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台州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10:56  浏览:94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台州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台州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
  《台州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杨 仁 争
                   二○○○年六月十五日



台州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广播电视节目的顺利优质播放,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浙江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中心、乡镇广播电视站、转播台、差转台、实验台、收讯台、监测台(站)、微波站、卫星地面站所设立的广播电视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广播电视设施是指前条所述的台(站)、中心所设立的下列设施:
  (一)节目接收、发射设施。包括接收、发送机房及内部设备,卫星地面站及电波传输通路、天线、馈线、调配系统、铁塔(杆)、地网、拉线、天线场地及附属设备。
  (二)节目传送设施。包括架空或埋设的同轴电缆线路、光缆线路、光接收机、光发射机、各类放大器、分配分支器、用户终端、有线广播线路、微波设备及电波传输通道及附属设备。
  (三)节目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机房设备、接收天线及附属设备。
  (四)广播电视制作和播出设施。包括制作中心、播出中心、播音室、录音室、演播厅及附属设备。
  (五)广播电视专用车辆。包括转播车、采访车、检测车、抢修工程车、发电车及附属设备。
  (六)广播电视专用供电线路及配变电设备。
  (七)其他设施。包括广播电视专用的供水、通讯设施以及避雷装置、道路、围墙(网)。
  第四条 广播电视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哄抢、冲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广播站的播音区和技术区。
  第五条 对危害和影响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公民都有权制止或向当地公安机关、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市、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各级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七条 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城市建设要求,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订城乡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时,应注意对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或影响其正常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攀登天线和塔桅(杆),摇动拉线,向各种电缆和光缆传输线及附属设施投掷物品、射击。
  (二)损坏广播电视的天线、馈线、地网、地线、避雷装置、传输线路。
  (三)在广播电视天线地网和地锚区域内擅自开沟挖坑、堆放金属物品、倾倒垃圾矿渣和含有酸、碱等成份的腐蚀物品。
  (四)在标志埋设地下电缆(光缆)线路的两侧3米范围内,开沟挖坑、倾倒含有酸、碱等成份的腐蚀物品。
  (五)在中波广播发射天线周围150米范围内,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周围30米范围内,卫星地面站周围10米范围内,电杆周围1米范围内及距围墙(网)1米范围内挖坑、取土、取沙,或虽在规定范围外但可能造成塌方并危及上述设施安全以及影响其工作效能的施工。
  (六)在广播电视供电和通讯专用线路上搭挂其他用电和通讯线路。
  (七)在广播电视传送线路上和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中擅自截取信号,搭挂收听、收看工具和晾晒物品。
  (八)在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燃烧、爆破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九)在广播电视的微波通路和卫星地面站接收通路中建造影响电波波束传输的建筑物。
  (十)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中心、播出中心、播音室、演播室、录音室的墙外,产生超过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噪声源。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或工作效能的行为。
  第九条 有线电视用户终端的安装,必须由用户提出申请并按规定交纳初装费后,由广播电视部门派技术人员安装。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安装有线电视用户终端。
  第十条 对于可能危及或影响广播电视传输线路安全的树木,广播电视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协商,本着确保线路安全的原则进行修剪。对于已影响广播电视传输线路安全的,广播电视部门可先进行修剪,事后告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各种电磁辐射设施对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覆盖产生的电磁干扰,必须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建设单位因工程需要建设此类设施,可能对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传输、收看、收听产生明显影响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并征得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确需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搬迁用地和经费,由广播电视部门按有关技术要求负责实施,并应遵守先搬迁后建设的原则。

