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中央、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卫生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参加“非典”防治工作有关补助问题的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57:22  浏览:8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中央、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卫生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参加“非典”防治工作有关补助问题的通

财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中央、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卫生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参加“非典”防治工作有关补助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3〕4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各大单位,武警总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保证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武警、中央管理企业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更好地开展“非典”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非典”防治工作的卫生医务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武警、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京内卫生医疗机构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卫生医务人员,按照北京市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京卫财字〔2003〕16号)规定的享受单位和个人范围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在“非典”隔离区内工作的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按每人每天200元补助;综合医院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疾病控制中心负责“非典”流行病调查的防疫人员以及由北京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和总后勤部指定单一收治“非典”病人的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100元补助。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风险和强度将补助标准适当拉开档次,合理分配。所需补助经费由医疗机构按享受补助人员实际工作天数计算,按月分类统计。凡支援到外医院的医务人员,由受援医院统计。单位填报《2003年××月防治“非典”卫生医务人员工作补助统计表》,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核后,按隶属关系给予经费补助。
国务院各部委、军队、武警、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京外医疗机构参加当地“非典”防治工作的卫生医务人员补助,按照属地原则,执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所需财政补助经费由医疗机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核后,按隶属关系给予经费补助。
军队参加“非典”防治卫生医务人员(含支援地方人员),按当地政府规定享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由总后勤部财务、卫生部审核后报财政部解决。
二、关于“非典”患者医疗费用问题
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武警、中央管理企业所属医疗机构接收“非典”患者所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5号)的规定执行。对农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医疗机构要积极组织救治,通过鉴别确定为“非典”患者的,医疗机构可先行记账,医疗费用由救治地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地区卫生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通过卫生部门将资金拨付各医疗机构,确保医疗救治工作正常进行。其他“非典”患者救治费用按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1号)和财政部《关于“非典”防治经费补助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财社明传4号)规定给予解决。
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武警、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京内医疗机构接收农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所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社〔2003〕795号)的规定,由医疗机构按程序申报,费用由北京市拨付。

附件:
1.北京市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
知》(京卫财字〔2003〕16号)
2.北京市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关问
题的通知》(京财社〔2003〕795号)
3.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
知》 (〔2003〕财社明传1号)(略)
4.财政部《关于“非典”防治经费补助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财社明传4号)(略)
5.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3〕财社明传5号)(略)
6.2003年 月防治“非典”卫生医务人员工作补助统计表

附件1:

北京市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
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
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

2003年4月18日 京卫财字〔2003〕16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卫生医务工作者的关怀,鼓励卫生医务人员再接再厉做好我市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精神,对此次非典型肺炎防治医务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现将补助办法通知如下:
一、享受补助的范围
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务工作者的工作补助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在“非典”隔离区内工作的人员及急救中心“非典”救护人员按每人每天200元补助;
(二)综合医院发热门诊的医务工作者、各急救中心负责运送疑似病人的工作人员、疾病控制中心负责“非典”流行病调查的防疫人员以及由北京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指定单一收治“非典”病人的医疗机构中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100元补助;
(三)各单位可将补助标准根据工作的风险和强度适当拉开档次进行分配。
三、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补助经费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财政及主管部门支付。其中,由北京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指定的单一收治“非典”病人的医院支出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四、所有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医务工作者工作补助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按月分类统计,分别向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经审核后给予补助。
五、防治“非典”卫生医务工作者工作补助列支事业支出--津贴--其他补贴会计科目。
六、防治非典型肺炎医务工作者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待疫情解除后,此项补助停止执行。
附:2003年____月防治“非典”卫生医务人员工作补助统计表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engao200308-jingweicaizi20_20050526.gif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调整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额和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额和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改变现行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偏低的状况,充分地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加强对车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广大公民的纳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我省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额进行调整。我省机动车的征税税额依照本规定所附的《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执行。原1986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条
规定的《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同时废止。
第三条 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自行车和营业用人力车、畜力车的车船使用税,其他非机动车船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四条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和使用自行车、营业用人力车、营业用畜力车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非机动车的征税税额按本规定所附的《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执行。具体适用税额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第六条 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具体交纳期限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对新购入的自行车、三轮车,时间不足半年的,给予减半征收;超过半年的,按全额征收。
第八条 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贫困县,由于非机动车数量少,人民群众收入水平较低,承受能力有限,是否征收上述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由当地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暂缓征收。
第九条 对下列自行车给予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残疾人专用的自行车;
(二)20寸以下的童车(含20寸)。
第十条 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具体征收单位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鉴于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管难度较大,需社会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支持配合,地税机关按规定提取20%的手续费,用于支付有关单位的报酬和征收
工本费。具体征收办法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其他外籍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对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税后,原有关部门对自行车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征收。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
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
1999年1月1日
------------------------------
|类| | | 年税额 | |
| | 项 目 |计税单位 | | 备 注 |
|别| | | (元) | |
|-|-------|-----|-----|------|
| |乘人|中小型车| 辆 | 300 | 19座以下|
| | |----|-----|-----|------|
| |汽车| 大型车| 辆 | 320 | 20座以上|
|机|--|----|-----|-----|------|
| |载货| 主车 |净吨位每吨| 32 |含客货两用车|
|动| |----|-----|-----|------|
| |汽车| 挂车 |净吨位每吨| 16 | |
|车|-------|-----|-----|------|
| | 拖 拉 机 |净吨位每吨| 20 | |
| |-------|-----|-----|------|
| |摩托| 三轮 | 辆 | 80 | |
| | |----|-----|-----|------|
| |车 | 二轮 | 辆 | 60 | |
| |-------|-----|-----|------|
| | 助 力 车 | 辆 |30-60| |
|-|-------|-----|-----|------|
|非| 自 行 车 | 辆 |10-20| |
|机|-------|-----|-----|------|
|动| 人 力 车 | 辆 |30-60| |
|车|-------|-----|-----|------|
| | 畜 力 车 | 辆 |30-60| |
|-|-------|-----|-----|------|
|船| | | | |
| | 机 动 船 |净吨位每吨| 1.2 | |
|舶| | | | |
------------------------------



