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机械工业国家重点任务生产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34:57  浏览:80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机械工业国家重点任务生产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机电部


机械工业国家重点任务生产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10月14日,机电部

第—章 总 则
第—条 生产调度工作是实现宏观管理和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调度(1988)824号《关于加强工交生产调度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健全生产调度系统和生产调度制度、强化生产指挥系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械工业承担的国家重点任务对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和国民经济持续稳步发展至关重要。国家重点任务根据国家计划确定, 包括:发电及输变电设备、国家重大技术装备、 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和部管重点任务等。
第三条 国家重点任务的生产调度工作目的是, 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机电设备保质、保量、成套地按期完成, 以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及机械工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不断提高全行业水平。

第二章 国家重点任务生产调度工作体系和职能
第四条 部生产司为机械工业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部装备司、 产品司协助生产司搞好本行业承担国家重点任务产品的生产管理。
省、市、 自治区机械工业生产管理部门为本地区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生产综合管理部门。
计划单列设备(集团)公司负责所属企业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必须健全生产调度机构, 配备相对稳定的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完善调度工作制度, 并赋予生产调度权威和必要的手段。
第六条 部生产司负责国家重点任务的综合调度工作。 定期组织召开部长委托的国家重点任务调度会,协调并汇总分析各级部门、 企业完成国家重点任务情况及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提出并报告需上级或部门解决的事项。综合管理国拨专项外汇的申请、平衡、分配和使用工作。 负责各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企业的资金、能源、原材料、运输等问题的协调工作。 召开年度全国省、市、自治区机械厅局生产工作会议, 召开专项重点工程协调会及召开承担国家重点任务骨干企业生产厂长会议。 组织机械工业完成国家重点任务评比表彰活动。协调省、市、自治区间、行业间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部装备司、 产品司协助生产司从事本行业指令性计划的发电设备、 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和部确定的重点任务的生产调度及综合管理工作。定期向部调度会汇报生产进度、完成情况; 反映生产中存在的需其他行业和上级部门解决的问题,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提出本行业的国拨专项生产用外汇的需用量和分配方案,并协助监督企业合理使用。
第八条 省、市、 自治区机械工业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重点任务,负责落实到生产企业,进行地区的生产综合管理。 组织本地区机械工业部门和企业贯彻执行国务院、部委的各项方针政策, 定期向部生产司汇报重点任务生产进度和完成情况。 协调解决本地区承担重点任务企业的资金、原材料、能源、运输等问题,并反映生产中需上级机关解决的问题。
第九条 计划单列设备(集团)公司负责承担国家重点任务所属企业的生产调度工作。掌握,调度生产进度、 协调解决企业生产中所发生的问题。定期向部有关装备司和生产司汇报生产及完成情况,同时抄送省、 市机械工业主管生产部门。

第三章 生产调度清单的编制和下达
第十条 编制
(一)发电及输变电设备催交清单由能源部提出, 经部生产司会同有关装备司、产品司审定后,由能源部打印成册后交机电部生产司。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 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的设备及其他重点项目清单由物资部成套司及机电部属成套公司和专业公司提出,由机电部生产司会同有关装备司、产品司、部重大办会审后, 组织有关公司打印成册。
第十—条 下达
国家重点任务设备生产调度清单由部生产司统一加盖“机械电子工业部国家重点任务调度专用章”,并发文下达各省、市、 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由地区主管部门转发给集团公司和生产企业。