第三章  赔偿和奖惩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浙江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或造成广播电视停播的,均应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款包括临时抢修接通播出和恢复正常所需的器材、设备、施工、运输等实际费用和停播损失赔偿。
  有线电视的停播赔偿标准如下:
  (一)造成市至县(市、区)传输线路停传的,每县(市、区)每10分钟300元。
  (二)造成县(市、区)至乡(镇、街道)线路停传的,每乡(镇、街道)每10分钟200元。
  (三)造成乡(镇、街道)以下线路停传的,每10分钟100元。
  赔偿款由肇事者在接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后20天内一次性付清;逾期未付的,每天按赔偿金额总数的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
  电视台、广播电台(站)的停播赔偿标准按《浙江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排除妨碍并给予行政处罚。
  (一)对损失轻微,能及时报告广播电视部门的,给予警告或处以50至100元罚款。
  (二)对一般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或影响工作效能,经劝阻无效或中断广播电视影响较轻的,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三)对严重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影响工作效能或造成广播电视中断影响较大的,处以1000至2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对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广播电视中断或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罚款、赔偿款后,应开具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赔偿款用于广播电视部门修复被损坏的设施。
  第十九条 对积极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及时向广播电视部门举报或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台州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政法、税务、工商行政部门和银行、保险系统招收干部实行统一考试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政法、税务、工商行政部门和银行、保险系统招收干部实行统一考试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



最近,中央提出:在全面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之前,要在选拔干部方面尽量增加透明程度、开放程度和群众参与程度,对政法部门和综合、监督等部门招收干部的工作,可采取公开招考,择优录用或聘用的办法。为贯彻中央指示精神,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收干部,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或聘用的原则。这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在选调干部任务基本完成以后进行。从社会上和从企业干部中招收人数不得超过增干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二、招收干部的对象为三十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干部和城镇待业人员。一九八八年有关专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在国家统一分配前,也可以报名参加考试。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在城镇招收不能满足需要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
,可以从农村中招考录用或聘用少量人员。
三、招收干部的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根据各增干部门所需干部的专业及其资格条件,制定招干简章,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答案,并在统一规定的时间组织考试。
考试分为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政治;专业考试分为政法、财经两类,考试科目及其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与各增干部门一起根据高中、大学文化程度的不同对象分别确定。
考试结束后,人事部门须将报考人员的成绩通知本人,根据考试成绩和招收人员数量确定录取分数线。可以确定全省统一的录取分数线,也可以根据地(市)、县(市)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录取分数线。
四、报考人员的录用或聘用,应根据报考者的志愿,由人事部门从高分到低分向用人单位推荐,经用人单位进行政审、体检和必要的考核(含面试)合格后,确定录用或聘用人员名单,报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批,并发给录用或聘用通知书。录用或聘用人员名单由所在地区政府人事
部门张榜公布。公安、粮食、银行等部门凭录用或聘用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