1999年1月28日

化工施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办法

化工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


化工施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办法
化工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计量工作是企业生产和管理的技术基础。施工企业应在认真宣传贯彻计量法的基础上开展计量定级、升级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施工企业。

第二章 定级、升级办法
第四条 定级、升级的考核内容
1.计量管理水平;
2.计量器具配备;
3.计量检测水平;
4.计量技术素质;
第五条 等级划分
1.综合评分达75分以上,计量检测率达25分以上(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计量参数必须合格),有一定经济效益者为三级,授予三级计量合格证书;
2.综合评分达85分以上,计量检测率达30分以上(生产过程的主要计量参数必须合格),经济效益较好者为二级,授予二级计量合格证书;
3.综合评分达95分以上,计量检测率达35分以上(生产过程的基本计量参数必须合格),经济效益好者为一级,授予一级计量合格证书。
第六条 考核审请程序
按原国家计量局(84)量局工字第100号文及化工产(85)化生字第25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自检合格者即可向当地计量部门和主管部门提出定、升级申请(部属企业应向部生产综合司、部基建局备案)。
第七条 合格证书的效力
1.凡获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方可早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可以参加企业管理升级中“省级先进企业”的评选活动;
2.获得二级以上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可参加国家级企业的评选活动,获得一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授予“国家计量先进企业”称号。
第八条 定级、升级时企业具备的见证材料
1.全套申报材料目录;
2.企业计量定级、升级申请报告、自检一览表、考核申报表;
3.计量定级、升级自检江报材料;
4.计量机构系统图;
5.量值传递系统图;
6.能源计量检测点网络图;
7.主要施工工艺过程及质量计量检测点网络图;
8.经营管理计量检测点网络图;
9.计量管理文件汇编;
10.计量人员明细表;
11.当年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
12.计量器具配备计划;
13.计量人员培训计划;
14.各种原始记录及计量技术档案;
15.在用计量器具总台帐和分台帐;
16.标准计量器具总台帐及考核合格证书;
17.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计量管理
第九条 机构和人员
1.企业可建立统一归口的计量管理机构,在经理或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进行计量管理工作;工程处(厂)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计量人员,开展计量工作;
2.计量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从事计量管理、计量测试、计量器具检定、校验、安装、维护人员(有些地方物料检斤员、动力量抄表员也可统计在内)。
第十条 计量机构的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的计量法令、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单位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及发展规划并负责监督执行;
2.负责建立管理企业各类标准器具,保证量传递的准确可靠;
3.负责审批、分配、协调用于施工工艺控制、质量检验、经营管理、能源消耗、安全环保、医疗卫生及实验研究等方面计量器具的配备计划,检查建帐、周检、封存、降级、报废等业务;
4.统一检查监督施工、生产经营、能耗、科研以及生活中各个环节计量器具使用和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情况,保证计量数据准确一致;
5.统一组织编制或审核计量网络图;
6.积极组织采用新技术,推广微机的应用,加速计量器具的更新改造,提高计量技术装备水平;
7.统管本企业计量人员的考核和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计量管理制度
1.计量管理实施办法;
2.建立各类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工作标准;
3.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维护和保养制度;
4.计量器具的流转制度;
5.计量器具周检、降级、封存及报废制度;
6.能源及经营计量检测管理制度;
7.计量技术档案和资料保管使用制度;
8.计量管理工作奖罚(考核)办法;
9.计量人员培训、考核、任用、奖惩制度;
10.计量检定测试室、库房及计量环境的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计量技术档案内容
1.原始记录。主要包括计量器具检定、修理记录、能源、原材料(物资)进出厂消耗检测记录,施工工艺及工程(产品)质量标准检测记录及管理中必备的各项原始凭证;
2.技术档案。指各种计量器具台帐、计量人员登记册、计量网络图,各类标准器及大型精密仪器仪表设备说明书、合格证、历次检定记录、修理记录及各种规划、计划、总结等。

