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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三十八号文件加强青年学生对外交往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03:52  浏览:8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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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三十八号文件加强青年学生对外交往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三十八号文件加强青年学生对外交往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团中央各部、各直属单位:

  自一九八三年五月党中央书记处批准团中央书记处《关于我国青年、学生对外交往统一归口的请示报告》,并由中央办公厅转发这一报告(即中办发〔1983〕38号文件)以来,各地在青年学生对外交往工作中,遵循归口原则,在团中央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下,有计划、有领导、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情况总的来说是好的。

  但是,去年下半年以来,少数地方团委没有严格执行中办38号文件,未经请示团中央批准,便组团出访或准备出访,或与外国某些团体商定多项交往计划,或作出“打开”同某些国家青年关系的决定,等等。这种做法,不符合归口管理原则和中央规定的外事工作纪律,如不及时纠正,势必影响整个青年外事工作,进而影响我国对外工作的全局利益。为此,现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一、各地和基层青年、学生组织,如认为有必要单独派青年、学生代表团应邀出国访问,或邀请外国代表团访华,应根据中央办公厅〔1983〕38号文件精神,在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部门同意后,报团中央统一考虑并商有关外事部门,批准后方可组团或发出邀请。

  二、已与国外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地方,如与其友好城市互派友好代表团时需吸收青年和学生参加,由当地外事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决定。如吸收当地团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全国青联委员参加,请报团中央备案。

  三、各高等院校与国外建立校、系际关系时,一般不宜签订派学生代表团互访的条款。如学校认为有必要开展学生间的交往,可在互派校、系际交流团时吸收学生代表参加。

  四、各地青年、学生组织一般不宜与外国青年、学生组织及其它群众团体、机构独自商定交往计划。如有特殊需要,应按一事一报的原则,报团中央审批同意后再行商谈。

  我国青年、学生的对外交往工作,中央一直明确由团中央统一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希望发展青年、学生对外交往的愿望是积极的。但是由于这项工作政策性很强,必须协调一致,统筹安排。目前特别要注意加强组织纪律性,坚决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办事。各地在执行中办发38号文件的过程中如遇有新问题,望及时报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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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5]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工程咨询行为,我委制定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工程咨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根据《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7号),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的人员。
  第三条 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加入且仅能同时加入一个具备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恪守职业道德,且有良好的工作业绩,方可申请注册。
  该人员所注册的工程咨询单位为其执业单位。
  第四条 注册登记分为初始注册、继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4类情况。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为注册登记初审机构,负责当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七条 合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当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到初审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八条 申请人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工程咨询业绩,按《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规定的专业划分,进行专业类别注册。最多只能申报两个专业,即一个主专业和一个辅专业。
  第九条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和申请人的职业道德证明;
  (四)执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与其所申请专业相关的工程咨询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认定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 未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当年申请初始注册,但在以后年份申请初始注册的,需提交自取得资格证书第二年开始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可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初审机构受理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注册申请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注册证和执业专用章。如有损坏或丢失,须由本人在全国性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初审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在工程咨询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而被撤销注册不满3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初始注册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办理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告。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 继续注册
  第十四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申请人同时要求变更注册的,应先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继续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
  (三)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材料;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可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第十六条 继续注册申请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申请人注册证上签署继续注册有效期。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予继续注册:
  (一)不接受执业检查或受到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处分尚未期满的;
  (二)未能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
  (三)在申请继续注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继续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继续注册每年集中办理,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或专业,应申请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执业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注册申请表(单位变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
  (三)新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
  (四)申请人与原执业单位的解聘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变更专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注册申请表(专业变更)》;
  (二)执业单位出具的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工程咨询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认定标准见附件一);
  (三)学制在1年以上的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专业培训、学历或学位证明;
  第二十二条 变更注册申请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变更注册,每年最多申请一次。
  第五章 注销注册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予注销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获准继续注册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服刑;
  (四)脱离工程咨询单位的;
  (五)注册被依法撤销,或者注册证被依法吊销的;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初审机构根据执业检查情况提出注销处理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告。
  第二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申请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第六章 注册办理期限
  第二十八条 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初审机构的初审意见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初审机构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及时纠正注册工作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出撤销注册的决定:
  (一)初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初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成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批准注册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注册申请或者不予注册的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初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注册登记、实施执业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初审机构实施注册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责成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擅自收取注册登记费用的。
  第三十四条 初审机构每年定期对本地区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在其注册证上做出记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区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五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警告一年处分:
  (一)变更执业单位或专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超越规定专业执业的。
  第三十六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暂停执业一年处分:
  (一)在执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不履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直接责任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吊销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未经注册却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名义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人员,当地初审机构应责令其停止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四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媒体向社会发布有关注册信息。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业绩认定标准