五、各地区、各部门对考试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严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发生。对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进的人员要坚决退回。
六、其他部门从社会上招收干部,应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招考办法,并注意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1988年3月23日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


当前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实施中,使用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的情况不断增加。国内竞争性招标现在是分散进行的,使用不同的程序。为了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原则和程序。我部为此编制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为使本指南尽可能地
切实可行,我部两次征集了有关部委、项目单位、招标机构的意见,并商得世界银行方面同意。现随文颁发试行,请各有关单位依照执行。对本指南现作如下说明:
一、本指南的一些基本程序和原则与世界银行采用的国际竞争性招标的采购指南类似。这既是由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的特点决定,也是因为资金来源于世界银行贷款,还必须实行世界银行的有关规定。此外,这还有助于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扩大国内招标的比例。
二、关于采购程序和对采购决定的审查。为了加快采购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估价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中、小型土建合同在登广告、采购决定的审查上作了进一步的简化。世界银行对于采购决定的审查在每个项目的贷款(信贷)协定或项目协定中规定,因此,本指南中对所
有需要送世界银行审查的程序都加了“如果要求的话”这样的词名,由各项目单位在具体执行时加以掌握。
三、关于招标文件的语言。本指南中规定“招标文件使用中文。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标准文本英译本经世界银行审查和认可后,将由财政部颁发”。我部已完成货物和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招标文件的标准文本(商务部分)初稿,正在着手修改完善。一俟完成后,将另行颁
发。各项目单位和招标机构在采用该标准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后,不必再将该部分的中英文本送世界银行审查,但如对其有修改,在征得财政部的批准后,仍须译成英文退世界银行审查。
四、本指南由财政部世界银行业务司负责解释。
五、各有关单位在试行本指南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告财政部世界银行业务司。本指南在实行一段时间后,将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
前言
1.1 本指南旨在确定使用世界银行贷款①的项目通过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和程序。执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机构,均须遵循本文所规定的程序。
①“世界银行贷款”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本指南提及的“世界银行”,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
1.2 世界银行和中国政府及其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由贷款(信贷)协定和项目协定确定。本指南适用于在上述协定的范围内通过国内竞争性招标方式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目的
2.1 本指南的原则是充分竞争,程序公开,机会均等,公平一律地对待所有投标人,并根据事先公布的标准将合同授予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
2.2 中国各有关机构,包括项目执行单位和受项目执行单位委托具体办理采购的机构与提供货物、工程及服务的供应人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由招标文件和上述机构、单位与供应人签订的合同确定。
2.3 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招标文件应充分反映本指南的规定。对指南的任何实质性的变动应事先经财政部批准,并得到世界银行的认可。
2.4 项目执行单位应使通过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1)在质量上令人满意,能与项目其他部分配套;(2)能按时交货或完工;(3)价格具有竞争性。
合格条件
3.1 凡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或供应能力和适当经验的国内厂家、供应人或承包人,均有资格参加投标。
3.2 在中国注册的外国独资公司或个人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以参加投标。
3.3 世界银行成员国及瑞士的供应人和承包人可按本指南的规定参加投标。但其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必须来源于上述国家。
3.4 项目执行单位可以自行招标或委托一家采购机构进行招标。项目执行单位与采购机构之间的合同应清楚地规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协调程序,与采购有关的各种活动的时间安排及其他合同条款,被委托的机构应有足够的资格、能力和经验。
国内和地区优惠
4.1 给国内和地区投标人的评标优惠在国内竞争性招标中不适用。
通告和广告
5.1 在竞争性招标中及时通告投标的机会至关重要。为了使国内和有兴趣的国外投标人及时得到信息,项目执行单位或受托的采购机构对于某一具体合同的投标机会应及时刊登广告。邀请参加资格预审或是参加投标的广告应至少刊登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估价不超过人民币五