第四章 计量器具配备和检测
第十三条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
1.能源计量器具原则上按原国家经委经计(1983)244号文《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配备, 对于常年使用能源(煤、油、水、电、气)的基层单位,按实际使用的能源设施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1)油的计量(包括原油、成口油进出油罐的计量)应配备流量计,零星发放应配备台秤;
(2)水的计量,应配备水表。基地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分开,施工现场用水,除按生产厂或自来水公司指定位置接管外,并应在管路上安装与管径、流量相适应的水表;
(3)煤的计量,一般应配备地中衡。确无条件的单位,应外协解决计量或进行容积式计量;
(4)气的计量(蒸汽、煤气、天然气等),应配备流量计。工地临时用蒸汽(不包括自备锅炉生活蒸汽),均应安装蒸汽流量计;
(5)电的计量,应配备电度表。无论生产基地和施工工地,凡单独设变电所的应在进户线端安装,若为一个施工队独用,可不再安装出户表,否则按用户数安出户表,非单独变电所,应在交流电引出端安装;
(6)企业产权内的家属宿舍,每户应装三表(电表、水表、煤气表),逐步取消包费制;单身宿舍应装设三表(电表、水表、煤气表)。
2.对于大型暂设工程和临时设施的能源计量器具(煤、油、水、电、气),应按照计量有关规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考虑相应配备;
3.根据能源计量有关规定和有关网络图绘制方法,绘制(宝塔式)能源计量网络图或系统图;
4.能源计量配备率计算公式
实际已配数
配备率=———————×100%
应配备总数
第十四条 经营管理计量器具的配备
1.经营管理计量器具主要指大宗材料,如:砂、石、水泥、钢材、木材、焊条等进出公司(或现场)及单位内部调配所应配备的计量器具;
2.按计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凡进出公司或现场用于施工生产的主要原材料(水泥、钢材、木材、砂、石等),均应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一级计量);
3.工程处(厂)、施工队(车间)料库发放主要原材料,应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二级计量);
4.计量方法及要求
(1)施工用砂、石可采用量方、堆方或地中衡计量;
(2)袋装水泥实行每批量复核称重1/10或不少于每车皮(或汽车)复称10代;对散装水泥一般应进行称重计量;
(3)钢材及有色金属应进行称重计量(国家规定可以检尺换算除外);
(4)木材(包括原木和成材)均实行检尺计量;
(5)对焊条每批复核称重1/10;
(6)施工期一年以下的工程项目,在计量器具配备方面可根据具体情况,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适当放宽。
5.根据公司、处应配备计量器具的情况绘制“经营管理计量网络图”;
6.配备计算公式
实配数
配备率=————×100%
应配数
第十五条 施工工艺及质量管理计量器具的配备
1.施工工艺及质量管理计量器具是指主要施工(生产)工艺和主要项目质量标准检测时所需的计量器具,配备的种类及精度应满足建筑安装工程和产品生产的施工规范、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2.以专业队为单位,根据施工任务和施工程序、主要控制工艺的质量标准,选用相应的计量器具并列出明细表,作为考核配备率指标之一;
3.公司、工程处(厂)、施工队(车间)统一管理使用的计量器具,应按施工工艺或产品工艺绘制出的“工艺及质量控制点计量网络图”配备足够数量、精度合适的计量器具,并单列明细表;
4.配备率计算公式
实配数
配备率=————×100%
应配数
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的检测
1.计量检测点网络图的绘制应符合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工业企业计量网络图设计规范》,同时对选择的计量器具和测量方法、准确度能否满足生产和管理中各参数精度范围要求的重要质量指标,进行MCP值计算,并将其值列入分析表内;
2.必须认真对能源消耗、经营管理、施工(生产)工艺过程和工程质量进行计量检测,计量应测数均按网络图中的计量检测点为准。

第五章 计量技术素质
第十七条 计量器具的检定
1.化工施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其各类标准器具必须经政府计量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并须严格执行周期送检,不准超周期使;
2.在用计量器具必须严格执行周期检定制度,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各类计量器具周检合格率按周检计划考核;
4.公司对下属工程处(厂)在用计量器具要建立抽检制度,按半年度拟定抽检计划,重点抽检主要施工工艺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测计量器具,周期内抽检不少于在用计量器具的10%。
第十八条 企业的计量检定人员要经过政府计量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计量机构考核发证,计量检定人员应掌握计量理论知识,熟悉主要检定器具的原理构造、检定规程、操作方法等。

