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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及营业部、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学习〈规范〉应知应会30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2:21:02  浏览:9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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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及营业部、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学习〈规范〉应知应会30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及营业部、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学习〈规范〉应知应会30条》的通知

1999年12月15日 证监信息字[1999]27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更好地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将“证券公司及营业部、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学习《规范》应知应会30条”发给你们,请迅速转发至辖区内的各证券公司总部、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照此通知执行),并采取抽查和考试等有效方式,敦促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规范》要求,有的放矢地加强技术工作的领导,切实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的技术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证券公司及营业部、基金管理公司
主要负责人学习《规范》应知应会30条


  1、计算机管理工作组织结构的设置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应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电脑中心),营业部相应设立计算机工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电脑部)。电脑部技术上接受电脑中心的管理、指导和考核。

  2、信息技术人员数量设定

  为保障信息系统的开发与运行管理质量,证券公司营业部及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技术人员编制应不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数量设定为2人。

  3、对信息技术人员的要求

  信息技术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计算机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经验。禁止录用劣迹或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证券行业计算机工作。

  4、信息技术人员管理

  (1)定期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培训,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者严禁上岗;

  (2)电脑中心应配合人事部门定期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3)离岗人员必须严格办理离岗手续,明确其离岗后的保密义务,退还全部技术资料,信息系统的口令必须立即更换。

  5、营业部电脑负责人的轮换

  营业部电脑负责人之间应定期或不定期轮换。

  6、安全管理组织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要指定一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及所属营业部的计算机安全管理,由公司总经理(总裁)主管计算机安全工作,营业部负责人为营业部计算机安全工作责任人。

  7、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完整的计算机运行日志、操作记录及其它与安全有关的资料;

  (2)交易时间内机房必须有当班值班人员;

  (3)严禁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8、建立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1)应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防止无关用户进入系统;

  (2)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口令必须由电脑中心专人掌管,并要求定期更换。禁止同一人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3)操作人员应有互不相同的用户名,定期更换操作口令。严禁操作人员泄露自己的操作口令;

  (4)必须启用系统软件提供的安全审计留痕功能;

  (5)各岗位操作权限要严格按岗位职责设置。应定期检查操作员的权限;

  (6)重要岗位的登录过程应增加必要的限制措施;

  (7)营业部计算机信息技术人员不得担任清算员从事结算记帐工作;

  (8)建立和完善技术监管系统,定期进行独立的对帐,核对交易数据、清算数据、保证金数据、证券托管数据以及会计数据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9、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

  (1)电脑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电脑部应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报告;

  (2)应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10、技术资料管理

  各级管理机构应制定技术资料的管理制度,明确执行管理制度的责任人,重要技术资料应有副本并异地存放。

  11、机房供电系统

  (1)机房应有单独的配电柜,计算机系统要设有独立于一般照明电的专用的供配电路,其容量应有一定的余量,建议采用双路供电;

  (2)机房应配备不间断电源设备,其容量应保证机房设备和关键交易设备在断电情况下维持到后备电源供电。无备用发机时,不间断电源设备应能够持续供电4小时以上;

  (3)机房应采用独立的直流地、交流工作地和防雷保护地。

  12、机房环境

  (1)机房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不间断电源放置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

  (2)机房的操作间与设备间应作分隔;

  (3)机房宜安装独立空调设备;

  (4)机房应有防火、防潮、防尘、防盗、防磁、防鼠、备用应急照明装置等设施。

  13、机房防火

  机房的防火设施不能使用水喷淋灭火设备,应依据《规范》中所引用的有关国家标准或规定设置防火设施。

  14、远程通信

  证券公司与所属营业部之间必须建立可靠的通信线路联接。重要通信线路必须建立后备线路,通信设备应建立设备备份。

  15、服务器

  服务器应具有一定的容错特性,服务器应有备品备件。

  16、工作站

  证券公司营业部除计算机机房外,一律使用无软驱或光驱等可卸存储装置的网络工作站,重要工作站应有冗余备份。

  17、系统软件安全级别

  系统软件应达到C2级上以(含C2级)安全级别,常见的达到C2级或C2级以上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可参见《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手册》第45页。

  18、交易业务处理系统安全要求

  (1)应保证无法绕过应用界面直接查看或操作数据库;

  (2)防止异常中断后非法进入系统;

  (3)系统管理与业务操作权限要严格分开;

  (4)交易业务数据在通讯网络上应以加密方式传输。

  19、软件开发管理

  开发维护人员与操作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分离,开发环境和现场必须与生产环境和现场隔离。

  20、软件管理

  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应使用统一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21、数据管理

