“三分”流于表层,有待于细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监狱开始了分类改造罪犯的实践探索,并逐步总结形成了“分押分管分教”的“三分”工作。“三分”工作为狱政管理的科学化提供了思想基础,但迄今为止的“三分”工作在“分”的问题上显得过粗。罪犯分类只能从性别、年龄和刑期上进行感性分类,在一个具体的监狱,无法根据罪犯的素质、危险状况组织实施理性的分层。没有这样一个前置的理性分层,罪犯的分管其实只能还是一体化管理,体现不出管理的层次。分教工作同样要取决于对罪犯的科学分类。目前监狱一般只能从文化教育方面,根据罪犯文化程度的差别分别进行文化教育,无法针对具体的犯罪类型进行专门性的思想行为疏导与矫正。
7、罪犯权益的尊重与保障是狱政管理的热点、难点,也是警囚矛盾在狱政管理中的焦点。狱政管理应当切实维护罪犯应有的合法权益,但什么是罪犯的应有合法权益,仅靠法律列举是不足以详尽概述清楚的,本着自然法的法则,许多权益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应当有权,但是许多公民权利是和自由联系在一起的,当自由不在身边时,这些权利的行使就发生了困难,如罪犯的婚姻权。然而由于法律没有明文剥夺这种权利,所以又无法说罪犯不享有这些权利。实践中,不仅不同的监狱对些权利有着不同的态度,社会与监狱之间也会在一些权利有无的问题上存在理解差距。维护罪犯权益,还存在观念上的障碍。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禁止监狱法外施刑、可以通过法律要求民警不作为以尊重和维护罪犯权益,但有不少罪犯权益需要通过民警的积极作为才能实现,如罪犯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罪犯的婚姻家庭权,有什么能够保障民警一定积极作为呢?在观念上,一些民警把狱政管理的“人道”理解为“仁道”,对罪犯的权益不是给予应有的尊重与保障,而是出于一种怜悯心理,凭着自已的主观意愿“大方的施舍”,这就易使罪犯权益成为说不清、道不明;可能有、可能无;有时有 、有时无的东西。
四、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建议
1、加强立法研究、完善监狱法制。狱政管理科学化应当依法管理且有法可依。1994年的《监狱法》,尽管在监狱法制史上具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但它的单行并仓促出台,使得这部狱法在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矛盾,导致狱政管理虽然有法,但有法难依。要加强监狱法的立法研究,完善监狱法制。 一是要对现行监狱法的内容结构进行研究,妥善调整解决刑罚执行、教育改造与狱政管理由于内容分章产生的地位并列的矛盾。这里有必要强调,狱政管理的外延是最宽广的,它内含着刑罚执行与教育改造。刑罚执行与教育改造从来都不具有脱离狱政管理系统的单列性。我们应当反思,为什么近年来的教育改造会成为“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一种改造手段?其原因既和监狱的教育改造条件相关,与生产劳动繁忙有关,也和教育改造工作走出狱政管理部门另立门户的实际不无关联。二是尽快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以便对《监狱法》释疑解惑。由于《监狱法》立法的不周密、不详尽,许多条文规定的内容容易在实践中产生歧义,如“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让人很难把握,因而离监探亲、假释等激励措施使用的概率很低。因为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总是和一定的环境条件相联系,罪犯在狱内的人身危险性评定结论并不能完全代表他离开监狱后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三是对狱政管理活动进行实践总结,把其中的一些为过去的单行条例规定,但《监狱法》中没有相关条文的做法吸收进《监狱法》,如“严管”,在全国各地的狱政管理过程中,都在使用这种管理措施,但由于《监狱法》在罪犯行政奖惩的内容中未对此加以规定,因而严管成了有管理实用性但没有法律根据性的做法。四是在司法改革基础上,着眼于刑事执行一体化,研究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结束多头行刑的格局,全面规范行刑过程中的所有狱政管理活动。这里要注意突破狱与刑的界限,狱与刑不仅具有指称的互异性,也具有指称的同一性。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行刑社会化时代已经到来,在社区矫正的条件下,狱已不再有形,而刑实实在在。狱政在社区中演绎成刑务,实质上刑务就是社区内的狱政。
2、整合素质信息、做细罪犯分类。素质是个人先天遗传与后天努力共同作用的状态,是体现个人思想行为状况的标尺。罪犯素质是罪犯思想行为状况变化的晴雨表,重视罪犯素素质信息的整合加工,有利于我们做深做细罪犯分类工作。要从罪犯入监到罪犯出监的整个过程,根据罪犯分类的需要,采用个别谈话法、行为观察法、笔试测验法、心理测量法、技能测定法、身体检查法、社会调查法等方法,分阶段进行罪犯素质测定,广泛采集罪犯个体各方面的素质信息,及时进行综合分析评判,以素质状况为依据,对罪犯在感性分类的基础上,再作理性的分层。这样做,不仅便于狱政管理以层为面集中管理;也有利于狱政管理以罪犯个体素质为着陆点,使矫正、养成与激励能够对准罪犯素质缺陷,有的放矢。 因为罪犯所以犯罪,往往不是因为所有素质都低才导致了犯罪,可能是一两方面的素质问题就决定了他的犯罪下场,改造罪犯,就必须改变这种素质缺陷,分类罪犯,必然就必须对素质状况有所考虑。