第六章 计量定级和复核换证
第十九条 计量定级
申请二、三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应以定级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指标、原始记录作为定级检查的依据,申请一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以连续半年以上的指标、原始记录为定级检查的依据,各种见证材料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复核换证
1.凡已获得计量合格证的企业应按计量部门要求提前3~6个月向当地省、市计量部门写出计量合格证书换证的复查考核申请报告,并附;
(1)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考核申报表;
(2)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考核评审情况记录表;
(3)本单位计量定级几年来计量工作取得经济效益的实例材料。
2.计量合格证书换证的复查考核标准按《计量法》有关规定及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化工施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考核采取记分制,记分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对各化工施工企业内计量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由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计量法令使企业造成损失,视其直接经济损失大小,给以教育,扣发奖金赔偿,直至法律制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化工施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分标准

附件 化工施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分标准
━━┳━━━━┳━┳━━━━━━━━┳━━┳━━━━━━━━━━━━━━━━━━┳━━━━━━━━━━━━━━━━━━━━━━━━━━━━━━━━━
类 ┃ ┃项┃ ┃分数┃ ┃
别 ┃ 名 称 ┃次┃ 考核项目 ┃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说 明
━━╋━━━━╋━╋━━━━━━━━╋━━╋━━━━━━━━━━━━━━━━━━╋━━━━━━━━━━━━━━━━━━━━━━━━━━━━━━━━━
┃ ┃ ┃ ┃ ┃ ┃有归口统一管理的计量机构,并发挥全部职能作用
┃ ┃ 1┃计量机构 ┃ 3 ┃已建立计量管理系统 ┃其中:①有机构、有管理系统 1分
┃ ┃ ┃ ┃ ┃ ┃ ②完成计量工作职能作用 2分
┃ ┣━╋━━━━━━━━╋━━╋━━━━━━━━━━━━━━━━━━╋━━━━━━━━━━━━━━━━━━━━━━━━━━━━━━━━━
┃ ┃ ┃经理和总工程师领┃ ┃直接领导 4分 ┃①有公司领导负责领导计量工作,有领导的工作标准 1分
┃ ┃ 2┃导计量工作并提到┃ 4 ┃一般性领导 1分 ┃②领导熟悉国家计量法规、方针、政策及企业计量管理规章制度 1分
┃ ┃ ┃企业管理日程 ┃ ┃ ┃③计量工作提到企业管理议事日程,查领导办公会议记录 2分
┃ ┣━╋━━━━━━━━╋━━╋━━━━━━━━━━━━━━━━━━╋━━━━━━━━━━━━━━━━━━━━━━━━━━━━━━━━━
┃ ┃ ┃ ┃ ┃①计量人员数基本与施工和经营管理相适┃①企业计量人员的数量满足施工和经营管理等工作的需要 1分
┃计量管理┃ 3┃计量人员配备 ┃ 3 ┃应 1分 ┃ 基本满足需要 0.5分
┃ (15分) ┃ ┃ ┃ ┃②计量技术人员占全部计量人员的15% ┃②≥15% 2分; ≥10% 1分; ≥5% 0.5分; <5% 0分
一 ┃ ┃ ┃ ┃ ┃ 2分 ┃
┃ ┣━╋━━━━━━━━╋━━╋━━━━━━━━━━━━━━━━━━╋━━━━━━━━━━━━━━━━━━━━━━━━━━━━━━━━━

┃ ┃ ┃ ┃ ┃已建立并健全计量管理制度 3分 ┃①各项管理制度齐全并切实贯彻执行 3分
┃ ┃ 4┃建立计量管理制度┃ 3 ┃基本健全 2分 ┃②各项管理制度基本齐全, 贯彻执行一般 2分
┃ ┃ ┃ ┃ ┃不够健全 1分 ┃③有制度,但执行情况差 1分
┃ ┃ ┃ ┃ ┃ ┃④无制度 0分
┃ ┣━╋━━━━━━━━╋━━╋━━━━━━━━━━━━━━━━━━╋━━━━━━━━━━━━━━━━━━━━━━━━━━━━━━━━━
┃ ┃ ┃ ┃ ┃健全并完善 ┃①原始记录与技术档案内容齐全,保管妥善无漏项无涂改现象 2分
┃ ┃ 5┃原始记录与技术档┃ 2 ┃基本健全 ┃②内容齐全,但不规范化 1分
┃ ┃ ┃案 ┃ ┃ ┃③无原始记录和技术档案 0分
━━┻━━━━┻━┻━━━━━━━━┻━━┻━━━━━━━━━━━━━━━━━━┻━━━━━━━━━━━━━━━━━━━━━━━━━━━━━━━━━

