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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抢劫掩饰报复伤害行为如何定性/刘娜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07:17  浏览:94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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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焦某与女友魏某相恋两年,焦某为魏某父亲开车发生车祸以致无法再负重劳动,因此在魏某因感情不和提出分手后,便怀恨在心,蓄意报复。焦某找来李某、王某,三人预谋在魏某下班回家的必经之路,让李某用刀捅伤魏某并抢走其包作为假象以避免引起怀疑。焦某按计划驾驶出租车将李某、王某送到A市某厂南门一胡同口内,让二人在此等候魏某下班,自己则将车停到远处等待接应。待被害人经过时,王某为李某指认魏某,李某持刀将被害人魏某腹部捅伤,并抢走被害人LG牌手机1部和女式挎包1个,所抢现金及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30元。所抢手机被李某分得,现金被焦某、李某挥霍。魏某经住院治疗诊断为:腹部开放性锐器伤,腹腔积液,弥漫性腹膜炎,结肠损伤。经法医鉴定:魏某腹部损伤构成重伤。

分歧意见:对三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三人实施的抢劫行为只是掩饰对魏某进行人身伤害的意图,因此对其抢劫行为不作刑法评价,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犯抢劫罪。三人是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存在吸收竞合关系,该伤害行为并没有超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内容,不能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三人是出于两个故意实施伤害和抢劫两种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一、虽然三人真正的犯罪意图是故意伤害,抢劫只是出于报复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掩饰,但三人无论出于何种犯罪动机,主观方面具有把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客观方面用暴力的方法强抢手机、金钱,因此应认定构成抢劫罪。第一种意见是将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混淆。同时,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三人主观上具有伤害魏某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造成魏某重伤的行为,应认定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三人的抢劫行为不能吸收故意伤害行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与抢劫致人重伤的加重行为具有以下关系:一方面,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即构成抢劫罪,是否致人伤害并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如果采用暴力方法实施抢劫致重伤、死亡,该伤害行为并没有超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内容,不能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基于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刑法理论认为,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存在着吸收竞合关系。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种关系的前提是行为人仅出于抢劫犯意而致人重伤,才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而不是如本案出于两个犯意而实施抢劫和故意伤害行为。

三、本案中,焦某等三人真正目的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抢劫,抢劫只是为了转移视线,三人以实施抢劫来掩饰其伤害魏某的真正目的。既要伤害魏某,又要给他人造成图财抢劫的假象,均是三人主观上希望实现的结果。因此,无论是伤害的真相,还是抢劫的假象,均应当在刑法上予以评价。基于以上理由,本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此种认定不仅无重复评价之嫌,而且更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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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学习贯彻中共天津市第八次代表大会精神的意见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学习贯彻中共天津市第八次代表大会精神的意见