第四章 专项生产调度
第十二条 电站建设当年投产用主机及输变电设备的生产调度电站建设当年投产用主机及输变电设备的生产调度工作, 以组织完成电站设备的生产计划为中心,以当年投产电站所需的主机及主要机、 电、仪及输变电设备为重点,保质、保量、成套供货, 确保电站项目如期建成投产。
第十三条 发电设备年度计划的生产调度
部第一装备司为主机(锅炉、汽轮机、 发电机和主机辅机)生产的主管部门。
第一装备司根据国家下达的发电设备指令性计划及国家年度投资情况会同能源部,提出年度生产、试制、投料明细项目代生产司拟稿, 由机电部、能源部联合下达。根据计划提出大型电站铸锻件年度需用量。 根据生产需要提出专项使用外汇申请计划,督促、检查外汇的使用。 负责行业产品生产协调工作,定期向部调度会汇报生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负责驻电站工地总代表现场服务工作。
电站集团公司按机电、 能源两部下达的年度发电设备主机计划建立台帐,督促、检查企业生产, 定期向部第一装备司汇报生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同时抄报生产司。
第十四条 电站辅机及配套设备的调度管理
以电站投产和安装所需的主要机、电、 仪配套辅机设备的生产调度清单进行部门调度管理。
部第一、二、三装备司、仪表司按行业进行产品归口管理。
省、市、自治区生产管理部门收到设备清单后,转发给有关企业, 组织企业对设备清单进行核对,按机电仪(台套件)、 电线电缆(公里)、钢芯铝绞线(吨)、电瓷(只)四大类汇总立帐,报部生产司。督促、 检查企业按计划组织生产,协词、调度生产进度。
第十五条 大型电站铸锻件的生产调度管理
(一)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
各重机厂根据国家计划结合承接的合同, 编制本企业年度生产计划,于年底前报省、市厅局、部生产司及第二装备司。部生产司商第一、 二装备司后,发文下达到有关省、市厅局和企业执行。
(二)年度生产计划的执行和管理
1.部生产司会同第二装备司提出铸锻件年度生产计划,共同督促、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协调生产进度,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生产问题。 引导企业结合生产制订科研课题,提高产品质量和国产化水平。第一、 二装备司协助生产司搞好大型电站铸锻件的生产管理。
2.有关省市机械厅局根据国家计划召开本地区铸锻件生产工作会议,落实计划,协调供需矛盾。
3.重机厂每月5日前将生产完成数量、质量、在制量、 投料等情况报省市机械厅局及部第二装备司、生产司。
4.对国内确实安排不了的大型电站锻件,由生产司组织有关装备司研究,经部领导批准,申请外汇组织进口。
第十六条 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生产调度
(一)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的生产调度, 以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为依据。
(二)部装备司为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部门。 提出确定研制项目的科研课题,组织落实研制设备的企业、公司、研究所; 申报生产计划;负责科研、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定期向有关综合部门汇报工程设备生产进度及存在的问题。
(三)部生产司联系有关司及重大办,掌握、汇总生产研制进度, 协调部门间的工作,反映需有关上级机关解决的生产研制中的重要问题。
(四)省市机械厅局负责本地区的有关企业的生产调度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项目所需设备的生产调度
(一)国家计委下达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名单, 由部生产司转发给部有关司及各专业成套公司、省、市、 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计划单列设备(集团)公司。
(二)部生产司按照中央确保国家重点建设的次序,通知各省、 市、自治区机械厅局及设备公司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的交货次序。
(三)省、市、自治区机械工业生产管理部门、计划单列设备(集团)公司、部成套司及专业成套公司负责协调解决企业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掌握、了解生产交货进度,及时向部生产司、 有关司反映需上级部门解决的问题,以确保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项目按期建成。
第十八条 部管重点任务所需设备的生产调度, 按合理工期项目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能源、运输及特需原材料的协调
第十九条 能源
(一)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企业所需能源, 由当地主管部门和政府解决,加当地确有困难,无力解决的重大问题,由省、市、 自治区机械主管部门向部装备司和生产司反映。部生产司向有关部门反映,力争妥善解决。
(二)部生产司向国家申报部分重点骨干企业年用电计划。
第二十条 运输
(一)部生产司为机械工业重点企业、 重点任务产品发运工作的总归口管理部门,使用“机械电子工业部运输专用章”对外工作。
(二)重点任务产品的发运
生产企业按正常渠道在产品准备发运前一个月的十日前向当地铁路部门申请车皮计划,同时抄报部生产司。生产司根据轻重缓急, 统一汇总部重点任务产品发运申请计划,报铁道部。
(三)超限设备的运输
1.超限大件设备运输问题,各部门、企业从产品设计开始就要认真调研,考虑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范和现有条件,与运输部门协商、 论证运输的可行性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并取得有关运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凡属超限件的运输,生产企业在申请发运前半年将大件设备的数量、尺寸、重量、流向按铁路部门的规定上报,并抄报部生产司备案。 生产司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其发运按重点任务产品发运工作进行。
(四)重点建设工程急需的属于铁路限制口的计划外车皮, 由生产司与铁道部联系安排解决。
第二十—条 原材料
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企业,在生产中因产品变化、计划遗漏、 渠道不通等原因而产生的主要原材料短缺问题,应向省、市、 自治区反映解决。省、市、自治区确实难以解决的,及时向部生产司汇报, 由生产司统筹协调解决。