━━┳━━━━┳━┳━━━━━━━━┳━━┳━━━━━━━━━━━━━━━━━━┳━━━━━━━━━━━━━━━━━━━━━━━━━━━━━━━━━
类 ┃ ┃项┃ ┃分数┃ ┃
别 ┃ 名 称 ┃次┃ 考核项目 ┃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说 明
━━╋━━━━╋━╋━━━━━━━━╋━━╋━━━━━━━━━━━━━━━━━━╋━━━━━━━━━━━━━━━━━━━━━━━━━━━━━━━━━
┃ ┃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综合配备率≥95% 5分 ┃能源计量器具综合配备率
┃ ┃ 1┃率(指:煤,油,水, ┃ 5 ┃综合配备率≥90% 4分 ┃ 各类能源计量器具实际配备(套)数之和
┃ ┃ ┃气,电五大类) ┃ ┃综合配备率≥85% 3分 ┃=──────────────────×100%
┃ ┃ ┃ ┃ ┃综合配备率≥80% 2分 ┃ 各类能源计量器具应配备(套)数之和
┃ ┃ ┃ ┃ ┃综合配备率<80% 0分 ┃
┃ ┣━╋━━━━━━━━╋━━╋━━━━━━━━━━━━━━━━━━╋━━━━━━━━━━━━━━━━━━━━━━━━━━━━━━━━━

┃计量器具┃ ┃施工工艺过程及质┃ ┃综合配备率≥95% 7分 ┃施工工艺过程及质量管理计量器具综合配备率
二 ┃ 配备率 ┃ 2┃量管理计量器具配┃ 7 ┃综合配备率≥90% 4分 ┃ 关键工艺、主导工程质量标准检测点实际配备计量器具之和
┃ (20分) ┃ ┃备率 ┃ ┃综合配备率≥85% 3分 ┃=──────────────────────────×100%
┃ ┃ ┃ ┃ ┃综合配备率≥80% 2分 ┃ 关键工艺、主导工程质量标准检测点应配备计量器具之和
┃ ┃ ┃ ┃ ┃综合配备率<80% 0分 ┃注:安全及环保计量器具配备列入本项
┃ ┣━╋━━━━━━━━╋━━╋━━━━━━━━━━━━━━━━━━╋━━━━━━━━━━━━━━━━━━━━━━━━━━━━━━━━━
┃ ┃ ┃经营管理计量器具┃ ┃综合配备率≥90% 3分 ┃经营管理计量器具综合配备率
┃ ┃ 3┃配备率 ┃ 3 ┃综合配备率≥85% 2分 ┃ 大宗材料进出公司、处(厂)实际配备计量器具台(套)数之和
┃ ┃ ┃ ┃ ┃综合配备率≥80% 1分 ┃=──────────────────────────×100%
┃ ┃ ┃ ┃ ┃综合配备率<80% 0分 ┃ 大宗材料进出公司、处(厂)应配备计量器具台(套)数之和
━━┻━━━━┻━┻━━━━━━━━┻━━┻━━━━━━━━━━━━━━━━━━┻━━━━━━━━━━━━━━━━━━━━━━━━━━━━━━━━━

━━┳━━━━┳━┳━━━━━━━━┳━━┳━━━━━━━━━━━━━━━━━━┳━━━━━━━━━━━━━━━━━━━━━━━━━━━━━━━━━
类 ┃ ┃项┃ ┃分数┃ ┃
别 ┃ 名 称 ┃次┃ 考核项目 ┃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说 明
━━╋━━━━╋━╋━━━━━━━━╋━━╋━━━━━━━━━━━━━━━━━━╋━━━━━━━━━━━━━━━━━━━━━━━━━━━━━━━━━
┃ ┃ ┃ ┃ ┃ ┃①网络图种类齐全、编制方法符合国家计量局要求,符号标志及图面清楚
┃计量器具┃ ┃已编制计量检测点┃ ┃①编制完善科学的网络图 3分 ┃ 3分
二 ┃ 配备率 ┃ 4┃网络图及年度定级┃ 5 ┃ 有基本完善的网络图 2分 ┃ 网络图基本齐全、清楚,能反映计量网点分布情况 2分
┃ (20分) ┃ ┃、升级实施计划 ┃ ┃ 有网络图 1分 ┃ 有网络图, 但各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1分
┃ ┃ ┃ ┃ ┃②实施计划 2分 ┃②有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年度实施计划和配备规划,并已按计划、规划内容
┃ ┃ ┃ ┃ ┃ ┃切实执行 2分
┃ ┃ ┃ ┃ ┃ ┃ 有计划,但执行不力 1分
┃ ┃ ┃ ┃ ┃ ┃ 无计划或有计划尚未执行 0分
━━╋━━━━╋━╋━━━━━━━━╋━━╋━━━━━━━━━━━━━━━━━━╋━━━━━━━━━━━━━━━━━━━━━━━━━━━━━━━━━