百万元的中、小型土建工程,广告也可以刊登在地方性报纸上。通告和广告的语言用中文。通告和广告内容包括项目简况、资金来源、招标文件的数量和名称、准备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说明、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地点及日期、送交资格预审或投标的截止日期、时间和地点
、投标有效期、采购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投标人的资格预审
6.1 对于大型复杂的工程、专门设备和服务,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以确保投标邀请只发送给那些具有足够能力和经验履行合同的投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应该完全以其能否按要求履行该合同为基础,考虑的因素包括:(1)是否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适用于
国内投标人);(2)经验和过去履行类似合同的情况;(3)人员、设备、工厂和生产方面的能力;(4)建议的施工方法;(5)现在承担的任务;(6)财务状况。资格预审的邀请应按上述5.1段的规定刊登广告。对于那些以书面形式表示有兴趣申请资格预审的所有公司,均应发
出通知,明确说明合同范围和资格合格的条件。一俟资格预审完毕,并且其结果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委批准、世界银行认可(如果要求的话),招标文件将发送给合格的投标人。
6.2 资格预审文件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编制。也可以请中方或外方机构(公司)或咨询人帮助编制文件。参与编制及评审资格预审的机构(公司)或咨询人不得参加投标。文件应清楚地说明对投标人经验、能力、规模、财务状况及任何其它方面的最低要求。评审的标准及方法应在
文件中说明。项目执行单位应在发送资格预审文件之前得到世界银行的同意(如果要求的话)。
招标文件
7.1 招标文件应提供所有必需的资料,以使投标人能编制提供货物、工程及服务的投标。招标文件的细节及复杂程度将根据拟招标的分标和合同的大小及特点而定,一般应包括:(1)投标人须知;(2)投标使用的各种格式如各种保证金的格式;(3)合同格式;(4)通用和
专用合同条款;(5)技术规格(规范);(6)货物清单或工程量清单;(7)图纸;(8)附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收费只能根据文件编制和出版的实际成本而定。此费用以人民币支付,允许外国投标人支付外币。
7.2 招标文件可以由项目执行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与一家选定的采购机构合作、或由本国或外国咨询公司协助或指定设计院来编制。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机构不得参加投标。招标文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委批准及世界银行同意前(如果需要的话),不能
公开发行。
招标文件的澄清
7.3 招标文件的条文应有利于鼓励竞争,并且清楚准确地说明工程的范围和地点,提供的货物及其技术规格,交货或安装的地点,交货或完工的时间表,维修保修的要求,技术服务和培训的要求(如果需要的话)及付款、运输、保险、仲裁的条件和条款,如有必要,招标文件中还
应规定所采用的考核验收的方法与标准。
7.4 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在评标时要考虑的除价格以外的其他能够量化的因素,以及评价这些因素的方法。
7.5 对原招标文件的任何补充、澄清、勘误或内容改变,都必须在投标截止期前送给所有招标文件购买者,并留给足够的时间,使其能采取适当的行动。
技术规格(规范)
7.6 技术规格(规范)应明确定义。不能用某一制造厂家的技术规格(规范)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规范)。技术规格(规范)的规定必须能最大限度地引起竞争。技术规格(规范)应包括明确规定的特性、标准编号、运行参数。应避免使用产品的商标、目录号或类似的分类
号。如果确需引用某一制造厂家的某一商标或目录号才能完整清楚地表示该产品的技术规格(规范)时,应在这一提名后加上“实质上等同的产品也可”这样的词句。如果兼容性的要求是有利的,技术规格(规范)应清楚地说明与已有的设施或设备兼容的要求。技术规格(规范)方面应允
许接受在实质上特性相似,在性能与质量上至少与规定要求相等的货物。
7.7 如果对设备、材料或工艺确定了特定的标准和规则,在招标文件的适当段落中应说明,哪些与其他标准相符的设备、材料或工艺也可以接受,只要这些标准与规则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运用等同或优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与规则的要求。
土建工程合同中的投入
7.8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执行土建工程合同所需的全部投入。如果项目执行单位认为合适,它可以提供某些投入,如劳力和一些建筑材料。这些投入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并把每项价格按统一格式逐项列在招标文件的附录中。但为了保持竞争性,在招标文件中应进一步声明,投标人
不是必须按照附录中所列的价格使用由项目执行单位提供的投入,他们可以另行选择,或独立做出自己的安排。
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
7.9 投标有效期应使项目执行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完成比较与评标工作,获得授予合同的内部批准及获得世界银行的认可(如果需要的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授予合同的工作。
7.10 投标人应用人民币向项目执行单位或指定的采购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支票或银行保函、汇票,或由投标人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最后期限应是投标截止时间。项目执行单位应拒绝接受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以后提交保证金的投标。投
