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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34:41  浏览:96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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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在京出版社: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内容,以及可能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图书,属于重大选题范畴,出版前必须履行备案手续。这是出版工作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的需要,也是加强宏观管理,促进出版事业繁荣发展的重大举措。一个时期以来,绝大多数出版单位执行重大选题备案规定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少数出版单位法规意识淡漠,未经备案,擅自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著作和描写其工作生活情况的图书,擅自出版内容涉及有关中国共
产党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史以及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图书。有些图书由于内容存在问题,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
今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在图书出版工作中,做好重大选题的备案工作尤为重要。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已有的各项管理规定。1997年,我署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制定下发了《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新出图(1997)860号),对重大选题的范围、备案程序和出版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必须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最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编辑出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讲话选编和研究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出版物管理的通知》(国办发电(1998)252号),对重大选题备案范围、申报程序等
,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作了重要补充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在京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所属出版单位认真学习,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实行重大选题月报制度。为加强对重大选题出版的宏观管理,自1999年4月起,对这类选题的运作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京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每月10日须列表(表格附后)将下一个月拟安排的有关需要备案的选题,报送我署图书出版
管理司,并同时抄送中宣部出版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月报内容上报前,须经省委宣传部同意。
月报内容包括:书名、作者、出版单位、规模(字数)属于重大选题备案制度的哪一款、内容简介(150字)、书稿中需要请有关部门审核的问题及备注说明。月报不能代替正常备案手续,月报中未列入的选题,我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在重大选题备案过程中将不予受理。
三、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工作专人负责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有关出版社领导班子中要指定专人负责重大选题备案工作,对本地区、本社安排的重大选题的备案及出版发行情况负责审核把关。为便于联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京出版社要将负责这
项工作的人员名单,于1999年3月底前报我署图书出版管理司。我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和中宣部出版局也将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四、分级把关,守土有责。做好重大选题备案工作,需要出版单位和管理部门共同努力。各出版社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要严格遵守出版法规和宣传纪律,按照专业分工范围出书,自觉履行备案手续。对涉及重大选题内容的图书,从选题安排到书稿内容审核,要严格把关,
对政治倾向不好、思想观点存在明显错误、内容平庸或重复的选题和书稿,要坚决予以撤销。要严格按照《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有关对图书稿件的三审制度、样书检查制度、出书后的评审制度、图书售前的送审制度、图书广告的审核制度、重版前的审读制度、图书内容随机抽样审读制度等
方面的规定,加强对重大选题出版全过程的监管,力争把隐患消除在图书出版或上市之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和在京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严格规范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运作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及重大选题范畴的图书,不仅要帮助出版单位按规定程序做好审核工作,对书稿内容严格把关,而且要加强总量调控,减少重复出版,提
高这类图书的整体质量。
在重大选题备案工作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要及时征求当地党委宣传部的意见。对有关部门在审核书稿过程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和在京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出版单位认真落实,修改后的书稿要按备案程序复核。
五、加强对重大选题图书的印刷管理。凡印制属重大选题范畴的图书,印刷厂必须要求出版社出示新闻出版署对选题的批复文。办理异地印刷手续时,出版社所在地的新闻出版局及承印厂所在地的新闻出版局,必须要求出版社出示新闻出版署的批复文。未履行重大选题备案手续的,出
版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异地印制手续,印刷厂不得安排印制。
六、加大执法力度。近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京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出版社1998年以来重大选题备案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整改措施。清理情况于1999年4月底前上报我署图书出版管理司。自本通知发出后,对违规出
版的图书,无论内容有无问题,一律先停止出版发行,由我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向出版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发出“违规出版通知单”。待查实出版过程问题和审读书稿内容后,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连续三次收到“违规出版通知单”或问题严重的出版社,要给予整顿或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出
版资格的处分。今后,对重大选题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出版单位年检的重要考核内容。
七、加强信息交流。为使出版社能够及时、准确了解出版政策,掌握出版动态,我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将利用《总编辑通讯》向出版社通报有关情况,沟通有关信息。
八、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的备案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199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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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2〕2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平各单位: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网民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省长涉及我市的留言、给市长的留言以及平凉门户网站留言(以下简称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必须坚持围绕大局、促进发展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重视民意、服务群众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三条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

第四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民网网民给省长留言中涉及平凉的内容以及给市长留言的收集、整理、呈报、汇总、分解和答复工作,并负责平凉门户网站网民留言的审核、收集、整理、呈报、汇总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省政府办公厅“中国.甘肃”网站管理中心转来的网民留言办理和市政府领导对网民留言批示件的转办、督办和反馈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涉及本地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网民留言的认领、承办、核查(处理)及回复工作。对网民留言坚持各县(区)各部门主动认领和市政府督查室转办相结合,除省、市政府督查室转办的留言外,各县(区)各部门应积极认领和办理留言。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按照审核--收集--整理--呈报--转办--办理--答复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审核。网民留言审核坚持“便民为民、缓冲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公开”的原则,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平凉门户网站中的网民留言进行定时审核发布。