┃ ┃ ┃ ┃ ┃①一级计量检测率(指对外结算) ┃
┃ ┃ ┃ ┃ ┃ ≥95% 3分 ┃
┃ ┃ ┃ ┃ ┃ ≥90% 2.5分 ┃
┃ ┃ ┃能源消耗计量检测┃ ┃ ≥85% 2分 ┃
┃ ┃ ┃率(指煤、油、水,┃ ┃ ≥80% 1分 ┃
三 ┃计量检测┃ ┃电、气五大类) ┃ ┃ <80% 0分 ┃
┃率(40分)┃ 1┃ ┃ 8 ┃②二级计量检测率(指内部核算) ┃各级能源消耗计量检测率(按标准煤折算)
┃ ┃ ┃ ┃ ┃ ≥90% 3分 ┃ 实际检测量(吨标准煤)
┃ ┃ ┃ ┃ ┃ ≥85% 2分 ┃=──────────×100%
┃ ┃ ┃ ┃ ┃ ≥80% 1分 ┃ 应该检测量(吨标准煤)
┃ ┃ ┃ ┃ ┃ <80% 0分 ┃
━━┻━━━━┻━┻━━━━━━━━┻━━┻━━━━━━━━━━━━━━━━━━┻━━━━━━━━━━━━━━━━━━━━━━━━━━━━━━━━━

━━┳━━━━┳━┳━━━━━━━━┳━━┳━━━━━━━━━━━━━━━━━━┳━━━━━━━━━━━━━━━━━━━━━━━━━━━━━━━━━
类 ┃ ┃项┃ ┃分数┃ ┃
别 ┃ 名 称 ┃次┃ 考核项目 ┃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说 明
━━╋━━━━╋━╋━━━━━━━━╋━━╋━━━━━━━━━━━━━━━━━━╋━━━━━━━━━━━━━━━━━━━━━━━━━━━━━━━━━
┃ ┃ ┃ ┃ ┃③三级计量检测率(指需要进行定额考核 ┃
┃ ┃ ┃ ┃ ┃的单机) ┃
┃ ┃ 1┃ ┃ ┃ ≥90% 2分 ┃
┃ ┃ ┃ ┃ ┃ ≥85% 1.5分 ┃
┃ ┃ ┃ ┃ ┃ ≥80% 1分 ┃
┃ ┃ ┃ ┃ ┃ <80% 0分 ┃
三 ┃计量检测┣━╋━━━━━━━━╋━━╋━━━━━━━━━━━━━━━━━━╋━━━━━━━━━━━━━━━━━━━━━━━━━━━━━━━━━

┃率(40分)┃ ┃ ┃ ┃①控制施工工艺质量计量检测率 ┃
┃ ┃ ┃ ┃ ┃ ≥95% 8分 ┃①控制施工工艺过程质量计量检测率
┃ ┃ ┃ ┃ ┃ ≥90% 6分 ┃ 关键施工工艺过程实际运用计量器具检测点数之和
┃ ┃ ┃ ┃ ┃ ≥85% 4分 ┃=──────────────────────×100%
┃ ┃ ┃ ┃ ┃ ≥80% 2分 ┃ 按关键施工工艺应配备计量器具检测点数之和
┃ ┃ 2┃施工工艺过程计量┃ 12 ┃ <80% 0分 ┃注:上式包括安全环保方面的计量器具
┃ ┃ ┃检测率 ┃ ┃②原材料消耗计量检测率 ┃②原材料消耗计量检率
┃ ┃ ┃ ┃ ┃ ≥90% 4分 ┃ 大宗材料消耗(三大材)实际检测总量
┃ ┃ ┃ ┃ ┃ ≥85% 2分 ┃=────────────────×100%
┃ ┃ ┃ ┃ ┃ ≥80% 1分 ┃ 大宗材料消耗应检测总量
┃ ┃ ┃ ┃ ┃ <80% 0分 ┃注:按单位工程考核
━━┻━━━━┻━┻━━━━━━━━┻━━┻━━━━━━━━━━━━━━━━━━┻━━━━━━━━━━━━━━━━━━━━━━━━━━━━━━━━━

