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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有关内容解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52:56  浏览:9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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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有关内容解释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有关内容解释的通知
民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
1994年4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59号)之后,各部门、各地方不断询问,现将有关内容作如下解释: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办事机构、各直属机构的领导同志是指上述部门现任的正副部长、正副主任、正副行长、正副署长、正副局长。
二、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是指社团的正副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三、部门领导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由部门直接向国务院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上该领导人的简历。
四、部门领导人现已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于《通知》发出一年内退出,由社会团体到民政部办理备案或变更登记手续。
五、各地方政府可参照《通知》精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199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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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希腊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3年6月25日 生效日期1983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促进两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经济关系,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为加强两国经济技术合作关系,促进两国经济联系的迅速增长,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双方公司、企业和组织采取主动行动和措施,以发展在经济、工业、农业和技术等方面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并为两国的公司、企业和组织间开展业务联系、签订对双方有益项目的协议及其实施提供便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下列领域内,发展相互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农业、畜牧业、渔业、纺织工业、消费品工业、食品加工和包装、机械工业、煤炭工业、电力工业、建筑业、造船工业、航运、手工艺、咨询、工程设计、劳务和保险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领域。
  上述各个领域的具体项目和合作条件,应由两国有关公司、企业和组织依照两国现行的法律和规章,在协议或合同中加以规定。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各自现行有效的程序和规章范围内,对双方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提供尽可能优惠的金融便利。

  第五条 缔约双方成立混合委员会,该委员会每年轮流在北京和雅典举行会议。其主要任务是估价本协定进展情况,讨论经济、工业、农业和技术合作的各项具体建议并促进其实施。混合委员会还将研究加强和扩大这些合作的方法。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两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终止后,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协议或合同,仍应继续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腊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希腊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贾 石                约·波塔基斯
    (签字)                 (签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最高人民法院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顾问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最高人民法院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顾问的决议

(1982年5月4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置顾问的建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顾问,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