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有关问题及风险防范
宋晓锋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随意约定违约金条款。
《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
一、可以设定违约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情形进限于两种:(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而用人单位设定服务期的情形只限于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配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违约金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在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的同时,还规定了两种情形下违约金支付的具体标准: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法律没有做出限制,需要当事人事先明确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三、对用人单位的提示
法律只是限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法律并不限制。当劳动合同约定了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是,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需按约定的数额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不要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附有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劳动争议、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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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办〔2009〕252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依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结合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为便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机关(以下简称机关)正确界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的范围: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以及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需归档的范围: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供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方面的重要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相应归档。
应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条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一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本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当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下,编制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本级党、纪、团、工会代表大会及表彰先进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讲话、大会发言、代表建议和意见、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会议记录、纪要、总结、简报,重要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永久
1.2上级单位和领导的贺信、贺电,会议筹备、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30年
1.3讨论未通过的文件10年
2本机关党组(党委)会议、行政办公会议记录、纪要永久
3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的文件材料
3.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重要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永久
3.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
4本机关承办国际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4.1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会议议程、代表名单、主报告(原文及中文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中文译文)、上级领导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重要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永久
4.2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30年
4.3委员会、学术会、分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10年
5本机关与有关部门联合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的文件材料
5.1本机关主办的
5.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
5.1.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
5.2本机关协办的
5.2.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30年
5.2.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10年
6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6.1重要的永久
6.2一般的30年
6.3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30年
7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
7.1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专项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永久
7.2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30年
7.3本机关制定的工作规则、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永久
7.4本机关在新闻信息发布、宣传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
7.5本机关在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重要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7.5.1重要的永久
7.5.2一般的10年
7.6本机关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抢险救援、事故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
7.7本机关在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7.7.1重要的永久
7.7.2一般的30年
7.8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7.8.1重要的永久
7.8.2一般的30年
7.9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
7.9.1重要的永久
7.9.2一般的30年
7.10本机关和其他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7.10.1本机关主办的
7.10.1.1重要的永久
7.10.1.2一般的30年
7.10.2本机关协办的
7.10.2.1重要的30年
7.10.2.2一般的10年
7.11本机关组织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7.11.1组织沿革、大事记、年鉴,编辑、编写的画册永久
7.11.2简报、情况交流、工作信息等30年
8.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1对煤矿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指导、监察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1.1重要的永久
8.1.2一般的30年
8.2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2.1重要的永久
8.2.2一般的30年
8.3执法检查、督查、专项整治及指导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3.1重要的永久
8.3.2一般的30年
8.4开展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程度评估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4.1重要的永久
8.4.2一般的30年
8.5煤矿新建、改扩建和技改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材料永久
8.6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延期申请、补办、变更等审批管理性材料30年
8.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材料30年
8.8煤矿企业报送的工作报告、总结、基本情况报表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等需要备案的材料10年
8.9执法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执法文书、通报、整改通知永久
8.10行政处罚、复议和诉讼材料
8.10.1重要的永久
8.10.2一般的30年
8.11煤矿事故救援、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
8.12本机关的计划、总结、统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8.12.1年度的永久
8.12.2季度、月份的10年
8.13本机关普查、调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13.1专题的、典型的调查报告、汇总材料永久
8.13.2一般业务调研材料10年
8.14 本机关关于出国或出境考察、接待访问、参加国际会议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8.14.1签订的协议、协定,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永久
8.14.2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30年
9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文件材料
9.1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人员编制、工作规则、领导分工、印信启用与作废等文件材料永久
9.2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30年
9.3人事任免文件永久
9.4本机关公务员和职工录用、调动、转正、调资、定级、待遇、离退休、职务聘任、人才交流(轮岗)、辞职、复转、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永久
9.5人事考核、职称评审方面的文件材料永久
9.6人事、培训、教育、工资等方面的管理性文件
9.6.1重要的30年
9.6.2一般的10年
9.7本机关职工名册永久
9.8本机关人事、工资统计年报永久
9.9本机关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永久
9.10对单位、职工表彰的文件
9.10.1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
9.10.2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30年
9.11对本机关公务员、职工的处分材料
9.11.1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
9.11.2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
9.12安全生产培训及人员资格认证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9.12.1认证材料及重要的管理性材料永久
9.12.2一般管理性材料10年
9.13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9.13.1注册材料及重要的管理性材料永久
9.13.2一般管理性材料10年
10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10.1机关党、团、纪检、工会机构的成立、更名、印信启用与作废、换届选举结果永久
10.2年度以上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报表,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永久
10.3评比、表彰方面的文件材料
10.3.1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
10.3.2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30年
10.4对违纪案件的调查及人员处分、处理材料
10.4.1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
10.4.2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
10.5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党员转正的文件材料,本机关公务员、职工调动工作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永久
10.6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党员发展工作的文件材料
10.6.1重要的30年
10.6.2一般的10年
10.7民主评议党员、退党等材料永久
10.8党风廉政建设、党纪政纪教育方面的文件10年
10.9党、团经费收支结存表及经费使用等文件材料
10.9.1汇总的报表及重要的管理性文件永久
10.9.2一般的报表及一般的管理性文件30年
10.10情况反映、工作简报 30年
10.11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10年
10.12本机关处理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10.12.1有领导重要批示及处理结果的 永久
10.12.2其他有处理结果的30年
11本机关在财务、资产、房产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1.1机关财务预算 30年
11.2涉及财务经费的计划、分析、申请、审批、下达经费通知等文件材料
11.2.1重要的 永久
11.2.2一般的 30年
11.3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办法、规定等材料 永久
11.4财务收支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材料30年
11.5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11.5.1重要的永久
11.5.2一般的10年
11.6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拔、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30年
11.7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永久
11.8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永久
11.9职工住房分配、出售制度、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30年
11.10机关办公用房和职工住房管理、维护、维修形成的文件材料30年
12信息化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2.1规划、计划、方案及审批材料永久
12.2其他材料30年
13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13.1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13.1.1重要的永久
13.1.2一般的10年
13.2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
13.3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永久
14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
15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5.1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30年
15.2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