3、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监管安全。监管安全是监狱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前提与基础。只有首先确保了监管安全,才能在改造人上下功夫。我们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监管安全。但监管安全又是狱政管理工作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是工作运行的一种动态环境。所以在资源的配置上,就存在理性对待监管安全的问题。我们固然要全力保障监管安全,要有足量的资源投入,但又必须是合理配置、适量投入且应当理性利用。否则,过多地将有限的监狱工作资源投入到监管安全防范中,必然影响着监狱其他工作的开展。现实中,监狱工作在安全防范上耗费的人力资源过多已是不争的事实,如何防范监管安全存在着非理性做法。加强罪犯的教育、引导、激励、让罪犯在安全中互助与自助,应当作为安全防范的手段,不能把罪犯整体都看成监管安全的破坏因素,真正破坏监管安全的只可能是其中的少数。可以有重点地对少数危险分子加级防范,必要时,专设监区或分监区,进行专门集中关押,专人专职看守,避免安全防范力度的平均化。我们还要认识到安全百分百,这只能是我们的需要与追求,但能不能做到、能不能长期保持,受到了许多因素的制约,让监狱不发生任何事故,在现实的条件下是不可能的,我们所能做到的是应当尽可能控制安全问题的发生,而不是妄想全面杜绝所有的安全问题。
4、转变物态理念、更新管理环境。监狱物态的存在形式,决定于监狱物态理念。新中国初期监狱的布建与设施,以“三个为了”理念为指引,具有特定历史条件下的适当性。历史在发展、社会在进步,现代条件下,从监狱存在到物态状况的理念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监狱职能的单一化、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行刑活动人道化、文明化,传统监狱孤远僻辟的布局、简陋陈旧又缺乏系统性、协调性的建筑格局,以及滞后于现代科技发展的监狱管理设施,都与监狱的现代理念不相适应。要转变物态理念,从监狱物态只为罪犯管教服务出发,由司法部统一思想、统一规划,各省监狱系统积极响应、主动实施,实施一种战略转移——让监狱离田出山、近城便行;推进一项战略调整——加快监狱建筑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新建,以现代化的监狱建筑设施融注体现人类行刑文明的当代发展。
5、狠抓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技能。民警是狱政管理的主要力量,是狱政管理的核心要素。拥有一支精干高效的民警队伍,是做好狱政管理工作的必备条件。要狠抓民警队伍建设,从多方面提高民警管理技能。一是教育引导民警树立狱政管理是大管理的思想。要根据狱政管理科学化的需要,拓宽对狱政管理的内涵认识,突破狱政管理就是“管人头”的认识,把监狱的生产场景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产品的工艺流程管理、三课教育的课堂管理、监区生活环境管理、监狱网络管理全部纳入狱政管理的范围,使狱政管理人才更具复合性。二是继续开展民警素质教育,提高民警的文化素养。要以“568”工程、“7910”工程和三年素质教育成就为基础,结合当代科学的发展状况,组织民警自学和助学现代科学理论知识,尤其是要开展好五项普及学习:即普及以“三个代表”为重点的当代政治理论知识学习;普及以现代法制理念为导向的监狱法律思想理论学习;普及以科学管理为内容的现代管理理论知识学习;普及以科学、文明为重点的人学理论知识学习;普及计算机基础与网络常识的学习。三是合理配置基层一线狱政管理警力。目前在全国绝大多数监狱,基层一线的狱政管理警力普遍不足。要尽快配齐配强狱政管理的警力,努力使基层一线的民警与罪犯的配比达到18%,在一线民警数量足额的基础上,对这些民警根据狱政管理各个类别岗位的不同需要,进行职业化的专门分工,相对固定他们的工作岗位,除非他们志愿或工作非但如此,不轻易对他们进行岗位变动,使他们能够在特定管理岗位上,经过长期的实践,成为具有符合岗位职责需要的专业特长的行家里手。四是调整激励举措,调动基层一线民警做好狱政管理工作的积极性。谁都知道基层一线的民警是最辛苦的,他们从事着最直接、最具体的狱政管理工作,长年和罪犯直接面对面,每个班次的工作时间都在10小时以上,每周的工作时间都在50小时以上,他们身处最危险的环境,承担着最直接的压力,但他们获得的报偿特别是监狱对他们的经济激励却与他们的贡献不成正比。要转变经济激励重领导轻群众的做法,在经济激励向一线倾斜的时候,一定要用制度规定必须向最低层的普通管教民警倾斜,而不是把大量的经济激励给了科大队级领导,更不应当不切实际地拉大科大队级领导与普通民警在经济激励方面的巨额差距,以避免挫伤并保护和调动民警工作的积极性。
联系电话:0511-4402639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的通知