第六章 国家重点任务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电话及报表汇报
每月5日前,省、市、自治区机械厅局和集团公司将电站配套设备完成情况和问题,电话向部生产司汇报;每月10日前, 报送“电站配套任务完成情况表”,并附情况说明。
每季度10日前报送上季度“合理工期任务完成情况表”, 并附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省、市、自治区机械厅局和集团公司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及下一年度1月20日前分别向部生产司上报半年及全年生产工作情况的全面总结资料,以利于全面总结分析机械工业生产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部下达的国家重点任务调度设备清单进行年度考核。部生产司于年初通报上年度省、市、 自治区机械工业完成国家重点任务情况,表彰完成好的省、市、自治区和优秀调度管理人员。 凡未完成国家重点任务的企业、集团公司,均视同未完成国家计划,通报批评, 不享受国家的各项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部生产司。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驰名商标的价值维护

一、驰名商标的庐山面目

驰名商标在各国的法律中都有规定,但是世界上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我国学者的定义是:“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学者和法律定义高度一致,看来这个问题在我国已经形成了共识。从学者定义和法律规定来分析,驰名商标只要满足两个条件:1、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这个市场并没有严格界定,应该可以分为全国性的市场和地区性的市场以及各种专业市场,2、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相关公众略作解释,比如化肥、农药这些东西在城市市场一般是看不见的,那么他们的相关公众是广大农村村民。从概念上分析,驰名商标其实就是在市场上对某些消费群体而言有些名气的商标,那么驰名商标就存在很多种,从驰名的区域来看,有全国性驰名的商标,地方性驰名的商标;从相关公众来分,有对所有消费者都驰名的商标,有对老年人驰名的商标,有对农民驰名的商标,还会有在特殊群体中驰名的商标(比如高尔夫球、登山运动员等)。这样看来,驰名商标不过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具有一些知名度的商标,称得上驰名商标的在我们的生活中比比皆是。而且驰名还有一种理解,驰名的原因是很烂,烂得出名。

在我国“驰名商标”通常是指被国家工商局行政认定或法院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被异化为荣誉称号。本文所讲的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上的驰名商标,而不是特指被认定的驰名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价值

驰名商标评估价值非常容易达到几十、甚至是几百个亿,不要以为这是天价,其实这些评估是有道理的。国际上有一个简单的评估公式可以套用,我们自己可以来评估。我们都知道国外很多品牌的衣服其实就是国内代工的,相同的工艺和相同的原材料,相同的设计,贴上中国的牌子和国外的牌子价格可能相差几倍甚至是十几倍,这种价格的差异就是驰名商标的价值体现。我们拿衬衫来进行计算,比如国外的驰名品牌和普通品牌的单件价格相差一百元人民币,假如该品牌的衬衫一年销量在全世界是一亿件,那么该国外驰名品牌一年的价值就是一百个亿人民币,再根据具体情况乘以6到20就是该品牌的价值,我们可以算出该品牌的价值最低是600亿人民币。这个公式是驰名商标的价值等于单个产品比普通相同产品的价差乘以年销售量再乘以6到20的系数(系数问题比较复杂,为简单了解,我们可以任意取一个数值来计算)。

