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24:49 浏览:8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从1994年4月1日起至1995年底止暂减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减税期间,对发电厂增值税定额税率暂定为每千千瓦时3元,对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暂定为2%。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
税,请依照执行。
1994年4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