(2002年4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市人民瞩目的中国共产党天津市第八次代表大会闭幕之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紧密结合人大工作实际,认真学习了大会各项文件,并就在人大工作中贯彻落实大会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市第八次党代会的重大意义,增强学习贯彻大会精神的自觉性
  市第八次党代会,是我市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党代表大会,是天津处在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大会。张立昌同志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确定了“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这一主题,以历史的眼光系统总结了过去十年天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以理性的思考高度概括了十年发展积累的基本经验,以宽广的视野勾画了今后十年天津实现新跨越的发展蓝图,站在时代和全局的高度,着眼于天津更快更好地发展,对新世纪初天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报告通篇贯穿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政治性、思想性和实践性很强,是动员全市人民向着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阔步前进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大会选出的新一届市委领导机构,凝聚党心,顺乎民意,是一个能够带领全市人民不断夺取新胜利的坚强领导集体,为实现天津发展的宏伟目标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这次大会是一个开拓创新的大会,一个团结奋进的大会,一个动员全市人民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而努力奋斗的大会,对于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各工作部门,要深刻认识大会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传达好、学习好、贯彻好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增强自觉性,切实抓紧抓好。
  二、要把握重点,深入学习,把思想统一到大会精神上来
  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好学风,反复学习和钻研大会的各项文件,首先要学好张立昌同志的报告,边学习,边思考,边实践,在全面准确地领会大会的精神实质上下功夫,把学习的过程变成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推动工作、提高水平的过程。在学习中,要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重点:一是要深刻认识在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必须始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准确地理解“三个代表”,旗帜鲜明地坚持“三个代表”,坚持不懈地实践“三个代表”,这是我们接受新考验、开创新局面的根本保证。二是要充分认识过去的十年是天津历史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十年,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化的十年,市委审时度势,超前谋划,迎难而上,正确决策,走出了一条具有天津特色的发展路子,成就有目共睹,成绩来之不易,为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必须要百倍珍惜。三是要深刻理解5条基本经验是对十年创新实践的总结、提炼和升华,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天津特点,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人民的创造,是十分宝贵的精神财富,对今后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必须不断发扬光大。四是要深刻认识以“三五八十”四大奋斗目标的基本实现为标志,天津的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大势当前,不进则退,迎难而上,就能阔步前进,我们必须增强紧迫感,因势利导,积极应对,牢牢掌握发展的主动权。五是要全面把握今后十年“把天津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和我国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全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地区之一”的宏伟奋斗目标、“与时俱进,力争上游,抢抓机遇,跨越发展”的全市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体现了工作的前瞻性、创造性和连续性,完全符合时代的要求和天津实际,反映了全市人民求新求快求发展的迫切愿望,是鼓舞人心、催人奋进的,经过艰苦努力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六是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大会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快推进依法治市的进程,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的历史使命,总结过去,规划未来,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开创我市人大工作新局面,更好地服务于发展、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
  三、要深入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要求,把大会精神贯穿到人大各项工作之中
  展望新世纪初的十年,人大工作面临着市场经济的考验、经济全球化的考验,面对着许多新的课题和艰巨繁重的任务。市人大常委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与时俱进,力争上游,抢抓机遇,跨越发展”的基本要求,继续坚持全面上水平的工作基调,继续坚持跨越式发展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经济工作的三件大事,紧紧围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三件事,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把依法治市与以德治市紧密结合起来,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抓出新的成效,为天津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积极的贡献。
  要在新一届市委的领导下,按照市第八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规划安排好人大的各项工作,同心同德,团结奋斗,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保证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和作用。
  要按照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我市经济加快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以全面提高立法质量为中心,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做好我市地方性法规“立、改、废”工作。深入理解、准确把握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我国对外承诺,按照法制统一、非歧视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清理、修改地方性法规,既要严格遵循世贸组织的规则,又要利用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和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继续探索和拓展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途径和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一步推进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使制定的法规更加符合天津实际,体现人民的意愿。
  要坚持把监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坚持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不断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格执行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和预算审查监督的法律法规,围绕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深化经济工作监督和预算审查监督。加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力度,促进政府加快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改进管理经济的方式,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水平,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提高效率,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要更加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不断丰富代表活动形式,拓展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途径,提高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水平,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组织代表围绕常委会的重点工作,开展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深入贯彻实施我市人大代表议案工作条例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改进完善代表反馈意见的方式,组织检查推动活动,努力实现办理工作信息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进一步改进作风,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抓好思想作风建设,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严思想政治防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证权力干净运行,永远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牢牢把握创新这个灵魂,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转变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前进。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造福百姓重于一切,实现群众愿望先于一切,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倾听群众的呼声,把握群众的脉搏,使人大各项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坚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常委会各项工作之中,既要围绕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做好人大工作进行调研,还要围绕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为市委决策提供参考。不断总结人大工作经验,积极研究和解决面临的新问题,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始终保持积极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进一步加强机关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各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和实效性,切实做到标准高、起步早、作风实、效果好,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即将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是继市第八次党代会之后召开的又一次重要会议。要认真贯彻大会指导思想,精心做好这次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服务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把这次大会开成一个民主、团结、求实、奋进的大会,把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变成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同心同德,开拓前进,为实现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综[2006]14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委: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各地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公布取消了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了过高的收费标准,对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目前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仍不尽规范,一些地方仍存在乱收费行为,侵害了出租汽车经营者权益。为配合新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顺利实施,切实减轻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决定进一步开展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及政策界限
各地区现行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摊派、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费用,均属于清理整顿的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强制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对符合国家审批管理规定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重复设置或者不合理的,要进行归并或者取消。清理整顿后,需要保留的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政府性基金。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政府性基金,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否则,应当予以取消。各地区现行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三)政府性集资。各地区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进行政府性集资,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否则,均属于乱集资,应一律予以取消。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进行各种摊派。
(四)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接受各种经营服务并收取费用。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主要是取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设立的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出台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道路运输年检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费、春运年检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治安联防费、治安登记证费,交通违章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安全教育培训费、学习资料费以及其他收费基金项目。
(二)落实国家已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业已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也不得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
(三)减免收费基金。对符合规定保留的收费项目,要本着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稳定出租汽车营运的原则,降低过高的标准或予以免收。
(四)规范各类检验、检测收费行为。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并按照省级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对出租汽车进行尾气、噪声等各种强制性检测并收取费用。计量检定机构对出租车计价器一年检定一次,检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从严核定。各地应针对目前涉及出租汽车检测的部门多、项目多、频次多等突出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避免重复检测、重复收费。
(五)禁止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对出租汽车司机缴纳的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保险费、报纸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座垫椅套等费用要进行清理和规范。
(六)强化监督机制。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新的针对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对公布取消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各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推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到指定的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举报的乱收费问题,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加强对各地的政策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并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步骤和要求
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工作分四个步骤进行。
(一)全面清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对本地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区分哪些是合法收费,哪些是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哪些收费属于重复设置需要归并、调整,哪些收费标准偏高需要降低标准。
(二)审核处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政策界限,对本地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逐项重新审核,提出取消、保留(包括归并)、降低收费标准、减免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组织开展一次对出租汽车收费情况的专项检查,检查方式以同级检查为主,也可以下查一级。要集中力量和时间,深入企业和基层开展全面检查,对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同时,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各地检查进展情况,对重点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四)总结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应于2006年8月1日前将本地区的清理整顿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职责,与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扎实开展工作,务求取得明显成效,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