尽管采取的是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我们可以评估出商标的巨大价值,但是本人并不以为然,本人以为再高只是个数字,没有太多实际意义。这是因为它不能变现,没有任何公司肯按评估的价格来购买该商标。有的国家法律规定限制驰名商标的转让,其价值更是无法体现。本人一向认为驰名商标对商标所有人有一定的身份依附性,该商标在原商标所有人手中可能价值很高,但是如果买的人市场名声不好,价值很可能立刻要大打折扣。

驰名商标在法律上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拒绝和取消注册,2、禁止使用。这和普通商标基本一样,只不过是保护的范围比普通商标宽一些,可以扩大的其他类别上。驰名商标具体运用中每个个案都要在具体案件中一一申请认定,单独申请,费时费力,在一个成熟的消费市场,消费者以成熟的心态认为法律上认定为驰名商标,对商品的质量以及该商标所赋予的其他功能并没有任何的改变,所以法律上的认定为驰名商标应当对商标的价值并不会产生影响。

三、驰名商标价值的变动

驰名商标是动态的,今天是驰名商标,明天就可能不是了,其驰名商标程度会变化,而且也容易变成典型的负面影响。驰名商标是脆弱的,完全可以说它象一只漏气的气球,吹大到一定程度再吹大是不容易的,气球需要不断吹气来维持,却非常容易破裂或漏气变小,甚至其价值有可能变为负数,比如鼎鼎大名的“IBM”的价值曾经一度为负数。这其实并不难理解,比如发生在我国南京的“陈年月饼陷事件”就使“冠生园”商标价值变为负数,大家提到“冠生园”唯恐避之不及,贴上“冠生园”商标,还不如不贴商标,这时使用在月饼上“冠生园”商标价值就为负数。

驰名商标的价值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剧烈的波动,比如“派克”(音译)本来是生产高档笔的,大家都为拥有一只派克笔而自豪,后来派克转变经营思路,开始生产低档笔,致使其商标价值大大贬值,尽管派克及时回头,但是失去的阵地夺不回来,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价值再也无法回归。上面提到的造假事件,象“博士仁”的质量问题等等各种各样的因素让人无法防备地会侵蚀驰名商标的价值,甚至关乎驰名商标的生死,我们回头去看以前的驰名商标榜,依旧榜上有名的有几个?

四、驰名商标的价值维护

商标越是驰名,越容易受到关注,其价值的波动就越大,驰名商标需要细心呵护。呵护更多是需要商业上的策划,需要一定的公关处理能力,在法律上也需要一定呵护。

1、驰名商标不要有先天的缺陷

“长城”是葡萄酒中一个非常有名的品牌,也被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长城商标是个任意商标,与商品没有任何的联系,但是长城作为商标实在不是个好商标。长城作为中国的象征,是个过于知名的名词,据称长城被注册了几百个商标,光是我国的驰名商标榜上,长城最少就有三个,驰名商标在法律上主要体现在跨类保护上,长城无法禁止他人在其他类别上注册,也无法禁止其他人在其他类别上使用,这样的结果是长城无法体现出驰名商标应有的法律价值,其作为驰名商标法律上赋予的特别保护对他完全落空。在长城葡萄酒的某产区,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长城。正如“长城”在一起侵权案中的被告所称,长城是中国的长城,凭什么就你可以叫,我就不可以叫,长城有上万公里,你可以用一段作为图案,我可以用其他的一段来作图案,与长城有关的地名有无数个,你叫长城,我就不可以叫××长城么?“长城”的律师在全国扑打着此起彼伏的侵权,疲于奔命,但是同为葡萄酒的知名品牌“张裕”却要轻松得多,“张裕”是个人名,就没有长城那么多的空子可以叫别人钻。所以过于常用的名词不适合作为商标使用。

