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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家评审、咨询组工作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6:06:21  浏览:9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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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家评审、咨询组工作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2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家评审、咨询组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有关院校,有关企业:

  现将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甘肃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家评审、咨询组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家评审、咨询组工作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积极作用,增强改革的科学性,根据省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的要求,现制定以下办法:

  一、专家评审、咨询组的组成

  1、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家评审、咨询组由省政府聘请具有经济学、行政管理学、法学、企业管理等专业背景,熟悉行政审批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的专家学者组成。

  2、专家评审、咨询组对省政府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专家评审、咨询组的工作职责

  1、直接参与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评审工作,着重就疑难、复杂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2、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的调研和论证。

  3、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课题研究,并就行政审批制度的完善和创新进行研究,向省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三、专家评审、咨询组的工作方式

  1、专家评审、咨询组参加有关的论证会、评审会、座谈研讨会。评审采取集中办公与分散阅审相结合的办法,也可进行实地调查。

  2、专家评审、咨询组的工作活动由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安排,确定专人负责联系落实。

  3、专家评审、咨询结果、意见和建议以及研究报告以书面形式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供领导决策参考。

  四、专家评审、咨询组工作要求

  1、专家评审、咨询组成员应认真研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准确把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具体标准和总体要求。

  2、专家评审、咨询组成员在评审论证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时,应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3、专家评审、咨询组成员所在单位应为专家参加评审、咨询、调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时间。专家评审、咨询组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座谈论证的,应提前2天告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专家对评审、咨询工作中的有关材料要妥为保管,注意遵守有关保密制度,对外使用有关材料时须征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5、专家开展调研活动时,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

  五、专家评审、咨询组工作保障

  1、专家开展工作所需资料、文件由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提供。外出调研时由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交通工具。

  2、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为专家评审、咨询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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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宁波市劳动局:
你局1989年3月17日来函收悉。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否享受医疗期的问题,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三个月。



1989年7月8日

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9〕109号


琅琊、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滁州市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化进程,适应社会经济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镇落户条件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中心城区内(规划建设区95平方公里)城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准入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户口申请人通过自建、购买、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各类房屋。包括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租住房、单位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集体住房等。
  自建住房是指户口申请人经规划部门批准自建合法住房。对在2005年《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滁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之前(以影像图为准)未经批准的自建住房,户口申请人申请登记的,经市城管执法、规划部门认定,暂按固定住所对待。
  租赁住房户口准入必须经租赁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
  稳定职业,是指被户口准入地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正式录用(其中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应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生活来源,是指户口申请人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但收入不得低于所在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公安机关对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借住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集体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对工作人员10人(含10人)以上的由单位申请单独设立;10人以下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设立,统一管理。单独设立、综合设立的集体户口,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具体的管理人员,负责单位员工户口迁入、迁出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户口申请人是已婚人员的,办理入户手续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提供户口迁出地乡镇(街道)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并将登记信息定期通报给户口准入地人口计生部门。
  第五条 租房人员户口的准入:
  租住成套合法产权住房或商住两用房,已连续实际入住或经营使用6个月以上的,经出租人同意,租房人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亲属户口迁入的,可(整户)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租房人登记城市常住户口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应提供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书面同意入户证明。
  第六条 亲属投靠户口的准入:
  亲属投靠户口申报,凭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共同居住生活证明及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可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第七条 投资、引资人员户口的准入:
  (一)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或公司、企业聘用的合同制员工可登记城市常住户口。股份制企业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外商(含港、澳、台商)来本市境内投资办企业,其大陆亲属或企业在职大陆员工可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三)在本市境内投资兴业的,投资者或单位在职员工可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四)引资在本市兴办企业,且项目已竣工或已开业的,引资人可整户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凭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户口申请人户籍证明,可登记城市常住户口,单位在职员工还需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及单位同意落户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须随监护人同时迁移,方可申报户口登记。
  第八条 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的准入:
  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申请人户籍证明,可整户登记城市常住户口。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须随监护人同时迁移,方可申报户口登记。
  第九条 引进人才户口的准入:
  (一)引进本市以外的人才,已落实用人单位的,凭个人申请、用人单位证明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证明,可登记城市常住户口;暂时未落实用人单位(正在落实或自谋职业)的,凭个人申请、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证明,可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进入市人才库的人员,要求落户的,凭学历或职称证明以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可整户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三)中专及以上各类院校和中等及以上各类职业院校,由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求学人员花名册,可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第十条 干部、职工调动户口的准入:
  干部、职工调动落户,凭工作调动介绍信(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随迁人员户籍证明,可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上述落户条件的常住人口户口迁移(申报)事项,市公安局和区公安分局不再逐级审核审批,户口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申请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对集体户口已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应予以撤销;对户口已迁入但在实际管理中已不具备户口准入条件的,公安机关应责令其户口迁出。
  第十三条 本市之前出台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