  一、业绩范围
  按照管理权限,已经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完成的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
  二、业绩数量要求
  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个:
  1.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不少于2项;
  2.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少于3项;
  3.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不少于2项;
  4.项目评估报告不少于5项;
  5.项目后评价报告不少于5项。
  三、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业绩证明材料应包括业绩文本封面和署名页,相关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单位印章。



全国少工委关于评选奖励学赖宁活动先进个人和集体的意见

全国少工委


全国少工委关于评选奖励学赖宁活动先进个人和集体的意见
(一九九○年二月十日)

  为了响应党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向英雄少年赖宁学习的号召,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贯彻落实全国少工委第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使"学赖宁、学'十佳'、争做优秀少先队员"的活动蓬蓬勃勃,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使广大少先队员确实受到教育,得到提高,促进少先队工作的全面发展,全国少工委决定评选奖励学赖宁活动先进个人和集体:

  一、关于颁发"学赖宁奖章"

  "学赖宁奖章"奖励学赖宁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少先队员。此项奖属于少先队主题教育活动单项奖。

  1. 基本条件:

  (1) 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学赖宁活动中成绩突出。

  (2) 在学赖宁活动中进步幅度大,成绩特别显著;

  (3) 对当地学赖宁活动的健康发展有榜样作用和典型意义;

  (4) 在学赖宁活动的组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少先队干部。

  2. 方法、要求:

  (1) 全国少工委将名额分配到省(区、市),由各地将名额自行下达到地、市、县。

  (2) 学赖宁奖章获得者名单,由县级少工委初选,报请地、市级少工委审批确定。

  (3) 地、市级少工委要将审定的获奖者名单报省级少工委备案。

  (4) 一九九0年八月十五日前,各省、区、市确定五名本地成绩最突出的获奖者,将名单报到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参加全国100名学赖宁优秀个人的评选("学赖宁奖章”名额分配表附后)。

  二、关于奖授一千五百面大队旗和三千面中队旗

  为了把学习赖宁的教育活动和基础建设、达标创优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学赖宁活动促进少先队基础建设的全面发展;运用达标创优的竞争机制使学赖宁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特将原定颁旗办法作如下变更:

  1. 全国少工委承认一九八九年度各省、区、市评选产生上报的达标创优先进单位取得了获奖的初步资格。

  2. 上述单位须努力贯彻全国少工委第七次全委会议精神,广泛、深入地开展学赖宁活动,要努力成为所在地区大、中队开展学习赖宁活动的榜样。今年八月十五日前将活动总结上报省、区、市少工委。

  3. 上述单位如在学赖宁活动中成绩不突出,不能成为所在地区榜样的,不能奖授大、中队旗。

  4. 在一九八九年评选中没有取得获奖资格的单位,如在学赖宁活动中成绩特别显著,为所在地区作出了表率,基础建设也达到标准,也可奖授大、中队旗。

  5. 分配给各省、区、市的名额仍按89中少字第01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增不减。

  三、关于表彰一百个优秀组织奖

  1.基本条件:

全国少工委表彰在学赖宁活动中成绩特别突出,宣传发动好,采取措施有力,工作扎实,指导及时,活动广泛、深入、实际效果显著的十个省级少工委。

  评定办法:

  (1) 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将对2000所学校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数据作为评定依据之一。

  (2) 一九九0年八月十五日前,请各地向全国少工委报送一份活动总结,作为评定依据之二。

  (3) 抽查情况和总结全国少工委将向团中央书记处报告,并通过适当形式向团省、区、市委通报。

  2.全国少工委表彰三十一个地、市级团委、少工委。

  基本要求:可参照上一条对省级少工委的要求执行。

  办法:一九九0年八月十五日前,请各省、区、市将推荐材料报全国少工委办公室;

  材料包括:省、区、市少工委对该地(市)的考查数据,工作实绩评价;

  3.表彰六十个县级团委、少工委。

  全国少工委授权省级少工委评定县级团委、少工委作为先进单位。上述单位由所在地、市向省级少工委申报,由省级少工委批准,报全国少工委备案。有关地市要向省级少工委报送先进单位工作实绩评价和考查数据。先进单位要向全国少工委办公室提供一份该地区学校名单(名额分配表附后)。

  当前,学赖宁教育活动已出现了非常可喜的好局面。各级团委、少工委要加强调查研究,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及时指导;要注意全面理解赖宁精神的实质,注意把握学习赖宁的时代意义;要防止形式主义,简单化、"一阵风";要坚决反对在评估表彰中弄虚作假;要把学习赖宁活动同少先队的基础建设及试行《少先队教育纲要》结合起来,促进少先队员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