标保证金的数额和形式在招标文件中具体确定,但金额不宜定得过高,以免影响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持续到投标有效期或延长期结束后30天。不能得到合同授予的投标人一经决定,就应退还其已交的投标保证金。
货币的规定
7.11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写明投标人报价的货币和支付合同价款的货币。报价和支付的货币不应由于投标人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国公司或个人的独资企业而有所不同。报价和支付的货物通常应为人民币,对于投标人要求支付外币的情况必须与中国的货币管理政策和规定相符
,并得到世界银行的认可。
支付
7.12 支付条件应与将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有关服务所适用的商务和金融惯例相一致。支付的详细方法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对于货物、工程和服务合同可根据项目的情况,在合同签订后支付适当的预付款。预付款的金额应以进点动员费和有关开支的估算数为依据。

如果有其它预付款,其金额和预付时间,包括预付款银行保函,也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价格调整
7.13 除非合同条款另有规定,招标文件应规定投标价格固定不变。但对于那些施工时间在12—18个月以上的土木工程合同应该规定价格调整条款。货物和设备合同通常不需要价格调整条款。在物价剧烈变动期或高通货膨胀阶段,含有货物受价格剧烈波动影响的合同可以有价
格调整条款。
7.14 价格调整规定的说明和方法应简单明了。合同价可以采用事先规定的公式进行调整,也可以证据为依据调整,但是证据应由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机构出具。所采用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计算公式和基础数据应在招标文件内明确规定。同一规定对于所有投标人
都适用。
履约保证金
7.15 招标文件应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其金额应足以补偿项目执行单位在供货人或承包人违约时所受的损失。履约保证金形式可以是银行保函、信用证或履约担保,由中外银行、中外保险公司、中外证券公司出具。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在招标文件内加以规定,其有效期应至少持
续到预计的工程完工交接日期或交货或接受货物日期或保证期(缺陷责任期)后30天。
运输与保险
7.16 对供货的投标应以指定的地点或仓库交货为基础进行报价。投标价应包括成本、保险费和运费(所有运输费用)。允许投标人安排任何合格机构进行运输和保险。确定最低评价应以在指定地点或仓库交货的价格为基础,包括保险费和运费、关税、进口税等。
7.17 保险赔偿支付的货币应与合同所列货币相同,以保证损失或损坏的货物能够及时置换。
7.18 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人将提供的保险的险别和条件。对于土建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一切险的保险单,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险、劳工险等(如果适用的话)。合同条款还应要求承包人开始进点实施合同之前向项目执行单位提供各种保险单副本。
违约损失赔偿
7.19 招标文件中应有适当金额的违约损失赔偿条款,用于补偿因工程完工和货物交付的拖延,或因工程及货物不符合运行要求,而对项目执行单位造成的额外支出或收入损失,或对项目执行单位其他利益的影响。违约损失赔偿的比率和总金额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根据货物
和工程的重要性以及货物交货和工程完工的关键性要求,每个合同规定的违约损失赔偿金额可以不同,但应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
不可抗力
7.20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应规定合同缔约双方的一方若因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不应视为违约行为。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如果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完成时间应按不可抗力作用的时间作相应的延长。
争端的解决
7.21 合同条款中应规定在解释合同条款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争端可以在中国法院或按照中国仲裁程序解决。但是,在争端付诸于法律解决之前,合同各方应将争端提交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委解决,如果在60天之内尚不能解决,合同各
方可以提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语 言
7.22 招标文件应使用中文。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标准文本英译本经世行审查和认可后,将由财政部颁发,国内各有关机构应依照执行。对标准文本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都应事先由财政部审查和批准,并得到世界银行的认可。
投标书的修改和撤回
7.23 招标文件应规定招标人在投标之后,可以更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条件是项目执行单位或招标机构应在规定的截止日之前接到投标人要求更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投标人更改或撤回投标的通知应按投标规定书写、标记和发送。撤回投标的通知也可用电传、传真、电报发送,但
随后须寄出签字的确认件,邮戳日期不得晚于投标截止日期。投标截止日之后不允许改变投标。
7.24 投标人不能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投标有效期终止期之间撤回投标。如果投标人在此期间撤回投标,项目执行单位或指定的采购机构将没收投标人的保证金。
开 标
