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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33:05  浏览:88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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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永运所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报告。会议要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做好检察工作,维护司法公正,为全面推进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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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5月13日 财企〔2003〕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旅游、外经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废止、停止执行部分涉及企业财务的行政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以下项目的行政审批:
(一)旅游企业福利费超支事项的审批;
(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记账本位币的审批;
(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坏账损失的审批。
二、废止下列文件:
财政部《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94)财外字第457号〕。
三、停止执行下列文件中部分条款:
(一)财政部《关于颁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93)财外字第39号〕第九章第七十三条: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二)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外字〔1995〕5号)第三条:企业要加强逾期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工作,在分类排队和认真核查的基础上,对境外应收账款确应列作坏账损失,每笔损失在20万美元以上或全年累计坏账损失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对境内应收账款确应列作坏账损失,每笔损失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坏账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四、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文书样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文书样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31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文书的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