  对交易业务数据和系统数据实行专人管理,营业部信息技术人员不得拥有数据库管理员操作口令。

  22、系统内交易数据保存

  信息系统内应保存一年以上的交易业务数据。

  23、数据备份

  (1)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必须制作数据的备份并导地存放,保证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

  (2)交易业务数据的存储应采用只读式数据记录设备,交易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0年;

  (3)备份的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4)数据保客管员必须对备份数据进行规范的登记管理;

  (5)备份数据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24、备份数据的异地保存

  异地保存的主要目的是避免火灾、水灾等灾害给数据带来损害,所以把数据保存在同层、同楼不能很好的规避风险,最后保存在公司以外的其他建筑内。目前,有些营业部每天把数据传输到总部进行备份也是一种很好的办法。

  25、“三个分离”和“一个稽审”

  即“业务与技术分离”、“前台与后台分离”、“网络与数据分离”,要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业务技术稽审。

  26、技术事故应急计划

  (1)应急计划必须形成文字;

  (2)应急计划应针对可能发生的故障制定紧急处理程序;

  (3)紧急处理程序应张贴在规定的地方;

  (4)对执行应急计划的全体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定期进行演习。

  27、技术事故责任界定

  因通信线路故障导致的技术事故,应会同通信部门共同调查,界定责任。

  28、出现技术事故时,下列情况免责

  (1)因不可抗力引发的技术事故;

  (2)因软硬件故障导致的技术事故,经技术专家论证,确认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符合本规范要求,确属小概率或偶发性事件;

  (3)因证券交易所原因导致的交易中断。

  29、下列情况自负其责

  因操作失误导致的技术事故,经调查核实后,负相关责任。

  30、技术事故的事后处理

  (1)公司安全管理组织应立即进行事故调查,提出书面调查报告,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2)对调查中发现的技术薄弱环节,应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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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回赎案件中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回赎案件中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1988年9月8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民)发〔1988〕10号《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案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商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处理有关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的房屋典当回赎案件,仍应参照国家房产管理局〔65〕国房局字105号《关于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办理;但此类房屋典当问题比较复杂,政策性强,各地在执行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出典的房屋在改造前未回赎,改造中产权已转移给国家,改造后不准回赎;如出典的房屋没有被改造,产权未转移给国家,应按国房局字105号文件中关于“今后对于出典房屋一般仍应按照典当关系处理”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来对此条规定所作的解释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第二款规定:“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期未载明期限经过三十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人民法院处理未被改造的出典房屋纠纷案件,对于已超过上述规定回赎时效的,应确认房屋产权为承典人所有;对于未超过规定回赎时效的,应准予出典人回赎。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杭州市交通局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管理办法(试行)

杭交发〔2001〕107号文件发布

(杭州市交通局 二OO一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完善并强化政府监督,根据《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业务上受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对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委托管理的工程实行政府监督。

  第三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由杭州市交通局在本系统建设管理部门内委聘。

  第四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交通事业,有志于参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能自觉遵守质量监督人员工作守则,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原则性,作风正派,能秉公办事。

  (二)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在建设管理岗位上,具有5年以上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兼职质量监督员在建设管理岗位上,具有3年以上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

  (三)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兼职质量监督员具有初级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经监督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由单位推荐,本人填写《杭州市交通工程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申请表》,通过市质监站初审、考试、考核合格,报市交通局审批同意后,由市交通局颁发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有关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对委托监督的工程,按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监督计划,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向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提出保证工程质量的建议和办法,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及时向市质监站汇报监督工作情况。

  (三)负责委托监督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监督工作,监督检查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施工阶段应定期(每月每工程不少于一次)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填发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并抄送市质监站备案。

  (四)配合市质监站对辖区内的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处理,协助市质监站对重大质量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管理。

  (五)参与市局和市质监站组织工程质量大检查和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业务学习。

  (六)参与市质监站组织的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检验)工作。

  (七)办理市质监站委托的其他有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的工作范围

  (一)市交通局补助50万元以上的工程或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市质监站主管,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协管。

  (二)市交通局补助50万元以下且总投资3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工程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桥梁工程由市监督站委托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主管监督。

  第八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的工作经费在市交通局县乡公路年度计划中支列,由市质监站统一管理、使用。

  第九条 市质监站确定专人对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进行管理,并对其实行年度考核,每年年终由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填写《年度考核表》,经市质监站考核评比后,结果报市交通局备案。对考评优秀者,将给予适当奖励。对于考评不称职的,由市质监站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的意见,按原申报程序,由市交通局核准,收回证书。

  第十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每三年由市交通局进行一次验证复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