中国人还有一个习惯,叫“王婆卖瓜,自卖自夸”,喜欢用一些功能描述性的词汇作为商标使用,比如“永久”牌自行车,“永固”牌锁,近年注册的商标还有“立白”、“奇强”等,这些商标是《商标法》禁止注册的,尽管这些商标有的也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是这些商标本身就法律状态不稳定,任何人都可以申请该商标的无效,针对各人的提法,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是一个态度,但是各个法院就不一样了,因为商标本身的缺陷,难免竞争对手会找人反复提起诉讼,那么这个驰名商标的地位是非常危险的,始终挣扎在死亡的边沿,这种商标还有多大的意义呢?

所以要想成为百年不衰的品牌,首先该品牌应该是健康的,才能经得起各种考验。

2、驰名商标要防止傍名牌

傍名牌就是想方设法把自己装扮成名牌的样子,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自己就是名牌,或者与名牌有特殊的关联。傍名牌非常容易搭名牌的便车,使自己迅速成长起来,对于某些人或公司而言是极好的快速成长的办法。在市场环境还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傍名牌是个非常常见的行为。在早前的美国当可口可乐畅销时,各种相近的牌子陆续出现,其中百事可乐成了冤家对头,一直与可口可乐争夺至今。商标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恢复也只有二十来年,但是人们的法制思维至今还没有恢复,我国的市场环境恢复到理性还要两代人的努力。

被傍的名牌也有不同的心态,有的听之任之,有的无可奈何,有的愤起打击。当傍名牌者自己也成了名牌,那么原来的名牌的价值将大为降低,甚至被人们怀疑自己就是傍名牌者。当“罗蒙” 也成为驰名商标时,人们甚至开始怀疑“培罗蒙”是不是傍名牌者,其实“培罗蒙”在旧的上海就很有名了。
对于傍名牌的行为,要坚决的打击,否则就要成为“培罗蒙”后续者。

3、要防止淡化

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到不同的类别上,就是为了防止商标淡化。比如“劳斯来斯”是顶级轿车的品牌,提到这个品牌,人们自然想到顶级豪华轿车,但是如果有人注册了“劳斯来斯”烧饼,将会使这个商标的形象大大受损,品牌形象被淡化,所以这样的行为法律是要禁止的。驰名商标被淡化的情况有很多,除了傍名牌的行为,还有一些其他影响,在不知不觉中驰名商标的价值可能变为零。有一种行为国人恐怕还不太了解的,就是商标越驰名,越占垄断地位,该商标越容易被当成通用名称,当有一天大家称某种产品直接用商标称呼时,这并不是件值得荣耀的事情,反而是驰名商标的悲哀,意味着这个驰名商标已经连商标都不是了。比方果冻的一个品牌“喜之郎”有一天几乎垄断了果冻市场,人们买果冻时,不说买果冻,而是说来一袋“喜之郎”,那么“喜之郎”作为一个驰名商标,它已经死亡了,已经变成一个大家都可以用的产品的名称,已经不再具有商标的意义,它作为商标几百亿的价值就归零了。这种淡化行为是温柔的杀手,国人很可能看不到它的可怕。国外的“jeep”本来一个商标,在我国被当成越野车的通用名称了,国内已经有了这样悲惨案例,只是因为商标本来不是太有名而不为大家关注。

淡化还有一种行为也是温柔的商标杀手,有的驰名商标很可能被编进药典,字典或其他工具类书籍中当成通用名称来解释,当你起诉他人商标侵权时,别人在法庭上打开字典或其他工具书,据此认为你的驰名商标已经变成商品的通用名称,大家都可以用了,这种案例在我国也发生过不少,倒霉的“21金维他”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该商标曾经被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是在一个诉讼案件中,却被法院撤销了,这是到目前为止唯一被法院撤销的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国外法律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具有字典更正的权利,但是在中国恐怕不少企业还为之庆幸,根本考虑不到这种情况对驰名商标致命的危害。