8.1 从招标到递交投标书应给予足够的时间。从招标日算起给予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30天,对于大型工程或复杂设备的招标可给予更长的时间。在招标通告中应规定投标的截止日期、时间和地点。
开标程序
8.2 开标时间为递交投标的截止时间或紧接于截止时间之后。开标应按招标通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允许所有的投标人或其代表参加。投标人名称,每一投标的总报价和是否提供投标保证金,应在启封后高声朗读,予以记录。这些记录将由有关的机构保存。在截止日期
之后收到的投标将不予考虑,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投标的澄清
8.3 出于评标需要,项目执行单位可以要求任何投标人澄清其投标书,但在开标后,不得要求或允许任何投标人对其投标书的实质内容或价格进行修改。
程序的保密
8.4 公开开标后到宣布授予合同之前,有关审标、澄清、评标及合同授予建议等情况,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与该程序无正式关系的人员泄露。
审 标
8.5 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所采购的设备或工程的特点建立评标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及法律等部门的专家。评标小组的人员名单及其职务应记录在案。
8.6 项目执行单位应审查投标书并确定其:(1)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合格条件的要求;(2)是否已经由为本合同供货、承包工程、服务的受权当事人正确签字;(3)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4)是否在计算上存在实质性的错误;(5)其他部分是否一般无
差错。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将不予进一步考虑。
评 标
8.7 评标的目的是为了在评标价格基础上对各标进行比较,以确定合同的中标者。合同应授予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但不一定是报价最低的投标。
8.8 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在评标时除价格因素以外尚需考虑的其他有关因素,以及应用这些因素来确定最低评标价的方法。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运输条件、支付时间、完工或交货日期、经营费用、技术服务、设备的效率与兼容性、服务和备件的供应。除价格外,用以确定最低评标价
的其它因素应根据可能折算成货币数量来表示,用来量化这些因素的方法应明确地写在招标文件中。
8.9 评标时不考虑适用于合同执行期间的价格调整条款。
8.10 在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应负担所有关税、税金及政府征收的其他费用。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书时,将上述因素考虑在内。对投标的评价和比较应在此基础上进行。
资格后审
8.11 如果对投标人未经资格预审,项目执行单位应确定被评为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是否有必要的生产许可证(适用于国内投标人),是否有足够的能力、规模、经验和资源有效地履行合同,采取的施工方法是否可靠。要求达到的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如果最低评标价的投标
人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在这种情况下,项目执行机构应挑选下一个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
8.12 项目执行单位应准备一份详细的评标报告,说明其建议授予合同的具体理由。在授予合同之前,该报告应报送有关项目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时抄送财政部审核。但对于金额小于五百万元的土建合同,评标报告不必抄送财政部。如果项目执行单位将评标报告挂号寄出后三星
期或派人送到财政部二星期后,财政部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为财政部无异议。在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评标报告将送世界银行认可(如果需要的话)。
8.13 项目执行单位不得要求投标人降低其投标报价,改变供货、工程和服务的范围,或在评标过程中,假借澄清的名义降低标价,也不允许项目执行单位或指定的采购机构同投标人谈判合同价格。如果由于某种正当理由出现原投标价与合同价明显不一致时,项目执行单位应在评
标报告中详细说明。
合同的授予
9.1 项目执行机构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将合同授予被确定和批准的评标价最低的,并且其能力、经验和财力均合格的投标人。不应要求投标人承担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工程或供货责任,或要求修改投标内容作为合同授予的条件。
投标有效期延长
10.1 如确有特殊原因,投标有效期需要延长,必须在投标有效期到期之前,书面要求所有的投标人延期。在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时,不得要求或允许投标人改变报价或其它投标条件。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所交的投标保证金不应被没收,但对于同意延长投标有
效期的投标人,则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重新招标和拒绝所有投标
11.1 由于缺乏有效的竞争或其它正当理由,项目执行机构可以重新招标,但应取得有关项目主管单位和世界银行的同意(如果需要的话),而且不应过份延期。不允许单纯为了获得更低的价格,以同样的规格条件废除已有的投标而另行招标。当所有的投标的主要项目均未达到招
标文件要求时,允许拒绝所有投标,拒绝所有投标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委批准及世界银行认可。一旦拒绝所有投标,项目执行单位应研究废标的原因,考虑是否对技术规格(规范)或项目本身或二者进行修改,然后再重新招标。



199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