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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40:53  浏览:9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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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5]3号

1995-04-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林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在1995年内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三、国有森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单位。在1994年和1995年规定如下:
  1.森工企业原则上以原承包单位为纳税人,但对已按独立核算原则征收所得税的按原办法执行;
  2.林业部直属森工企业以总公司为纳税人,就地缴纳所得税。
  以上纳税单位,年终一次缴纳所得税,同时对所缴税款超过原承包利润基数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结算退库。具体退库办法按(94)财预字第055号文执行。
  四、对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的主业收入和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4年和1995年暂免征收所得税。国有林场、苗圃综合利用项目按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执行。
  附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号


附件: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序号 产 品 名 称 序号 产 品 名 称
1

木竹纤维板
12

活性炭

2

木竹刨花板
13

栲胶

3

细木工板
14

长度在 2米(不含 2米)以下的板方材(仅指从造材截头及板皮中加工的板方材)

4

木竹片

5

地板块

6

木旋制品
15


木,竹珠,木、竹牙签,小胶合板,灰条子,木杂件,木竹皮、叶、根、锯沫及其综合利用产品(草酸、锯沫、炭棒等),冰棍和雪糕棒,雪糕勺,竹碎料板,压刮板


7

水解酒精

8

糠醛

9

饲料酵母

10

针叶饲料

11

木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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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具体格式附后)。
  三、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如将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税务机关查实后要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四、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应根据外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第三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交外贸企业。
  五、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六、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后,应将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来的《证明》进行人工比对,申报表数据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的,予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七、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此类问题的外贸出口企业,可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一次性办理解决。
  
  附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外贸企业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 出口日期 规定期限截止之日 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相关情况 备注
号码 商品名称 金额 可抵扣税额 认证情况



申报人声明:上述申报是真实、可靠、完整的。外贸企业意见:经办人:负责人: 主管退税部门意见:经办人: 年 月 日负责人: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退税部门留存,第二联由退税部门转送征税部门,第三联由退税部门交外贸企业。

关于禁止从英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关于禁止从英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根据有关方面消息,近期英国暴发猪瘟。为防止该国的猪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养猪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英国输入猪( 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英国猪的产品及猪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英国的猪(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英国输入猪(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