━━┳━━━━┳━┳━━━━━━━━┳━━┳━━━━━━━━━━━━━━━━━━┳━━━━━━━━━━━━━━━━━━━━━━━━━━━━━━━━━
类 ┃ ┃项┃ ┃分数┃ ┃
别 ┃ 名 称 ┃次┃ 考核项目 ┃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说 明
━━╋━━━━╋━╋━━━━━━━━╋━━╋━━━━━━━━━━━━━━━━━━╋━━━━━━━━━━━━━━━━━━━━━━━━━━━━━━━━━
┃ ┃ ┃ ┃ ┃ ≥98% 12分 ┃工程质量主要参数计量检测率
┃ ┃ ┃ ┃ ┃ ≥95% 10分 ┃ 实际检测的工程质量主要参数之和
┃ ┃ 3┃工程质量主要参数┃ 12 ┃ ≥90% 8分 ┃=─────────────────────────×100%
┃ ┃ ┃计量检测率 ┃ ┃ ≥85% 6分 ┃ 按质量标准、网络图规定的应检测工程质量主要参数之和
┃ ┃ ┃ ┃ ┃ ≥80% 4分 ┃
┃ ┃ ┃ ┃ ┃ <80% 0分 ┃注:按分部分项工程或交工资料考核
┃ ┣━╋━━━━━━━━╋━━╋━━━━━━━━━━━━━━━━━━╋━━━━━━━━━━━━━━━━━━━━━━━━━━━━━━━━━
三 ┃计量检测┃ ┃ ┃ ┃①大宗材料进出口公司计量检测率 ┃①大宗材料进出口公司计量检测率
┃率(40分)┃ ┃ ┃ ┃ ≥95% 5分 ┃ 实检的重量总和
┃ ┃ ┃ ┃ ┃ ≥90% 3分 ┃=──────────────────────×100%
┃ ┃ 4┃经营管理计量检测┃ 8 ┃ ≥80% 1分 ┃ 各单位供应组对进出公司大宗材料应检测重量总和
┃ ┃ ┃率 ┃ ┃ <80% 0分 ┃②根据全面检查情况进行评议

┃ ┃ ┃ ┃ ┃②计量检测数据用定额管理 1分┃③根据全面检查进行评议
┃ ┃ ┃ ┃ ┃③计量检测数据用统计报表 1分┃④根据全面检查进行评议
┃ ┃ ┃ ┃ ┃④计量工作列入评优、评先进、评奖 1分┃
━━╋━━━━╋━╋━━━━━━━━╋━━╋━━━━━━━━━━━━━━━━━━╋━━━━━━━━━━━━━━━━━━━━━━━━━━━━━━━━━
┃ ┃ ┃ ┃ ┃ ┃①建标经济合理,标准器具配套 2分
┃ ┃ 1┃计量标准和量值传┃ 5 ┃①计量标准完善 3分 ┃ 检定人员数满足量值传递需要 1分
┃ ┃ ┃递系统 ┃ ┃②量值传递完善 2分 ┃②具有各专业量值传递系统图和周检计划 1分
┃ ┃ ┃ ┃ ┃ ┃ 按周期检定计划进行传递 1分
━━┻━━━━┻━┻━━━━━━━━┻━━┻━━━━━━━━━━━━━━━━━━┻━━━━━━━━━━━━━━━━━━━━━━━━━━━━━━━━━

━━┳━━━━┳━┳━━━━━━━━┳━━┳━━━━━━━━━━━━━━━━━━┳━━━━━━━━━━━━━━━━━━━━━━━━━━━━━━━━━
类 ┃ ┃项┃ ┃分数┃ ┃
别 ┃ 名 称 ┃次┃ 考核项目 ┃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说 明
━━╋━━━━╋━╋━━━━━━━━╋━━╋━━━━━━━━━━━━━━━━━━╋━━━━━━━━━━━━━━━━━━━━━━━━━━━━━━━━━
┃ ┃ ┃ ┃ ┃①检定室面积达到规定 1分 ┃①各类计量标准器、检定室面积满足规定要求 1分
┃计量技术┃ 2┃计量室的环境和工┃ 3 ┃②温度、湿度、防震、防尘等符合开展检┃②各类计量标准器的检定测试室检测环境 1分
┃ 素质 ┃ ┃作条件 ┃ ┃ 定的条件 1分 ┃③满足要求1分;基本满足要求0.5分;不能满足要求0分
┃ (25分) ┃ ┃ ┃ ┃③计量室清洁卫生制度健全 1分 ┃
┃注:有检 ┣━╋━━━━━━━━╋━━╋━━━━━━━━━━━━━━━━━━╋━━━━━━━━━━━━━━━━━━━━━━━━━━━━━━━━━