2003年5月13日 财会〔2003〕1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第二届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2003年3月28日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和第二届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现将工作大纲和会计准则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印发。
附件:1.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
2.第二届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1: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

第一章 委员会

第一条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中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咨询机构,旨在为制定和完善中国的会计准则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委员会的委员由财政部聘任,委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理论界、会计职业团体、中介机构和企业界等方面的代表。
第三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会计准则的总体方案、体例结构、立项等提供咨询建议;
(二)对会计准则制定中重大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等有关基础理论提供咨询意见;
(四)对会计准则实施情况提供咨询并反馈有关信息。
第四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讨论委员会工作及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包括:委员会工作大纲,会计准则总体方案,会计国际协调,会计准则制定中的重大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会计准则实施机制和其他重大事项。
全体会议及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提出,报经主席批准,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全体会议由主席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主席或秘书长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讨论本专业委员会开展会计准则咨询工作的重要事项。
专业委员会会议及会议议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出,报经秘书长批准,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专业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专业委员会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并邀请会计准则项目研究、制定的有关咨询专家及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应对会议讨论的议题、讨论情况和结果,形成会议纪要,通过委员会办公室寄送委员,待委员确认后正式公布,同时提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办公室主任由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兼任。

第二章 委 员

第九条 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以及会计准则国际、国内研讨会,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会议召开七至十个工作日前取得会议讨论的各种文件资料;
(二)对上述各种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咨询意见;
(三)及时获得专业委员会对有关会计准则项目的研究报告,以及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四)就会计准则制定与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向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出建议;
(五)及时获得其他委员和有关方面对会计准则的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咨询意见或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
(六)优先取得委员会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有关会计准则的文件和正式出版物。
第十条 委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委员会召开的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参加委员会举办的研讨会等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按规定事先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二)按时完成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出需要咨询的问题发表意见;
(四)向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通告会计准则实施中的问题;
(五)对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下设三个专业委员会:
(一)会计理论专业委员会
负责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等与会计准则相关的会计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二)企业会计专业委员会
负责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与实施提供咨询意见。
(三)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专业委员会
负责对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与实施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由委员组成,各专业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和两名副主任,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主席提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和成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报主席、秘书长同意后确定。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通过组成若干项目研究组开展咨询工作。
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制定计划,以及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中的重要问题,确定项目研究组及项目活动计划。
项目研究组设主持人一名,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从委员会聘请的会计准则咨询专家中选定。项目研究组主持人提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活动计划,报请专业委员会主任确定。专业委员会主任确定的项目组成员及项目活动计划,通过委员会办公室报秘书长同意后实施。
项目研究组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咨询工作,主要活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交会计准则项目研究报告;二是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交的会计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草案提出咨询意见。项目研究组成员可列席专业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
专业委员会及项目研究组可优先承担财政部立项的会计准则研究科研课题。
专业委员会对本委员会完成的准则项目研究报告,以及对会计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草案的咨询意见,应通过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后提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委员个人征求对会计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草案的意见,可由委员直接反馈给会计准则制定机构。

第四章 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职能如下:
(一)在主席及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筹备委员会全体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研讨会等各种会议,准备会议材料并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委员;
(二)负责委员会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之间、委员会与委员之间、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之间的沟通与联络,以及相关资料和信息的传达和传递;
(三)跟踪管理专业委员会及项目研究组承担的会计准则项目科研课题;
(四)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管理委员会的财务;
(六)负责委员会与国际会计组织之间的联络,以及委员会主席或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委员会经费的来源:
(一)政府补助;
(二)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委员会经费的用途:
(一)会计准则项目的课题研究经费;
(二)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召开各种会议的会议费用;
(三)对委员的工作补贴;
(四)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缩写为CASC。
第十九条 本工作大纲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附件2:

第二届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一)会计理论专业委员会
主 任:葛家澍
副主任:孙铮 汤云为
成 员:刘玉廷 陈毓圭 张为国
(二)企业会计专业委员会
主 任:冯淑萍
副主任:汪建熙 贡华章
成 员:许善达 阎达五 刘玉廷 周勤业 朱祺珩
(三)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专业委员会
主 任:楼继伟
副主任:阎达五 董大胜
成 员:许善达 张通 刘玉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