第九条 收集和整理。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按照“定时收集、整理有序、文字清晰、体现原貌”的工作要求,收集整理人民网网民给省长留言中涉及平凉的内容、给市长的留言和平凉门户网站留言中关于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意见建议或内容,建立网民留言转送、办理情况工作台帐。

第十条 呈报和转办。网民留言中的重要内容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时呈报市政府领导阅批,市政府领导批示的网民留言,由市政府督查室以《督办件》或《转办通知》形式转相关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办理。网民留言中其它留言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通过平凉门户网站留言系统转办到各县(区)各部门网站留言目录中直接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办理。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自接到市政府领导批示的网民留言或通过平凉门户网站留言系统接收到网民留言之日起,对反映问题相对简单的留言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反映问题牵涉面广、情况较为复杂的网民留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 对省、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网民留言的批示件,市政府督查室及时转办,重点督查。

第十三条 对网民留言反映的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由市政府督查室专事专办,重点督办。

第十四条 答复。人民网留言板网民留言核查(处理)和办结之后,能够回复网民的,属于县(区)的以承办县(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在人民网公开回复;属于市直部门的,将办理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审核后,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一回复。平凉门户网站留言核查(处理)和办结之后,由承办的责任单位在平凉门户网站留言系统中公开回复。同时,对市政府领导批示的留言,办理情况应以纸质文件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第十五条 网民留言反映的问题情况特殊、短期内难以解决而不能按期办结的,由责任县(区)或市直部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章 责任与追究

第十六条 对网民留言办理工作不认真负责,所反映的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理回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或对留言办理回复敷衍应付,造成该留言多次反映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平凉门户网站留言系统为市、县(区)、乡(镇)三级联动的系统,各责任单位要加强管理,对擅自删除网民留言或管理随意、不按制度办理,引起网民投诉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在网民留言办理过程中,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交被控告、检举对象,不得公开控告人、检举人身份,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九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定期对网民留言回复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书面报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同志。同时,对平凉门户网站网民留言进行实时统计并公开办理回复情况,对各县(区)、各部门留言数、回复数、办理回复率、办理满意度等排名实时显示。

第二十条 市政府督查室按季度对平凉门户网站网民留言进行通报,对回复情况分析汇总,并书面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同志。

第二十一条 市监察局将留言办理回复率、回复质量、回复及时率等纳入机关效能考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每年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根据网民留言办理回复情况,评选“年度网民留言办理先进县(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本地、本部门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进行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印发《肇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肇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办[2007]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员,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肇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30日以上的18—49周岁女性育龄人员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招聘雇用流动人口女性育龄人员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重点对象。未婚女性人员要作登记验证,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服务。

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坚持“谁出租认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是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直接责任单位,其管理与服务的结果,纳入现居住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肇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考核工作。各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出租人、用工单位、雇主等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镇(街道)计生办的职责

(一)掌握本辖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婚育动态,建立信息档案,及时录入信息,并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通报和反馈。指导出租人、用工单位、雇主按要求进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二)查验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

(三)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和生殖健康检查工作。落实已婚育龄妇女节育措施的工作。

(四)查处流动人口和出租人、用工单位、雇主等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计生机构的职责

(一)及时采集和变更本辖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信息。

(二)督促落实出租人、用工单位、雇主等与村(居)民委员会建立计划生育责任管理制度,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三)查验流动人口女性育龄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无户籍地相关计划生育证明的,发给《限期办理计划生育证明通知书》,督促其及时办理并交验户籍地签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

(四)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情况、协助镇计生办开展查环查孕、生殖健康检查及落实对已婚育龄妇女节育措施的工作。

第九条 流动人口女性育龄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流动人口女性育龄人员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计生办办理查验证登记手续,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无户籍地相关计划生育证明的,须按规定4个月期限内补办户籍地发放的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二)现孕、当年有生育行为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有户籍地乡(镇)或街道人口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

(三)流动人员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规定参加查环查孕和生殖健康检查,已生育者应及时落实节育措施:已生一个子女的,应首选宫内节育器;已生育2个以上子女的,应首选结扎措施;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四)如实申报本人婚育、节育情况。违反政策生育的,按现居住地征收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出租人不得向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流动人口女性育龄人员出租房屋,房屋租赁中介不得向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流动人口女性育龄人员提供出租房屋中介服务。

(二)应为村(居)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出租人委托房屋租赁中介作为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房屋租赁中介应承担出租屋主相应管理责任。发现承租人怀孕或生育的,及时报告当地计生部门并协助处理。

(三)配合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计生工作人员做好租住人员中女性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受委托出租屋管理代理人应当停止租赁,并收回出租房屋:

1、拒不履行查环查孕义务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

2、不按规定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经查验证明不合格,逾期不补办户籍地相关计划生育证明的;

3、不符合政策规定怀孕或生育的。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女性育龄人员未办理或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经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该处罚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女性育龄人员虚报瞒报本人婚育节育情况,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依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发现出租人或承租人,用工单位等藏匿违反计生对象,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出租人、租住人员等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查验证件、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