┃定室的单┃ ┃ ┃ ┃①周期受检率 ┃ 实际送检总台数
四 ┃位按不带┃ ┃ ┃ ┃ 100% 2分 ┃①周期受检率=──────────×100%
┃括号的分┃ ┃ ┃ ┃ ≥95% 1分 ┃ 标准器计划送检总台数
┃数计算, ┃ ┃计量标准器周检合┃ ┃ <95% 0分 ┃
┃无检定室┃ 3┃格率 ┃ 4 ┃②周检合格率 ┃ 标准器一次受检合格率台数
┃的单位按┃ ┃ ┃ ┃ ≥95% 2分 ┃②周检合格率=────────────×100%
┃括号内的┃ ┃ ┃ ┃ ≥90% 1分 ┃ 标准器实际送检总台数
┃分数计算┃ ┃ ┃ ┃ <90% 0分 ┃
━━┻━━━━┻━┻━━━━━━━━┻━━┻━━━━━━━━━━━━━━━━━━┻━━━━━━━━━━━━━━━━━━━━━━━━━━━━━━━━━

━━┳━━━━┳━┳━━━━━━━━┳━━┳━━━━━━━━━━━━━━━━━━┳━━━━━━━━━━━━━━━━━━━━━━━━━━━━━━━━━
类 ┃ ┃项┃ ┃分数┃ ┃
别 ┃ 名 称 ┃次┃ 考核项目 ┃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说 明
━━╋━━━━╋━╋━━━━━━━━╋━━╋━━━━━━━━━━━━━━━━━━╋━━━━━━━━━━━━━━━━━━━━━━━━━━━━━━━━━
┃ ┃ ┃ ┃ ┃①周期受检率 ┃ 实际送检总台数
┃计量技术┃ ┃ ┃ ┃ ≥95% 1分(3分) ┃①在用计量器具周期受检率=──────────×100%
┃ 素质 ┃ ┃ ┃ ┃ <95% 0分(0分) ┃ 按周检计划送检总台数
┃ (25分) ┃ ┃在用计量器具周检┃ 3 ┃②周检合格率 ┃
┃注:有检 ┃ 4┃合格率 ┃ (8)┃ ≥95% 2分(5分) ┃ 一次受检合格台数
┃定室的单┃ ┃ ┃ ┃ ≥90% 1.5分(3分) ┃②在用计量器具周检合格率=────────×100%
四┃位按不带┃ ┃ ┃ ┃ ≥85% 1分(2分) ┃ 实际送检总台数
┃括号的分┃ ┃ ┃ ┃ <85% 0分(0分) ┃
┃数计算, ┣━╋━━━━━━━━╋━━╋━━━━━━━━━━━━━━━━━━╋━━━━━━━━━━━━━━━━━━━━━━━━━━━━━━━━━

┃无检定室┃ ┃ ┃ ┃抽检合格率 ┃ 抽检合格台数
┃的单位按┃ ┃ ┃ ┃ ≥95% 5分(10分) ┃抽检合格率=─────────────────×100%
┃括号内分┃ 5┃在用计量器具抽检┃ 5 ┃ ≥90% 4分(8分) ┃ 关键工艺主导工程计量器具抽检总台数
┃数计算 ┃ ┃合格率 ┃(10)┃ ≥85% 2分(4分) ┃
┃ ┃ ┃ ┃ ┃ <85% 0分 ┃注:其抽检台数不低于10%
━━┻━━━━┻━┻━━━━━━━━┻━━┻━━━━━━━━━━━━━━━━━━┻━━━━━━━━━━━━━━━━━━━━━━━━━━━━━━━━━

━━┳━━━━┳━┳━━━━━━━━┳━━┳━━━━━━━━━━━━━━━━━━┳━━━━━━━━━━━━━━━━━━━━━━━━━━━━━━━━━
类 ┃ ┃项┃ ┃分数┃ ┃
别 ┃ 名 称 ┃次┃ 考核项目 ┃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说 明
━━╋━━━━╋━╋━━━━━━━━╋━━╋━━━━━━━━━━━━━━━━━━╋━━━━━━━━━━━━━━━━━━━━━━━━━━━━━━━━━
┃ ┃ ┃ ┃ ┃ 参加考核人数占应考人数的 ┃
┃ ┃ ┃ ┃ ┃ 100% 3分(4分) ┃
┃ ┃ ┃ ┃ ┃ ≥90% 2分(3分) ┃
┃ ┃ ┃ ┃ 5 ┃ ≥80% 1分(2分) ┃考核包括:①政府各级计量部门对企业各专业人员的考核
四 ┃ ┃ 6┃计量人员技术水平┃ (7)┃ <80% 0分(0分) ┃ ②企业对计量人员进行法规和计量技术全面考核
┃ ┃ ┃ ┃ ┃ 考核合格人数占应考人数的100% ┃
┃ ┃ ┃ ┃ ┃ 100% 2分(3分) ┃
┃ ┃ ┃ ┃ ┃ ≥90% 1分(2分) ┃
┃ ┃ ┃ ┃ ┃ <90% 0分(0分) ┃
━━┻━━━━┻━┻━━━━━━━━┻━━┻━━━━━━━━━━━━━━━━━━┻━━━━━━━━━━━━━━━━━━━━━━━━━━━━━━━━━



198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