记住:驰名商标不是各荣誉称号,它虽然具有巨大的价值,但是却非常的脆弱,非常容易遭受侵蚀,更可能死于温柔的陷阱。我们要充分了解驰名商标的各种特性,小心呵护,才能真正维护驰名商标的价值。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协会高级会员
【案情】


2011年4月间,被告人黄某指使被告人杨某、张某多次对被告人姚某负责的工地进行滋扰导致工地施工无法正常进行。4月28日下午,工地再次遭杨某、张某等人的阻挠,姚某遂纠集人员于次日上午至工地“站场子”。4月29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指使杨某、张某二人纠集二十多人前往工地,结果双方发生互殴。在此过程中,张某驾驶其所用的轿车撞向对方,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


【分歧】


本案对张某在聚众斗殴过程中的转化定罪没有争议。关键是张某驾车撞击对方的行为,在转化定罪前是否构成持械聚众斗殴,也就是汽车能否作为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械”?


【评析】


运用单纯的文义解释,确实不能将汽车归于“械”的语境。《现代汉语词典》中“械”有三种解释:器械、武器以及枷和镣铐之类的刑具。按照人们通常的生活理解,械也是指刀具、棍棒、枪支等一类的器械或武器。但笔者认为,汽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械”进行考量。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实践中对“械”已经作了一定的扩大解释。全国人大法工委编纂的《刑法释义》中解释“持械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进行斗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将“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械”解释为“治安管制刀具以及枪支、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刑法释义》中的“主要”二字及《意见》中的“等”用意应该是一致的,“械”并不局限于罗列的三种工具,可以作等外解释。司法实践中,很多聚众斗殴案件中行为人手持足以致人伤亡的啤酒瓶、砖头、石块等都认定为持械,这些原本性质上不属于伤人工具的物品等都因为行为人的使用而功能上发生了转化,成为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也成为了刑法意义上的“械”。


2.汽车在一定条件下的物体属性可以使之转化为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首先,汽车具有坚硬的物理属性,其材质足以让人感知,高速运行时足以让人产生威慑和恐慌。其次,当汽车处于一定速度时撞击人体必定具有伤害性,极易造成严重的损伤后果。再次,汽车由人的意志操纵,其前进的方向和速度可以由人来掌握,具有人为的掌控性。因此,当行为人在斗殴中控制、驾驶车辆撞击对方时,汽车的物体属性也随之成为与一般意义上的“械”一样可以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


3.把斗殴中撞人所用的汽车作为“械”来考量并非类推。首先,当汽车在斗殴中使用并撞击对方时,已经成为意在致人伤亡的工具,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没有超出“械”本身同样作为伤人工具而可能包含的意思。其次,这样的理解符合“预测的可能性”,即没有超出一般人对刑法的预测,就是没有将本应不属于犯罪的行为解释为犯罪,或者将不应该加重处罚的行为加重处罚。再次,不能将对语境的灵活填充轻易地归结为类推。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意味刑法解释的僵化、机械,相反应当允许刑法体系适度的开放,因为法律解释很大程度上是实践的、创造性的,这是由不断变化的法律需要所决定的,因此完全可以用对生活事实的理解去挖掘刑法词语背后的含义。


4.从刑法的保护性机能看。刑法的保护性机能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刑法设置持械聚众斗殴为加重情节的目的在于惩处和警示在斗殴中使用工具的行为人。当汽车在斗殴中以一定的状态(包括速度、方向)作为工具使用时,其对人体生命、健康的威胁程度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刀具、棍棒等相差无几。这种情况同样需要刑法的保护性机能的发挥。反之,假设本案中没有致人死亡,仅有轻伤,而不认定持械聚众斗殴,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综上,笔者认为在犯罪形式多样化的情势下,不应局限于本身先入为主地对“械”的文字化理解,应当挖掘文字本身的生命力,在兼顾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